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下午3時至4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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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932/05-06(01)號文件
(隨附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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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當局就法律事務部2006年5月4日有關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修訂本的函件作出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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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658/05-06(01)號文件
(於2006年4月4日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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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部在2006年3月30日就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修訂本致政府當局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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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553/05-06(01)號文件
(於2006年3月29日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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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就2006年2月9日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所提事項及肺積塵互助會所表達之意見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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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282/05-06(01)號文件
(於2006年3月1日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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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積塵互助會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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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606/05-06(01)號文件
(於2006年3月31日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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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部根據政府當局在題為"當局就2006年2月9日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所提事項及肺積塵互助會所表達之意見的回應"的文件附件中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備的有關條例標明修訂事項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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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764/05-06(01)號文件
(於2005年12月29日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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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就委員的意見提供的回覆,委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在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承諾就協助表列中醫成為註冊中醫一事進行研究,並在約6個月後向衞生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以便作出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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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932/05-06(02)號文件
(隨附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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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委員會秘書2005年11月2日致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就委員的意見提供的信件,該信件轉達委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在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承諾就協助表列中醫成為註冊中醫一事進行研究,並在約6個月後向衞生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以便作出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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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932/05-06(03)號文件
(只備中文本)
(隨附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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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註冊中醫學會2006年4月22日的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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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405/05-06(01)號文件
(於2006年3月15日發出)
| - | 當值議員就條例草案下的表列中醫的職能發出的轉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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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3)667/04-05號文件
(於2005年6月3日發出)
| - | 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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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246/04-05(02)號文件
(於2005年7月12日發出)
| - | 有關條例的標明修訂事項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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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發出的其他相關文件一覽表載於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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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下次會議日期
(下午4時55分至5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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