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批准由2008年4月1日起,按下列幅度調高公務員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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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按各首長級薪級表支薪的公務員和高層薪金級別的公務員加薪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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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中層和低層薪金級別的公務員加薪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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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批准按同樣幅度調高廉政公署人員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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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批准按同樣幅度,調整按各公務員薪級表支薪的資助學校教學和非教學人員的薪酬,以及按各公務員薪級表支薪的資助機構員工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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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批准相應調整撥付予資助機構的資助額,但只限於那些資助額計算公式中包括按公務員薪酬調整而變動的因子的資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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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批准由2008年4月1日起,調高法官及司法人員的薪酬,調整幅度由0.19% 至6.29%不等,令他們的薪酬與對等職級的公務員看齊;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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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知悉上文(a)至(e)項對財政的影響,所涉開支約為68億1,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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