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9/10-8

立法會

議程

2009年11月25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稅務(航空器的營運入息的雙重課稅寬免)(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令》231/2009
2.《稅務(航空器的營運入息的雙重課稅寬免)(馬爾代夫共和國)令》232/2009
3.《2009年空氣污染管制(汽車燃料)(修訂)規例》233/2009
4.《2009年有關簽署公文及雜項服務的費用(修訂)公告》234/2009

其他文件

1.第31號-地產代理監管局
2008/09年度年報
(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提交)

2.第32號-審計署署長報告書
二零零八至零九年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審計結果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3.第33號-審計署署長第五十三號報告書
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 - 二零零九年十月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4.第34號-二○○八至○九年度政府帳目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II. 質詢

1. 李永達議員問:


政府計劃即將向本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興建廣深港高速鐵路(下稱"高鐵")香港段,並打算將總站設於西九龍,而西九龍總站將會延伸入西九文化區的部分地底範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就西九龍總站對油尖旺區的交通影響進行評估;若有評估,預計在高鐵香港段落成後的5年、10年及15年,附近主要道路(包括柯士甸道、佐敦道、連翔道、彌敦道、廣東道、九龍公園徑、渡船街及西九龍公路)的行車量/容車量比例為何;

    (二)高鐵香港段工程將佔用西九文化區共多少土地面積作為工地用途,以及為期多久,並表列上述工程將分別永久及臨時佔用西九文化區的地面及地底面積,以及每部分土地被佔用的時間;有否評估高鐵香港段的工程會否影響西九文化區的整體規劃及設計、拖慢興建區內的文化設施,以及因此增加該等設施的建築費用;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三)鑒於西九龍總站將設於西九文化區的部分地底範圍,政府需否為日後相關地面部分興建的文化設施的地底連接範圍加設隔音設施,以免設施的使用者受高鐵列車行駛時發出的噪音影響;若需要,詳情及涉及的支出為何;若不需要,西九文化區管理局將如何解決噪音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葉國謙議員問:


當局正積極規劃及優化維多利亞港兩岸的海濱。發展局局長於本月9日本會海濱規劃事宜小組委員會的會議上表示,政府打算引入公私營界別合作模式發展中環新海濱一號及二號用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採用公私營界別合作模式或政府自資模式發展和優化某幅海濱用地;

    (二)除中環新海濱一號及二號用地外,當局還打算以公私營界別合作模式發展哪些海濱用地;哪些海濱用地是由政府自資發展,以及將由哪個政府部門負責發展及管理;及

    (三)當局有何政策可一方面鼓勵發展商參與海濱用地的發展,以落實海濱優化計劃,另一方面又不會令公眾質疑政府向發展商輸送利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3. 葉偉明議員問:


據報,澳門政府為了加強市民的退休保障,最近推出新措施,為年滿22歲的合資格澳門永久性居民開設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並會每年把部分財政盈餘注入該等帳戶,但市民必須到65歲後才可提取存款,以進一步照顧市民的退休需要。關於本港的退休保障制度,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計劃倣效澳門,為本港每位成年永久性居民開設退休保障戶口,並於財政出現盈餘時向戶口注資,以達致全民均享有退休保障的效果;若有計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由於現時的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制度需倚賴長期累積退休儲蓄及強積金受託人投資有道,未能對低收入人士、全職家庭主婦、失業者及長者提供即時和長遠的協助,為了讓制度更能發揮提供退休保障的功能,政府會否進一步檢討強積金制度,並考慮在出現財政盈餘的年度,向強積金戶口注資,令強積金制度更趨完善及加強市民的退休保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隨著本港人口快速老化,市民對於完善的退休保障制度的需求增加,政府有否計劃進一步就現有的退休保障制度進行公眾諮詢和作出改善,以更全面照顧市民的退休生活需要;若有計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 李國麟議員問:

據報,近日接連發生市民在互聯網上購買問題藥物的事件,更有市民在服食透過拍賣網站購買的減肥藥物後,出現情緒紊亂、幻覺及自殺念頭等的精神異常情況,而該藥物經化驗後發現含有西藥成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衞生署每年接獲市民在服食於互聯網上購買的纖體產品、健康食品及藥物後出現不良反應的投訴個案數目為何;有否就該等投訴個案作出檢控;若有,檢控的宗數及詳細罰則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新措施監察在互聯網上售賣的纖體產品、健康食品及藥物;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新措施,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在互聯網上售賣纖體產品、健康食品及藥物的情況日趨普遍,政府會否重新考慮修訂相關法例及加重罰則,以堵塞漏洞及保障市民的健康;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鄭家富議員問:


