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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为雇员权益作核证(中医药)(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文 件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
政府当局就决定不会动议修正案把表列中医纳入条例草案所提供的答覆
[CB(2)2235/05-06(01)]
当局就2005年12月16日及2006年1月17日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所提事项的回应
[CB(2)1034/05-06(01)] (2006年2月9日)
政府当局对2005年10月31日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所提事项的回应
[CB(2)520/05-06(01)] (2005年12月16日)
政府当局对2005年10月5日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所提事项的回应
[CB(2)174/05-06(01)] (2005年10月31日)
政府当局对2005年7月13日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所提事项的回应
[CB(2)2634/04-05(01)] (2005年10月5日)
政府当局就香港总商会法律委员会所提问题的回应
[CB(2)2634/04-05(03)] (2005年10月5日)
政府当局对中医团体所提交意见的回应
[CB(2)2634/04-05(02)] (2005年10月5日)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就委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在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承诺就协助表列中医成为注册中医一事进行研究,并在约6个月內向卫生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便作出跟进的意见作出的初步回覆
[CB(2)562/05-06(01)] (2005年10月31日)
政府当局于2006年1月12日发出的函件
[CB(2)873/05-06(01)] (2006年1月17日)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就委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在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承诺就协助表列中医成为注册中医一事进行研究,并在约6个月內向卫生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便作出跟进的意见作出的回覆
[CB(2)764/05-06(01)] (2005年10月31日)
条例草案的补充背景资料
[CB(2)2226/04-05(01)] (200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