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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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有關會籍、套票及其他預繳式服務合約,須訂立合約冷靜期,讓消費者簽約購買有關貨品或服務後,在指定時間內可無須支付任何費用而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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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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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透過街頭或電話兜售方式以口頭訂立的服務性合約,經營商均須在指定時間內發出書面條款,並需消費者簽署確認才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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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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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監管由電訊服務營辦商提供以及由第三方經電訊服務營辦商提供的服務,如流動訊息和內容服務等,確保其銷售服務手法、服務條款及收費透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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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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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適用範圍擴大至人對人的商業電話促銷活動,並規定一旦收訊人電話傳來漫遊訊號時,致電者須即時終止有關促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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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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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加強對層壓式銷售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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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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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權消費者委員會可作為代訴人,在有需要時代表權益受損的消費者向法庭提出訴訟,向不良營商者作出追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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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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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綜合性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條例》,堵塞現時法例零散而互不協調所衍生的漏洞,並全面規管涉及貨品與服務的不公平營商手法;同時為配合《消費者權益保障條例》的實施,將該條例下的行政執法權力賦予消費者委員會,或設立消費者保障專員,負責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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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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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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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近年"之前加上"為維護香港作為購物天堂的國際美譽,特區政府必須正視";在"營商者以誤導"之前加上"出現某些";在"其他不公平"之後加上"、不公正";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制度,"之後加上"提升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保障權,";在"收費透明公平"之後加上"、公正";在"(五)"之後刪除"修例加強對層壓式銷售的監管",並以"在加強監管和宣傳教育促進正當傳銷依法經營的同時,盡速修訂《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第355章),以打擊及杜絕各種含欺詐成份的層壓式推銷手法"代替;在"追討;"之後刪除"及";在"服務的不公平"之後加上"、不公正";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八) 進一步加大對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宣傳教育,提升消費者的警覺性;全方位促進商品和服務銷售的資訊透明度,從而提升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保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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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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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偉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近年"之前加上"鑒於部分營商者";在"以誤導"之前刪除"營商者";在"須在指定時間內"之後刪除"發出書面條款",並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發出條款通知"代替;在"並需消費者"之後刪除"簽署";及在"服務手法、服務"之後刪除"條款及收費透明公平",並以"及收費條款等均能保障消費者權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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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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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近年"之前加上"由於目前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例並不完善,";在"常有發生,"之後加上"當收取了預繳服務費的商戶倒閉時,消費者往往不能取回已預繳的費用,";在"本會促請政府"之後加上"透過修改和訂立法例以";在"包括:"之後加上"(一) 盡快修改《商品說明條例》,把該條例就禁止在營商過程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服務範疇;(二) 訂立法例,列明若商戶在收取預繳服務費後而不提供服務將會受刑事檢控,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在"規定有關會籍"之前刪除"(一)",並以"(三) 立法"代替;在"服務合約,"之後加上"例如電訊、美容和纖體,";在"讓消費者"之後刪除"簽約購買",並以"於預繳"代替;在"有關貨品或服務"之後加上"的費用";在"在指定"之後刪除"時",並以"期"代替;在"任何費用"之後加上"或承擔任何其他責任";在"而解約;"之後刪除"(二) 規定透過街頭或電話兜售方式以口頭訂立的服務性合約,經營商均須在指定時間內發出書面條款,並需消費者簽署確認才可生效;(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代訴人,"之後刪除"在有需要時代表權益受損的消費者向法庭提出訴訟,向",並以"在重大公眾利益或眾多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時,代表該些消費者提出訴訟,向相關的"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在"條例下的"之後刪除"行政";及在"相關的行政"之後加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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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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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剛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近年"之前加上"鑒於";在"營商者以誤導"之前加上"部分不良";在"權益受損,"之後刪除"而不少市民",並以"亦損害香港的購物天堂美譽和影響市場上佔絕大多數以殷實手法經營的營商者,並導致有意見"代替;在"本會促請政府"之後刪除"建立全面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制度,包括",並以"全面檢討現行制度,加強措施嚴懲不良營商者和積極考慮以下措施,在加強保障消費者合理權益的同時,維護合理營商環境"代替;在"(一)"之後刪除"規定有關會籍、套票及其他預繳式服務",並以"只在有充分理據的情況下,規定某些"代替;在",在指定時間內"之後加上"及合理情況下,";在"支付任何"之後加上"附加";在"消費者簽署"之後加上"或透過其他方式";在"(四)"之後刪除"將《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適用範圍擴大至",並以"適當規管"代替;在"促銷活動"之後刪除",並規定一旦收訊人電話傳來漫遊訊號時,致電者須即時終止有關促銷活動",並以",例如可設立專用字頭號碼作人對人的商業電話促銷活動,讓巿民可清楚加以辨識及決定是否接聽"代替;在"銷售的監管;"之後加上"(六) 完善公布不良經營商名單的機制,以加強保障消費者;";在"賦權消費者"之前刪除"(六)",並以"(七) 檢討消費者委員會的角色和功能,包括是否需要"代替;在"追討;及"之後刪除"(七)",並以"(八) 盡快檢討現有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例,堵塞條文漏洞,並在有需要時"代替;在"《消費者權益保障條例》,"之後刪除"堵塞現時法例零散而互不協調所衍生的漏洞,並";及在"《消費者權益保障條例》的實施,"之後刪除"將該條例下的行政執法權力賦予消費者委員會,或",並以"研究是否需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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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