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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29条就修订土地基金决议提出的议案小组委员会
文件
财经事务委员会2003年4月7日会议纪要拟稿节录本 (只备英文版本) [CB(1)1458/02-03(01)] (2003年4月16日)
政府当局应委员于2003年4月16日会议上所提要求而提供的资料
[CB(1)1476/02-03(01)] (2003年4月22日)
对土地基金决议的拟议修订
[CB(1)1498/02-03(01)] (2003年4月22日)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将于2003年4月3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的拟议决议案及局长的演词拟稿 (只备英文版本) [CB(3)551/02-03] (2003年4月22日及16日)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将于2003年4月3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的拟议决议案及局长的演词拟稿
[CB(3)548/02-03] (2003年4月22日及16日)
政府当局就运用外汇基金累计盈余的事宜提供的补充资料
[CB(1)1443/02-03] (2003年4月22日及16日)
政府当局就2003年4月7日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提供的文件
[CB(1)1343/02-03(07)] (2003年4月22日及16日)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2003年4月7日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所提关注作出的回应
[CB(1)1405/02-03] (2003年4月22日及16日)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29条提出的土地基金决议
[L.N. 398 of 1997] (2003年4月22日及16日)
如欲参阅以上文件,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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