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过会议纪要
(下午2时30分至2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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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58/07-08号文件
(于2008年3月18日随立法会CB(2)1360/07-08号文件发出)
| - | 2008年2月21日会议的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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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59/07-08号文件
(于2008年3月18日随立法会CB(2)1360/07-08号文件发出)
| - | 2008年2月29日会议的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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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与政府当局/司法机构政务处举行会议
(下午2时35分至4时25分)
为是次会议发出的文件
司法机构政务处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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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61/07-08(01)号文件
(英文本于2008年3月14日发出)
(中文本容后奉上)
| - | 题为"第53号命令(申请司法覆核)的修订建议修订本"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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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61/07-08(02)号文件
(英文本于2008年3月14日发出)
(中文本容后奉上)
| - | 题为"对无法律代表诉讼人的协助"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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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73/07-08(01)号文件
(英文本于2008年3月18日发出)
(中文本容后奉上)
| - | 题为"对小组委员会2008年2月21日会议上所提事项的回应"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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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73/07-08(02)号文件
(英文本于2008年3月18日发出)
(中文本容后奉上)
| - | 题为"对就《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修订建议提交的意见书作出的回应"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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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代表提交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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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27/07-08(01)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
(于2008年3月11日发出)
| - | 消费者委员会提交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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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92/07-08(01)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
(于2008年3月19日发出)
| - | 香港律师会因应2008年2月29日会议上所提的多项事项而于2008年3月18日提交的进一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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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411/07-08(01)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
(于2008年3月20日发出)
| - | Gary Meggitt先生因应2008年2月29日会议上所提的多项事项而于2008年3月19日提交的另一份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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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403/07-08(01)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
(于2008年3月20日发出)
| - | 张达明先生因应司法机构政务处的修订建议及就2008年2月29日会议上团体代表提出的意见所作的回应而于2008年3月19日提交的另一份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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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422/07-08(01)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
(随文附上)
| - | Gary Meggitt先生因应司法机构政务处就团体代表于2008年2月29日会议上所提意见作出的回应而于2008年3月20日提交的另一份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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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发出的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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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129/07-08(01)号文件
(英文本于2008年2月20日发出)
(中文本容后奉上)
| - | 司法机构政务处所提供题为"《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修订建议的政策事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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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152/07-08(01)号文件
(英文本于2008年2月20日发出)
(中文本容后奉上)
| - | 司法机构政务处所提供题为"对《高等法院(修订)规则》的规则拟稿的回应摘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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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000/07-08(01)号文件
(英文本于2008年2月1日发出)
(中文本容后奉上)
| - | 司法机构政务处所提供题为"《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的修订建议"的文件(最新的附属法例拟稿载于该文件附件B及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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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195/07-08(01)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
(于2008年2月26日发出)
| - | 香港大律师公会提交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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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225/07-08(01)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
(于2008年2月28日发出)
| - | 香港律师会提交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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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225/07-08(02)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
(于2008年2月28日发出)
| - | 香港讼费员协会提交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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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255/07-08(01)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
(于2008年3月3日发出)
| - | 香港大学法律专业学系助理教授张达明先生提交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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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265/07-08(01)号文件
(只备英文本)
(于2008年3月4日发出)
| - | 香港大学法律专业学系教学顾问Gary Meggitt先生提交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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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004年3月发表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后报告书将于会议席上提交
(之前发出的其他相关文件可于立法会的网页取览(http://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hc/sub_com/hs51/papers/hs51_pp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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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其他事项
(下午4时25分至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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