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过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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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2004年10月6日举行的首次会议
(立法会CB(2)23/04-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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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2004年10月8日举行的第二次会议
(立法会CB(2)24/04-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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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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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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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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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2004年职业训练局(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5/04-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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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建造业议会(第2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6/04-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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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i) | 《2004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7/04-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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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v) | 《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04-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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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 | 《2004年不良医药广告(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3/04-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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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2004年10月8日在宪报刊登并于2004年10月13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
(立法会LS8/04-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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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将于2004年10月2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政府议案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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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2004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3号)规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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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2004年毒药表(修订)(第3号)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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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议的决议案
(决议案措辞已于2004年10月6日随立法会CB(3)29/04-05号文件发出。)
(立法会LS4/04-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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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将于2004年10月27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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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质询
(立法会CB(3)49/04-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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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法案 - 首读及动议二读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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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政府议案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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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议员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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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就"对2004年立法会选举的不当情况进行公开研讯"动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由吴霭仪议员动议。(议案措辞已于2004年10月12日随立法会CB(3)53/04-05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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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就"公务员政策"动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由王国兴议员动议。(议案措辞已于2004年10月13日随立法会CB(3)55/04-05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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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法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30/04-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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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选举议员以便任命为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及议事规则委员会委员
(立法会CB(3)10/04-05号文件已于2004年10月7日随立法会CB(2)5/04-05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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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选举7名议员出任政府帐目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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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选举7名议员出任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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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选举12名议员出任议事规则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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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立法会CB(3)9/04-05号文件已于2004年10月7日随立法会CB(2)5/04-05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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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 立法会议员与区议会议员举行的会议及午餐聚会
(立法会CB(2)3/04-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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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立法会议员与乡议局议员举行的会议
(立法会CB(2)4/04-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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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 提名及选举立法会议员出任教育机构管治当局及咨询团体的成员
(立法会CB(2)28/04-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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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 | 建议成立下列小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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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立法会议员酬金及工作开支偿还款额小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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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研究处理有关议员申领工作开支偿还款额的投诉及指称的机制小组委员会
(刘慧卿议员于2004年10月12日致內务委员会主席的函件(立法会CB(2)25/04-05(01)号文件),该函件夹附立法会AS298/03-04号文件 ──于2004年6月18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的"处理有关议员申领工作开支偿还款额的投诉及指称的机制小组委员会"报告)
[先前发出的文件:
于2003年12月19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的"向立法会议员发还工作开支的事宜"提交的文件(立法会AS93/03-04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2003年12月19日会议纪要的节录(立法会CB(2)25/04-05(02)号文件);及
內务委员会2004年6月18日会议纪要的节录(立法会CB(2)25/04-05(0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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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I. | 议员行为
(立法会秘书处就"《议事规则》中有关议员行为的相关规则及处理与议员行为有关的投诉的现行安排"所拟备的文件(立法会CB(2)40/04-05号文件);及
刘江华议员于2004年10月12日致內务委员会主席的两封函件(立法会CB(2)25/04-05(04)及(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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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V. |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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