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过会议纪要
(下午4时30分至4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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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254/04-05号文件
(于2005年4月11日随立法会CB(2)1255/04-05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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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8日会议的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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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下午4时32分至4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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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212/04-05(01)号文件
(于2005年4月6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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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当局于2005年4月4日发出有关"向获法律援助的婚姻诉讼个案当事人提供拨款进行调解的试验计划"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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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34/04-05(01)号文件
(于2005年4月20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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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当中载述其他司法管辖区委任特别代讼人的制度,以及委任特别代讼人程序所须符合的条件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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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34/04-05(02)号文件
(于2005年4月20日发出)
(只备英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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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于2004年7月19日发出的函件,以回覆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2004年6月29日有关委任特别代讼人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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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34/04-05(03)号文件
(于2005年4月20日发出)
(只备英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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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委员会主席于2004年6月26日就委任特别代讼人一事致律政司司长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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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34/04-05(04)号文件
(于2005年4月20日发出)
(只备英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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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于2004年7月19日就事务委员会主席有关委任特别代讼人的函件所作的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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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下午4时35分至4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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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38/04-05(01)号文件
(随文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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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议事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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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38/04-05(02)号文件
(随文附上)
| - | 跟进行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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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收回管有处所的法庭程序 《土地审裁处条例》(第17章)及《土地审裁处规则》(第17A章)的检讨
(下午4时40分至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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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20/04-05(01)号文件
(于2005年4月19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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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秘书处就"收回管有处所的法庭程序"拟备的背景资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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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20/04-05(02)号文件
(于2005年4月19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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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政务处所提供题为"《土地审裁处条例》(第17章)及《土地审裁处规则》(第17A章)的检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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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60/04-05(01)号文件
(于2005年4月22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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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师公会就"《土地审裁处条例》(第17章)及《土地审裁处规则》(第17A章)的检讨"提交的意见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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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司法机构的财政预算安排
(下午5时30分至6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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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33/04-05(01)号文件
(于2005年4月20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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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秘书处就"司法机构的节约措施、财政预算安排及各项费用和收费"拟备的背景资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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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33/04-05(02)号文件
(于2005年4月20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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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当局就"司法机构的财政预算安排"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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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271/04-05(01)号文件
(于2005年4月13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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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政务处就"裁判法院的关闭与合并"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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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33/04-05(03)号文件
(于2005年4月20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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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开支预算及司法机构的收费"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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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其他事项
(下午6时25分至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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