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规则》及
《〈商标条例〉(第559章)2003年(生效日期)公告》
小组委员会会议

日 期:2003年3月14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10时45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修订议程

I.与代表团体及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上午10时45分至下午12时40分)

与代表团体举行会议

- 香港商标师公会(亦代表香港律师会及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香港分区))

- 国际商标协会

立法会CB(1)1119/02-03(01)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随文附上)

-香港商标师公会、香港律师会、国际商标协会及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香港分区)提交的联合意见书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1119/02-03(02)号文件
(随文附上)

-政府当局就修订决议案的拟稿提供的资料文件

(先前已发出的其他有关文件一览表载于附录。)

II.其他事项
(下午12时40分至12时45分)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1
2003年3月13日

附录

先前已发出的其他有关文件

规则及生效日期公告的背景资料

档号:CIB CR 06/18/12
(由工商及科技局于2003年2月5日发出)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003年第30号法律公告

-《商标规则》

2003年第31号法律公告

-《〈商标条例〉(第559章)2003年(生效日期)公告》

立法会LS59/02-03号文件
(已于2003年2月11日发出)

-法律事务部报告

立法会CB(1)1602/99-00号文件
(已于2000年5月18日发出)

-于內务委员会2000年5月19日会议席上提交的《商标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1)1897/98-99(01)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已于1999年9月13日发出)

-商标法例的比较表

立法会CB(1)648/02-03号文件
(已于2003年1月8日发出)

-政府当局就"有关平行进口货品的消费者教育活动及零售商出售平行进口货品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所提供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953/02-03(02)号文件
(已于2003年2月24日发出)

-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2002年11月11日会议纪要的摘录

立法会CB(1)953/02-03(03)号文件
(已于2003年2月24日发出)

-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2003年1月21日特别会议纪要拟稿的摘录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

立法会CB(1)993/02-03号文件
(已于2003年2月26日发出)

-政府当局就"新商标制度"提供的介绍资料

立法会CB(1)1005/02-03(06)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已于2003年3月1日发出)

-政府当局就新《商标条例》(第559章)与英国的《1994年商标法令》的比较所提供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1080/02-03(01)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已于2003年3月6日发出)

-政府当局就"律政司对《商标规则》第95条提供的法律意见摘要及删除该条文的法律后果"提供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1080/02-03(02)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已于2003年3月6日发出)

-政府当局就"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商标注册时限"提供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1080/02-03(03)号文件
(英文本已于2003年3月6日发出,中文本已于2003年3月7日随立法会CB(1)1085/02-03号文件发出)

-政府当局就代表团体于2003年3月3日会议席上在意见书中提出"申请注册及提出反对法律程序的时限"所提供的资料文件

法律事务部致政府当局的信件

立法会CB(1)1080/02-03(04)号文件
(已于2003年3月6日发出)

-法律事务部于2003年3月3日致政府当局的信件

政府当局就法律事务部的信件所作的回应

立法会CB(1)1080/02-03(05)号文件
(英文本已于2003年3月6日发出,中文本已于2003年3月7日随立法会CB(1)1085/02-03号文件发出)

-政府当局就法律事务部的信件于2003年3月6日作出的回应

接获的意见书

立法会CB(1)778/02-03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已于2003年1月22日发出)(于2003年2月24日随立法会CB(1)953/02-03号文件再次传阅)

-香港商标师公会于2003年1月20日提交的第一份意见书

立法会CB(1)1005/02-03(01)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已于2003年3月1日发出)

-香港商标师公会于2003年2月28日提交的第二份意见书

立法会CB(1)1005/02-03(02)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已于2003年3月4日随立法会CB(1)1039/02-03号文件发出)

-国际商标协会于2003年3月3日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会CB(1)1005/02-03(03)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已于2003年3月1日发出)

-香港律师会于2003年2月28日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会CB(1)1005/02-03(04)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已于2003年3月1日发出)

-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香港分区)于2003年2月28日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会CB(1)1039/02-03(01)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已于2003年3月4日发出)

-香港律师会及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香港分区)于2003年3月3日的会议席上口头申述的意见

立法会CB(1)1005/02-03(05)号文件
(只备中文本)(已于2003年3月1日发出)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会CB(1)1039/02-03(02)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已于2003年3月4日发出)

-香港旅游发展局于2003年2月28日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会CB(1)1039/02-03(03)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已于2003年3月4日发出)

-苏姜叶冼律师行于2003年3月3日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会CB(1)1093/02-03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已于2003年3月10日发出)

-香港大律师公会于2003年3月5日的来信

政府当局就意见书作出的回应

立法会CB(1)845/02-03号文件
(英文本已于2003年2月4日发出,中文本已于2003年2月21日随立法会CB(1)966/02-03号文件发出)(于2003年2月24日随立法会CB(1)953/02-03号文件再次传阅)

-政府当局就香港商标师公会于2003年1月20日提交的第一份意见书作出的回应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1
200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