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6/07-24

立法会

议程

2007年4月25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法律公告编号
1.《2007年公众卫生及市政(将地方拨作公众游乐场地 用途)令》57/2007
2.《2007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修订附表4)令》58/2007
3.《古物及古迹(暂定古迹的宣布)(薄扶林道128号)公告》59/2007

其他文件

1.第88号-香港旅游发展局 2005-2006年度年报
(由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提交)

2.第89号-九广铁路公司 二零零六年年报
(由财政司司长提交)

3.《〈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刘江华议员提交)

4.《〈2005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提交)

II. 质询

1. 梁国雄议员问:


上月初,警方以游行或会造成严重交通不便和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为理由,反对社会民主连线在上月10日晚上举办公众游行。警方当晚更派出数百名警员阻止该团体举行该活动,并警告在场人士警方可根据《公安条例》拘捕坚持进行游行活动的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警方过去曾经不阻止其反对的公众游行举行(但保留事后检控的权利),为何警方处理上述游行的手法与以往的不同,而警方有沒有就如何处理其反对的公众游行向前线警员发出指引;

    (二)过去5年,警方每年反对公众游行及公众集会的宗数并按反对理由列出分项数字、每年分别反对和不反对多少宗在晚上进行的公众游行活动(包括在下午开始的游行)、作出有关决定的准则,以及反对的理由;及

    (三)会不会考虑修改《公安条例》,废除赋权警方反对举行公众游行及公众集会的条文,以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保障的和平表达意见的权利?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2. 单仲偕议员问:


本人收到不少市民投诉,他们表示最近前往选举事务处查阅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就选举开支及选举捐赠提交的申报书时,只获准阅览而不准抄录详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选举事务处过往曾否容许公众人士抄录候选人的申报书详情;若然,为何就刚过去的行政长官选举采取不同的做法;

    (二)公众人士抄录候选人提交的申报书详情是否违法;若然,有关条文的详情是甚么;若否,会否考虑让公众人士这样做;及

    (三)会不会考虑将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提交的申报书的复本上载政府网站,以便公众人士查阅有关详情;若会,何时落实;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政制事务局局长

3. 石礼谦议员问:
(译文)

据悉,自2005年起,当局不时就已核准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实施各种形式的建筑物高度限制及缩减地积比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实施上述建筑物高度限制及缩减地积比率的政策目的是甚么;及

    (二)自2005年以来,曾就哪些地区和私人土地实施上述限制及作出上述缩减,以及估计因此而损失的公帑及土地价值各有多少?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4. 张学明议员问:


巴士票价可加可减机制生效已一年多,但专营巴士公司实施的票价优惠措施,却限制乘客须于同日来回并使用同一条或同一组别的巴士线,才可于回程时获得票价折扣优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自上述有限制的票价优惠措施生效至今,受惠乘客的总数,以及受惠乘客人数最多及最少的10条巴士路线号;给予乘客的累积票价优惠款额和平均每位乘客获得的票价优惠款额,请按长、中及短途巴士路线列出分项数字;及

    (二)巴士票价优惠措施的实际受惠人数是否远少于与最初的估计受惠人数;若然,政府会不会考虑要求专营巴士公司取消有上述有限制的票价优惠,改为提供逐次扣减的单程票价折扣优惠?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5. 李卓人议员问:


据报,渔农自然护理署人员曾在上水狗房以猎枪射杀参与自愿退还饲养活猪牌照计划的猪农所交出的猪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以上述方式处理该等猪只的原因;

    (二)有沒有评估以上述方式处理该等猪只有否触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的条文;如果有作出评估,结果是甚么;及

    (三)会不会考虑以其他方式处理参与上述计划的猪农所交出的猪只?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6. 林健锋议员问:


为吸引更多外来及本地投资、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以及使金融市场更畅旺,本港自去年2月起取消遗产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2006-2007财政年度的遗产稅收入、该项收入与原先预算的差别,以及出现差别的原因;

    (二)有沒有计算取消遗产稅至今为本港带来多少新的外来及本地投资,特别是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及

    (三)有沒有制订其他措施推动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以开拓商机和增加就业?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财政司司长

