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9/10-32

立法會

議程

2010年6月23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0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2)(第2號)公告》76/2010
2.《〈2010年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修訂附表1及2)令〉(生效日期)公告》77/2010
3.《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83/2010
4.《廢物處置(醫療廢物處置的收費)規例》84/2010
5.《2010年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修訂)令》85/2010
6.《2010年圖書館指定(第3號)令》86/2010
7.《2010年〈200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87/2010

其他文件

1.第99號-製衣業訓練局2009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2.第100號-法律教育及培訓常設委員會週年報告
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由律政司司長提交)

3.第101號-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2009-10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4.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4/09-10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5.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小組委員會報告
(由小組委員會主席譚耀宗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II. 質詢

1. 梁家傑議員問: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b)條,"凡屬公民,......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的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先生在本月7日卻表示:"普選的核心內容,就是保障人人享有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但並沒有提及被選權和提名權。喬先生在發言中亦表達了"未來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與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由100名委員個人聯合提名候選人,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提名方式,沒有甚麼可比性";及"自從香港引入選舉制度以來,功能組別就一直存在,要客觀評價"。關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事宜(下稱"兩個選舉"),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喬先生的上述言論,是否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在未來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時採用的普選定義和對普選採取的立場;若否,有關的定義和立場為何,跟喬先生的言論又有何不同之處;及

    (二)有否評估特區政府就2012年兩個選舉的安排提交本會今天表決的決議案遭否決時,會否造成社會分化和香港人的不滿情緒高漲;若評估結果是會造成這情況,特區政府將如何處理?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 陳偉業議員問:


政府在2009年2月11日的本會會議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警方非常重視打擊收債公司的違法收債活動。然而,本人得悉,收債活動對債務人造成滋擾的情況近期有惡化趨勢,而且銀行、財務公司、電訊服務公司、美容服務公司及補習導師僱用收債公司追收顧客欠款的情況亦仍然普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去年2月11日至今,市民就收債公司的滋擾行為向警方舉報的個案數字;

    (二)鑒於上述情況,會否重新考慮接納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02年提出的建議,訂立一項騷擾債務人及他人的刑事罪行,以及設立法定的發牌制度監管收債公司;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推出新的執法措施,以遏止收債公司以滋擾手法追討欠債;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3. 李國麟議員問:


近日本人接獲造口病人的投訴,指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在審批傷殘津貼申請時欠缺客觀標準及透明度,漠視病人的需要,對他們造成嚴重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當局於2009年10月28日答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未能提供過去5年造口病人獲發傷殘津貼的人數及部分造口病人不獲發傷殘津貼的原因,當局現時是否仍然沒有相關數據;若是,原因為何及會否承諾日後提供該等數據;若有有關數據,詳情為何;

    (二)為何有一些造口病人獲發殘疾人士登記證並被界定為身體機能永久傷殘,卻不獲發傷殘津貼;當局在釐定造口病人為器官傷殘並達至嚴重程度時所採取的準則為何;及

    (三)鑒於有造口病人認為,社署沒有提供不批准傷殘津貼申請的具體原因,審批制度欠缺透明度,當局會否考慮按病人要求向他們提供具體原因,包括有關的醫療評估結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鑒於不滿該等評估結果的造口病人可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該上訴委員會怎樣具體考慮造口病人的上訴個案;過去5年,分別有多少宗該等上訴個案被判得直及被拒,以及被拒的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陳淑莊議員問:


政府曾以象徵式地價甚或豁免地價,將政府土地批予私人組織或機構作為會所或俱樂部用途,而有關的地契訂明承批人須容許外界團體(例如學校、福利機構及政府)在該等會所舉辦康樂體育活動,以及使用有關土地及指定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多少間私人會所以上述形式獲政府批出土地、有關的機構名稱、它們各自須繳付的地價,以及是否知悉過去5年,該等私人會所有否按照地契規定,向外界團體開放場地及設施;若有,借用時間、活動性質及借用團體等詳情是甚麼;

