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过会议纪要
(上午10时45分至10时50分)
|
| 立法会CB(2)2272/02-03号文件(容后奉上)
| - | 2003年5月26日会议的纪要
|
II. |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上午10时50分至11时55分)
政府当局就上次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
| 立法会CB(2)2290/02-03(01)号文件(只有英文本)(随附于后)
| - | 政府当局就2003年5月26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
| 立法会CB(2)2290/02-03(02)号文件(只有中文本)(随附于后)
| - | 有关妥善运送及存放汽车零件的指引拟稿
|
| 立法会CB(2)2290/02-03(03)号文件(只有中文本)(随附于后)
| - | 在制订有关指引时所用的参考资料
|
| 立法会CB(2)2290/02-03(04)号文件(随附于后)
| - | 在其他法例中使用"明知"一语的例子
|
| 逐项审议该规例的条文
(第3至16条及第32条以后的条文)
|
| 立法会CB(2)2269/02-03(01)号文件(已于2003年5月29日发出)
| - | 新订《消防(消除火警危险)规例》及现行《消防条例》(第95章)的有关条文的对照表
|
| 立法会CB(2)2176/02-03(02)号文件(已于2003年5月25日发出)
| - | 已标明修订事项的规例文本
|
III. | 其他事项
(上午11时55分至中午12时)
|
| (先前发出的其他有关文件一览载于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