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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民事司法制度(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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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部与政府当局互通的函件/法律事务部拟备的文件
- 政府当局/司法机构政务处就助理法律顾问分别于2007年6月12日及2007年7月17日就条例草案第5及6部发出的函件作出的综合回应 [CB(2)27/07-08(04)] (2007年10月12日)
- 政府当局/司法机构政务处对法案委员会就条例草案第4、5、6、8、10及12部所提事项作出的综合回应 [CB(2)27/07-08(05)] (2007年10月30日及12日)
- 政府当局/司法机构政务处对助理法律顾问2007年9月28日函件的回应 [CB(2)47/07-08(01)] (2007年10月30日及12日)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7年10月11日就条例草案第5部致助理行政署长的另一函件 [CB(2)93/07-08(01)] (2007年11月20日, 以及2007年10月30日及12日)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7年9月28日就条例草案第6部致助理行政署长的另一函件 [CB(2)27/07-08(03)] (2007年10月30日及12日)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7年7月17日就条例草案第6部致助理行政署长的函件 [CB(2)27/07-08(02)] (2007年10月12日)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7年6月12日就条例草案第5部致司法机构政务处的函件 [CB(2)2217/06-07(02)] (2007年10月30日及12日, 2007年7月6日, 以及2007年6月21日)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7年5月21日就条例草案详题和第2及4部致司法机构政务处的函件 [CB(2)1995/06-07(05)] (2007年7月6日, 2007年6月21日及11日, 以及2007年5月30日)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7年5月9日致司法机构政务处的函件 [CB(2)1995/06-07(03)] (2007年11月20日, 2007年10月30日及12日, 2007年7月6日, 2007年6月21日及11日, 以及2007年5月30日)
- 司法机构政务处就助理法律顾问2007年5月9日的函件所作的回覆 [CB(2)1995/06-07(04)] (2007年11月20日, 2007年10月30日及12日, 2007年7月6日, 2007年6月21日及11日, 以及2007年5月30日)
- 司法机构政务处的回应 [CB(2)2217/06-07(03)] (2007年7月6日及20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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