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至 2005 年度
立法会汇报
第26期 (2005年6月30日)



在2005年6月29日举行的立法会会议,立法会通过下列八项条例草案:

(1)《2005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以及由律政司司长就该条例草案所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2)《追加拨款(2004-2005年度)条例草案》。

(3)《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以及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该条例草案所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4)《移交被判刑人士(修订)(澳门)条例草案》。

(5)《2005年航空保安(修订)条例草案》。

(6)《2005年幼儿服务(修订)条例草案》,以及由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就该条例草案所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7)《2004年不良医药广告(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以及由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就该条例草案所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8)《2005年香港基督教循道卫理联合教会法团(修订)条例草案》。


在同一会议,立法会通过下列两项决议:

(1)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动议,有关《2005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订)规例》及《2005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第2号)规例》的决议

(2)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动议,有关《2005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2号)规例》及《2005年毒药表(修订)(第2号)规例》的决议


立法会亦通过下列无立法效力的议案:

    由陈鉴林议员就「加强规管商业促销手法」动议,经涂谨申议员修正的议案

    "鉴于商业活动采用直销作为推销方法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以致消费者受到大量电话滋扰,以及街头促销活动导致阻塞通道等问题相继衍生,而消费者投诉被推销员误导或欺骗的个案亦日益增多,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本会促请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对商业促销手法的规管,包括:
    (一)设立'拒绝接收促销电话'的制度;
    (二)就规定电讯公司为客戶提供过滤滥发促销电话或短讯的服务进行研究,包括界定'滥发'的定义;
    (三)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例的规定,以阻止街头促销活动对公众造成过分滋扰;
    (四)鼓励商戶简化与客戶之间的合约条文,令条文更清晰及提高其透明度;
    (五)研究设立合约冷靜期,给予消费者时间考虑服务计划的详情,以及决定最终是否接受有关服务;及
    (六)加强罚则,严惩误导及欺骗性的促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