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6/07-3

立法会

议程

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法律公告编号
1.《2006年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规例》209/2006
2.《2006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2)(第2号)公告》210/2006
3.《2006年行政长官选举(选举呈请)(修订)规则》211/2006

其他文件

1. 第3号-香港海关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受托人
就截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年度提交的报告书
连同审计署署长的报告及经审计的帐目报表
(由保安局局长提交)

2. 第4号-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
2005-06年度周年报告
(由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提交)

3. 第5号-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受托人
2005-2006年度报告书
(由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提交)

4. 第6号-二○○六至○七年度第一季
批准对核准开支预算作出修改的报告
《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
(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提交)

5. 第7号-香港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
2005/06年度年报
(由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提交)

6. 第8号-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
二零零五至零六年度年报
(由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提交)

7. 第9号-机电工程营运基金
二零零五至二零零六年度年报
(由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提交)

8. 第10号-公司注册处营运基金
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度年报
(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提交)

9. 第11号-市区重建局
2005-2006年度年报
(由财政司司长提交)

10. 第12号-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
2005-2006年度年报
(由财政司司长提交)

11. 第13号-建造业工人注册管理局
2005/06年度年报
(由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提交)

12. 第14号-回应2006年7月政府帐目委员会
第四十六号报告书的政府覆文
(由政务司司长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3. 《〈2005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郑家富议员提交)

II. 质询

1. 陈婉娴议员问:

有关公立医院购药的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现时为公立医院提供药物的药厂数目,及各药厂供应药物所占的比例;

    (二)医院管理局以甚么机制和准则去采购效用相同,但由不同药厂生产的药物;及

    (三)有沒有覆核机制审视公立医院的购药机制;若有,详情为何;若沒有,该局如何监察及防止涉及收受利益的情况?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2. 林健锋议员问:


据报,首批自订车牌已在9月中拍卖,有车牌代理公司斥资百万元购入20多个自订车牌,并于网上公开发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首批自订车牌中,有些是上巿公司或国际品牌的英文缩写,但却由非相关公司或品牌的持有人投得,当局有沒有收到相关公司或其他国际公司的查询或投诉,指此举侵犯了其知识产权或商标;若有,当局会如何跟进;

    (二)有沒有评估自订车牌的拍卖会否被车牌代理公司垄断,出现"托价"的情况;及

    (三)有沒有检讨首次自订车牌的竞投方法是否有需要改善的地方;若有,结果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3. 梁耀忠议员问:


据悉,医院管理局近月推出计划,容许在该局工作满6年的全职合约员工,申请转职为常额员工,但临时员工却被拒诸门外,而合约员工以临时员工身份受聘期间的年资亦不获承认。另一方面,公务员事务局正与各政府部门检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会不会推出类似的转制计划,容许具一定年资的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申请转为常额员工,让他们有稳定的工作,并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若会,详情是甚么;若否,原因是甚么;及

    (二)会不会建议法定机构在推行任何转职计划时,对合约员工及临时员工一视同仁,避免造成不公平的情况及分化的问题;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4. 吴霭仪议员问: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在2003年6月3日公开表示,的士司机与乘客"议价"并不一定违法,乘客可以提出议价,但司机则不可透过减价来"招徕"生意,因为这会导致交通大乱。本人接获投诉,指自此之后,议价风气盛行,有的士司机透过派卡片或的士电召台向市民暗示愿意提供车费优惠,即俗称"八折党"。越来越多的士司机因竞爭压力而加入他们的行列;亦有越来越多的士乘客在上车后与司机议价,的士计程表形同虛设。此外,"八折党"司机会应乘客要求向他们发出高于实收车费的收据,以便乘客向受雇机构申领发还车费开支,此举或会构成协助乘客作出欺诈行为。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当局采取了或将会采取甚么措施(包括在调查、检控或修订法例方面),以杜绝上述情况?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5. 刘江华议员问:


关于上月启用的昂坪360缆车系统,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缆车因故障或天气问题而需停驶的事故至今有多少宗,以及每宗事故的详情;

    (二)有沒有了解缆车系统启用后不久即多次发生故障的原因;及

    (三)营运缆车系统的公司于每次发生故障后有否即时通知有关当局,以及现行通报机制有沒有规定若有任何意外或故障便须立即公布?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

