A 02/03-25
立法会
议程
2003年4月30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
IA. 提交呈请书
麦国风议员提交呈请书。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 | 法律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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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3年古物及古迹(暂定古迹的宣布)公告》
| 10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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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3年进出口(一般)规例(修订附表7)(第4号)公告》
| 10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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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1年按摩院(修订)条例〉(2001年第28号)2003年(生效日期)公告》
| 10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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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3年按摩院(修订)规例〉(2003年第51号法律公告)2003年(生效日期)公告》
| 10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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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逃犯(斯里兰卡)令〉(2003年第28号法律公告)2003年(生效日期)公告》
| 10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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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03年防止传染病蔓延(修订)规例》
| 10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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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03年边境禁区(准许进入)(修订)公告》
| 10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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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03年少年犯(修订)条例〉(2003年第6号)2003年(生效日期)公告》
| 10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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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1. | 第77号 | ─ | 审计署署长第四十号报告书
衡工量值式审计结果 ─ 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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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立法会主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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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78号 | ─ | 二○○二至○三年度第三季
批准对核准开支预算 作出修改的报告
(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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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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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79号 | ─ | 九广铁路公司
二零零二年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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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政司司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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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质询
1. 麦国风议员问:
本月12日,行政长官在深圳与国家主席会面。行政长官在席间汇报香港非典型肺炎疫病的情况,以及香港特区政府在处理此疫病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并表示香港特区政府会加强与广东省在这方面的合作和交流。国家主席表示,假如特区有困难,例如在医疗物资及防护器材的供应方面需要內地协助,中央政府一定会全力支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是次会面有否谈及香港特区政府与广东省政府就严重危疾设立通报机制;若有,通报机制的详情及进展;两地政府就防治非典型肺炎有何共识,以及会否考虑就此疫病制订共同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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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评估就现时香港特区政府的设施和装备而言,是否需要接受中央政府的物资支援;若有,评估的结果;若沒有,当局已采取甚么措施及增添甚么设施或装备,以减少前线医护人员受病毒感染的机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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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自从香港出现此疫病的个案至今,医院管理局(简称"医管局")为对抗此疫病而购置的物资器材及增添的人手等的开支款额;医管局有否评估该局对抗此疫病所需的时间及开支款额,以及政府为医管局、卫生署、政府新闻处及其他政策局及政府部门对抗此疫病而开立的2亿元承担额是否足以向医管局提供所需开支款额;若有,评估的结果为何;若医管局认为承担额不足以向该局提供所需开支款额,该局有否计划向政府寻求额外财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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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2. 马逢国议员问:
就当局发放关于非典型肺炎(或称"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的资讯,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当局现时是否采用与世界卫生组织一致的方法和标准,对个案数字作出界定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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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当局会否检讨现时发放资讯的机制并考虑设立发言人制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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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当局现时除不定期通告各国驻港领事外,有否其他措施,让海外地区掌握本港的最新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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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3. 张文光议员问:
就财政司司长向行政长官提出请辞后被挽留一事,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问责制主要官员提出请辞、行政长官接纳有关请辞或挽留有关官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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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长官办公室就纪录第(一)项所述的请辞、接纳请辞及挽留官员制定的程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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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二)项所述的程序有否包括纪录接获问责官员辞职信及行政长官接纳请辞或挽留有关官员的日期及时间;若有,接获财政司司长提出请辞及行政长官作出挽留的日期及时间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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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制事务局局长
4. 吴亮星议员问:
2003年施政报告指出,中央政府同意特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正在研究进一步放宽內地居民到香港旅游便利的措施,包括允许广东省境內居民以个人身份来香港旅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有否建议就以个人身份来香港旅游的广东省境內居民的经济条件作出规定;若有,建议作出甚么规定;若否,原因是甚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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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制订措施,加强打击非法居留及黑市劳工,以配合广东省境內居民以个人身份来香港旅游;若有,措施的详情是甚么;若否,原因是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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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5. 邓兆棠议员问:
就天水围天颂苑的地基巩固及补救工程及天悦村的修补工程,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天颂苑K座及L座地基巩固工程的最新开支预算,以及L座的工程是否一如当局先前告知本会一样可在本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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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天悦村(包括刚完成修补工程的悦富楼及悦贵楼)的多个单位最近出现裂纹及渗水的原因,以及当局采取了甚么跟进措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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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当局在编配悦富楼及悦贵楼的单位时,有否告知准住戶该两座楼宇曾进行大型修补工程;若否,原因为何,以及当局会否批准他们以担心楼宇结构安全为理由申请调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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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6. 蔡素玉议员问:
有关以预制铺路砖铺砌的行人路,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过去两年,以预制铺路砖铺砌的行人路路面面积及有关的公帑开支,以及预计本年和明年的铺砌的面积及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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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关当局使用甚么方法清除在路砖之间罅隙生长的杂草;若该等方法包括使用除草剂,当局如何避免自然环境因而受到破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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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本人曾目睹公用事业机构的工程人员在维修地底设施时,把工程车辆及重型机械放置在以铺路砖铺砌的行人路上,当局如何确保该等机构会妥善修复因而受损毀的行人路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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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7. 刘炳章议员问:
添马舰发展项目评审委员会已于去年年底完成投标者资格预审工作,选出5间机构参与竞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为免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审标书的公正性,有否发出指引,指示评审委员会成员及有关的公务人员,在评审会议外,不可向任何一间获选机构或与其合作的建筑师,就所提交的设计或设计概念作出评论,亦不可与该等机构或建筑师有非公务性质的接触,而假如不能避免与获选机构接触,该等接触的详情及过程应予公开;若有,指引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当局会否在竞投工作展开前制订指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务司司长
*8. 李卓人议员问:
关于食物环境卫生署、政府产业署、房屋署和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批出的清洁、护卫及物业管理服务外判合约,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在上一个及本财政年度分别批出的合约数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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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该等合约的审批准则及生效日期、服务地点、为提供有关服务而聘请的清洁工人、护卫员及物业管理员数目,以及在上一个财政年度合约承办商承诺支付有关员工的工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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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9. 刘健仪议员问:
根据运输署在去年11月发表的《第二次泊车位需求研究最终报告》("报告"),在2000年本港旅游巴士及货车的泊车位分别短缺3 300个及9 000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过去3年,每年政府批出多少幅土地作旅游巴士及货车停车场之用,以及有关土地的地点、面积及估计泊车位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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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报告建议在明显有泊车位短缺情况的地方,只要符合《建筑物条例》中有关最高地积比率的要求,政府便可藉重建计划要求发展商提供更多泊车位,而且尤应考虑在预期货车泊车位严重不足的地区,透过此项措施要求发展商提供更多货车泊车位,政府有否考虑实施该项建议,以增加旅游巴士及货车的泊车位;若有,考虑的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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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报告亦建议政府把短期租约用地及空置私人发展项目地盘,临时转为旅游巴士或货车停车场,政府有否考虑该项建议;若有,考虑的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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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10. 何秀兰议员问:
关于各个政策局就制定和评估政策而委聘顾问进行研究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在过去两个财政年度完成的顾问研究报告中,已经及沒有向公众发布的报告各有多少;请按下表列出有关详情;
负责的政策局 | 顾问名称 | 研究內容 | 研究费用 | 有否向公众发布? | 若有,发布的渠道 | 若否,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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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预计在2003至04财政年度完成的顾问研究报告的数目,其中会及不会向公众发布的报告各有多少;请按下表列出有关详情;及
负责的政策局 | 顾问名称 | 研究內容 | 研究费用 | 有否向公众发布? | 若有,发布的渠道 | 若否,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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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现时有否准则决定是否向公众发布政府就制定和评估政策而委聘顾问进行研究的报告;若有,准则的详情;若否,当局有何措施确保公众知悉这些顾问研究的结果及确定这些研究是否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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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1. 陈婉娴议员问:
据报,公共屋村的保安及公共设施不便长者及行动不便人士使用,例如:长者难以记忆开启保安铁闸的密码,乘坐轮椅的人士亦无法使用数字键盘开启保安铁闸和启动对讲机,因为有关数字键盘并非参照残疾人士所需的高度安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有否评估现时公共屋村的保安设施是否便利长者及行动不便人士使用;若有,评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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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考虑为公共屋村的现有保安铁闸安装智能卡系统,或装置其他便利长者及行动不便人士使用的保安设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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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计划改善公共屋村现有不适合长者及行动不便人士使用的公共设施,及当局会否考虑让长者及行动不便人士参与日后兴建的公共屋村的设计工作,从而使公共屋村的设施能照顾他们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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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12. 石礼谦议员问:
关于本地建造业参与海外工程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有否透过香港政府驻外办事处、贸易发展局或其他渠道向海外人士推介本地建造业,以利本地建造业打入海外市场;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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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关注本地建造业参与海外工程投标的情况,并就有关投标的事宜向本地建造业提供市场信息及其他协助;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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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美国与伊拉克的战事结束后,当局有否打算协助本地建造业参与伊拉克的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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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13. 梁富华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现时各决策局和部门內每个薪酬属或相当于首长级薪级表第四点或以上的职位的名称,以及就每个职位而言,现任及前两任官员的姓名、他们上任时的年龄和年资、担任该职位的年期及已离任官员离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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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当局根据哪些准则作出擢升首长级官员的决定;是否包括预计他在晋升后的岗位任职的年期及他将来离任对有关部门运作的影响;若否,会否考虑把这些因素定为准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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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评估首长级官员在任年期长短对其任职的部门的持续发展、运作及政策推行等各方面的影响;若有,评估的结果;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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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14. 李华明议员问: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港灯")的2002年年度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采用了新的确认售电收益方法:由根据有关年度內各电表所录得之售电量总和,改为根据有关年度內用戶之用电量确认收益。鉴于港灯的利润受政府的管制计划所规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该新确认方法的应用详情,请以具体例子说明;港灯去年的售电量及收益分别以新方法及旧方法确认后如何比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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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港灯采用该新方法的理据,以及事前有否咨询或知会政府;若否,当局会否及如何作出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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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
*15. 冯检基议员问:
关于一所中学突然在考试当日(即本年3月28日)拒绝借出场地举行高级补充程度会考考试一事,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有关事件的详情,以及当局如何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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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以往有否发生同类事件;若有,这些事件的详情及当局如何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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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受今次事件影响的考生有否作出投诉;若有,投诉的宗数及內容,以及当局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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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会否调整受今次事件影响考生的有关试卷分数;若会,调整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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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会否处分有关中学;若有,处分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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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统筹局局长
*16. 李家祥议员问:
关于在弥敦道(尖沙咀段)和英皇道两旁的行人路上进行的道路挖掘工程,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去年分别有多少个行人路路段曾进行有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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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去年每条道路分别
(i) | 有多少天完全沒有这类工程进行;
| (ii) | 有多少天有超过5项工程同时进行;及
| (iii) | 一天內最多有多少项工程在同时进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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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若上文第(一)项的答覆显示在英皇道行人路进行的工程数目较少,当局有否评估这情况是否与当局曾在该道路进行全面重铺行人路路面工程有关,以及这做法是否更具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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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17. 陈伟业议员问:
据悉,不少公共租住屋村("公屋")的单位內出现墙壁爆裂、钢筋外露及石屎剝落问题,危及住戶的人身安全和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现时有多少个单位因上述问题而需进行修葺工程,请按屋村列出分项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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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房屋署去年进行这类修葺工程平均所需时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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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房屋署会否批准有关单位的住戶在这类大型修葺工程展开之前调迁;若会,现时可申请调迁的住戶数目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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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18. 单仲偕议员问:
电讯管理局规定对外电讯服务营办商须向固定电讯网络营办商("固网商")缴付本地接驳费,以补偿固网商的网络资源被对外电讯服务营办商用作传送对外电讯。电讯管理局局长于2001年6月发出声明,公布于同年7月1日起调整本地接驳费的计算方法及收费水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香港的本地接驳费的计算方法及收费水平的决定因素与其他开放电讯市场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及
澳洲等)的同类费用如何比较,以及这些地方采用不同做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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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评估第(一)项所述的外地做法对本地电讯业(尤其是对外电讯服务)的影响;若有,评估的结果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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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过去3年,每年本地接驳费占对外电讯服务营办商在各主要对外电讯服务零售市场提供服务的成本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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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评估第(三)项所述的成本百分比对促进本地电讯业(尤其是固网商与对外电讯服务营办商之间)公平竞爭的影响;若有,评估的结果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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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会否定时检讨本地接驳费的计算方法及收费水平;若会,下次检讨将于何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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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
*19. 刘慧卿议员问:
为纾缓公共交通工具排放废气所造成的空气污染,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 鉴于九龙巴士(1933)有限公司计划在本年內引入50辆符合欧盟IV期废气排放标准的巴士,当局有否建议该公司安排该等巴士行走繁忙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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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计划与各专营巴士公司商讨重整现行巴士路线和班次,避免出现过多巴士挤塞于同一地区,因而加剧有关地区的空气污染的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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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政策或措施,鼓励各公共交通机构引入更环保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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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20. 刘江华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当局曾否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就促进
香港、澳门和珠江三角洲地带的经济融合进行商谈;若有,过去12个月內曾进行商谈的次数及事项;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制事务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法案
首读
1. | 《2003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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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3年香港考试及评核局(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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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存款保障计划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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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1. | 《2003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 | : |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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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3年香港考试及评核局(修订)条例草案》 | : | 教育统筹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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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存款保障计划条例草案》 | :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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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读(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003年法律修订及改革(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 : | 律政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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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议员法案
二读(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002年母佑会法团(修订)条例草案》 | : | 黃宏发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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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议员议案
-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黃宏发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就2003年4月2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a) | 《选举开支最高限额(村代表选举)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3年第81号法律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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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选举程序(村代表选举)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3年第82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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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03年5月21日的会议。
- 全民对抗逆境
刘江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感谢全港医护人员及所有参与对抗非典型肺炎的机构作出不畏辛劳的努力及全心全意的贡献,并呼吁全港市民继续发扬在全民抗炎行动中齐心积极面对困难的精神,以应付当前的严峻局面;本会并促请政府带头为受非典型肺炎冲击的行业及受影响的雇员提供援助,大力推动健康卫生活动,以提升市民的身心健康水平。
就刘江华议员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 | 梁耀忠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感谢全港医护人员"之后加上"、前线清洁人员";在"以应付当前的严峻局面;"之后加上"鉴于现时受感染及死亡的人数持续高企,医护人员受感染的情况更令人忧虑,疫情已威胁到香港的生死存亡,";在"本会"之后删除"并"; 在"促请"之后加上"香港特别行政区"; 在"政府"之后删除"带头为",并以"将处理非典型肺炎列为最优先的要务,采取一切可行的手段,遏止疫症蔓延,并加强救市及纾解民困措施的力度,令"代替;在"受非典型肺炎冲击的行业及受影响的雇员"之后删除"提供",并以"得到实质及充足的"代替;在"援助,"之后加上"并增加资源购置医护及清洁人员的抗疫装备,为贫穷人士提供基本的防疫用品,";及在"以提升市民的身心健康水平"之后加上";同时,本会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促请中央人民政府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如实公开各地的疫情资料,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加强资讯交流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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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罗致光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感谢全港医护人员及所有参与对抗"之后删除"非典型肺炎",并以"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代替;在"本会并促请政府带头为受"之后删除"非典型肺炎",并以"疫症"代替;在"冲击的行业及受影响的雇员提供援助"之后加上";采取果断措施,增拨资源以便调拨更多公共医护人手对抗疫症;采取全面措施以阻止疫症透过出入境人口进一步扩散;改善楼宇维修及管理;增聘人手"; 在"大力推动健康"之后加上"教育及公共"; 及在"卫生"之后删除"活动",并以"工作,并为教育机构及教育工作者、少数族裔人士等提供支援及资讯,加强防疫工作"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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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麦国风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并促请政府"之后加上"投入足够资源供前线医护人员对抗这场疫症,并设立研究基金以进一步掌握及控制疫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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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员 | : |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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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节
刘千石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在五一劳动节前夕,本会促请政府确保全港工人得享尊严工作的权利。
就刘千石议员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梁富华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促请政府确保全港工人得享"之后删除"尊严工作的权利",并以"合理、合法的劳动者权益;同时,本会呼吁政府和各阶层市民,透过强化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意识,同心协力,互相关怀,共同缔造更和谐的劳动关系"代替。
就梁富华议员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郑家富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合法的劳动者权益"之后加上",并遵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以促进工作权利、就业机会、社会保障及社会对话作为策略目标"。
出席的政府官员: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