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2003年1月24日举行的第十三次会议

议程

I.通过2003年1月10日举行的第十二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907/02-03号文件)

II.续议事项

(a)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b)2002年12月18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23项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制定的附属法例
(立法会LS48/02-03号文件)

(c)2003年1月8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

(i)《2002年认许及注册(修订)(第2号)规则》及《法律执业者(风险管理教育)规则》
(立法会LS41/02-03号文件)

(ii)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订立的的附属法例:

《2002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选区)(修订)规例》;及

《2002年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立法会功能界别选民)(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修订)规例》

(立法会LS36/02-03号文件的第29至37段已于2003年1月9日随立法会CB(2)861/02-03号文件发出)

III.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2003年1月10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
(立法会LS40/02-03号文件)

(b)2003年1月17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
(立法会LS46/02-03号文件)

IV.将于2003年2月12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质询

(b)法案 -- 首读及动议二读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c)政府议案

(i)房屋规划地政局局长会根据《房屋条例》就《房屋(交通违例事项)(定额罚款)(修订)附例》动议的决议案
(决议案措辞已于2003年1月24日随立法会CB(3)314/02-03号文件发出。)
(立法会LS49/02-03号文件)

(ii)保安局局长会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就: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爱尔兰)令》;及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荷兰)令》

动议的2项决议案

(决议案措辞已于2003年1月20日随立法会CB(3)306/02-03号文件发出。)
(立法会LS47/02-03号文件)

(d)议员议案

(i)就"专责委员会第一份报告"动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由刘健仪议员动议。(议案措辞已于2003年1月22日随立法会CB(3)311/02-03号文件发出。)

专责委员会建议每位发言的议员应获准发言不超过15分钟。

(ii)将由刘炳章议员动议的议案

刘炳章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刘炳章议员于2003年1月21日致內务委员会主席的函件(只备中文本))

V.预先就2003年2月19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法案 -- 首读及动议二读

(a)《2003年前滨、海床及道路(修订)条例草案》

(b)《2003年汇票(修订)条例草案》

VI.法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报告

(a)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988/02-03号文件)

(b)《村代表选举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983/02-03号文件)

(c)《2002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1)779/02-03号文件)

(d)《封闭令(对健康的即时危害)上诉委员会规则》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950/02-03号文件)

VII.其他事项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2
200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