*7. 张宇人议员问:


一位已退休的投资银行家在今年2月中旬发表文章,批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于去年公布的《强积金制度五年投资表现回顾》內的投资回报有被高估之嫌,并指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服务提供者收费昂贵,损害强积金的投资效益。该篇文章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积金局有否在上述报告內掩饰强积金服务提供者的收费过高和回报率过低的情况;若有评估,结果为何,以及该报告为何沒有采用市场人士认为更能反映事实的复合年回报率及沒有包括交易征费等开支来计算和分析强积金投资的回报率;

    (二)会否要求积金局每年就强积金进行中央结算,以及详细比较所有强积金服务提供者的产品回报率、各类开支成本、交易征费、风险程度及投资效益,以提高强积金计划的透明度;及

    (三)鉴于现时为饮食业及建造业雇员而设的强积金行业计划只由两个营办商营办,该等行业的雇员认为欠缺竞爭,有关当局有否研究该等营办商收取的行政费用是否偏高;若有研究,结果为何;若沒有研究,会否进行有关的检讨,以及研究引入措施,确保该计划的强积金投资合乎效益?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缺席期间)


*8. 李国麟议员问:

房屋署现时会因应个别长者的需要,替公共屋村("公屋")的长者住戶改装室內设施,以方便他们的起居生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正在等候房屋署替他们改装室內设施的长者住戶数目(并按屋村列出分项数字),以及当局估计完成有关工程所需的时间、人手及资源;

    (二)房屋署由接获社会福利机构或职业治疗师的建议至完成有关工程所需的平均时间和涉及的程序;

    (三)房屋署会否考虑主动前往长者住戶的单位视察,以便按长者的需要进行改装室內设施工程;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政府会否考虑扩展这项措施,以低廉费用或免费替有需要的非公屋独居长者改装室內设施;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9. 陈伟业议员问:


本人曾在2006年6月21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就遏止內地渔民非法进入香港水域捕鱼的问题提出质询。政府当局在答覆时表示,当局认为现时的措施已能够达致保障香港渔民权益,以及保护本港海域的生态环境的目的。然而,近日本人仍接获不少市民求助,他们指在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1月3日期间,每日平均有10至15艘內地渔船非法进入大小鸦洲水域,并扯去共140个长洲渔民在该处水域设置的渔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2006年7月至今,在大屿山以南海面(包括大小鸦洲、坪洲及长洲一带海域)巡逻的水警人手编制;

    (二)自2006年7月至今,內地渔船涉嫌非法入境捕鱼的个案数目,当中被检控及定罪的个案数字各有多少;及

    (三)除了在答覆上述质询时所提及的措施外,政府会否采取其他措施解决內地渔船非法入境捕鱼的问题,以保障本地渔民权益及保护本港海域的生态环境;若会,措施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10. 刘慧卿议员问:


政府于去年批出价值7.68亿元的工程合约,承办商须负责运作本港的公众填料接收设施(包括两个填料库)及运送公众填料至內地指定接收点。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有关的填料库现已接近满溢,当局为何仍将公众填料接收设施的运作外判予承办商;

    (二)在本港及在內地处置公众填料的每公吨费用分别是多少、本港的公众填料接收设施的运作成本、在內地接收填料工地兴建基建设施的开支、运作这些设施所涉及的员工薪酬和行政开支,以及其他有关的工程的开支;

    (三)既然运往內地的公众填料具经济价值,为何当局不向內地当局收取费用,反而透过给予承办商的合约费向內地当局支付费用;

    (四)內地当局为接收本港的公众填料而需负责哪些工程和有关开支为何;及

    (五)运送公众填料往內地会为本港带来何种效益?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11. 蔡素玉议员问:


有公司向本人反映,指政府现时以传真方式向有关公司发出政府工程招标书和长达数十页的招标章则。该项安排对无意参与投标的公司造成浪费,亦不环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考虑发出指引,改变上述的招标安排(例如只传真招标书,待收件的公司表示有兴趣参与投标后才向其发出整份招标章则);若会,有关指引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及

