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9/10-3

立法会

议程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法律公告编号
1.《进出口(电子货物资料)规例》188/2009
2.《2009年应课稅品条例(修订附表1A及1B)公告》189/2009
3.《2009年进出口条例(修订附表2及3)公告》190/2009
4.《2009年储备商品条例(修订附表1及2)公告》191/2009

其他文件

1.第7号-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2008-2009年报
(由财政司司长提交)

2.第8号-职业安全健康局2008/2009年报
(由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提交)

3.第9号-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2008-09周年报告
(由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提交)

4.第10号-鱼类统营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
(截至2009年3月31日止年度)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提交)

5.第11号-蔬菜统营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
(截至2009年3月31日止年度)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提交)

6.第12号-海鱼奖学基金受托人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
(截至2009年3月31日止年度)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提交)

7.第13号-农产品奖学基金受托人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
(截至2009年3月31日止年度)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提交)

8.第14号-香港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2008-09年报
(由发展局局长提交)

9.第15号-消费者委员会2008-09年报
(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交)

10.第16号-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2008-2009年度受托人报告书
(由环境局局长提交)

11.第17号-公司注册处营运基金2008-09年报
(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提交)

12.第18号-西九文化区管理局08/09周年报告
(由财政司司长提交)

13.第19号-回应2009年5月和7月政府帐目委员会第五十一A号和第五十二号报告书的政府覆文
(由政务司司长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4.《2009年村代表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提交)

II. 质询

1. 汤家骅议员问:


香港人口老化,对灵灰安置所的需求越来越大。据报,本港现时每年约有4万人离世,而百分之九十的遗体是以火葬形式处理。根据当局于2007年向本会提供的资料,公众灵灰龛供不应求,而政府于未来10年只可增加57 000个灵灰龛,数目远远未能应付需求,市民遂转向私营灵灰安置所。报道亦指出,由于现时政府对私营灵灰安置所欠缺规管,以致问题丛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如何评估未来10年灵灰龛的供求情况,包括估计的死亡人数、政府可提供多少个新灵灰龛,以及私人市场可提供多少个新灵灰龛;政府有何计划应付灵灰龛不足的情况;

    (二)根据现时的规划标准及土地契约,私营灵灰安置所可于哪些土地上兴建;政府依据甚么准则审批兴建灵灰安置所的规划申请,以及就灵灰安置所的兴建作出甚么规限;及

    (三)政府会否考虑制订全面的政策及修订法例,就灵灰安置所的拨地、兴建、规划、管理及收费等方面作全面规管,使这些设施在合适的地段兴建,同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发展局局长

2. 冯检基议员问:

金融海啸发生至今已有一年多,欧美的经济体较早前已提出多项金融改革建议(包括改革监管架构,以及规管衍生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高层的薪酬),以防金融危机再次发生,而部分建议更已经落实。反观香港的情况,除了当局就金融产品销售方式和程序等提出些微改变,以及最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提出咨询文件,就完善监管金融产品的销售方面作出建议外,当局在整体金融系统以至成立具权力的保障投资者机制等方面,均尚未提出任何具体的改革方向和建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对于整体金融监管架构的改革,当局有否任何研究中的建议(例如成立单一监管机构或采用"双峰"监管模式,以及增设独立金融申诉专员,或只考虑在现行制度上作修补);若有,建议的具体范畴、內容和咨询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金融海啸的起因之一是欧美金融机构的高层为追求高回报和强劲业绩增长,制造出大量复杂和高风险的衍生产品,导致风险不断膨胀和扩散,较早前在美国举行的G20峰会因此达成规管金融机构高层薪酬结构的协议,当局会如何在港落实该协议,包括会否以立法方式进行规管,并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若会,具体的做法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考虑为场外的衍生金融产品建立中央清算和交易平台,以加强对该等产品的监管和增加它们的透明度;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3. 刘健仪议员问:


政府自2007年4月起推出一项约32亿元的资助计划,鼓励欧盟前期及欧盟I期柴油商业车辆的车主把旧车更換为较环保的欧盟IV期车辆,有关计划将于明年3月底结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至今已按该计划更換的商业柴油车辆的数目及百分比,以及涉及的资助总额;

    (二)有否研究资助计划的申请数目一直偏低的原因;除了业界所反映欧盟IV期车辆存在著技术问题外,是否还有其他原因;政府会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协助业界尽量在资助计划结束前提交申请;及

