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至 2005 年度
立法会汇报
第11期 (2005年2月3日)



在2005年2月2日举行的立法会会议,立法会通过下列四项决议:

(1)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动议,有关《2004年雇员补偿条例(修订附表2)令》的决议

(2)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动议,有关《2004年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修订附表2)令》的决议

(3)工商及科技局局长动议,有关《2004年电讯(厘定频谱使用费的方法)(第三代移动服务)(修订)规例》及《电讯(频谱使用费的水平)(第二代移动服务)规例》的决议

(4)刘健仪议员动议,有关延展《商船(防止污水污染)规例》及《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费用)规例》的修订期限的决议


在同一会议,立法会通过下列无立法效力的议案:

    由张文光议员就「监管行政长官、问责官员及首长级公务员退休后任职私营机构」动议,经谭耀宗议员修正的议案

    "鉴于近年多名首长级公务员退休后获准任职私营机构,引起社会关注,为了加强防止首长级公务员退休后从事的工作与以往的公职有利益冲突,本会促请政府立即收紧、监管落实和严格执行首长级公务员退休后任职私营机构的政策和措施,当中包括:
    (一)将首长级官员的禁制期一律定为最少一年;
    (二)禁止首长级官员在退休假期中任职私营机构,避免双重支薪;
    (三)查找退休公务员就业申请咨询委员会工作的漏洞,防止委员会变橡皮图章,滥批申请;
    (四)公开首长级公务员退休后获政府批准任职私营机构的资料;及
    (五)密切监察首长级官员获批任职私营机构后工作性质的变化,确保其工作与以往的公职沒有利益冲突;
    此外,本会亦要求公务员事务局尽快完成锺丽帼事件的调查及公布有关报告,并促请当局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对行政长官和问责官员离职或退休后任职私营机构作适切有力的规管,落实行政长官在2005年施政报告中提出'坚决反对官商勾结,彻底杜绝利益输送'的政策方向,确保行政长官、问责官员及首长级官员离职后所从事的业务或工作,不会与其前任公职有利益冲突或令政府形象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