本年11月9日在將軍澳發生一宗涉及一輛過海巴士的嚴重交通意外,截至本月18日,該意外已導致2人死亡及30多人受傷。據報,肇事巴士司機涉嫌超速駕駛造成意外。關於專營巴士的安全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各專營巴士公司現時對巴士司機的駕駛技術及行為的考核制度的詳情為何,有否包括進行定期的巡查;若有巡查,過去3年,各專營巴士公司每年進行巡查的次數,當中發現巴士司機違反相關駕駛安全規定(例如超速駕駛及違反交通燈號指示等)的個案數目;運輸署會否定期就巴士司機的駕駛技術及行為進行突擊巡查;若會,過去3年每年的巡查次數,以及巡查的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報道指出,肇事巴士司機當時是以"替更"形式駕駛出事的巴士,而專營巴士公司亦不時以此形式節省涉及司機超時工作的薪酬支出,有否瞭解上述情況的普遍程度,以及對巴士司機的休息時間和道路安全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會否考慮修訂"專營巴士司機編更指引",以進一步改善巴士司機的休息時間;及

    (三)會否重新考慮透過修訂法例,或在日後與專營巴士公司簽訂專營權協議時,規定須在所有專營巴士的座位加裝安全帶,以保障乘客安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何鍾泰議員問:


現時,本港市民使用不同的電子設備及電器(如電腦、電視機、手提電話和影音播放器等),每年被棄置的電子廢物也為數不少,而這些產品的一些組件往往含有有毒物質,不當地棄置可能會對環境造成污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除推行自願性的生產者責任計劃,以加強回收相關產品外:
    (一)當局有否就如何棄置電子廢物向市民作出清晰的指引;若有,有否向市民作出適當的宣傳;

    (二)現時政府是否將其收集的垃圾中的電子廢物與家居廢物分開處理;若是,詳情為何;及

    (三)有否就電子廢物對本港環境的影響作出評估;若有,評估報告的重點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7. 李鳳英議員問:


據報,本港非法傾倒建築廢物的情況日益嚴重,甚至市區的道路亦長期成為傾倒地點;然而,有市民就該情況向政府投訴多時仍未獲跟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3年,當局每年接獲有關非法傾倒建築廢物的投訴個案數目(按區議會分區列出),以及當局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8. 梁君彥議員問:


在繁忙地區的一些主要道路(例如皇后大道中、干諾道中和畢打街),經常有貨車及輕型客貨車在上落客貨區及禁止泊車地點停泊,霸佔該等地方或在行車線上落貨,加上的士"排長龍"等候乘客,引致交通堵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警方每年就營業車輛在上落客貨區及禁止泊車地點違例泊車分別發出多少張告票;

    (二)過去3年,有沒有加強執法(例如加派執法人員巡視違例泊車黑點),打擊違例泊車;

    (三)針對的士輪候接載乘客造成的過長車龍,政府會否加派執法人員疏導車輛,以減少交通堵塞的機會;及

    (四)會否考慮更改繁忙道路的士站的位置,以改善交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李國寶議員問:
(譯文)

由於政府持續致力推動舊住宅大廈的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加上新住宅大廈的數目穩步增長,本港對於專業大廈管理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透過再培訓課程或其他方法向個別人士提供協助,讓他們獲得大廈管理的專業知識;若有,過去5年每年獲得此方面協助的人數為何,以及是否知悉他們完成課程後成功受聘於大廈管理行業的比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0. 陳健波議員問:


建造業工作發生意外的風險,較其他行業為高。根據勞工及福利局提供的數字,2009年上半年建造業錄得1 248宗工業意外,意外率(以每千名工人)為49.5,數字較去年同期分別下跌9.3%及10%。然而,本年9月13日在環球貿易廣場發生的奪命工業意外,令公眾再次關注建造業的安全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當局每年就建造業有關人士(包括僱主、承建商、次承建商及工人)違反建造業安全法例而發出警告和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當中該等人士被定罪的個案數目為何;涉及的最高、最低及平均的罰款及監禁年期為何;

