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4/05-35
立法会
议程
2005年6月29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
I. 提交文件
1. | 第95号 | ─ | 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
二零零四年工作报告书
|
| (由梁家杰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
2. | 第96号 | ─ | 惩教署署长就犯人福利基金
截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的
一年內的管理情况所提交的报告
|
| (由保安局局长提交)
|
3. | 第97号 | ─ | 香港机场管理局
2004/2005年度年报
|
| (由财政司司长提交)
|
4. | 第98号 | ─ | 香港贸易发展局
2004/05年度年报
|
| (由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提交)
|
5. | 《财务委员会审核2005至06年度开支预算的报告》
|
| (由财务委员会主席刘慧卿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
6. |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2004至2005年度报告》
|
|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单仲偕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
7. | 《2005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
|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提交)
|
8. | 《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余若薇议员提交)
|
9. | 《移交被判刑人士(修订)(澳门)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提交)
|
10. | 《2005年航空保安(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提交)
|
11. | 《2005年幼儿服务(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杨森议员提交)
|
12. | 《2004年不良医药广告(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提交)
|
IA. 发言
刘健仪议员就《2005年道路交通(安全装备)(修订)规例》、《2005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订)规例》、《2005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第2号)规例》及《2005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规例》向本会发言,该等规例为在2005年5月11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的附属法例。
II. 质询
1. 李柱铭议员问:
新任行政长官在参选时发表的政纲中提出要重组行政会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行政会议将如何及在何时重组,以及它在重组后的功能和角色将有甚么转变;
|
(二) | 会不会研究改变行政会议的保密制和集体负责制,以配合开放政治和政党政治的发展;及
|
(三) | 重组行政会议将如何有助改善政府施政及促进政府对市民负责?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务司司长
2. 梁国雄议员问:
自《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简称"《修订条例》")在1998年4月1日开始生效后,首次破产的人士在破产令发出满4年后,不须向法院提出申请,便可自动获解除破产。在该段期间终结前不少于3个月,受托人(通常是破产管理署署长)须在报章刊登通知,让债权人有机会提出反对解除该项破产。若法院信纳受托人或任何债权人已提出有效的反对,法院可命令把破产期延长,以4年为限。有一名在《修订条例》开始生效时已破产超过9年的市民向本人投诉,指破产管理署拒绝让他按照新规定自动解除破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在《修订条例》于1998年4月1日开始生效时,分别有多少人已破产超过4年及8年,当中分别有多少人在《修订条例》生效后的1年內及之后自动获解除破产;
|
(二) | 在《修订条例》开始生效后的1年內,破产管理署就破产已超过8年的破产人在报章刊登上述债权人通知的开支,以及有关破产人在这段期间为偿还债务向该署缴交的款额分别为何;及
|
(三) | 破产管理署为何不按《修订条例》和《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破产研究报告书》的精神,让已破产多年的人士在《修订条例》生效后,尽快获解除破产,以便展开新生活;该署接获多少宗有关的投诉?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3. 刘慧卿议员问:
据报,一名女子在一个住宅单位內死去4年多后,骸骨才被发现。警方经调查后沒有对任何人提出起诉,而死因裁判官亦沒有召开死因研讯;死者胞妹指案件疑点重重,部分关键证物更下落不明,因此她怀疑警方及死因裁判官沒有秉公办理该宗案件。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警方终止调查该案件和死因裁判官沒有就该案件召开死因研讯的原因;
|
(二) | 有沒有评估警方调查该案件的手法及结果,以及死因裁判官沒有就该案件召开死因研讯,对警方及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甚么影响;若有,评估的结果;及
|
(三) | 鉴于该案件引起公众关注,警方会不会重新调查该案件?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4. 陈伟业议员问:
本人近来接获不少投诉,指有妓女在单幢式私人住宅楼宇单位內从事卖淫活动(俗称"一楼一凤"),以致不时有嫖客按错门铃、在梯间等候或在附近街道徘徊,对居民(特别是妇女)造成滋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有沒有估计现时以一楼一凤形式卖淫的妓女人数;
|