6. 郭家麒议员问:


有医生向本人反映,政府多年来未有全面检讨精神健康政策,公立医院精神科服务的资源不足,为复康者提供的服务并不完善,为家庭医生提供有关诊治精神病的培训课程亦不足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过去有沒有检讨精神健康政策;若有,检讨的时间和结果;有沒有计划在未来全面检讨这项政策;若有,检讨的具体时间表;

    (二)过去3年,公立医院精神科病床及医护人手与病人数目的比例、各项与精神健康政策有关的服务的拨款额,包括医疗服务、社区复康服务和为社区家庭医生提供有关精神病的培训;及

    (三)有甚么具体计划及将会投放多少资源改善上述各项与精神健康政策有关的服务及推动全民精神健康?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7. 蔡素玉议员问:


据报,有车行向货柜车车主借出新轮胎代替旧车胎,待货柜车通过运输署的年检后,再換回"光头胎"继续行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关于上述情况的调查进展,以及是否有人被检控;

    (二)过去3年,每年有多少宗车祸涉及"光头胎";当中涉及货柜车且导致死伤的车祸数目;

    (三)过去3年,每年检控使用"光头胎"的个案数目;当中涉及货柜车的个案数目及一般的罚则;及

    (四)为了打击使用"光头胎",会否考虑检讨现有法例,加强刑罚以提高阻吓力;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8. 张超雄议员问:
(译文)

据报,一名母亲因责打其7岁儿子手部,以致他离家出走,该母亲其后因涉嫌虐待儿童而被拘捕。香港大学于2005年进行的一项有关虐待儿童的研究结果显示,约44%的父母受访者承认曾向子女施行体罚或身体暴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父母向子女施行体罚是否触犯香港法例;若是,所触犯的法例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9. 刘慧卿议员问:


关于行政长官根据法例向法定机构发出的指示,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哪些条例赋权行政长官向法定机构发出指示;及

    (二)会否检讨在法例订明行政长官可向法定机构发出指示的做法是否过时,以及会否削弱法定机构的独立性;若会检讨,详情为何;若不会,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10. 李国麟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哪些类别的卫生服务专业人员无须进行法定注册便可向巿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以及这些人员分别受聘于公营机构(包括所有政府部门及医院管理局)及私营机构和私人执业的人数;

    (二)为何上述专业人员无须进行法定注册便可提供服务,以及现时政府如何规管有关人员以确保服务质素;

    (三)政府有否与有关业界商讨法定注册的事宜;若有,有哪些业界参与商讨,以及商讨的次数、內容及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政府有否计划订立法定注册制度,或仿效外国订立卫生专业管理局,以规管上述业界及处理注册事宜;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11. 陈伟业议员问:


当局在1984年8月把屿南道近水口村及麻埔坪道的两个路段的车速限制定为每小时30公里。但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当局从未在有关路段竖立车速限制交通标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未有在上述路段设置车速限制交通标志的原因;

    (二)自1984年以来,当局有否更改上述路段的车速限制;若有,曾于何时更改及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厘定或更改上述路段的车速限制时所依据的程序和准则?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12. 何锺泰议员问:


据报,路政署在本年年初展开一项节能试验计划,调低3个道路路段上约3 000盏街灯在晚间的亮度10%至25%。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关路段在展开试验计划以来的交通意外率与过往的如何比较;

    (二)若有关路段的交通意外率有所上升,当局会否立刻终止该试验计划,以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及

    (三)鉴于该试验计划只针对L3照明级别的道路,当局有否计划把试验计划扩展至其他照明级别的道路;若有,会涉及哪些道路(路段)?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13. 陈智思议员问:


据报,本年7月底,一名13岁女童疑因滥用精神科药物而暴毙街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被呈报滥用药物的18岁或以下青少年的人数(以每两岁为一年龄组别),以及其每年的增减幅度;

    (二)过去3年,16岁以下、18至20岁及21岁或以上这3个组别的人士跨境滥药的数字及其增减幅度;及

    (三)会否增拨资源,以加强防止滥用药物及鼓励滥用药物者接受戒毒治疗及有关的服务?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14. 郑经翰议员问:


本人留意到本港不少酒店、商厦、豪宅和私营停车场的管理员和保安员须身兼控制车辆出入的职责。他们须经常截停行人及步出马路截停往来车辆,以便车辆可优先进出该等物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根据本港法例,管理员和保安员是否有权指挥交通和截停行人及马路上的车辆;若否,警方过去有否关注上述情况及采取相应行动;及

    (二)有否研究若该等人员在指挥交通期间受伤,他们会否因为此项工作超出管理员和保安员的职责范围而不获劳工保险赔偿;若有,结果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15. 谭香文议员问:


本人最近进行了一项调查,发现近四成的妇女并沒有定期进行妇科检查。此外,根据卫生署的资料,目前只有3间妇女健康中心及10间母婴健康院为妇女提供健康服务,登记接受此服务的妇女每年只有约两万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当局会否考虑:
    (一)加强宣传,鼓励更多妇女接受卫生署提供的健康服务;若会,具体的宣传计划的详情;

    (二)增加提供妇女健康服务的中心的数目,使各区的妇女均可以在居所附近获得服务;及

    (三)向本港所有妇女提供津贴,让她们前往私营医疗机构接受保健服务或每年进行妇科检查;若会,有关政策的研究将于何时展开;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16. 冯检基议员问:


关于当局就各政策局的职责进行的检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检讨各政策局之间的分工;若有,进行检讨的原因、所采用的方式和方法,以及初步检讨结果为何;会否进行公众咨询,以及有否落实时间表;若沒有进行检讨,原因为何;

    (二)会否考虑把所有涉及劳工事务(包括就业支援、失业援助、劳工权益保障和技能提升等)的工作交由单一政策局统筹和负责,使相关工作更为协调和更有效分配和运用资源;

    (三)有否评估环境运输及工务局("环运局")现时同时负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及工务工程事宜,有否引致工作不聚焦和政策目标互相矛盾,以致角色混淆的情况;若有这情况,政府会否考虑成立环境保护局,专责处理现时由环运局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令政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时更集中和独立;及

    (四)鉴于文化事务关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市民生活和人民质素,以至经济发展等,政府会否考虑成立文化局,并将当局所有与文化有关的工作交由该局负责;并由其派员参与其他政策局制订政策的过程,让政府政策得以反映文化关注?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政制事务局局长

*17. 张文光议员问:


当局于本年1月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检讨教师目前的工作情况。委员会于8月向教育统筹局局长提交中期报告。由于当局沒有公布该报告,公众未能详细了解报告所找到的教师压力来源,也无法评析报告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该报告的內容,包括所采用的研究方法、访问对象、立论基础和初步结论;

    (二)鉴于上述委员会的有关开支由公帑支付,当局有何理据不公开该报告;及

    (三)当局会否规定,凡有关开支由公帑支付的委员会所提交的报告均需予以公开;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教育统筹局局长

*18. 涂谨申议员问:


关于当局设置诱蚊产卵器监察蚊患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曾表示诱蚊产卵器应摆放在人流多的地方,当局有否检讨九龙城区的诱蚊产卵器的摆放位置是否符合该准则,以及有关的诱蚊产卵器指数能否全面反映该区的蚊患情况;

    (二)政府如何确保诱蚊产卵器指数能反映全港各区的蚊患情况;

    (三)政府会否考虑把持续录得诱蚊产卵器指数偏低的诱蚊产卵器移往新地点,以善用资源;若会,何时实施有关措施;若不会,原因为何;

    (四)政府会否较现时(每年一次)更频密地检讨诱蚊产卵器摆放的位置;

    (五)政府会否投放更多资源,在更多地点设置诱蚊产卵器,以扩大监察蚊患的地区面积;及

    (六)鉴于由食物环境卫生署同时负责监察蚊患问题和灭蚊工作或会涉及角色冲突,政府有否考虑将有关工作交由不同政府部门负责?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19. 郑家富议员问:


卫生署的统计资料显示,男男性接触社群中感染爱滋病病毒的个案数目有上升的趋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有何对策遏止上述趋势,以及会否向上述社群加强预防感染爱滋病病毒的宣传工作;

    (二)有何措施遏止爱滋病病毒在进行不安全性行为的群组间传播,以及防止出现新的感染群组;及

    (三)当局如何监察和检讨上述工作的成效?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20. 单仲偕议员问:


