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与代表团体举行会议
(上午8时30分至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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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香港科研制药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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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香港化妆品同业协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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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香港商标师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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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1)778/02-03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已于2003年1月22日发出)(于2003年2月24日随立法会CB(1)953/02-03号文件再次传阅)
| - | 香港商标师公会于2003年1月20日提交的第一份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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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1)1005/02-03(01)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随文附上)
| - | 香港商标师公会的第二份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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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国际商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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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1)1005/02-03(02)号文件 (于会议席上提交)
| - | 国际商标协会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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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香港律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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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1)1005/02-03(03)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随文附上)
| - | 香港律师会于2003年2月28日提交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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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香港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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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1)1005/02-03(04)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随文附上)
| - | 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香港分区) 于2003年2月28日提交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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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会出席会议的团体所提交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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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1)1005/02-03(05)号文件 (只备中文本)(随文附上)
| -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交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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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上午9时30分至10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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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1)845/02-03号文件 (英文本已于2003年2月4日发出,中文本已于2003年2月21日随CB(1)966/02-03号文件发出)(于2003年2月24日随CB(1)953/02-03号文件再次传阅)
| - | 政府当局就香港商标师公会提交的第一份意见书作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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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1)1005/02-03(06)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随文附上)
| - | 政府当局就新《商标条例》(第559章)与英国的《1994年商标法令》的比较所提供的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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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已发出的其他有关文件一览表载于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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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其他事项
(上午10时25分至1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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