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营房屋建筑问题专责委员会
第二份报告
2004年5月

专责委员会就公营房屋建筑问题提交两份报告,本报告为第二份报告。第二份报告分为三册如下:

第I册
主体报告,包括会议纪要

第IIA册至第IIB册
取证纪录,载有公开研讯的原文逐字纪录本


第I册 -- 主体报告

目录


页数
I.前言1 - 3

II.天颂苑事件 -- 背景及管理架构

背景4 - 6

工程项目的管理架构7 - 15

III.天颂苑 -- 规划与设计

天颂苑地盘的地质状况16 - 17

桩柱设计17 - 26

IV.天颂苑 -- 施工

工作阶段及技术要求27 - 41

实地监督地盘工程42 - 46

V.天颂苑 -- 核实桩柱设计47 - 55

VI.天颂苑 -- 确保工程质素的职责分工56 - 62

VII.对天颂苑事件的结论及建议

一般结论63 - 73

有关各方的责任73 - 78

总结意见78 - 79

进一步建议80 - 83

鸣谢84

专责委员会各委员署名85 - 86

简称89


页数
附录

附录 1成员名单93

附录 2曾在专责委员会席前作证的证人名单 (作证內容与天水围第31区第一期事件有关)

94 - 96

附录 3天水围第31区第一期总平面分布图97

附录 4天水围第31区第一期打桩工程合约大事表98 - 101

附录 5为确定第1座及第2座多支桩柱基底深度而进行的调查工程结果摘要102

附录 6负责天水围第31区第一期第36/96号打桩工程合约主要人员的组织架构图103

附录 7天水围第31区第一期招聘驻地盘工程师大事表104 - 106

附录 8安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所钻的53个钻孔位置107

附录 9安诚报告所载第1座及第2座底下的土壤层108 - 109

附录 10编号为HY1至HY24共24个钻孔的位置110

附录 11第1座桩柱设计的靜力公式计算数据111 - 114

附录 12特别规格第19.43条115

附录 13测试桩的位置116

附录 14第1座桩柱终锤的打桩次序117

附录 15计算第2座沉降数据所用钻孔的位置118

书面证供一览表121 - 137

会议纪要141 - 147


第IIA至第IIB册 -- 公开研讯的取证纪录

目录

日期公开研讯证人册号
第一至十九次研讯的內容与建造须受及
免受《建筑物条例》规管的房屋单位的政策及工作机制有关,
并不属于第二份报告的涵盖范畴。
2001年9月11日20 前房屋署
高级助理署长(新发展工程)
潘承梓先生
IIA
2001年9月13日21

第一部分
前房屋署
高级助理署长(新发展工程)
潘承梓先生
IIA
第二部分
安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代表
高华先生
梁国尧先生
IIA

2001年9月18日22天水围第31区第一期工程
总建筑师
江焯勋先生
IIA

2001年9月20日23天水围第31区第一期工程
署长代表
袁子超先生
IIA

2001年9月25日24第一部分
天水围第31区第一期工程
工料测量师
叶国荣先生
IIA
第二部分
天水围第31区第一期工程
总结构工程师
李世祥先生
IIA

2001年9月27日25 天水围第31区第一期工程
总结构工程师
李世祥先生
IIA

第二十六次研讯是以闭门方式进行。
2001年10月9日27 第一部分
兴业建筑师有限公司代表
何约瑟先生
郑育麒先生
IIB
第二部分
周明权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代表
伍汉强先生
麦立明先生
IIB

2001年10月16日28天水围第31区第一期工程
署长代表
何守谦先生
IIB

第二十九次研讯是以闭门方式进行。
2001年10月23日30 第一部分
天水围第31区第一期工程
高级建筑师(联络)
何乐素芬女士
天水围第31区第一期工程
高级建筑师(联络)
卫翠芷女士
天水围第31区第一期工程
建筑师(联络)
利家辉先生
IIB
第二部分
天水围第31区第一期工程
高级结构工程师(联络)
李锦荃先生
IIB

第三十一次研讯是以闭门方式进行。
2001年10月30日32 兴业建筑师有限公司
前项目结构工程董事
邓伟就先生
IIB

2001年11月3日33周明权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代表
伍汉强先生
麦立明先生
IIB

第三十四至三十五次研讯是以闭门方式进行。
2001年11月13日36 第一部分
天水围第31区第一期工程
土力工程师
孙北昭先生
IIB
第二部分
黃志明建筑工程师有限公司代表
黃志明先生
IIB

第三十七次研讯是以闭门方式进行。
2001年11月20日38 周明权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代表
伍汉强先生
麦立明先生
IIB

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次研讯是以闭门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至六十四及六十八次研讯的內容与沙田第14B区
第二期、石荫村第二期及东涌第30区第三期工程项目有关,
并不属于第二份报告的涵盖范畴。
第六十五至六十七及六十九次研讯的內容与建造须受及
免受《建筑物条例》规管的房屋单位的政策及工作机制有关,
并不属于第二份报告的涵盖范畴。
第七十次研讯是以闭门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