(二) | 过去3年,当局每年接获涉及一楼一凤的滋扰投诉数字、采取取缔行动的次数、有关的检控数字及定罪率;及
|
(三) | 除了警方就妓女在街头招揽生意和犯罪集团操控妓女卖淫采取打击行动外,当局有何措施解决这些活动对居民造成滋扰的问题?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5. 梁耀忠议员问:
政府现时透过买位计划及改善买位计划向私营安老院舍购买宿位,让有需要的长者入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现时有沒有规管参与上述计划的私营安老院舍雇员的待遇及工时;若有,规管的详情;若沒有,原因是甚么;
|
(二) | 鉴于参与有关计划的私营安老院须填报职员雇用纪录,请根据有关纪录提供这些院舍的统计数据,包括主管、护士、保健员、护理员及助理员等的数目、各职位的平均月薪及每日工时中位数及平均数;及
|
(三) | 鉴于当局现时有规定外判政府服务承办商的非技术雇员的待遇,包括8小时工作及月薪不可低于招标时政府统计处最新发表的《工资及薪金总额按季统计报告》內相关行业或职业的平均每月工资,当局会不会考虑将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参与上述计划的私营安老院舍雇员;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6. 张学明议员问:
由于包括铜锣湾在內的港岛北区长期交通挤塞,政府建议兴建中环湾仔绕道,作为解决该问题的长远方案,但落实有关建议遙遙无期。此外,政府最近为进行铜锣湾行车天桥重建及维园道扩阔工程,实施多项临时改道措施,但在实施初期却造成混乱情况,以致交通挤塞问题进一步恶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有沒有调查出现上述混乱情况的成因及检讨改道措施的成效;若有,结果是甚么;及
|
(二) | 当局在中环湾仔绕道工程未能落实时,有沒有应变计划纾缓港岛北区的交通挤塞情况?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7. 涂谨申议员问:
关于房屋委员会的代表参与管理租者置其屋计划屋村,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他们在业主立案法团("法团")的业主周年大会以及作为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及
|
(二) | 他们根据甚么准则决定在法团的业主周年大会及管理委员会会议中的投票取向?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8. 陈智思议员问:(译文)
本人获悉,美国的食物及药物管理局正要求药物制造商及分销商采用射频识别技术,处理有关打击冒牌药物、建立更佳的药物纪录,以及便利监管药物有效期的事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当局现时就处理上述事宜所采取的措施;及
|
(二) | 会否考虑采用射频识别技术处理上述事宜?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9. 李卓人议员问: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12A条规定,某些与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有关的款项可从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累算权益中支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自强积金计划实施以来,每年由注册强积金计划的核准受托人根据上述规定分别向有关雇主或雇员支付款项的个案数目和款项总额为何;并分别按支付款额占雇主支付予有关计划的供款总额和占支付该款项时强积金累算权益总值的百分比,列出这些个案的分项数字?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0. 王国兴议员问:
关于全港持牌小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小贩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在过去10年,每年:
(一) | 发出的固定摊位小贩牌照和流动小贩牌照的数目各有多少,并按18个行政区、牌照类别、持牌人年龄(以10年为一组)、牌照年期(以5年为一组)及固定摊位小贩市场的地点列出分项数目;
|
(二) | 小贩事务队、分区支小队和小贩管理特遣队的人手编制,以及用于小贩事务队开支的拨款额;
|
(三) | 因小贩事务队采取执法行动被定罪的个案数目,并按涉案人士的性别、年龄(以10年为一组)、牌照类别(包括"无牌小贩")、所涉罪行及触犯同一罪行的次数列出分项数目;
|
(四) | 小贩事务队因采取执法行动而与市民发生冲突的个案数目,以及因而受伤的市民和小贩事务队队员人数各有多少;及
|
(五) | 小贩牌照被吊销或注销的数目,并按牌照类别、18个行政区及吊销原因列出分项数目,以及每年持牌人主动交还注销的牌照数目,并按牌照类别及18个行政区列出分项数目?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11. 张文光议员问:
关于教育统筹局在2005至06学年开始发放的专科教学津贴,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符合资格申请该津贴的学校数目,以及当中有多少已提出申请;
|
(二) | 当局批核有关津贴申请的最后日期;及
|
(三) | 现时当局审批有关津贴申请的情况,包括分别有多少间学校的津贴申请已获批准、正在审批及不获批准,以及申请不获批准的详细原因?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统筹局局长
*12. 郑家富议员问:
关于因新设及增加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而获得的额外收入,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有关当局自2002年以来,每年从新设收费或提高公立医院医疗收费所得的额外收入,并请按收费项目列出分项数字,以及这些额外收入当中拨归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运用的金额及百分比;
|
(二) | 医管局每年在征收新收费及处理豁免收费申请方面的行政开支;及
|
(三) | 当局有否构思在日后增加医疗收费时,将增加的收入全数拨归医管局?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13. 何俊仁议员问:
根据《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126章)第7条,若土地或物业单位拥有人欠缴地稅,经授权的公职人员(即地政总署署长)可在土地注册处注册一份转归通知,此后有关土地或物业单位的业权即转归财政司司长法团所有,而不受任何按揭、押记或留置权所影响。鉴于财政司司长法团不会对物业单位的前拥有人在业权转归前已拖欠的楼宇管理费等费用负责,有关物业单位所在楼宇的业主立案法团或物业管理人在该等物业单位的业权转归后便无法追讨该等欠款,因而蒙受损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过去3年,地政总署署长因物业单位拥有人欠缴地稅而使用上述条例所授予他的权力的次数;有多少个有关的物业单位的土地注册纪录载有按揭或押记等产权负担记项;
|
(二) | 鉴于地政总署署长把业权转归当局的做法可引致沒有犯错的第三者蒙受损失,当局有否评估这做法有否违反《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及
|
(三) | 鉴于业主立案法团或物业管理人在土地注册处针对欠缴款项的业主的单位注册押记后,已尽其所能保障自身权益,当局为免业主立案法团或物业管理人蒙受损失,会否考虑修改上述条例,以容许他们向法院就转归业权的事宜申请给予宽免?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14. 马力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现时香港特区政府与內地有关部门之间有哪些常设的合作或通报机制;每个机制成立的目的和日期、目前的成员名单,以及在过去两年举行会议的次数和讨论的事项?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制事务局局长
*15. 郭家麒议员问:
关于香港大学("港大")(包括其医学院)与私营机构合作发展教育及科研计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是否知悉参与上述计划的私营机构名称;
|
(二) | 是否知悉港大有否适用于制订及/或参与有关计划的港大高层管理人员及港大医学院教职员的利益申报机制,以及他们在退休或离职后任职私营机构的审批机制;若有该审批机制,过去3年,根据该机制提出申请的港大前任教职员名单和涉及的合作项目,以及他们拟在私营机构担任的职位和审批结果;若并无该机制,原因为何;及
|
(三) | 有否监管用于有关计划的政府拨款的运用情况,以及就此制定规例和指引,从而确保大学专业自主及避免公帑转移用作与私营机构相关的业务;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当局如何避免出现大学专业自主受影响及公帑转移用途的情况?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统筹局局长
*16. 陈婉娴议员问:
政府可否提供一个列表,列明在过去10年,每年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综援")的男、女受助人各有多少、该等人士的居住地区、学历、年龄、族裔、家庭成员数目、是否公共屋村居民、是否在香港居住不少于7年、有否犯罪纪录、领取综援金次数、连续领取综援的年期,以及所涉及的综援类别?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17. 李永达议员问:
关于减少排放污水,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有否设定减少污水排放量的具体目标;
|
(二) | 会否鼓励市民减少排放污水;若会,有关政策及措施为何;及
|
(三) | 在公众洗手间的沖厕水箱中,设有可调节用水功能的沖厕水箱所占的百分比为何,以及有何措施鼓励有关人士安装更多具备此项功能的沖厕水箱?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18. 李国麟议员问:
据报,6至18岁的青少年的过度肥胖比率由1995至96年度的16.1%,上升至2002至03年度的17.8%,而患糖尿病的人士亦有年轻化趋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过去5年,每年分别有多少名青少年被诊断患上心血管病、高血压、心臟病和糖尿病等与肥胖密切相关的疾病,请按他们的体重指数和所属年龄组别列出分项数字;
|
(二) | 当局会否就食物供应商向学校供应的学生午膳饭盒的营养成分是否符合健康饮食原则进行评级,以便校方及学生订购饭盒时知所选择;若会,何时实施有关评级;若否,原因为何;及
|
(三) | 鉴于卫生署现时向食物供应商发出有关健康餐单的指引沒有约束力,有否研究立法规管学生午膳饭盒的食物成分的可行性,以确保学生得到均衡的营养;若有,研究的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19. 张超雄议员问:
根据政府在2005年6月1日就本人的质询所作的回覆,有过半数的伤残津贴领取人属于"其他任何情况以致身体全部残疾"的类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鉴于谋生能力是当局审批伤残津贴申请的重要考虑因素,当局有否统计有多少名伤残津贴领取人正在就业;若有,数目为何;若沒有,原因为何;及
|
(二) | 按领取人的疾病/残障列出属"其他任何情况以致身体全部残疾"类别个案的分项数目及百分比?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20. 杨孝华议员问:
由于全球经济转好及內地实施个人游计划,访港旅客持续上升。为配合旅客人数在未来不断增长,商业和工厂大厦纷纷被改建为酒店/旅馆,并有小型旅馆在私人楼宇经营,甚至连时钟酒店亦接待旅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有何措施监管这些中小型酒店/旅馆;
|
(二) | 过去3年,当局接获将商业和工厂大厦改建为酒店的申请宗数和涉及的酒店房间数目;及
|
(三) | 会否考虑规定所有酒店须向具公信力的团体(例如香港酒店业协会)注册方可经营,以保障旅客及旅行社的权益?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法案
首读
《财务汇报局条例草案》
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二读(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 | 《2005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 : | 律政司司长
|
2. | 《追加拨款(2004-2005年度)
条例草案》 | :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
3. | 《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 :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
4. | 《移交被判刑人士(修订)(澳门)