    (二)會否考慮加重重複被定罪的建造業僱主、承建商及次承建商的判刑,以加強阻嚇作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評論指出,除僱主有責任全面管理地盤內各項工程涉及的風險,並保障僱員的安全和健康外,個別工人亦應遵守建造業安全法例,不可為貪一時方便而妄顧自身及他人安全,政府會否加強對不遵守法例的工人的檢控工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1. 劉皇發議員問:


關於自訂車輛登記號碼計劃("計劃")所引起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計劃實施以來,運輸署共售出多少個由3個或以上的英文字母組成的自訂車輛登記號碼,以及涉及的拍賣收益;

    (二)自計劃實施以來,當局有否統計,在處理涉及交通問題及意外的個案時,共有多少名投訴人及傷者因不懂英文而無法清楚說出涉案車輛的車輛登記號碼(特別是由英文字母組成的單字或短語的登記號碼);投訴人及傷者能清楚說出涉案車輛包括兩個英文字母與包括3個或以上的英文字母的車輛登記號碼的所需時間,兩者如何比較;及

    (三)當局有否就計劃是否歧視不懂英文的人士諮詢法律意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2. 李華明議員問:


本人得悉,在香港房屋委員會分拆出售公共屋邨單位、零售及停車場設施後,曾有商業機構因希望於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屋邨商場的外牆裝置廣告而向有關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徵詢意見,該法團才得知其對商場外牆有管轄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現存租置計劃屋邨中,有哪些商場或停車場的外牆是由相關的法團管轄,該等商場及停車場的名稱及其相關外牆的業權為何;

    (二)法團對上述外牆有甚麼權利和責任,可否向於外牆裝置廣告的機構收取費用,以及須否負責維修保養和購買第三者保險;

    (三)當局在出售公屋單位後,有否確保法團已為所有其管轄的範圍購買保險及瞭解其權責;現時是否所有租置計劃屋邨的法團已為所有其管轄的範圍購買保險;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於政府網頁上公布租置計劃屋邨內公眾地方的管轄權分布情況(包括哪些部分分別屬房屋署、領匯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團管轄),以及相關的權責?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黃定光議員問:


關於在本港舉辦的慈善籌款活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2年,當局每年接獲舉辦籌款活動的申請數目,當中申請不獲批准的數目及詳情(包括不獲批准的原因、籌款活動的類型及提出申請的團體名稱)為何;

    (二)過去2年,當局有否接獲懷疑有人利用籌款活動詐騙捐款者的投訴個案;若有,該等投訴個案的數目及詳情(包括籌款活動的類型)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進一步加強監管籌款活動,特別是該等由非認可慈善團體在互聯網上進行(包括指明只是向有關網站的登記會員或向公眾進行募捐)的籌款活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4. 張文光議員問:


有資助學校教師因在公積金供款期間破產,於去年7月被法庭裁定他整筆公積金交給破產管理署作抵償債項用途。關於僱員的公積金款項被扣押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共有多少名資助學校教師因破產而被扣押包括政府捐款部分的公積金,以及涉及的金額為何;該等數字與教師涉及刑事罪行或專業失德而被扣押政府捐款部分的個案的相關數字如何比較;

    (二)鑒於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第85(3)條,對公積金所作的任何供款或捐贈或公積金的紅利或紅利的利息,均不得因任何債項或索償而可予轉讓或扣押、暫押或查押,破產管理署仍可扣押有關教師的公積金的原因及理據為何,以及該條文的立法原意為何;

    (三)有否評估公積金的政府捐款部分在僱員未提取前,是否未屬有關僱員的資產;若未屬僱員的資產,破產管理署扣押仍未屬破產僱員資產的公積金款項以抵償債項的原因和理據為何;若屬僱員的資產,原因為何;

    (四)鑒於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30A條,就以前從未被判定破產的人而言,自破產開始起計的4年期屆滿時,即獲解除破產,當局會否考慮扣押公積金時不扣押政府捐款部分,使有關破產人士在破產期解除後,可獲得政府捐款部分,不致影響生計;及

    (五)鑒於現時《退休金條例》(第89章)及《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均規定若退休公務員及司法人員在領取退休金期間破產,退休金會即時停止發放,當局會否修訂《教育條例》加入類似條文,以保障資助學校教師的公積金免受破產令影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15. 劉慧卿議員問:
(譯文)