    (二)鑒於本人得悉該等地契亦列明一些特別條款(例如外界團體可使用會所的廁所但不包括廁所用品,以及借用場地時須繳付有關的電費、水費及煤氣費開支),政府有否評估該等條款是否合理;若評估的結果為不合理,政府會如何跟進;鑒於大部分該等地契將於2011或2012年到期,政府會否考慮就上述的批地政策進行檢討;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哪些政府部門負責監管私人會所履行地契條款的情況,以及向外界團體宣傳上述私人會所的外借安排;政府較早前公開一些位於私人土地上的公眾設施的資訊時,為何不同時公布上述會所外借安排的資料;政府會否考慮加強這方面的監管和宣傳,以確保資源妥善運用;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5. 梁國雄議員問: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回應本人在本月9日提出的質詢時表示:"特區政府的安老政策是鼓勵長者'居家安老',因為這是大多數長者的意願,也是全球的大趨勢";政府的原則是"居家安老為本,院舍照顧為後援"。但有不少獨居長者向本人哭訴,指地區的綜合家居照顧服務(例如送飯、家居清潔及接送求診服務)根本嚴重不足。此外,在2009-2010財政年度,長者日間護理中心的使用率已達百分之110,但政府沒有對該等服務增加撥款,亦沒增加該類中心的活動空間,導致地方擠迫。有長者指這些情況猶如叫他們在"社區安息",以及讓中心"自生自滅"無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以觀塘、黃大仙及深水埗區為例,有否研究為何獨居長者需輪候長達12至15個月,才獲得送飯服務及長者日間護理中心的服務,而他們分別每隔兩至 3個月及7至9日,才獲得一次家居清潔服務及個人清潔服務;有否評估在這情況下,長者居家安老的政策有否落實;及

    (二)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長者在輪候使用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綜合家居照顧服務,或長者日間護理中心的服務期間死亡;政府會否立即增加撥款,以改善在地區向無助長者提供的服務;若會,將於何時實行;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6. 王國興議員問:


隨社會對精神病康復者融入社區的問題日益關注,政府於2009年3月在天水圍設立全港首間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下稱"綜合社區中心")。此外,政府宣布於本財政年度增加約7,000萬元的經常撥款,以擴展精神健康綜合服務模式至全港18區,以及增加人手加強社區支援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至今綜合社區中心共接獲多少宗個案、該等個案的類別,以及跟進各類個案平均所需時間分別為何;有否評估綜合社區中心至今能否達到設立的預期目標和服務成效;

    (二)自綜合社區中心成立至今,員工的流失情況為何;綜合社區中心現時聘用了多少名員工及人手比例為何;當局會否增聘人手以紓緩員工的工作壓力;及

    (三)上述約7,000萬元的經常撥款如何分配給全港各區,以及有否評估該經常撥款是否足夠應付不斷增加的病患者需要;會否向有較多嚴重精神病患者居住的葵青區、觀塘區及元朗區提供較多支援;若會,將於何時增撥有關資源至上述地區,以及有多少資源會直接用於加強前線人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7. 張宇人議員問:


據報,上月在作為香港的商貿中心及旅遊地標的中環,有外籍遊客被老鼠噬傷,令香港成為國際笑話,亦反映當局把鼠患參考指數定為加強滅鼠工作指標的做法,未能有效控制鼠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檢討現時按鼠患參考指數加強滅鼠工作的做法,能否達致持續改善鼠患的效果;如有,檢討的詳情及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在短期內進行檢討;

    (二)鑒於本人得悉在部分鼠患嚴重的區域,鼠患參考指數雖然在當局加強滅鼠工作後成功下調,但在滅鼠工作回復常規後卻再度颷升,針對這些情況,當局有何對策;及

    (三)除了放置藥餌與捕鼠器等傳統滅鼠方法外,過去 3年,當局有否研究及計劃引進成效較佳的滅鼠方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梁劉柔芬議員問:


據報,近年店鋪在公眾地方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問題愈趨嚴重,影響市容及環境衞生,亦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此外,報道亦指出,食物環境衞生署執法寬鬆,市民屢次投訴,但情況仍沒有改善,被檢控及定罪的人士亦多數只被罰款數百元,故此難起阻嚇作用;部分店鋪負責人已將罰款納入店鋪的經常營運開支,甚至指使他人代為"頂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區議會分區劃分,現時全港共有多少個店鋪在公眾地方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黑點;

