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6/07-37

立法会

议程

2007年7月11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法律公告编号
1.《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146/2007
2.《200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轮终点码头)(修订:调低费用)规例》147/2007
3.《2007年商船(本地船只)(费用)(修订:调低费用)规例》148/2007
4.《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149/2007
5.《2007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最高许可烟雾或可见气体排放量)规例》150/2007
6.《2007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对速度表及速度显示器的规定)规例》151/2007
7.《2007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学生服务车辆的乘客座位的安全规定)规例》152/2007
8.《2007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订:加入交通标志)规例》153/2007
9.《2007年律师(专业弥偿)(修订)规则》154/2007

其他文件

1.第103号-惩教署署长就犯人福利基金
截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的
一年內的管理情况所提交的报告
(由保安局局长提交)

2.第104号-香港贸易发展局
2006-2007年度年报
(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交)

3.第105号-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
2006-2007年度年报
(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交)

4.第106号-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工作报告书
(由呂明华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5.第107号-二○○六年四月一日至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度
约瑟信托基金受托人报告和
该基金的经审计帐目报表及核数师报告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提交)

6.第108号-二○○六年四月一日至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度
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委员会报告和
该基金的经审计帐目报表及核数师报告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提交)

7.第109号-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
受托人报告书2006-2007
(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8.第110号-政府帐目委员会就审计署署长第四十八号
衡工量值式审计结果报告书提交的报告书以及
就审计署署长第四十七号衡工量值式审计结果报告书
提交的补充报告书
(2007年7月 - 政府帐目委员会第四十八号报告书)
(由政府帐目委员会主席黃宜弘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9.《财务委员会审核2007-2008年度开支预算的报告》
(由财务委员会主席刘慧卿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0.《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委员会2006-2007年度会期工作进度报告》(2006年7月13日至2007年7月11日)
(由议事规则委员会主席曾钰成议员提交)

11.《人力事务委员会2006-2007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刘千石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2.《工商事务委员会2006-2007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方刚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3.《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2006-2007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杨孝华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4.《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2006-2007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5.《交通事务委员会2006-2007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郑家富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6.《房屋事务委员会2006-2007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李永达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7.《保安事务委员会2006-2007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刘江华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8.《政制事务委员会2006-2007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呂明华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9.《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2006-2007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张宇人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20.《教育事务委员会2006-2007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曾钰成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21.《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2006-2007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刘皇发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22.《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2006-2007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郑经翰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23.《经济事务委员会2006-2007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林健锋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24.《〈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蔡素玉议员提交)

II. 质询

1. 刘千石议员问:


前任财政司司长于上月发表了《稅制改革公众咨询最后报告》,结论是市民对稅基狭窄的缺点已有更深入的认识,但报告沒有提出具体的扩阔稅基方案。鉴于近年很多大公司在业绩理想的情况下,纷纷向股东派发数以亿元计的股息,而很多大公司的大股东的主要收入来自股息,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不会考虑对大额(例如一亿元或以上的)股息入息征稅,以扩阔稅基和提供可观的稅收;如果会,详情是甚么;如果不会,原因是甚么?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2. 田北俊议员问:


据报,上月中新界北区一间中学有4名女生在服食由校內同学提供的毒品后感到不适而被送院,该中学的校长相信,该校学生能接触软性毒品,是因为学校接近內地。报道又指,因地缘关系,北区很多青少年北上吸毒,并把毒品带回香港在校园贩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青少年滥药者的人数,并按本港18个行政区分项列出,以及该等滥药者有沒有年轻化的趋势;

    (二)有沒有研究北区及其他铁路沿线地区的青少年滥药及在校园贩毒的情况;如果有,详情是甚么;如果沒有,会不会进行有关的研究;及

    (三)会不会进一步加强在学校层面所采取的针对性措施和与內地(特别是深圳)有关当局的合作,以打击跨境运毒及滥药问题?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3. 杨森议员问:


据悉,市民在公立医院接受经皮彻照冠状血管成形手术(俗称"通波仔手术")时,须自费购买植入体內的扩张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过去5年,每年在公立医院进行的通波仔手术数目、每年每名病人用于购买有关外科植入物的平均开支,以及前线医生应考虑甚么因素,以决定是否为病人进行通波仔手术;