自1990年代後期,政府檔案處一直透過舉辦國際專家演講、聘請海外顧問研究不同方面的電子檔案管理工作,以及進行試驗研究以測試電子檔案管理及保存系統的原型等方式,處理有關政府各政策局和部門的電子檔案的事宜。由於政府在處理公共事務及提供公共服務方面日益倚賴電腦科技,以及鑒於電子檔案容易受操縱及受科技過時所影響,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經過逾10載的工作,政府檔案處制訂了哪些特定政策、標準及措施,以確保政府的電子檔案獲有效率地收集及管理,並把已鑒定為具有歷史價值的檔案送交歷史檔案館,而其他則妥善棄置;

    (二)現有政府電子檔案的數量、該數字佔政府檔案總數的百分比、這百分比與紙張檔案的百分比如何比較、最常用的電子檔案格式為何及政府各政策局和部門使用的電子系統的種類,以及當局如何管理具有存續價值的電子檔案,以符合保存檔案的規定;

    (三)過去3年被銷毀的政府電子檔案的數量及種類;

    (四)過去3年政府各政策局和部門送交歷史檔案館的電子歷史檔案的數量、內容、格式及取閱狀態,以及在未來3年可能獲提名成為歷史檔案並送交歷史檔案館的電子檔案的數量;

    (五)歷史檔案館採取了哪些措施確保送交其作檔案形式保管的電子檔案為真確、可以保存及長期供市民取閱;

    (六)現時在歷史檔案館工作的專業檔案人員總數,以及負責鑒定電子檔案的專業檔案人員數目,他們在電子檔案方面的相關經驗及專業訓練為何;

    (七)是否知悉,就資源及容量、進度及成果、成效及完善程度而言,政府檔案處的電子檔案制度與較香港稍早或與香港差不多同時開始推行電子檔案措施的國家(包括澳洲、加拿大、內地、新加坡及英國)的類似制度如何比較;及

    (八)政府的電子檔案制度是否有仍未解決的事宜;若是,該等事宜為何,以及政府檔案處已制訂甚麼計劃予以處理?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16. 林大輝議員問:


本人先後於本年10月21日及11月4日本會會議上提出關於在稅務條例第39E條("第39E條")下機械及工業裝置的折舊免稅額的質詢。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作出的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根據1991年稅務(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摘要說明,修訂第39E條是為了"刪除某些'槓桿租賃'交易所可要求的免稅額",政府為何指修訂的第39E條已不再只針對"售後租回"和"槓桿租賃"這兩種安排;

    (二)鑒於前財政科於1991年發出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及前庫務司於同年11月27日在前立法局進行二讀條例草案時均指出,1992年的修訂是"不再容許外國飛機及船隻經營商享有折舊免稅額",政府對此修訂理解為限制飛機或船隻以外的其他機械或工業裝置的擁有人享有折舊免稅額的理據為何;

    (三)鑒於1992年的修訂只是將第39E(1)(b)(i)與(ii)條之間的"及"字改為"或"字,政府為何理解此修訂擴大了第39E條的適用範圍(即並非只針對"售後租回"和"槓桿租賃"這兩種安排);鑒於局長表示"該條文旨在限制納稅人透過各種方式以機械或工業裝置租賃安排來達致避稅目的","各種方式"所指的方式為何;

    (四)鑒於前財政科於1991年發出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前庫務司於1991年關於條例草案二讀時的發言,以及前立法局審議該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召集人於1992年條例草案恢復二讀時的發言,均顯示當時第39E條所指的租賃,是指"透過融資形式的租賃交易購入船隻及飛機",現時政府答覆中所說的"租賃安排"是不是等同當年所指的"融資形式租賃";如果是,"融資形式租賃"的定義是甚麼;如果不是,兩者的定義的分別為何;

    (五)政府為何把第39E條所指的有關安排界定為"條文所述的特定活動",並認為放寬有關限制會使"該反避稅條文容易出現缺口,導致稅收延誤或流失,並產生大量有爭議的個案";

    (六)鑒於前稅務局局長在1986年訂立第39E條時,曾保證只會在真正有需要的情況下採用該條文,為何政府表示"不能選擇性執法",以致沒有避稅意圖的活動須受該條文規管,以及政府是否已放棄當年的承諾;