    (二)去年涉及店鋪在公眾地方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檢控數目為何,當中有否店鋪負責人被檢控多於一次;有多少宗個案的店鋪負責人被判入獄;被判罰款的個案數目和人數比例及罰款金額為何;

    (三)當局會否修訂法例,加重對重犯者的罰則;及

    (四)過去3年,當局有否考慮全面檢討如何處理上述問題,以及審視相關的執法方式、檢控程序及法例,以杜絕店鋪在公眾地方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情況,以及防止上述"頂罪"的個案再發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黃國健議員問: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07年11月核准啟德分區計劃大綱圖,當中預留了7.6公頃土地作興建醫院用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興建新醫院計劃的最新進度為何,包括預計將於何時落成;是否已完成有關的可行性研究;若是,研究的結果為何;若否,預計何時完成;

    (二)擬興建的新醫院的規模、服務範圍,以及預計所獲資源將會佔九龍東醫院聯網的百分比為何;當局會否就新醫院向九龍東醫院聯網增撥資源;及

    (三)現時在九龍東提供的公營醫療服務可應付多少區內人口的服務需求;預計新醫院落成後每年的平均服務人次,以及將如何配合區內的服務需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0. 何俊仁議員問:


關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警方分別調查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中信泰富")槓桿式外匯買賣事件及相關事務,以及早前有報道指出,律政司已指示警方調查中信泰富競投內地海南省神州半島土地發展項目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證監會將上述的調查報告交給律政司作考慮已超過6個月,有關的進展為何;

    (二)警方的調查工作是否已完成;若否,當局會否考慮凍結中信泰富或相關董事的部分資產,以確保小股東日後可追回損失;

    (三)鑒於上述的調查工作已進行超過20個月,當局仍未進行刑事檢控行動,而據悉警方的調查至今仍停留於決定已取的文件中哪些與案件有關的階段,當局有否評估現時是否適合將個案交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研訊,以盡快作出審理;若有評估,結果及當局的考慮因素為何;

    (四)鑒於有報道指出,有3名小股東曾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中信泰富上任主席申請索償,卻不獲受理而須轉介至高等法院進行訴訟,但他們因訴訟費用昂貴,以及不符合申請法律援助資格而被迫放棄追討賠償,當局現時有何快捷及具成本效益的措施,協助在上市公司發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公開通訊或所作的市場失當行為的影響下作出錯誤投資,因而蒙受約數萬元金錢損失的小股東向上市公司或其負責人申請賠償,以保障小股東的權益;

    (五)有否瞭解其他成熟的國際金融市場(例如英國及美國等)如何就類似上述的情況為小股東追討數萬元的損失;若有,詳情為何;

    (六)鑒於中信泰富在2008年9月16日發出的通函的責任聲明中表示,"本通函的資料乃遵照上市規則刊載......董事願就本通函所載資料的準確性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通函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當中所載任何內容產生誤導",該責任聲明的內容是否符合上市規則與指引的規定;若是,該等規定的目的為何;有否評估當上市公司通函載有不準確資料時,該等規定能否保障小股東,讓他們向有關的上市公司董事或負責人追討損失,抑或只保障上市公司;及

    (七)針對調查中信泰富競投內地海南省神州半島土地發展項目的事宜,警方會否調查當中有否涉及關連交易、損害中信泰富小股東的利益、沒有適時及詳盡披露相關資料,以及違反香港的上市規則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的行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1. 譚耀宗議員問:


有業界人士預計,在政府實施殘疾人士院舍發牌制度後,物理治療師的需求將會增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本港註冊物理治療師的數目為何,當中在公營醫療機構、獲社會福利署資助的非政府機構及學校任職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新註冊的物理治療師數目,當中分別於本港及外地專上院校畢業的數目為何;

    (三)過去3年,有否進行物理治療師專業的人力資源預測及評估;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過去3年,有否計劃增加本港專上院校所提供的物理治療師訓練課程的名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陳茂波議員問:


據報,有因干犯性罪行而被定罪的學校教師,獲另一間學校聘用從事非教學工作,亦有該等教師藉改名換姓轉往另一間學校繼續任教。此外,報道又指補習學校聘請教師時,教育局不會審查他們的資料,令曾干犯性罪行的補習教師可繼續從事照顧兒童的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有多少宗教師涉嫌干犯性罪行的個案,當中教師被定罪及被起訴但沒被定罪的個案,以及在聆訊中及上訴中的個案各有多少;學校及教育局接獲涉及教師干犯該等罪行的投訴數目;是否知悉在被起訴但沒被定罪的教師當中,現時分別有多少人從事教學及非教學的工作,以及分別有多少人任教幼稚園、小學及中學;

    (二)有否規定教師獲聘時,必須向學校申報有否刑事紀錄;如有,是否知悉過去5年接獲多少宗申報;如沒有,原因為何;

    (三)政府有否考慮設立即時的通報機制,讓學校向教育局查詢擬聘請的教師有否性罪行的紀錄(包括聆訊中、上訴中及已被判刑的個案);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四)有否考慮成立具有法定權力的教師專業議會,規定所有教師加入成為會員,並不許曾犯性罪行的人士入職;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及

    (五)現時有否由警方設立的性罪行資料庫,供所有教育機構及與照顧兒童工作有關的機構查詢及核對;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13. 譚偉豪議員問:


關於在香港發展數據中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政府數碼21資訊科技策略諮詢委員會於去年 5月公布的《在香港發展數據中心之顧問研究 - 最終報告》指出,香港應以發展成為高端數據中心樞紐為目標,該報告發表至今,本港在發展數據服務方面有何新進展;

    (二)過去3年,當局接獲多少宗將土地用作發展數據中心用途的申請、處理每宗申請平均需時多久,以及有何實質措施協助業界加快設立數據中心;及

    (三)鑒於當局有意在深港河套區發展創新科技,當局會否一併考慮在該區發展數據中心及相關增值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4. 陳健波議員問:


本港每年均出現例如季節性流感("流感")及腸病毒等傳染病的高峰期。據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並沒有為轄下各區的設施(例如兒童遊戲室等)制訂新的衞生防禦措施,亦沒有劃一的消毒程序及為進出該等設施的人士進行登記,令該等設施有機會成為病毒傳播的地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康文署轄下各類設施(包括兒童遊戲室、公眾泳池、健身室及公廁等)的消毒程序及執行情況為何;康文署如何確保該等程序統一及確實地執行;

    (二)康文署會否在爆發傳染病(例如流感及腸病毒等)的高峰期時,為其轄下設施採取特別的消毒措施;若會,措施的具體內容,若否,原因為何;

    (三)政府會否進一步加強社區設施、學校及幼兒園等容易爆發傳染病(例如流感及腸病毒等)的地方的預防及應變措施,以免造成大規模的傳染;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過去5年,康文署共接獲有關其轄下設施的清潔及衞生情況的投訴數目及投訴的內容為何;康文署有否作出改善;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5. 黃成智議員問:


《二零零九年收入及工時按年統計調查報告》為釐定香港首個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提供必需的資料。該報告的資料顯示,女性僱員的每小時工資中位數明顯較男性僱員為低。根據報告中的"按性別及年齡組別劃分的每小時工資水平及分布"及"按性別及教育程度劃分的每小時工資水平及分布"的數據表,女性僱員的每小時工資在大部分組別中亦較同一組別的男性僱員為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是否知悉及會否研究箇中原因;若知悉及會研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現時政府就促進男女同工同酬及拉近男女僱員的每小時工資差距有否具體計劃和措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確保將會成立的最低工資委員會的成員組合會反映香港人口的性別比率,令兩性勞動人口在委員會內有足夠的代表聲音,從而進一步讓他們公平合理地受到最低工資條例的保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涂謹申議員問:


本人近日收到不少關於在互聯網上非法售賣寵物的投訴。按現行法例,在互聯網上售賣寵物的人士須受《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B)的規管。此外,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已於本年2月起實施動物售賣商牌照的附加條件,規定寵物店只可售賣從認可來源取得的狗隻。漁護署並表示會加強巡查持牌寵物店,以查核寵物店和寵物繁殖者遵守規定的情況。動物售賣商如被發現違反牌照條件,可被罰款或吊銷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本年的上半年度,當局接獲在互聯網上非法售賣寵物的投訴數目,當中提出檢控的數目為何;

    (二)在動物售賣商牌照附加條件實施前6個月及實施後至今:

    (i)漁護署每月巡查持牌寵物店的次數分別為何;

    (ii)有否動物售賣商違反發牌條件;及

    (iii)遭檢控的動物售賣商的數目,當中分別有多少名被判罰款及吊銷牌照為何;及

    (三)有否檢討實施上述附加條件的成效;若有,詳情為何;會否考慮盡快將該等附加條件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其他種類的寵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7. 李華明議員問:


政府早前表示將增加土地及住宅單位的供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截至2010年5月31日:

    (i)有多少個已落成樓宇但仍未售出的私人住宅單位,並按該等樓宇的地段編號列出樓宇的名稱,落成年份,住宅單位總數,在仍未售出的單位當中,分別有多少個已推出及仍未推出發售,預計後者何時推出發售,以及有否設定推出發售的限期;

    (ii)有多少個建築中但仍未以預售方式售出的私人住宅單位,並按地段編號列出該地段的住宅單位的總數,在仍未以預售方式售出的單位當中,分別有多少個已推出及仍未推出預售,預計後者將何時推出預售,有多少個已獲批預售樓花同意書,以及有否設定推出預售的限期(附註列明哪些屬無須更改地契的私人住宅重建項目的住宅單位);

    (iii)有多少個已批出土地但仍未動工(俗稱"熟地")的住宅項目,並按地段編號列出土地面積、可建樓面面積、預計建成住宅單位數目,以及預計最快動工及落成日期;

    (iv)有多少幅潛在可供應的住宅土地(俗稱"生地"),並按地段編號列出土地面積、預計可建樓面面積、預計住宅單位數目,以及預計最快可批出土地的日期;及

    (v)有多少個無須更改地契但仍未動工的私人住宅重建項目,並按地段編號列出土地面積、預計可建樓面面積、預計住宅單位數目,以及預計最快動工及落成的日期;

    (二)本年度及未來4個年度,分別將有多少個私人住宅項目施工及涉及的單位數目為何;有多少幅用作發展私人住宅項目的"生地"可批出及有多少個無須更改地契的私人住宅重建項目可批出,可提供的可建樓面面積及住宅單位為何;及

    (三)過去5年,政府從香港房屋委員會收回多少幅土地,並按地段編號列出土地面積、預計可建樓面面積、預計用途(如屬住宅用途,預計可建住宅單位數目),以及預計最快可批出土地的日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鄭家富議員問:


最近,有維護動物權益人士刊登聯合聲明,促請政府立即推行國際公認為人道和有效的"捕捉、絕育、放回"計劃,以取締現時採取的殺戮方式去控制被遺棄動物的數量。政府在本年1月20日答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提及,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在2007年聯同倡議的團體就狗隻'捕捉、絕育、放回'推出試驗計劃諮詢各區議會。在18區當中,原則上支持在區內實行計劃的區議會有9個"。然而,據悉,至今仍未有任何一個區議會推行該計劃。此外,政府亦指出,美國一項研究顯示,人道毀滅比起"捕捉、絕育、放回"對於控制流浪貓隻的數目成效更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至今未能推行上述的試驗計劃的原因為何,當中存在哪些技術困難;

    (二)漁護署有否計劃再聯同倡議的團體游說反對的區議會推行該試驗計劃;若有計劃,時間表為何;若沒有計劃,原因為何;及

    (三)除了上述美國的研究外,政府有否參閱其他說明"捕捉、絕育、放回"有效果的研究;若有,該等研究的結果為何;若否,政府有否評估只引用一項研究的結論,在制訂政策時,會否造成偏頗的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9. 潘佩璆議員問:


較早前,一名行動不便的長者告訴本人,他不合資格使用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提供的非緊急救護車運載服務,故此,每次當他需要前往診所的時候,惟有使用由香港復康會提供的易達巴士服務。該名長者指出,過去幾個月,由於未能預約接送服務,他有兩次需要延期覆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為行動不便的病人提供甚麼交通服務;

    (二)是否知悉病人須符合甚麼條件才能使用非緊急救護車運載服務,以及該等條件的詳情為何;

    (三)現時有哪些政府部門、公營機構或組織為病人提供非緊急救護車運載服務;是否知悉提供該等服務的車輛數目,當中專門接載醫管局病人及其陪同照顧者前往公立醫院及診所的車輛數目為何;

    (四)是否知悉過去3年,有多少人曾使用非緊急救護車運載服務及易達巴士服務;

    (五)是否知悉過去3年,醫管局病人因缺乏車輛執行運送服務而需更改覆診日期或取消覆診預約的統計數字;如果沒有該等數字,醫管局會否計劃收集有關數據;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當局會否增加非緊急救護車運載服務及易達巴士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劉健儀議員問:


有不少將軍澳區居民向本人表示,新界東南堆填區自啟用以來所產生的環境問題,長期對他們造成滋擾。最近規劃署向西貢區議會提交文件,擬議進一步擴展新界東南堆填區的面積,包括將清水灣郊野公園內約5公頃的土地及將軍澳第137區用地內約15.6公頃的土地劃作堆填區擴展用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新界東南堆填區啟用以來,當局接獲涉及該堆填區的投訴數目,並按投訴類別列出分項數字;當局如何跟進該等投訴;

    (二)鑒於近日有報道指出,新界東南堆填區擬擴展計劃預計將加劇現有對區內居民的負面影響,包括環境(氣味和景觀)、交通及鄰近居民健康等,亦會影響將軍澳對岸的柴灣區,而當局於2008年10月向本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中表示,會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技術備忘錄訂明的避免、抑減及彌償原則,就新界東南堆填區擬擴展計劃採取多種緩解措施,有否評估該等緩解措施能否解決上述對區內居民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當局有否其他緩解措施;若有,詳情為何;

    (三)現時經將軍澳區進出新界東南堆填區的垃圾收集車及運載建築廢物車輛的每日平均架次,以及預計在該堆填區擴展後該兩類車輛的車流變化分別為何;當局有何措施以紓緩該等車輛在將軍澳區內造成的交通影響及臭味滋擾;

    (四)當局會否計劃規定須採用壓縮式密閉類型的垃圾收集車進出新界東南堆填區,以免廢物在運送期間濺出及發出臭味;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新界東南堆填區擬擴展計劃將包括15.6公頃的將軍澳第137區工業用地,該用地的原先計劃用途為何;堆填區擴展計劃會否影響第137區其他工業用地的發展潛力,以致減少區內居民原區就業的機會;

    (六)鑒於有報道指出,新界東南堆填區在擴展後,當局計劃把垃圾產生的沼氣供給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煤氣公司")轉化為煤氣使用,當局會否要求煤氣公司減收將軍澳區居民的煤氣費用,以補償區內居民長期飽受堆填區引起的環境問題的滋擾;及

    (七)鑒於新界東南堆填區在擴展後的可用期將延至 2019年,當局有否計劃再進一步擴展堆填區範圍,以期再順延堆填區的可用年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追加撥款(2009-2010年度)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追加撥款(2009-2010年度)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IV. 議案

  1. 就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提出的議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2004年4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 第三條的解釋》,及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本會現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載於附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


    一、二○一二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專業界

    30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代表、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300人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二、不少於一百五十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出席的其他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2. 就修改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提出的議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2004年4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 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及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本會現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載於附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草案)》。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草案)》


    二○一二年第五屆立法會共70名議員,其組成如下: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

    35人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

    35人
    出席的其他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V.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0年5月2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0年大老山隧道條例(修訂附表)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67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0年7月14日的會議。

  2.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0年6月23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4/09-10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逃犯(南非)令》
    (2010年第43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3. 立法規定'標準工時'

