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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为雇员权益作核证(中医药)(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文 件
其他
法案委员会秘书2005年11月2日致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就委员的意见提供的信件,该信件转达委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在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承诺就协助表列中医成为注册中医一事进行研究,并在约6个月后向卫生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便作出跟进
[CB(2)1932/05-06(02)] (2006年5月12日)
当值议员就条例草案下的表列中医的职能发出的转介文件
(只备中文版本) [CB(2)1405/05-06(01)] (200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