    (三)会否考虑下列措施,包括延长资助计划的申请期限,并提高其资助额、提供其他支援、放宽资助计划的要求以包括车龄较低的车辆,以及在资助计划完结后把余款转为免息或低息贷款,继续协助业界更換较环保的车辆,以尽量发挥资助计划的作用?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局局长

4. 林健锋议员问:


最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发出"建议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咨询文件",就雷曼兄弟"迷你债券"事件所暴露的一连串有关对投资产品的监管及销售手法的问题,提出一系列改善建议,其中包括引入冷靜期,容许投资者在发出交易指令或取得投资产品后,可以在指定时间內取消交易指令或撤销投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投资者最终决定取消交易时,投资产品在冷靜期內价格的差额应该由谁来承担,以及若由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包括银行)承担全部差额,会否对有关行业的运作构成损害;

    (二)当局可否以临时合约的形式执行上述建议,待冷靜期过后,并经投资者确认交易后才对产品进行定价;及

    (三)当局有否研究就不同投资产品引入冷靜期的可行性;对于一些价格可以在短期內"大上大落"的产品,冷靜期的设定会否令"炒家"有机可乘,而扰乱了金融市场的良好运作?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5. 陈伟业议员问:


据报,民政事务局局长(下称"局长")于2009年年初与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的高层人员谈话时发表的言论,涉嫌令该会受到压力而将其驻大澳的社工调职,并导致其中一名社工辞职失去工作;市民极为关注该事件,并忧虑政府正透过政治干预专业行业的运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就政府沒有作出独立调查便声称局长沒有政治干预社工专业,政府有否包庇及护短,以及政府会否重新考虑展开独立调查;若有这情况及会展开调查,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有报道指局长沒有进行调查便就有关社工的做法及对社区的影响作出评论及提供意见,政府有沒有评估局长有否行为失当;若评估结果为有,会否要求局长引咎辞职及向当事人作出赔偿;及

    (三)政府如何纠正及改善政府高层官员类似的政治行为,以及如何确保政府高层官员(尤其是司局长级官员)不会透过政治干预专业行业的工作?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政务司司长

6. 梁君彦议员问:


关于协助在內地经营业务的港商,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沒有统计过去3年,內地港商向香港特区政府驻內地的办事处、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及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求助的个案数字;如有,按涉及的课题(包括"避免双重征稅")列出该等个案的分类数字;

    (二)政府就第(一)项中涉及"避免双重征稅安排"个案中的內地港商提供了甚么支援服务;及

    (三)鉴于根据国家稅务总局在本年7月2日下发的一份题为《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內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稅情况的函》的文件,派遣非內地居民(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到內地提供服务或在內地子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境外企业,可能会被视为"常设机构",因而须缴付营业稅和企业所得稅,政府有沒有接到港商求助或查询的有关个案、主动向內地当局了解该文件的內容和执法的详情,以及评估有关安排对港资企业的影响?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7. 王国兴议员问:

近日,有报道指运输署藉刊登宪报更改某些道路/路段的车速限制后,沒有同步更新有关的车速限制交通标志;由于执法困难,警方曾表示会暂停在有关道路/路段检控超速驾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运输署共多少次沒有在刊宪更改车速限制后同步更新有关的交通标志;该等道路/路段的名称,以及不同步更新交通标志的原因;

    (二)有否了解上述的车速限制不一致的情况,对警方检控超速驾驶的工作构成的困难;列出过去3年警方就车速限制不一致的个案继续或暂停执法,以及每条有关道路/路段暂停执法多久的分项数字;警方有否向运输署反映在该等道路/路段执法的困难;如果有,回覆为何;如果沒有,原因为何;及

    (三)运输署将采取甚么措施,以解决上述问题,以及何时落实有关的措施?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8. 陈克勤议员问:


根据政府统计处公布的数字,扣除出口往中国內地的电力后,本港的用电量由2000年的约130 675兆焦耳,增加至2008年的147 345兆焦耳,升幅约为13%。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本港的用电量在过去数年持续上升的原因;

    (二)预计未来5年,本港的用电量是多少,以及有关预计基于甚么考虑因素作出;

    (三)将会推出甚么具体措施,分别鼓励住宅用戶和商业机构减少用电;及

    (四)鉴于有政党和环保团体建议推行"碳积分"计划,让市民节省的用电量可转化为分数,用以換取政府回赠款项或缴付政府收费,当局有否进行有关的研究;有否与两间电力公司商讨该计划的可行性;若有,详情是怎么;若沒有,原因是甚么?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局局长

*9. 谢伟俊议员问:


现时,旅行代理商在发售机票时,须代航空公司收取燃油附加费和飞机乘客离境稅,但航空公司却沒有向旅行代理商支付相关的佣金或行政费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民航处审批航空公司提出调整燃油附加费的申请时,会否规定航空公司必须承担旅行代理商在发售机票时代收燃油附加费所招致的开支;如会,何时可落实有关措施;如否,理据为何;及

    (二)政府会否直接向旅行代理商支付代收飞机乘客离境稅所招致的开支,或采取适当措施使有关航空公司支付该等开支;如会,何时可落实有关措施;如否,理据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0. 张学明议员问:


关于水务署处理食水管及咸水管爆裂事故,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水管爆裂事故共引致多少立方米的食水流失,流失食水按单位成本计算的价值,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损失;

    (二)过去3年,水务署每年接获水管爆裂报告的数目及事发地区的分布;及

    (三)鉴于本年9月于西营盘东边街发生地底食水管及咸水管爆裂事故,而水务署维修人员在接报后需要 1小时5分钟的时间方截断已爆裂喉管的水源,水务署现时处理水管爆裂事故的通报机制的详情,以及有关的维修人员平均需时多久才截断已爆裂喉管的水源?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发展局局长

*11. 叶刘淑仪议员问:


现时,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辖下康乐场地设施的收费仍沿用两个前市政局所订定的收费。由于当时两局采用不同的收费政策,因此市区与新界有部分设施的收费出现差异。整体上,除了网球场、羽毛球场、标准草地足球场及游泳池在市区的繁忙时间收费较新界区为廉宜外,市区的主要康体设施收费一般都高于新界区同类设施。政府分别在2005年11月23日及2008年4月30日回覆本会议员的书面质询时,曾表示会研究划一有关收费的可行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划一收费的可行性研究的进度;如该研究已完成,结果为何;以及会否划一收费;如会,时间表为何;如不会,原因为何;及

    (二)鉴于体育委员会辖下的社区体育事务委员会最近发表了"普及体育研究-香港市民参与体能活动模式"的研究报告,而康文署建议的其中一项回应措施是鼓励市民积极参与体育及体能活动,政府厘定划一后的收费水平时,会否以现时较低的收费为准,以鼓励市民参与运动?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12. 李华明议员问:


根据当局向本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输港蔬菜必须来自注册供港菜场,而每一批输港的內地蔬菜亦必须附有內地当局发出的"供港澳蔬菜农药使用报告单"和"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管卡",以及在包装上(例如箩、箱)挂上列出蔬菜来源的标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有一些从內地进口的蔬菜的标签只列出收购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号,而沒有提供菜场的资料,当局如何确保这些蔬菜源自注册供港菜场;及

    (二)会否与內地当局商讨如何堵塞上述漏洞,防止收购加工企业将非注册供港菜场的蔬菜输入本港?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3. 张国柱议员问:


政府将社区精神健康连网、社区精神健康照顾服务和社区精神健康协作计划三类社区精神康复服务的资源整合,成为社区精神健康综合服务,并于上个财政年度在天水围成立全港第一间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综合社区中心")。社福界认为这项一站式的服务可以向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亦可善用资源,因此期望政府将来会整合资源,在全港各区成立综合社区中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在其他地区设立综合社区中心的时间表;若有,将会在哪些地区及于何时设立;及

    (二)会否增加综合社区中心的医疗专业人员(例如精神科护士及职业治疗师等)的数目?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14. 梁国雄议员问:


根据《律师(专业弥偿)规则》(第159章,附属法例M),就公众针对被颁令破产的律师的疏忽引致的损失所提申索,由香港律师弥偿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及管理的基金("弥偿基金")只会就该等申索而引致的损失向破产律师提供弥偿,而不会直接向申索人作出弥偿。故此,申索人只可追讨破产律师。当破产律师无法向申索人作出赔偿时,若申索人要追讨弥偿基金便要视乎《第三者(向保险人索偿权利)条例》(第273章)第2条是否适用。然而,法院曾在1994年的一宗案例裁定,弥偿基金所提供的专业弥偿并非"保险合约",故此申索人不能援引该条例追讨弥偿基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保障市民大众的利益是否成立弥偿基金的主要目的;及

    (二)弥偿基金在上述个案的角色是甚么,以及政府有何措施保障该等申索人的利益?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律政司司长

*15. 陈健波议员问:


环境保护署的资料显示,2007年本港送到堆填区弃置的玻璃废料超过13万公吨,而且有增加的趋势。有环保团体指出,当局认为玻璃回收后的出路有限和价值偏低,因此不支持民间的自发玻璃樽回收计划。目前玻璃樽回收率极低,市民弃置的玻璃樽绝大部分被迫要用堆填方式处理,耗用日渐减少的堆填区空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有沒有计划制订玻璃废料回收政策;若沒有,原因为何;

    (二)政府会否考虑推行减少使用玻璃樽的政策(例如玻璃樽生产者责任计划);

    (三)政府会否推广使用玻璃樽及建筑废料制造的环保砖,以增加玻璃樽的回收;及

    (四)对于已实施接近一年的酒店业玻璃樽回收计划,当局有否评估其成效;若有,结果为何;以及会否进一步推广该计划?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局局长

*16. 林大辉议员问:


《1986年稅务(修订)条例》在《稅务条例》(第112章)中加入第39E条。该条文旨在限制透过售后租回和杠杆租赁安排而造成稅项递延或避稅的机会,如机械或工业装置的拥有人进行有关安排,将不得就提供该机械或工业装置所招致的资本开支,获给予初期免稅额及每年免稅额("折旧免稅额")。前立法局在1986年审议通过该条文时,政府曾声明该条文旨在打击有关的避稅行为,并且特别声明只是针对售后租回和杠杆租赁两种租赁安排,同时保证不会影响一般租赁交易和正常的商业交易。稅务局局长在法案通过后即发出《稅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5号》,当中清楚指出指引只适用于售后租回和杠杆租赁两种租赁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业界人士认为原来的第15号指引已清楚反映第39E条的立法原意,而在执行有关法例时并沒有出现问题,政府却在2006年1月修订执行该条例的指引,原因为何;

    (二)鉴于政府于1986年向前立法局保证,稅务局局长就第39E条发出的部门指引会反映法例字面意义及立法精神,政府在2006年修订有关指引时有否落实这项保证;若有,新的指引如何反映法例的立法精神;若否,原因为何;

    (三)既然上述条文的立法原意是打击避稅行为,并特别声明只是针对售后租回和杠杆租赁两种租赁安排,为何本港企业即使沒有上述避稅行为或意图,也绝对沒有涉及上述租赁安排,只是按一般商业安排(例如进料加工安排),将机械及工业装置让內地厂房(或其外判生产企业)使用,以生产商品供本港企业销售,而且本港企业的全部利润均会在香港课稅,却一样不获给予折旧免稅额;

    (四)鉴于政府于1986年向前立法局保证该条文不会影响一般租赁交易和正常的商业交易,现时有关保证是否仍然有效;若是,如何确保此保证获遵守;若否,原因为何;

    (五)有否评估执行新指引对正常经济活动的实际影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六)在执行新指引时,有否考虑现时工业北移及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融合的情况;若有,详情如何;若否,原因为何;

    (七)有否考虑新指引使港商不能配合內地要求企业升级转型的政策,以及严重打击制造业的生产力和竞爭力;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八)有否计划检讨上述的指引及相关的法例;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7. 梁家骝议员问:


政府在回答本人于2009年4月22日本会会议上提出的质询时表示,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在2007-2008年度就与工作有关的受伤所提供的服务的总成本为2亿1,600万元,但沒有显示医管局医生出任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成员的机会成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5年,每年医管局医生出任上述委员会成员的机会成本;

    (二)有沒有计划改由雇主为雇员购买的劳工保险承担上述两项服务成本;及

    (三)鉴于《肺尘埃沉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第360章)及《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规定,对于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患上职业病的雇员的医疗费,雇主须支付的款项上限为每日280元,而该金额往往不足以支付治疗该等雇员所需的费用(例如用于治疗间皮瘤并须由病人自费的主要药物每针便需要一万元),政府有沒有计划提高该上限,以期该等雇员转到私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和康复服务,从而减轻公营医疗服务的负担?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8. 李国麟议员问:


听力学家专责为有听力障碍或眩晕的病患者提供检查、治疗及复康服务。然而,据闻有机构容许其他专职医疗人员甚至非医疗专业的人士提供有关服务,因而直接影响服务的质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是否有指引或准则,用以厘定哪些服务必须由听力学家专责提供;

    (二)过去5年,当局有否收到关于有人冒充听力学家提供听力服务的投诉;如有,详情为何;

    (三)当局有否制度监管听力服务;如有,详情为何;如沒有,原因为何;