    (二)除了通波仔手术外,过去5年每年在公立医院接受药物及其他手术治疗心血管疾病的病人数目,以及这类病人须否自费购买有关的药物和外科植入物;及

    (三)过去5年,撒玛利亚基金每年资助病人购买通波仔手术所需外科植入物的个案数目和金额;为甚么有关的医疗物品须由病人自费购买;以及医院管理局根据甚么机制和准则,决定把项目加入病人自费购买医疗物品名单,或从该名单中剔除项目?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4. 余若薇议员问:


据报,在与香港教育学院有关的指控调查委员会所举行的聆讯中,前教育统筹局(下称"教统局")常任秘书长表示,于2004年建议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下称"教资会"),把香港教育学院(下称"教院")的幼儿教育证书课程学额,由2005-2006学年的200个大幅削减至2007-2008学年的0个,纯粹是教统局內部沟通问题所引致,与干预学术自主无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关当局定期为教资会资助的本地大专院校分配学额的具体过程及考虑因素;及

    (二)就上述教院削减学额事件,政府有沒有研究所指称教统局內部沟通问题的成因,以及事后有沒有采取改善措施,以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如果有,详情是甚么;如果沒有,原因是甚么?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教育局局长

5. 周梁淑怡议员问:


自2003年10月开始,本港外籍家庭佣工(下称"外佣")的雇主须向政府缴付每月400元的"雇员再培训征款"(俗称"外佣稅"),以作培训及再培训本地雇员之用。其后,由于有外佣就征款提出司法覆核,政府一直未有动用该笔征款。不过,有关外佣在上诉法庭于去年7月驳回上述司法覆核申请后,一直沒有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至今已超过提出上诉的期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2003年10月至今,上述征款的征收情况及累积至今的金额;

    (二)为何至今仍未动用该笔征款,以及打算何时动用和如何运用该笔款项;及

    (三)有沒有估计累积至今的征款是否足以应付未来一段时间为本地雇员提供培训及再培训的需要;如估计可应付需要,政府有沒有计划减收甚至取消外佣稅,以减轻外佣雇主的负担?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6. 林健锋议员问:


昂坪缆车发生车厢坠毀事故至今刚好一个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委任的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展,包括查找事故成因的进度和提交报告的日期;缆车服务预计何时可以恢复;

    (二)有沒有估计缆车停驶至今,本港旅游业和昂坪巿集商戶的损失;如果有估计,金额是多少;及

    (三)营运缆车服务的公司进行了哪些改善工程,以及该公司有甚么措施恢复市民和游客对乘搭缆车的信心?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7. 黃宜弘议员问:


随着香港与內地的商务关系日益密切,很多市民可能经常须要短期离港工作。另一方面,在香港的服务型经济下,有不少人士须在星期日上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否在2008年立法会选举引入措施(例如预先投票安排),以便于投票日不在香港或未能抽空前往投票的选民行使投票权;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8. 李国宝议员问:
(译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其范围內设有私家路而其总长度逾3公里的本港私人屋苑的名称,以及各屋苑內私家路的总长度分别为何;及

    (二)警方有否获授权在此等道路上执行《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的条文?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9. 谭耀宗议员问:


关于公务员纪律处分机制及程序,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被指有失当行为的公务员(下称"有关人员")在正式及非正式的纪律行动中,是否有责任证明自己清白;

    (二)有关人员是否有权向管方索阅所有与其失当行为的指控有关的资料,包括已遮盖投诉人姓名及其他个人资料的投诉信,以便掌握所有与其指控有关的事实,为辩解作充分的准备;若否,理据为何;

    (三)管方是否有责任向有关人员披露所有与其指控有关的证据(包括对其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以及有关人员有否获给予充分的机会为自己辩解;若否,理由为何;及

    (四)管方以何准则决定应否把有关个案转交警方作刑事调查?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10. 何俊仁议员问:


政府可否按下列项目,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过去5个财政年度每年完成查讯或调查的个案提供分项数字:
    (一)被查讯或调查的人士/法团所属类别(例如经营受规管活动的各类中介团体、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负责人等);及

    (二)证监会查讯或调查的怀疑失当行为所涉及的非法定规定或《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的条文?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1. 石礼谦议员问:
(译文)

据报,去年有关在雇佣范畴的怀孕歧视个案数目大幅增加。怀孕雇员虽然并沒有被解雇,但却被劝喻辞职,或因被调派至差劣环境下工作或分派额外工作量而被逼辞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有关当局在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间,所接获涉嫌遭受怀孕歧视的投诉个案总数;

