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过会议纪要
(下午4时30分至4时35分)
|
| 立法会CB(2)2064/02-03号文件(于2003年5月13日随立法会CB(2)2065/02-03号文件发出)
| - | 2003年3月31日会议的纪要
|
II. |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下午4时35分至4时40分)
|
| 立法会CB(2)1955/02-03(01)号文件(于2003年5月5日发出)(只备英文本)
| - | 香港大律师公会就政府当局"检讨区域法院民事司法管辖权的财务上限"的文件所作的回应
|
| 立法会CB(2)1995/02-03(01)号文件(于2003年5月7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对香港律师会就"向错误监禁受害人给予赔偿"提交的意见书所作的回应
|
| 立法会CB(2)2124/02-03(01)号文件(于2003年5月19日发出)
| - | 司法机构政务长于2003年5月16日就"检讨区域法院民事司法管辖权的财务上限"致大律师公会的覆函
|
| 立法会CB(2)2144/02-03号文件(于2003年5月21日发出)
| - | "就法官的行为而提出的投诉"小册子
|
III. |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下午4时40分至4时45分)
|
| 立法会CB(2)2181/02-03(01)号文件
| - | 待议事项一览表
|
| 立法会CB(2)2181/02-03(02)号文件
| - | 跟进行动一览表
|
| 立法会CB(2)2137/02-03(01)号文件(于2003年5月20日发出)
| - | 司法机构政务处就有关婚姻诉讼附属济助程序改革试验计划的咨询结果拟备的文件
|
| 立法会CB(2)2140/02-03(01)号文件(于2003年5月21日发出)
| - | 司法机构政务处拟备的文件,载述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对司法机构建议调高区域法院民事司法管辖权限至100万元的意见及司法机构的回应
|
| 立法会CB(2)2182/02-03(01)号文件(于2003年5月23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于2003年5月20日就法庭命令退还按金给物业买方的权力发出的函件
|
| 立法会CB(2)2183/02-03(01)号文件(于2003年5月23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拟备的文件,內容有关设立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进展
|
IV. | 有关"选定海外地区少年法庭的运作"的研究报告
(下午4时45分至5时15分)
|
| RP07/02-03号文件(英文本于2003年5月21日随立法会CB(2)2145/02-03号文件发出)
| - | 有关"选定海外地区少年法庭的运作"的研究报告
|
V. | 法官及司法人员薪酬厘定制度顾问研究报告书
(下午5时15分至5时55分)
司法机构的新闻稿及顾问研究报告书于2003年4月25日随立法会 CB(2)1871/02-03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2181/02-03(03)号文件
| - | 行政署长2003年5月20日发出的函件
|
| 立法会CB(2)2181/02-03(04)号文件
| - | 香港大律师公会发出的函件
|
| 立法会CB(2)2231/02-03(01)号文件
| - | 香港律师会就"司法人员的薪酬"拟备的文件
|
VI. | 检讨刑事法律援助费用、检控费用及当值律师费用
(下午5时55分至6时25分)
|
| 立法会CB(2)2181/02-03(05)号文件
| - | 行政署长就"刑事法律援助费用、检控费用及当值律师费用每两年进行一次的检讨"拟备的文件
|
VII. | 其他事项
(下午6时25分至6时30分)
法官的任免程序
主席作出口头汇报
|
| 立法会CB(2)2059/02-03号文件(随立法会CB(2)2080/02-03号文件发出,供內务委员会2003年5月16日会议之用)
| - | 事务委员会就"立法会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七)条同意法官任命的程序"向內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