    梁家騮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香港整體而言已是富裕及文明社會,但部分僱員仍需長時間工作,影響個人健康及家庭生活,衍生不少社會問題,本會促請政府以公平、有彈性、兼顧營商環境及香港競爭力的原則,立法制定'標準工時'。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鑒於",並以"理想的生活模式應該是能夠平均分配工作、休息及活動時間,使人在各方面得以平衡發展;然而儘管今時今日"代替;在"社會問題"之後加上";就此";在"立法制定"之後加上"每周";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44小時及超時工作薪酬不少於平時薪酬的1.25倍,部分行業的僱員因應工作的特殊性可獲豁免,以保障僱員權益;與此同時,政府亦應積極落實與制定'標準工時'目的息息相關的家庭友善政策,以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

    (ii)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鑒於",並以"儘管"代替;在"文明社會,但"之後刪除"部分",並以"不少"代替;在"長時間工作,"之後加上"甚至無償超時工作,這不單對僱員不公平,同時也";在"社會問題"之後加上";就此";在"彈性、"之後刪除"兼顧營商環境及香港競爭力",並以"保障僱員權益及有利香港經濟發展"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當中包括:(一) 每天工作8小時,或每周工作44小時;(二) 每連續工作6小時,必須給予僱員30分鐘休息時間;(三) 超時工作必須給予經濟補償;(四) 嚴格執行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的規定,避免僱主要求僱員以該些假期來彌補超時工作;及(五) 修訂《僱傭條例》,將星期日以外的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法定假日,從而制定劃一的工時計算準則"。

    (iii)李鳳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香港"之後刪除"整體而言已是富裕及文明社會,但",並以"是經濟已發展地區,但大"代替;在"政府"之後刪除"以公平、有彈性、兼顧營商環境及香港競爭力",並以"根據以人為本"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確保僱員能在工作與休息之間取得平衡"。

    (iv)梁國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為每星期不多於44小時,超時工作必須得到僱員同意,並按比例增加超時工作的時薪,另規定每 8小時工作須至少有一小時休息時間"。

    (v)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包括'超時工作津貼',以及'每日最低休息時間' "。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協助中小企業持續發展

    林大輝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歐美經濟疲弱,失業率高企,外圍經濟存在不少隱憂和不明朗因素,本港經濟未能全面復蘇,加上市場競爭劇烈、成本上漲等因素,本港中小企業在經營本地、內地或海外市場的生意,都面對越來越困難的經營環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制訂全面改善營商環境的策略和措施,協助中小企業減低成本開支、融資,持續發展本土、出口及中國內銷市場、升級轉型、產品開發、發展品牌,人才培訓等各方面,促進本港經濟持續發展和增加社會就業機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鑒於",並以"金融海嘯令"代替;在"融資"之後加上"、推動綠色生產、調撥資源發展新興市場";在"產品開發"之後加上"及研發";及在"各方面,"之後加上"以及利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粵港合作框架協議',"。

    (ii)方剛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鑒於",並以"雖然香港經濟在內地強勁經濟的拉動下,已從金融海嘯衝擊下逐步復蘇,但歐洲近日發生主權債務危機,令"代替;在"措施,"之後加上"包括:(一) 以簡化和寬鬆的稅務政策,";在"融資"之後刪除",",並以";(二) 採取有效措施拉動本土內需市場,"代替;在"出口"之前刪除"本土、";在"內銷市場、"之後加上"積極協助中小企業";在"發展品牌"之後刪除",",並以";(三) 就中小企業對科研、創新設計、新市場開拓、因擴展業務而提供額外就業機會等有助企業持續發展的投資、投入,提供稅項寬減或回贈等可提高積極性的誘因;(四) 制訂新政策時,全面諮詢中小企業意見和盡量減少對中小企業構成衝擊,或提供資源協助受影響之企業;及(五) 進一步完善"代替;及在"人才培訓"之後加上"計劃,以提升人力資源的質素"。

    (iii)陳偉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成本上漲"之後加上"、政府高地價政策及政府政策向大財團傾斜";在"等因素,"之後加上"以及政府向領匯出售公屋商場,令公屋商場在領匯管理下被瘋狂加租,";及在"措施,"之後加上"放棄高地價政策、盡早落實公平競爭法及回購領匯股份,"。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