    (七)稅務局於2006年更新《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5號》,將港商向內地加工商提供機械模具界定為"租賃"時,有沒有考慮法例原意是針對"融資形式租賃交易";

    (八)鑒於政府表示第39E條的補加評稅追朔時限為6年,然而在稅務上訴個案編號D51/08中代表稅務局局長的大律師指出,2006年更新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5號》在2006年1月前不適用,當局有否評估兩個說法是否互相矛盾,以及政府是否不應追朔指引更新前已評稅的個案;若否,原因為何;

    (九)鑒於現時本港公司普遍在加工貿易安排下,均嚴格限制內地生產單位只可使用其提供的模具生產他們要求的貨品,並會在生產完畢後收回模具,政府不給予有關的折舊免稅額會否違反在港課稅利潤所招致的成本可獲稅項扣減的稅務原則;

    (十)鑒於第39E條的立法原意是針對企業避稅,政府有否評估引用第39E條向沒有避稅的港商追討稅款是否合法,以及有否就有關的執法行動諮詢律政司意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十一)政府可否提供過去10年,當局每年引用第39E條向多少間本港公司追討稅款(包括追朔至稅務局於2006年更新第15號執行指引前已評稅的個案)、涉及的稅款總額,以及有多少間公司因此而破產?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7. 陳淑莊議員問:


政府曾於2000年支持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提出申辦2006年亞洲運動會("亞運會"),但失敗告終。政府就最近有社會人士提出香港可考慮申辦2019年亞運會的建議,表示支持及會提供協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2010年亞運會將在廣州舉行,而2014年則在南韓的仁川舉行,政府有否評估2019年亞運會仍會繼續在東亞地區舉行的機會率,以及香港是否仍有把握成功申辦該屆亞運會;

    (二)為確保市民以各種形式參與體育項目的程度足夠支持香港申辦亞運會,政府會否考慮採取更多措施,加強市民的參與程度;若會,詳情是甚麼;及

    (三)會否進一步增撥資源,支援香港發展更多體育項目,並把更多有潛質及廣受香港市民歡迎的體育項目納入精英運動項目的類別,以提升香港運動員的水平及吸引更多市民參與,使香港日後有更大的優勢申辦如亞運會等的大型運動會;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8. 李慧琼議員問:


近來本港接二連三發生高空擲物事件,危及途人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當局每年在全港18個區議會分區分別接獲多少宗高空擲物舉報個案;擲下的物品為何;多少人分別因此受傷、死亡、被捕及被定罪;被定罪人士的判罰及最重的判罰為何;

    (二)過去3年,有關當局每年接獲多少宗發生於公共租住屋邨("公共屋邨")的高空擲物事件報告,有多少名租戶因此被扣分/定罪,詳情為何,並按屋邨列出分項數字;

    (三)當局會否再次檢討公共屋邨的高空擲物監察系統的成效;若會,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四)當局會否檢討及修訂現時的屋邨管理扣分制,以加強對高空擲物的不當行為的阻嚇作用;若會,詳情為何;及

    (五)過去3年,在非公共屋邨的範圍,當局採取甚麼措施加強阻嚇高空擲物的行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余若薇議員問:


熒光管和慳電膽近年逐漸被市民採用,但該類產品內含水銀,不當棄置可導致污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全港棄置的熒光管和慳電膽及涉及的水銀的數量各有多少(按下表列出);

    年份棄置的熒光管數量棄置的慳電膽數量涉及的水銀數量
    2006


    2007


    2008



    (二)過去3年,青衣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每年處理多少含有水銀的廢物;以及該中心每年可處理多少該類廢物;

    (三)曾否預測未來3年全港棄置的熒光管及慳電膽的數量;及

    (四)曾否評估未來3年直接被棄置在堆填區的熒光管及慳電膽的數量,以及該等廢物所含水銀對堆填區防滲漏層的影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09年11月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09年海上傾倒物料(豁免)(修訂)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09年第203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0年1月6日的會議。

  2.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09年11月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09年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修訂附表)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09年第204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0年1月6日的會議。

  3. 加強就業支援、創造就業機會

    黃國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自回歸以來,本地生產總值有超過40%的增長,然而貧窮人口持續增加至百多萬,按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發表的報告,本港貧富懸殊更居全球首位,歸根究柢,是因為人力資源供應和就業職位不配合,政府應投放更多資源以擴展各項就業服務、持續進修和培訓,並創造就業職位,以協助基層市民就業,從而紓緩貧富懸殊;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採取下列措施:

    (一)推動六大產業的同時,必須針對勞動密集型的行業,例如環保回收業,提供各項優惠措施,以鼓勵和輔助該等行業發展;

    (二)提供持續進修的途徑,讓青少年、新來港人士等裝備自己,以擔當六大產業中的中層或輔助專業職位;

    (三)提供全港性交通津貼計劃,資助低收入員工跨區工作的成本,讓他們有更多工作的選擇;

    (四)為失業人士提供再就業支援津貼及就業輔導等;

    (五)設立創業基金,為失業人士提供資金創業,邀請專業人士提供創業和營運的支援;

    (六)推動本土文化經濟,為從事藝術、文化表演活動人士發放執照,放寬街頭藝文活動的規限;及

    (七)研究在特定區域或時段內,容許規範化的擺賣,提供小本經營的機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香港自回歸以來",並以"貧富懸殊問題在香港一向備受關注,自從回歸以來"代替;在"首位"之後刪除",歸根究柢,是因為人力資源供應和就業職位不配合",並以";基於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以及知識和技術的需求轉變"代替;在"擔當"之後刪除"六大產業中的中層或輔助專業職位",並以"各行各業中的合適職位"代替;在"交通津貼計劃,"之後加上"容許全港符合資格的市民申請,藉此";及在"文化經濟,"之後刪除"為從事藝術、文化表演活動人士發放執照,"。

    (ii)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香港自回歸以來",並以"過去12年間,本港的經濟經歷興旺和衰退,雖然整體而言"代替;在"不配合"之後加上";為配合知識型經濟發展的方向,基層市民更需要透過培訓,自我增值,以達至脫貧,因此";在"措施:"之後加上"(一) 為中年低學歷、低收入人士提供中短期,包括基礎電腦、語文能力等課程的免費培訓學額,並提供增值津貼,以吸引他們進修,從而提升他們的競爭力,令他們可享更佳的薪酬待遇;(二) 因應部分產業如檢測及認證業,長期出現人手不足情況,並有大量適合中等學歷人士的空缺,故應盡快推出具體的人才培訓規劃藍圖,以加強相關的教育及培訓工作和吸納合適的人才加入該等行業發展;";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三)"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在"營運的支援;"之後加上"(八) 檢討大牌檔的發牌政策,包括協助大牌檔的經營者物色合適地點繼續經營,以確保大牌檔這傳統飲食文化,得以持續地承傳下去,從而製造更多就業機會;";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九)"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 盡量保留現存的露天市集及暫時擱置小販自願退牌計劃,並"代替。

    (iii)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香港自回歸以來",並以"由於政府長期以來均漠視香港基層貧困化及貧富懸殊的發展趨勢,致使雖然自回歸以來"代替;在"40%的增長,"之後刪除"然而貧窮人口持續增加至百多萬",並以"但貧窮人口卻持續增加至超過123萬"代替;在"全球"之後加上"發達地區";在"因為"之後加上"政府缺乏全面的扶貧政策以及";在"不配合,"之後加上"為此,";在"政府應"之後加上"制訂全面的扶貧和有利基層就業政策,同時";在"促請政府"之後刪除"採取下列措施",並以"設立標準貧窮線,以此為基準制訂全面的扶貧及基層就業政策,並設立有代表性的扶貧就業委員會,推動落實扶貧及支援就業策略,同時採取下列加強就業支援、創造就業機會的措施"代替;在"(一)"之後加上"詳細評估及公布六大優勢產業如何幫助基層就業,並在";在"推動六大"之後加上"優勢";在"擔當六大"之後加上"優勢";及在"(三) 提供"之後加上"長期性的"。

    (iv)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自"之後刪除"回歸",並以"主權移交"代替;在"歸根究柢,"之後刪除"是";在"因為"之後加上"政府政策向財團傾斜,令工人失去議價能力,加上";在"不配合,"之後加上"導致失業情況嚴重,在職貧窮問題日漸惡化;";在"規限;"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八) 制訂貧窮線,並全面評估在職貧窮的人口數量;及(九) 將'消除在職貧窮'納入為制訂最低工資法例的目標之一"。

