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
(上午10時45分至下午12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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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419/04-05(01)號文件
(於2005年8月5日發出)
| - | 政府當局就《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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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420/04-05號文件
(於2005年4月29日發出)
| - | 區域法院於2005年4月22日所作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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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280/04-05(01)號文件
(於2005年7月14日發出)
| -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慧思於2005年7月5日所作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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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431/04-05(01)號文件
(英文本及附錄I至IV的中文本隨附於後,正文的中文本容後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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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秘書處擬備有關"監察和截取通訊活動的規管"的背景資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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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431/04-05(02)號文件
(隨附於後)
| - | 立法會秘書處擬備有關"《1997年務人員(管理)命令》"的背景資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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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431/04-05(03)號文件
(隨附於後)
| - | 郵政署條例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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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431/04-05(04)號文件
(隨附於後)
| - | 電訊條例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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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431/04-05(05)號文件
(隨附於後)
| - |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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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LS103/04-05號文件
(隨附於後)
| - | 法律事務部所擬備有關"《電訊條例》(第106章)、《截取通訊條例》(第532章)及《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中規管授權進行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的條文的比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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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其他事項
(下午12時40分至12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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