    (二)会否考虑提高违反有关法例的罚则,藉以加强对怀孕歧视行为的阻吓作用;及

    (三)有关当局会否加强有关怀孕歧视及涉嫌歧视行为的公众教育?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12. 张超雄议员问:


关于19岁或以下的儿童及青少年的精神健康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过去6年,下列各项每年的数字:

    (i)5岁或以下、6至12岁及13至19岁的儿童及青少年前往公立医院精神科专科门诊诊所求诊,以及被诊断患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数分别为何;

    (ii)各医院联网的儿童及青少年精神科专科门诊服务新增的求诊人数、初诊及覆诊(包括紧急和非紧急)个案的平均轮候时间及人次,以及儿童及青少年不依期覆诊的百分比;

    (iii)儿童及青少年分别入住精神病医院、中途宿舍、辅助宿舍及长期护理宿舍的人次;

    (iv)公立医院精神科专科门诊诊所及精神病医院在年底的医生及临床心理学家的人数,以及诊治儿童及青少年和成年人各类精神疾病的个案数目的比较;

    (v)学校社会工作者分别处理涉及儿童及青少年的精神健康问题的个案,并按个案所涉及的失调行为或疾病(例如自杀、企图自杀、忧郁症、恐惧症、上网成瘾及其他成瘾行为,以及思觉失调)列出分项数字;及

    (二)过去两年,儿童及青少年精神健康社区支援计划每年处理了多少宗个案、筹办了多少项心理教育活动,以及提供了多少次咨询服务?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3. 刘江华议员问:


政府在2002年10月9日的本会会议上答覆议员关于更換公共租住屋村("公屋")单位空心木门事宜的质询时表示,有38万个旧型公屋单位使用的空心木门不符合《建筑物条例》经1996年修改后的《耐火结构守则》对住宅单位木门耐火能力的要求。政府计划将旧型公屋中主要位于走火通道"死角位"的单位及一些在"租者置其屋"计划下出售的屋村单位的大门,換为最少可耐火半小时的实心木门,然后在12至18个月后检讨成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检讨的结果;及

    (二)有关当局会否考虑更換其余公屋单位的空心木门,使所有公屋单位大门具有相同耐火能力;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4. 梁耀忠议员问:


关于本港跨境直升机场的服务及经营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上述直升机场的营办商每年向政府缴交的租金款额和该机场的每年客运量,以及有关的租金水平与本年7月生效的直升机场租赁合约所订的租金水平如何比较;

    (二)鉴于政府在本年5月2日的本会会议上答覆本人关于审批经营上述机场的租赁合约事宜的质询及在本年6月5日回覆本人的信件时指出,民航处会根据租约监管上述机场营办商的运作及收费,以确保所有直升机公司均能在公平和平等的情况下使用该机场,而该机场营运者的服务安排,须令民航处感到满意,有关的合约条款细则、民航处衡量其满意程度的具体准则,以及有关的监管和投诉机制的详情;

    (三)鉴于上述机场为本港现时唯一跨境直升机场,政府有何措施避免单一跨境直升机场营运者垄断市场;及

    (四)鉴于上述机场主要供来往香港及澳门的双引擎直升机使用,而政府在启德发展区预留作发展第二个跨境直升机场之用的土地并非位于商业中心区,政府会否于商业中心区另觅土地重置位于添马舰但已于2003年关闭的直升机场,供单引擎直升机(占全球直升机总数的85%)使用,以提供境內及来往香港与珠三角地区的直升机服务;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5. 李永达议员问:


本人收到不少私人楼宇准买家和业主的投诉,指地产发展商和地产代理在推销楼盘时,经常只以口头方式向他们发放楼宇销售情况及售价等资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有关当局收到多少宗有关投诉;

    (二)会否要求地产发展商的代表及地产代理将他们与准买家商谈的过程录音,以便有关当局在接获投诉后较容易作出跟进;及

    (三)会否考虑规定地产发展商在销售处的显眼位置,竖立一块最少5呎高及5呎阔的资料牌,载列各单位的最新销售情况及售价,并每小时更新有关资料?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6. 李国英议员问:


因应《2007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在上月获本会通过,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将会订立一个公屋租金可加可减机制。房委会亦将于下月起将公屋正常租金一律调减11.6%。经上述调减的租金会成为这个新机制的租金起步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香港房屋协会会否仿效房委会,将辖下屋村的出租单位的租金调减;若不会减租,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7. 涂谨申议员问:


本年1月,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辖下的注册委员会取消了19种仿制药的注册,原因是该委员会无法联络持有这些药剂制品的注册证明书的3间公司。据报,这些公司涉嫌侵犯他人持有的有关专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何措施跟进可能侵犯知识产权的药物的注册申请;

    (二)为何政府沒有跟随美国、新加坡和內地的当局的做法,制定把药品专利与药物注册联系起来的法例,以确保只有并无侵犯专利的药物才获批准注册;及

    (三)现时有何措施查核提交药物注册申请的公司("有关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背景和财务状况,以确保一旦药物被取消注册或须回收时,受影响的病人及医生可向有关公司追讨损失,以及确保被侵犯药品专利权的公司有权要求有关公司回收有关药物?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8. 郭家麒议员问:


现时,有意申请牙科治疗费用津贴("牙科津贴")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受助人须先到社会福利署("社署")认可的诊所自费(费用为40至120元)索取一份估价单,然后把估价单交回所属地区的社署社会保障办事处作申请有关津贴之用。整个过程需时4个星期至3个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5年,社署每年发放的牙科津贴总额,以及每年的受惠人数;

    (二)为何只有高龄、伤残或健康欠佳的综援受助人才合资格申请牙科津贴;

    (三)社署认可的牙科诊所当中,分别有多少家由非牟利团体和私人营办;及

    (四)鉴于低收入人士及贫穷人口近年有上升趋势,政府会否检讨有关政策,考虑发放牙科津贴予非综援受助人;若会,将于何时检讨?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19. 陈伟业议员问:


本人近日接获不少市民投诉,指不少学校在早上集会时的广播声浪对附近居民造成严重滋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每年接获该等投诉的数目、该等个案涉及的噪音水平及学校的名称和位置,以及广播声浪过高情况得到改善的个案数目;及

    (二)会否采取措施以减低学校广播声浪对附近居民的滋扰;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教育局局长

*20. 蔡素玉议员问:


据报,为推动环保和鼓励废物回收,政府近年以短期租约方式及极低廉的租金,将一些空置的政府土地("环保地")租予回收商处理废料,但由于政府当局缺乏监管,许多环保地租戶违反租约。他们不但擅自更改所处理的废料种类,甚至高价将环保地分租予其他回收商,藉此牟取暴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全港现时租予回收商的该等环保地的数目和每平方呎的平均租金,以及每幅环保地的位置、面积、有关租戶处理的回收物料种类,租金和租约年期;

    (二)政府当局去年为了监察租戶有否遵从上述环保地的租约规定而平均每月进行的巡查次数;期间发现的违规事件(特别是租戶将环保地分租予其他回收商的情况)的数目和性质;政府当局如何处理该等违规事件,以及有否惩处有关租戶;及

    (三)会否加强监管上述环保地租戶;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A. 声明

《政制发展绿皮书》 : 政务司司长

III. 法案

首读

1.《2007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草案》

2.《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

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1.《2007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草案》政务司司长

2.《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保安局局长

二读(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草案》环境局局长

IV. 议案

1.根据《地下铁路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批准地铁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订立的《2007年地下铁路(修订)附例》。

(《2007年地下铁路(修订)附例》已于2007年6月26日
随立法会CB(3)735/06-07号文件发出)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议决修订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于2007年7月11日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地下铁路条例》(第556章)第34条动议的议案 -

(a)删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订后,批准";

(b)在句号之前加入 -
"- 在第8(b)条中,加入 -
"(3) 第(1)及(2)款不适用于意外或其他紧急事故。""。

(ii)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议决修订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于2007年7月11日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地下铁路条例》(第556章)第34条动议的议案 -

(a)删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订后,批准";

(b)在句号之前加入 -
"- 在第18条中,在新的第32A条中,删去"以作广告或宣传用途"而代以"以意图作商业性广告或商业性宣传用途""。

(iii)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议决修订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于2007年7月11日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地下铁路条例》(第556章)第34条动议的议案 -

(a)删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订后,批准";

(b)在句号之前加入 -
"- 删去第21条"。

2.根据《地下铁路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批准地铁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订立的《香港铁路(西北铁路)附例》。