    (v)李鳳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自"之後加上"1997年";在"回歸以來"之後加上"十多年間";在"然而"之後加上"本港的";在"貧窮人口"之後刪除"持續增加",並以"不減反增"代替;在"貧富懸殊更"之後刪除"居全球",並以"位在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代替;在"因為"之後刪除"人力資源供應和就業職位不配合,政府應",並以"政府過度迷信自由市場,過分強調經濟發展,就此,政府應全面檢討施政方針,"代替;在"市民就業,"之後加上"改善基層市民生活,";在"紓緩貧富懸殊;"之後刪除"就此,";在"途徑"之後加上"和協助就業計劃";在"新來港人士"之後加上"及少數族裔";在"自己"之後刪除",以擔當六大產業中的中層或輔助專業職位";在"津貼計劃,"之後刪除"資助",並以"紓緩"代替;在"跨區工作的"之後刪除"成本",並以"負擔"代替;及在"(四)"之後刪除"為失業人士提供再就業支援津貼及就業輔導等",並以"成立失業貸款基金及提供就業輔導"代替。

    就李鳳英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何鍾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投放更多資源"之前刪除"過度迷信自由市場,過分強調經濟發展,就此,政府應全面檢討施政方針,",並以"沒有制訂一套全面而有效的扶貧政策;政府應"代替。

    (vi)梁美芬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首位,"之後加上"另一方面,去年金融海嘯的發生,導致不少中產失業,至今仍未能重覓工作;";在"以協助"之後加上"中產及";在"紓緩貧富懸殊"之後加上"及減少中產階級向下流動";在"下列措施:"之後加上"(一) 推動六大產業必須以能夠創造中產及基層勞工就業職位為大前提,協助他們跳上六大產業的快車,令更多人能夠直接受惠於新型產業發展;";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二)"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在"專業職位;"之後加上"(四) 研究設立失業人士轉型貸款基金,協助中產及基層失業人士修讀專業課程,再轉型至新興產業;";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在"基金,為"之後加上"青少年及";在"邀請專業人士"之前刪除"資金創業,",並以"免息貸款,協助他們創業,並"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

    (vii)梁國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一)"之後刪除"推動六大產業的同時,必須",並以"興建公屋、醫院、診所、社區中心、學校、道路等公共設施,從而增加就業機會及改善市民生活質素,並"代替;在"自己"之後刪除",以擔當六大產業中的中層或輔助專業職位";及在"(四) 為失業人士提供"之後加上"失業援助金、"。

    (viii)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專業職位;"之後加上"(三) 延長'展翅.青見計劃'的在職培訓時間,要求參加計劃的僱主為學員訂定詳細的培訓計劃,並定期檢討培訓進度,從而改善計劃的成效,提高學員的就業機會;";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選擇;"之後刪除"(四) 為失業人士提供再就業支援津貼及就業輔導等;",並以"(五) 重組勞工處的就業服務,開設分區技能及職業輔導中心,為失業人士和求職者提供求職津貼和一站式服務,包括提供職位空缺和培訓課程資訊、為有需要人士提供職業和培訓輔導,以及協助有經濟困難的求職者申請其他援助,如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公屋租金減免、子女學費減免、醫療費用減免等,幫助他們度過難關,並可在失業期間安心尋找工作;"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

    (ix)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活動的規限;"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八) 改善回收業的營商環境,包括增加回收物料的市場出路、創造回收業的工作職位,和考慮引入發牌制度以提升回收業的水平"。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對精神病患者及康復者的支援

    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本港接受精神科診治的人士數目與日俱增,而近年涉及嚴重精神病患者的事故及慘劇有增加的趨勢,反映現行為精神病患者及康復者提供的服務有不足之處,必須改進;本會促請政府︰

    (一)制訂全面及長遠的精神健康政策,為精神病的預防、早期偵測、治療、康復、長期照料及公眾教育定出清晰方向;

    (二)增撥資源,用以培訓、聘請精神科醫護與復康專業及輔助人員,包括醫生、社工、護士、職業治療師、臨床心理學家、及物理治療師等,為患者及康復者提供全面的服務;

    (三)為公營機構精神科服務清楚定位,使資源有效運用於治療病情較嚴重的精神病患者、為基層市民提供適切的治療及為社會培訓各級醫護人員,並理順各聯網間資源及設施分配的問題,增強服務效益;