    (二)会否研究改用其他方式(例如电邮等)邀请私人公司参与政府工程的投标?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缺席期间)


*12. 刘江华议员问:

据报,广东省和澳门的警方于2005年1月签订了《粵澳警方禁毒部门关于对广东省境內查获的澳门籍吸毒人员移交出境合作协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本港警方有否与广东省当局签订类似的协议;若有,协议所载的具体移交程序为何;若否,广东省当局现时按照甚么程序,把在內地吸毒而被捕的香港人遣送回港;

    (二)过去3年,有多少名港人曾在內地吸毒被捕而遭遣送回港,以及当中21岁以下的人士数目;及

    (三)过去3年,本港各执法部门有否研究及与內地当局商讨跨境贩运毒品及港人(特别是青少年)在內地吸毒的问题;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13. 冯检基议员问:


政制事务局局长于去年10月18日的立法会会议上答覆本人质询时表示,如果第三届行政长官认为有需要考虑重组现时政策局的分工,那些在行政长官发表2006-2007年度施政报告前举行的咨询会上收到的意见会有参考作用。据报,行政长官在其竞选政纲中指出会改组现时的三司十一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一年,政府有否就各政策局的职能架构和分工进行內部研究;若有,初步的研究结果,以及有否参考和采纳上述收到的相关建议;若有,所采纳的建议的详情;

    (二)行政长官早前提出成立的发展局的职能;该局与现时的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和环境运输及工务局("环运局")的工作会否重叠;政府会否重组上述两个政策局的分工;以及为避免给予公众人士政府只顾发展而忽略保育的印象,政府会否考虑同时成立环境保护局,专责处理现时由环运局负责的环境保护("环保")工作,以便政府更能集中和独立地推动环保;若不会考虑,原因为何;

    (三)鉴于现时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卫福局")的工作范畴众多,政府有否计划重整该局的架构及分拆其部分职能;若有,计划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四)会否考虑本人多次提出的建议,将卫福局及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分别负责的劳工事宜(包括就业支援、失业援助、劳工权益保障和技能提升等),交由单一政策局负责,以便协调有关的工作及有效地分配和运用资源;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鉴于市民对文化日益关注,以及本人多次提及成立一个独立的政策局处理文化事务的必要性,政府会否考虑成立新的文化局,负责所有涉及文化的工作,并参与其他政策局制定政策的过程,以便政府推出的政策能充分反映社会对文化的关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政制事务局局长

*14. 刘慧卿议员问:


本人最近接获一名市民的投诉,指本港的专利注册制度未能充分保障发明者的知识产权。中小型企业如发现涉及其发明的侵权行为,亦只能诉诸昂贵的民事诉讼程序。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知识产权署辖下的专利注册处每年分别接获和批准了多少项专利注册申请;

    (二)是否知悉中小型企业申请在本港注册专利时遇到甚么困难;

    (三)会否考虑把涉及已在本港注册的专利的侵权行为定为刑事罪行;及

    (四)过去3年,涉及已在本港注册的专利的民事侵权诉讼个案数目,以及当中原诉人获判胜诉的数目?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政制事务局局长
(在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缺席期间)

*15. 冯检基议员问:

关于推动社会企业发展,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伙伴倡自强"社区协作计划可创造哪些工种的职位,并按工种提供可创造的职位的分项数字和平均工资,以及如何确保参与该计划的弱势社群获得合理工资;

    (二)利便聘用健全失业人士的社会企业参与公共采购的试验计划的详情(包括运作模式、推行时间、合约的规模、种类和数目、聘用失业人士的数目和该些人士平均占有关社会企业的雇员总数的百分比,以及预计的受惠人数和评估该计划的扶贫成效的结果);

    (三)向负责采购政府物料的人员推广社会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工作进度(包括已采用该等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部门、该等产品和服务的种类、数量和涉及的金额);会否考虑订立时间表要求所有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逐步采用该等产品和服务,以及预计受惠的人数和评估有关工作的扶贫成效的结果;

