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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民事司法制度(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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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部與政府當局互通的函件/法律事務部擬備的文件
- 政府當局/司法機構政務處就助理法律顧問分別於2007年6月12日及2007年7月17日就條例草案第5及6部發出的函件作出的綜合回應 [CB(2)27/07-08(04)] (2007年10月12日)
- 政府當局/司法機構政務處對法案委員會就條例草案第4、5、6、8、10及12部所提事項作出的綜合回應 [CB(2)27/07-08(05)] (2007年10月30日及12日)
- 政府當局/司法機構政務處對助理法律顧問2007年9月28日函件的回應 [CB(2)47/07-08(01)] (2007年10月30日及12日)
- 助理法律顧問於2007年10月11日就條例草案第5部致助理行政署長的另一函件 [CB(2)93/07-08(01)] (2007年11月20日, 以及2007年10月30日及12日)
- 助理法律顧問於2007年9月28日就條例草案第6部致助理行政署長的另一函件 [CB(2)27/07-08(03)] (2007年10月30日及12日)
- 助理法律顧問於2007年7月17日就條例草案第6部致助理行政署長的函件 [CB(2)27/07-08(02)] (2007年10月12日)
- 助理法律顧問於2007年6月12日就條例草案第5部致司法機構政務處的函件 [CB(2)2217/06-07(02)] (2007年10月30日及12日, 2007年7月6日, 以及2007年6月21日)
- 助理法律顧問於2007年5月21日就條例草案詳題和第2及4部致司法機構政務處的函件 [CB(2)1995/06-07(05)] (2007年7月6日, 2007年6月21日及11日, 以及2007年5月30日)
- 助理法律顧問於2007年5月9日致司法機構政務處的函件 [CB(2)1995/06-07(03)] (2007年11月20日, 2007年10月30日及12日, 2007年7月6日, 2007年6月21日及11日, 以及2007年5月30日)
- 司法機構政務處就助理法律顧問2007年5月9日的函件所作的回覆 [CB(2)1995/06-07(04)] (2007年11月20日, 2007年10月30日及12日, 2007年7月6日, 2007年6月21日及11日, 以及2007年5月30日)
- 司法機構政務處的回應 [CB(2)2217/06-07(03)] (2007年7月6日及20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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