条例草案》 | : | 保安局局长
|
5. | 《2005年航空保安(修订)条例草案》 | : | 保安局局长
|
6. | 《2005年幼儿服务(修订)条例草案》 | : |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
7. | 《2004年不良医药广告(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 : |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
IV. 议案
-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
(a) | 修订于2005年5月11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2005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5年第66号法律公告),在第3条中,废除新的第53A(6)(b)条而代以 ─
"(b) | 署长可施加他认为必需的关乎以下事宜的其他豁免条件 ─
| | (i) | 道路交通的规管;
| | (ii) | 车辆的使用;或
| | (iii) | 道路的使用。";
|
|
(b) | 修订于2005年5月11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2005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第2号)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5年第67号法律公告),在第2(b)条中,废除新的第53(3A)(b)条而代以 ─
"(b) | 可就车辆行驶许可证,施加署长认为必需的关乎以下事宜的其他条件 ─
| | (i) | 道路交通的规管;
| | (ii) | 车辆的使用;或
| | (iii) | 道路的使用。"。
|
|
-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批准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于2005年6月4日订立的 ─
(a) | 《2005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2号)规例》;及
|
(b) | 《2005年毒药表(修订)(第2号)规例》。
|
V. 议员法案
二读(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005年香港基督教循道卫理联合教会法团(修订)条例草案》 | : | 刘千石议员
|
VI. 议员议案
- 加强规管商业促销手法
陈鉴林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鉴于商业活动采用直销作为推销方法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以致消费者受到大量电话滋扰,以及街头促销活动导致阻塞通道等问题相继衍生,而消费者投诉被推销员误导或欺骗的个案亦日益增多,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本会促请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对商业促销手法的规管,包括:
(一) | 设立"拒绝接收促销电话"的制度;
|
(二) | 规定电讯公司为客戶提供过滤滥发促销电话或短讯的服务;
|
(三) |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例的规定,以阻止街头促销活动对公众造成过分滋扰;
|
(四) | 鼓励商戶简化与客戶之间的合约条文,令条文更清晰及提高其透明度;及
|
(五) | 加强罚则,严惩误导及欺骗性的促销行为。
|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规定电讯公司"之前加上"就";在"短讯的服务"之后加上"进行研究,包括界定'滥发'的定义";在"提高其透明度;"之后删除"及",并以"(五) 研究设立合约冷靜期,给予消费者时间考虑服务计划的详情,以及决定最终是否接受有关服务;及"代替;及删除原有的"(五)",并以"(六)"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员 | : | 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
(以该身份及在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缺席期间)
|
- 立即恢复出售居者有其屋单位
郑经翰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港经济自今年起已开始复苏,楼市亦转趋活跃,政府不应再停售居者有其屋("居屋")单位来托市,而由于居屋销售对象主要是负担不起购买私人楼宇的公屋租戶及低收入家庭,恢复出售居屋对私人楼宇市场影响轻微,任由部分居屋单位继续空置实是浪费公共资源之举;有鉴于此,本会促请政府立即分期出售剩余的居屋单位,包括3 000多个从未在市场发售的单位及另外10 000多个"货尾"单位及回购单位,并研究兴建新的居屋屋苑,以及就整体房屋策略包括居屋及公屋租金等政策,咨询公众的意见。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i) | 冯检基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经济"之前加上"鉴于居者有其屋('居屋')有助改善基层市民的居住环境,腾空更多公屋单位予有需要人士入住,并纾缓香港房屋委员会的财赤状况,而";在"政府不应再停售居"之后删除"者有其屋('居屋')",并以"屋"代替;在"浪费公共资源之举;"之后删除"有鉴于",并以"因"代替;在"回购单位,并"之后删除"研究",并以"恢复"代替;及在"房屋策略包括"之后删除"居屋及"。
|
(ii) | 陈鉴林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经济"之前加上"鉴于";在"楼市亦转趋活跃,"之后删除"政府不应再停售居者有其屋('居屋')单位来托市,而由于居屋销售对象主要是负担不起购买私人楼宇的公屋租戶及低收入家庭,恢复出售居屋对私人楼宇市场影响轻微,任由部分居屋单位继续空置实是浪费公共资源之举;有鉴于此,本会促请政府立即分期出售剩余的居屋单位,",并以"本会促请政府因应市场的实际状况及在参考各界人士的意见后,尽快制订并向外公布出售剩余居者有其屋('居屋')单位("代替;及在"回购单位"之后删除",并研究兴建新的居屋屋苑,以及",并以")的具体安排,并订明时间表及出售对象,务求增加房屋政策和房屋供应量的透明度,以便市场和市民计划未来;政府亦应"代替。
|
出席的政府官员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