    (四)预计完成有关社会企业规管架构报告的日期及初步研究结果,以及会否考虑放宽《合作社条例》(第33章)的有关规定;及

    (五)鉴于扶贫委员会的任期将于本年6月届满,政府会否考虑于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开设一个新的部门,以推动社会企业的未来发展;若否,在扶贫委员会的任期届满后,哪个政府部门将会负责继续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财政司司长

*16. 谭香文议员问:


根据本人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的结果,近四成港人因工作缘故需要往返內地。关于政府向在內地工作的港人提供的支援,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驻粵、驻上海及驻成都的经济贸易办事处,有否制订处理港人求助个案的指引;若有,有关指引的详情;若否,会否考虑制订有关指引;

    (二)过去3年,上述办事处处理的港人求助个案数目,以及就这些个案作出跟进的详情;及

    (三)会否考虑加强向因工作缘故而需要往返內地的港人提供的支援服务;若会,涉及哪些服务;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政制事务局局长

*17. 谭香文议员问:


本人最近接获投诉,指有证券分析员在报章发表的文章提及个人的投资决定和行动,而这些文章可能会误导小股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有关当局:
    (一)过去3年,有否接获关于证券分析员在传媒发表的言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投诉;若有,该等投诉的数目和跟进情况;

    (二)现时有否机制防止证券分析员在传媒发表误导投资者的言论;若有,有关机制的详情;若否,政府会否考虑订立有关机制;及

    (三)会否考虑加强教育投资者如何理解和诠释证券分析员的言论;若会,有关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缺席期间)


*18. 刘江华议员问:

有不少将军澳南的居民向本人反映,在春夏季期间不时嗅到来历不明的臭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12个月,有关的政府部门收到多少宗该等投诉,以及采取了甚么跟进行动;

    (二)有否调查臭气的来源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

    (三)会否考虑于区內设立固定的气体监察器,以协助追查臭气的来源?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19. 王国兴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每日由深圳跨境到香港上学及由香港跨境到深圳上学的中小学学生各有多少;

    (二)现时及过去5年,各乡村学校每年的学生总数及当中的跨境学生人数,并按地区列出分项数字;及

    (三)过去5年,每年有多少所乡村学校因收生不足而停办?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在教育统筹局局长缺席期间)


*20. 刘皇发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全港有多少条公众人士可自由进出的私家街道,以及这些私家街道的地区分布情况;

    (二)这些私家街道的维修保养工作须否符合某些既定标准;若然,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政府如何跟进因私家街道维修保养工作差劣而引致的环境卫生问题?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法案

首读

1. 《2007年民事司法制度(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2. 《2007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1. 《2007年民事司法制度(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政务司司长

2. 《2007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律政司司长

二读(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 《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草案》保安局局长

2. 《2005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民政事务局局长

IV. 议员议案

  1.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李华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就2007年3月28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a)《2007年污水处理服务(排污费)(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7年第45号法律公告);及

    (b)《2007年污水处理服务(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7年第46号法律公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07年5月16日的会议。

  2. 根据《污水处理服务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李华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就2007年3月28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工商业污水采样与分析的步骤及方法技术备忘录》(即刊登于2007年3月23日宪报第5号特别副刊),将《污水处理服务条例》(第463章)第13(3)条所提述的备忘录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13(5)条延展至2007年5月16日的会议。

  3. 海外国家在空气质素管制、都市固体废物管理、可再生能源及全面水质管理等方面的经验

    蔡素玉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察悉研究海外国家在空气质素管制、都市固体废物管理、可再生能源及全面水质管理等方面的经验的访问团的报告,并促请政府考虑报告內的研究结果。

    出席的政府官员: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4. 保障中国受害人民向日索偿权利

    何俊仁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强烈要求日本政府及有关机关在诠释《中日联合声明》(1972)及《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78)时,不得单方面认定上述两项协议已取缔中国人民就第二次世界大战("二战")战爭罪行引致的个人损害向日本政府和企业追索赔偿的权利,以及在该两项协议下中国人民已放弃索偿权利,并要求日本政府从速立法,向二战战爭罪行受害人作出公义的赔偿;本会亦促请中央政府采取措施,保障二战战爭罪行的中国受害人民向日索偿的权利及给予他们人道的照顾。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