    (四)过去5年,本港有多少名听力学家提供有关服务;当局有否评估未来5年本港的听力学家的人手供应;如有,情况为何;如沒有,原因为何;及

    (五)政府有否考虑扩大长者医疗券的适用范围,以涵盖听力服务(例如听力测试);如有,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沒有,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9. 陈淑庄议员问: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把粵剧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广东省政府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已就粵剧的保育及承传提出不同的政策。关于粵剧在香港的发展及承传,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有关政府必须就被列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的保育及承传提出具体的配套政策,香港特区政府有沒有按该规定就粵剧的承传、保育和发展制订具体的政策建议及计划;若有,详情是甚么;若沒有,政府将在甚么时候制订及推出有关措施;

    (二)除油麻地戏曲活动中心、正进行扩建的红磡高山剧场及西九龙文化区內的戏曲中心外,政府有否计划在港岛区设立供粵剧演出的永久专用场地;若有,详情是甚么;若沒有,原因是甚么;

    (三)鉴于內地有关当局已订立保育地方传统戏曲的专门法例,政府会否仿效內地的做法,以保育粵剧或其他传统戏曲;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四)香港特区政府与广东省及澳门特区政府就粵剧的保育及承传制订的最新合作计划的详情是甚么;

    (五)政府有沒有就现时对粵剧发展的财政资助机制进行检讨,并按需要增加该等资助款额;若有,有关检讨的详情和结果是甚么;若沒有,政府会否于短期內进行有关检讨;若不会,原因是甚么;及

    (六)现时政府有沒有新的具体计划,在学校进行粵剧的推广和培训工作,让更多年轻人接触及认识粵剧;若有,详情是甚么;若沒有,原因是甚么?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20. 张文光议员问:


以往,未获派中六学位的中五毕业生有机会重读中五,并于翌年重考香港中学会考("会考")和报读中六。最后一届的会考将于2010年举行,考生如未能取得理想成绩,只能在2011年以自修生身份重考为他们而设的会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5年,每年会考重读生的人数,以及当中获派中六学位的人数及百分比;

    (二)未获派2010-2011学年中六学位的应届中五毕业生,

    (i)将有甚么升学出路,这些出路和以前的有甚么不同;

    (ii)是否有机会在官立及资助中学重读中五并以学校考生身份报考2011年的会考;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他们损失这个选择和权利的原因为何;

    (iii)是否有机会在私立学校重读日间或夜间中五,并以自修生身份应考2011年的会考;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iv)可否选择转读新高中学制下的中四;若可,当局如何确保学校有足够学位让他们就读;及

    (v)可否选择转读新高中学制下的中五;若可,当局如何确保学校有足够学位及合适科目让他们就读;及

    (三)鉴于2011年将不会提供现行学制的中六学位,在2011年重考会考并考获14分或以上成绩的考生有何升学途径以衔接本地大学;当局如何评估他们要求升读官立及资助学校的需求,并作出适切的处理?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教育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法案

首读

《2009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

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2009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二读 (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009年村代表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民政事务局局长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09年10月15日
随立法会CB(3) 45/09-10号文件发出)

IV. 议案

1.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动议议案


(该项议案已于2009年10月15日
随立法会CB(3) 47/09-10号文件发出)

2.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批准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于2009年9月30日订立的 -

(a)《2009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3号)规例》;及

(b)《2009年毒药表(修订)(第3号)规例》。

(该两项规例已于2009年10月6日
随立法会CB(3) 10/09-10号文件发出)

3.根据《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环境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批准环境局局长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的《2009年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修订附表1)令》。

(该令已于2009年10月6日
随立法会CB(3) 11/09-10号文件发出)

V. 议员议案

  1. 正视残疾人士的交通需要

    梁耀忠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在过去数年曾多次通过要求为残疾人士改善交通设施及提供交通票价优惠的议案,但政府当局、部分法定交通机构及其他公共交通机构至今仍沒有予以全面正视及执行;本会强烈要求政府当局及各公共交通机构立即全面回应并落实本会过往通过的有关议案和本会去届研究残疾人士的交通需要及为他们提供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的事宜小组委员会报告的建议,当中包括政府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为有效协助残疾人士融入社会,采取立法、行政及财政措施,促使各主要公共交通机构提供残疾人士票价优惠;

    (二)在短期內为所有残疾人士引入公共交通工具票价半费优惠提出具体方案和实施时间表,协助残疾人士融入社会,改善生活;