(《香港铁路(西北铁路)附例》已于2007年6月26日
随立法会CB(3)735/06-07号文件发出)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议决修订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于2007年7月11日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地下铁路条例》(第556章)第34条动议的议案 -

(a)删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订后,批准";

(b)在句号之前加入 -
"- 在第18条中,加入 -
"(1A) 公司可藉宪报刊登的公告,宣布在铁路处所內须遵从的告示及指示牌。

(1B) 根据第(1A)款刊登的公告,须指明告示或指示牌的生效日期。""。

(ii)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议决修订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于2007年7月11日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地下铁路条例》(第556章)第34条动议的议案 -

(a)删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订后,批准";

(b)在句号之前加入 -
"-
(a)删去第22(1)(a)条而代以 -
"(a)不得作出喧哗或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使用恐吓性、辱骂性或侮辱性的言词,意图使他人破坏铁路处所安宁,或其上述行为相当可能会导致铁路处所安宁破坏;";

(b)在第22条中,加入 -
"(3) 尽管有第39(4)条的规定,人员有权扣留任何违反第(1)(a)款的人,直至交由警务人员羁押以便依法处理为止。";

(c)在附表中,在与第22条有关的一项中,在第1栏中,删去"22"而代以"22(1)(b)、(c)、(d)及(e)""。

(iii)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议决修订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于2007年7月11日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地下铁路条例》(第556章)第34条动议的议案 -

(a)删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订后,批准";

(b)在句号之前加入 -
"-
(a)删去第23条而代以 -

"23. 禁止载运的人

人员可拒绝允许下述的人进入铁路处所,亦可将他移离铁路处所 -

(a)任何他相信或有合理因由令他相信是受酒精或药物影响或因服用或滥用药品而致神智不清的人;

(b)任何他相信或有合理因由令他相信是患有接触传染性疾病的人;或

(c)任何他相信或有合理因由令他相信是可能损害铁路处所安全的人。";

(b)在附表中,删去 -
"第23条处于不合适或不正常状况的乘客进入铁路处所等罚款$5,000""。
(iv)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议决修订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于2007年7月11日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地下铁路条例》(第556章)第34条动议的议案 -

(a)删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订后,批准";

(b)在句号之前加入 -
"- 在第26(b)条中,删去"以作广告或宣传用途"而代以"以意图作商业性广告或商业性宣传用途""。

(v)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议决修订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于2007年7月11日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地下铁路条例》(第556章)第34条动议的议案 -

(a)删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订后,批准";

(b)在句号之前加入 -
"-
(a)删去第28条而代以 -

"28. 禁止游荡

如人员相信或有合理因由令他相信任何人作出下述的行为,该人员可要求该人离开铁路处所,亦可将他移离铁路处所 -

(a)该人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之內或之上游荡,意图犯可逮捕的罪行;

(b)该人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之內或之上游荡,并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碍他人使用铁路处所;或

(c)该人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之內或之上游荡,而他在铁路处所的出现(不论是单独或结伴),会导致他人合理地担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b)在附表中,删去 -
"第28条游荡罚款$2,000""。
(vi)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议决修订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于2007年7月11日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地下铁路条例》(第556章)第34条动议的议案 -

(a)删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订后,批准";

(b)在句号之前加入 -
"- 在第36(1)(b)条中,删去"1个月"而代以"3个月""。

(vii)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议决修订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于2007年7月11日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地下铁路条例》(第556章)第34条动议的议案 -

(a)删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订后,批准";

(b)在句号之前加入 -
"- 在紧接第41条以后,加入 -

"42. 附例中止生效

本附例在由合并日期起计满15个月之时失效。""。

3.根据《地下铁路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批准地铁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订立的《2007年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修订)附例》。

(《2007年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修订)附例》已于
2007年6月26日随立法会CB(3)735/06-07号文件发出)

4.根据《九广铁路公司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批准九广铁路公司于2007年6月15日订立的《2007年九广铁路公司(附例暂时中止实施)附例》。

(《2007年九广铁路公司(附例暂时中止实施)附例》已于
2007年6月26日随立法会CB(3)735/06-07号文件发出)

V. 议员议案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动议的决议案

    曾钰成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修订《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第33条

    (a)在第(3A)款中,在"在立法会进行的辩论中,"之前加入"除第(3B)款另有 规定外,";

    (b)加入 -
    "(3B)除由获委派官员或根据本议事规则第13(1)条(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或第16(4)条(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动议的议案外,立法会主席须于以下时间叫喚出席辩论的获委派官员发言 -
      (a)任何示意发言的议员被叫喚发言之前;及