业界向本人反映,现时市面上有非联营的內容供应商受到部分流动网络商的歧视对待,包括连接速度及价格歧视,但联营的內容供应商则受到优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自2004年起收到有关上述投诉个案的总数及正在处理的个案数目;

    (二)当局处理上述投诉个案的程序,以及完成处理一宗投诉个案所需的平均时间;

    (三)当局过去有否就现行的规管机制作出检讨,以评估该机制能否有效促使流动网络商的商业行为合乎开放网络接驳中有关內容供应商的规定,即"就网络使用而言,某特定类别或种类的非联营內容服务商与相同类别或种类的网络商的联营內容服务商会受到一视同仁的看待";若有,检讨的结果;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当局会否考虑加强现时的规管机制或实施其他措施,例如要求各网络商定期公布其网络接驳水平,以促进內容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爭;若会,相关的详情?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工商及科技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法案

二读(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005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草案》 :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IV. 议案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批准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于2006年9月25日订立的 -

(a)《2006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4号)规例》;及

(b)《2006年毒药表(修订)(第4号)规例》。

(该两项规例已于2006年9月29日
随立法会CB(3)9/06-07号文件发出)

V. 议员法案

首读


《2006年香港城市大学(修订)条例草案》

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2006年香港城市大学(修订)条例草案》 何锺泰议员

出席的政府官员 教育统筹局局长

二读(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006年香港保护儿童会法团(修订)条例草案》 : 陈智思议员

VI. 议员议案

  1.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张宇人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就2006年7月10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2006年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展览)(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6年第167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并按该条例第34(3)条视为延展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06年11月8日的会议。

  2.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张宇人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就2006年7月10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2006年食物业(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6年第169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并按该条例第34(3)条视为延展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06年11月8日的会议。

  3.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动议的决议案

    曾钰成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修订《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

    (a)在第79(2)条中,在英文文本中,在 "at the time" 之后加入"and the place";

    (b)在第79A(4)条中,废除"根据本议事规则第77(9A)条(事务委员会)委任的联合小组委员会,以及";

    (c)加入 -

    " 79B. 由委员会副主席决定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凡本部的规则规定,委员会须在委员会主席决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举行会议,如有委员会委员要求举行会议讨论某项有迫切重要性的问题,而须交由主席考虑,但在该委员提出要求48小时內联络不到主席,以作此决定,则可由副主席(如有的话)作出决定,而副主席亦可按该规则的规定指示给予较短时间的会议预告。";

    (d)在第93(e)条中,在"小组委员会"之后加入",包括根据本议事规则第77(9A)条(事务委员会)委任的联合小组委员会"。

  4. 反对开征商品及服务稅

    杨森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反对开征商品及服务稅。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国宝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之后加上"要求政府就开征商品及服务稅作为扩阔稅基的方法,继续咨询公众;若有其他可行方法,而又获大多数市民接受,本会便"。

    出席的政府官员:财政司司长

  5. 立法规管偷拍行为

    梁君彦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鉴于不时有投诉指部分传媒机构严重侵犯个人私隐,早前更有杂志偷拍及刊登女艺人的更衣照片,严重侵犯当事人的私隐及践踏女性的尊严,引起公众极大不满,本会促请政府尽快采取措施,包括:

    (一)检讨现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判刑,以求对违规者施行具阻吓性的刑罚;

    (二)以法律改革委员会在本年3月提出有关保障个人私隐的建议为基础,将侵犯私隐的行为刑事化,并推动传媒、演艺界及整体社会就有关条例草案的內容作深入讨论;及

    (三)促请传媒加强自律,

    藉以在保障个人私隐与新闻自由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何俊仁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判刑"之后加上"及整体执行情况";在"本年3月"之后加上"及2004年12月";及在"将侵犯私隐的行为刑事化"之前加上"研究",并在其后加上"、设立自律委员会及增订私隐民事侵权法等建议"。

    就何俊仁议员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i)林健锋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研究"之后加上"落实";及在"自律委员会"之前加上"由业界及公众代表组成的",并在其后加上",以"。

    (ii)陈伟业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研究将侵犯私隐的行为刑事化"之后删除"、设立自律委员会"。

    出席的政府官员:工商及科技局局长
    民政事务局局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