    (三)增拨资源,全面改善复康巴士服务,尤其应加强向住在偏远地区和新市镇的残疾人士提供复康巴士服务;及

    (四)加强咨询残疾人士的意见,全面实践'无障碍运输'的理念,并严格监管公共交通机构提供无障碍设施,让更多残疾人士可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融入社会。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王国兴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在过去数年"之前加上"鉴于";在"执行"之后加上",其症结在于政府沒有明确的残疾人士票价优惠政策和推行改善的决心";在"本会强烈要求政府当局"之后删除"及",并以"率先带头落实并推动"代替;在"建议"之后删除",当中包括",并以";此外,"代替;在"政府须采取以下"之后删除"措施",并以"具体措施,以更全面解决残疾人士的交通需要,使他们能融入社会"代替;在":"之后加上"(一) 带头制订残疾人士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政策;(二) 带头起表率示范作用,尽快落实港铁早前公布将会为残疾人士提供的票价优惠;";删除原有的"(一)",并以"(三)"代替;删除原有的"(二)",并以"(四)"代替;删除原有的"(三)",并以"(五)"代替;在"提供复康巴士服务;"之后删除"及",并以"(六) 要求港铁尽快在全线月台加装幕门和自动伸缩月台踏板等设施,以加强月台安全,减少失明人士堕轨的危险;(七) 研究资助有需要的残疾人士购买电动轮椅,以方便他们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八) 要求运输署研究豁免残疾人士购买1 500立方厘米以上汽缸容量私家车的牌费,以方便他们运载较大及较重型的电动轮椅和协助器具、为残疾人士提供额外的车用燃油免稅额、补助残疾驾驶者使用私人营运的隧道,并为他们提供泊车位,避免残疾人士支付高昂的交通费;及"代替;及删除原有的"(四)",并以"(九)"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员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2. 捍卫新闻自由

    刘慧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有香港新闻工作者在新疆采访时遭执法人员殴打、戴上手扣及扣留,更被当地新闻办诬蔑为煽动闹事及违规采访;亦有香港新闻工作者在四川采访时被执法人员指称怀疑藏毒,被阻止外出;以上事件严重损害采访自由及公众知情权,破坏新闻自由的核心价值,本会对此予以谴责,并促请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正向內地当局反映,要求內地执法人员尊重公民权利和新闻自由,不得非法扣留、拘捕或殴打新闻工作者,并要求內地当局严厉惩处违法者,保证同类事件不会再发生;

    (二)就內地当局对以上事件调查不公及诬蔑新闻工作者,要求內地当局作出澄清和道歉,及重新作出公正调查,向公众交代调查结果;及

    (三)向传媒机构查询新闻工作者在內地采访时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尽力提供协助;

    本会亦促请传媒机构采取以下措施,以保障新闻工作者在內地采访时的安全:

    (一)为新闻工作者提供训练,加强他们对內地法律的认识,提升他们处理严重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指派较资深的新闻工作者负责较敏感或危险的采访工作;及

    (三)检讨新闻工作者的薪酬、保险及工作时间,维护他们的人身安全,避免新闻工作者流失和吸引人才加入新闻工作。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宜弘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有香港新闻工作者在新疆"之前加上"根据传媒报道,近日";在"新闻办"之后删除"诬蔑",并以"指"代替;在"外出;以上事件"之后删除"严重损害",并以"妨碍"代替;在"知情权,"之后删除"破坏",并以"及影响到"代替;在"本会对此"之后删除"予以谴责",并以"表示非常关注"代替;在"(一)"之后删除"严正";在"反映"之后删除",要求內地",并以"香港新闻界的关注,期望內地当局确保內地"代替;在"自由,不"之后删除"得",并以"会"代替;在"新闻工作者,并"之后删除"要求內地当局",并以"会"代替;在"违法者,"之后删除"保证同类事件不会再",并以"以防止这类事件"代替;在"就內地当局"之后删除"对以上事件调查不公及诬蔑新闻工作者",并以"在以上事件中对新闻工作者提出的严重指控"代替;在"当局作出"之后删除"澄清和道歉,及重新作出";及在"公正调查,"之后加上"并"。

    (ii)张文光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谴责,并"之后加上"对部分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拒绝联署向中央当局表达不满,深表遗憾;就此,本会"。

    (iii)刘健仪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道歉,及"之后加上"由中央人民政府"。

    (iv)汤家骅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结果;"之后删除"及";及在"协助;"之后加上"及(四) 向中央政府爭取承诺尊重新闻自由,撤销本港新闻工作者到內地采访要先申领记者证的规定;"。

    出席的政府官员: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