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积极与拥有隧道专营权的隧道公司商讨各种方法,例如延长专营权的年期、划一及调减隧道收费或采用其他可行措施,以达致各条隧道的有效分流,以及纾缓各条隧道的加价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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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全面检讨'建造、营运及移交'建造模式,并总结有关经验,作为未来交通运输基建在融资、建造、收费及营运等方面的指引,避免出现上述弊端,保障市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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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检讨现时《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和《西区海底隧道条例》所订增加隧道费的机制是否合乎公众利益,并避免在未来的交通运输基建引入类似的机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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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与拥有东区海底隧道及西区海底隧道专营权的财团商讨共同拥有3条过海行车隧道的事宜,并向本会提交有关商讨进展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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