      (b)再无议员示意发言,或就议案及其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而议案动议人已被叫喚就修正案发言,并已发言。"。
  2.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动议的决议案

    刘健仪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就本会于1998年7月8日、2000年12月20日及2002年10月9日的会议上提出和通过决议成立的现有18个事务委员会,按內务委员会的建议,批准附表所载的经修订职权范围及各相应政策局/机关列表;而经批准的各项修订于立法会2007-2008年度会期开始当天生效。

    (上述附表已载列于2007年7月9日
    立法会CB(3)804/06-07号文件內)

  3. 少数族裔人士的权益

    李华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鉴于政府当局未能为本港30多万少数族裔人士提供所需的支援和保障,不少少数族裔人士在各方面遭遇困难,对他们的发展和融入香港社会造成障碍,本会促请政府当局采取措施,以保障少数族裔人士的权益,包括:

    (一)在教育方面,增加资源,在各区增加取录较多非华语中小学生的指定学校数目,并为有关学校提供适切的支援,同时提供适合少数族裔学生的中文科课程及中文科公开考试,让不谙中文的少数族裔学生有同等机会升学(特别是大学)及就业;

    (二)在就业方面,因应少数族裔人士的需要,以英语或少数族裔语言提供职业训练课程和工艺测试,而政府及公营部门在招聘人手时,应放宽中国语文方面的入职要求,尽可能安排少数族裔人士担任适合的职位;此外,劳工处应提供中英文的职位空缺资料及设立就业辅导专柜协助到劳工处求职的少数族裔人士;

    (三)在公共服务方面,为使用公营医疗、社会服务及就业等公共服务的少数族裔人士提供免费传译服务;

    (四)在宗教及文化方面,在少数族裔人士聚居的地区,提供场地及其他设施作进行宗教、文化活动用途,同时加强公民教育,增加市民对少数族裔人士的文化的了解和尊重;

    (五)透过全面的法例及配套措施,确保少数族裔人士不受歧视;及

    (六)制订完善的政策,帮助少数族裔人士融入香港社会。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蔡素玉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有同等机会升学(特别是大学)及就业;"之后加上"(二) 在少数族裔青少年问题方面,增拨资源,加强少数族裔青少年的社会服务,并协助已过就学年龄的少数族裔青少年完成中学教育及职业教育;";删除原有的"(二)",并以"(三)"代替;在"协助到劳工处求职"之后加上"和查询劳工法例和权益"; 删除原有的"(三)",并以"(四)"代替;删除原有的"(四)",并以"(五)"代替;在"文化的了解和尊重;"之后加上"(六) 委任有才能的少数族裔人士加入公共机构或咨询组织,例如平等机会委员会,以反映少数族裔人士的诉求;";删除原有的"(五)",并以"(七)"代替;及删除原有的"(六)",并以"(八) 建立全面的资料库,有系统性和针对性地收集少数族裔人士有关就业、教育、使用公共服务、宗教及文化情况的数据,以了解他们的需要,从而"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在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缺席期间)


  4. 发展与內地的合作关系

    曾钰成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鉴于香港自回归祖国以来与內地的关系日趋紧密,且实践证明两地加强合作可达到互利双赢的效果,本会促请政府继续全方位发展与內地的合作关系,并设立常设性、权威性、范围更广、层面更多的合作机制,就合作发展的重大议题进行通盘规划、协调及政策制订。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刘慧卿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促请政府继续"之后加上"在 '一国两制,高度自治' 的前提下,";及在"合作关系"之后加上",并促请中央政府向不能返回內地的香港市民,包括民主派立法会议员和区议员,发放回乡证,并与香港的立法机关和政党进行沟通及发展正常的工作关系,加深双方了解,令香港特区与內地的关系得以正常化"。

    (ii)余若薇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合作关系,"之后删除"并",并以"特别在入境政策、环境、空气质素及食物安全等议题上,"代替;及在"设立常设性、"之后删除"权威性",并以"有效率"代替。

    (iii)何俊仁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合作关系,"之后加上"以香港实践全面民主的经验,推动国家尽快发展宪政民主,并促请內地借鉴香港的法治经验,建立一个尊重司法独立及保障法律专业自主的法律体制,"。

    出席的政府官员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在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缺席期间)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