    (四)暫停削減精神科病床數目,並重新開設夜診服務,為需要日間工作的精神病康復者提供適切的服務;

    (五)加強家庭醫學醫護人員有關精神科專業知識的培訓,並增加家庭醫學與精神科服務的協作,使家庭醫生能及早診治各種類精神病,並將嚴重精神病患者及時轉介精神科跟進;

    (六)增加投放於精神科藥物及非藥物治療的資源,使精神病患者能得到最切合病情的治療;

    (七)進一步發展切合精神病患者及康復者需要的社區醫療及復康服務,強化兩類服務的協作關係,並整合現有服務,以加強對精神病康復者及其家庭的支援;

    (八)引入長期的個案經理模式,緊密跟進個案,使病人在不同的康復階段都能得到適切的服務與支援;

    (九)在社區增設精神健康中心,為有精神病患的市民及精神病康復者提供綜合服務;

    (十)增加資助宿位,以供有需要的離院精神病患者入住,並加強監管自負盈虧院舍的質素;

    (十一)鼓勵公私營機構聘請殘疾人士,包括精神病康復者,並透過稅務優惠等措施鼓勵私營機構參與;及

    (十二)積極推動有關精神健康的公眾教育與義務工作,消除社會對精神病患者及康復者的歧視,使精神病患者更主動地接受治療,康復者能更順利地重新融入社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鑒於",並以"在沒有長遠精神健康政策下,"代替;在"長期照料"之後刪除"及",並以"、"代替;在"定出"之前加上"及研究";在"方向"之後刪除";",並以",加強社康護理服務,以回應市民日益惡化的精神健康,並訂立清晰的行政架構和定期檢討政策執行成效;(二) 設立由政府官員、醫療專業、社工專業、精神病康復者代表及家屬代表組成的精神健康局,協調及統籌精神復康服務,並就精神健康政策提出意見;"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在"全面的服務;"之後加上"(四) 成立跨專業社區精神治療小組,由精神科醫生、臨床心理學家、社工、精神科護士、職業治療師及物理治療師等不同專業的人士外展跟進個案;";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在"現有服務,"之後加上"改善現時服務轉介和承接的斷層問題,";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二)"代替;在"質素;"之後加上"(十三) 成立精神病患者資料庫,記錄患者的病情、治療進展、接受服務的情況和刑事紀錄,以更瞭解患者的情況,讓有關專業人士更容易跟進協助;(十四) 為精神病患者家屬及相關組織提供長期而穩定的支援;";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五)"代替;在"聘請殘疾人士"之前刪除"鼓勵公私營機構",並以"訂立聘用殘疾人士的指標和推動各機構制訂殘疾人士招聘政策及程序,由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受資助機構帶頭"代替;在"參與;"之後刪除"及",並以"(十六) 檢討現時為精神病康復者提供的職業復康服務,並加強以在職培訓形式提升康復者的工作能力,讓他們重投就業市場;及"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七)"代替。

    (ii)李國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方向;"之後加上"(二) 檢討現時醫院管理局轄下的精神科服務及非牟利團體提供的精神科服務,確保兩者之間的資源能有效分配,以提高精神科服務的質素和效率;";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在"護士"之後加上"(包括精神科護士及精神科社康護士)";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在"參與;"之後刪除"及 (十二)",並以"(十三)"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四) 增撥資源在各聯網全面發展精神病患者重投社會康復計劃('毅置安居計劃'),為長期住院的精神科病人提供密集式康復訓練,以助他們早日出院,重返社區;及(十五) 為準備出院的精神病康復者的家人提供相關講座或培訓,協助家人適應和瞭解與精神病康復者相處的要訣和技巧,避免刺激康復者,並加強家人及早發現康復者病情復發的知識"。

    (iii)梁家騮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增撥資源,"之後加上"設立獨立撥款機制,";在"參與;"之後刪除"及";在"(十二)"之後加上"加強醫管局、衞生署、社會福利署及教育局在精神健康與康復教育上的合作,";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 (十三) 設計一套覆蓋全面的醫療保險計劃,為精神病患者及康復者提供足夠的精神治療和康復服務保障,並提供稅務優惠,鼓勵精神病患者及康復者購買醫療保險;及(十四) 成立一個獨立的'精神健康研究基金',以鼓勵、推動和資助進行有關預防、治療和控制精神病的研究,以及醫療保健政策的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