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9/10-6

立法会

议程

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法律公告编号
1.《2009年申诉专员条例(修订附表1)令》217/2009
2.《普查及统计(经济活动按年调查)令》218/2009
3.《2009年普查及统计(服务行业按季调查)(修订)令》219/2009
4.《2009年古物及古迹(历史建筑物的宣布)公告》220/2009
5.《2009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2)(第2号)公告》221/2009

其他文件

1.第25号-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年报08/09
(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交)

2.第26号-香港科技园公司
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年年报
(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交)

3.第27号-香港房屋委员会
2008/09年度年报
(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提交)

4.第28号-香港房屋委员会截至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财务报表
(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提交)

5.第29号-回应二零零九年香港申诉专员第二十一期年报的政府覆文
(由政务司司长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6.《2009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提交)

7.《燃油污染(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李华明议员提交)

II. 质询

1. 张国柱议员问:


为解决日趋严重的青少年吸毒问题,政府正推行禁毒政策,涵盖宣传和教育、戒毒治疗和康复服务、立法和执法、对外合作及研究多个范畴,五管齐下对抗毒祸。此外,政府于本年8月起在全港18区陆续推行反青少年吸毒社区计划,并在每区投放50万元作为计划的经费。现时各项有关禁毒的计划已分别展开,其中大埔区学校更率先参与政府推出的校园验毒试行计划(下称"验毒计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会否增拨资源投放在住宿戒毒服务,例如香港基督教服务处赛马会日出山庄、明爱黃耀南中心及基督教正生书院,以及帮助该书院解决搬迁的问题;

    (二)当局将采取甚么预防措施,以确保在验毒计划中,被验出曾吸毒的学生不会被有关学校标签;教育局会否训示相关学校,以确保该等学生不会被开除学籍;会有甚么界别的人士参加跨界别个案小组会议;以及当局会于何时检讨验毒计划的成效及会否制定新措施,以进一步打击毒品进入校园;及

    (三)鉴于不少社区团体为在反青少年吸毒社区计划下举行的活动筹募经费,现时已获批准的每项有关活动的名称、协办机构、政府拨款金额、从社区筹获的款额、活动对象及参加人数、內容及目标(按区议会分区表列);政府会否监管各项活动的推行,并检讨其成效?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民政事务局局长

2. 刘江华议员问:

据报,现时窃录及窃听器材不断推陈出新,此类器材更与一般物品手饰(例如手表、钢笔、眼镜及汽车电子锁匙扣等)的外形无异,市民只需以数百元便可随时在本港电子产品商场或互联网上购买有关产品。此外,报道亦指出,贩卖及使用这类窃录及窃听器材的泛滥程度越趋严重,这不单对个人私隐造成侵扰,更在日常生活上对市民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当局接获市民就个别人士或团体的窃录或窃听行为作出的投诉个案数目,以及进行该等行为的场所和使用的器材为何;

    (二)现时有否法例规管窃录及窃听器材的销售、管有及使用等的情况;若有,过去3年因违反相关法例而遭检控的个案数目;若否,会否制定法例,以进行监管;及

    (三)鉴于科技不断创新,窃录及窃听器材越见精细,市民的私隐容易在不知不觉间被侵扰,政府如何确保市民的个人私隐不会因科技发展而受到损害?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保安局局长

3. 张学明议员问:

据报,近日中国领导人倡议将足球运动的发展提升至反映中国体育文化软实力的层次。报道又指出,在本年10月21日于香港大球场举行的南华足球队对科威特球队的赛事中,出现近年少见的座位爆满空前盛况,反映本地市民并未放弃支持足球运动。就如何促进本地足球发展,与中国足球运动接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符合本港足球运动的改革与可持续发展的措施;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针对国家将足球运动提高至反映国家软实力的层次,香港特区政府有否相应措施作出配合;目前当局有否直接拨款支援球队的发展;如有,详情为何;如沒有,会否考虑拨款资助,以及长远来说,会否研究按足球队伍的表现订定分级资助额,以鼓励球队提升实力;及

    (三)在现行精英培训资助政策下甄选精英体育项目的可出可入机制的详情,以及足球运动要成为精英体育项目所需具备的条件?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4. 梁耀忠议员问:


政府当局于2008年7月2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回覆本人有关在囚人士要求接受中医治疗的质询时指出,假如在囚人士希望接受现有医疗服务以外的其他治疗,惩教署会咨询医生的意见,并就个别的情况作出考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2008年1月至今,有沒有在囚人士获准接受中医治疗;若有,有关的人数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二)鉴于有在囚人士反映,由于惩教署所咨询的医生大多为西医,故此所得意见往往是有关病人不需要中医治疗,当局会否就此作出检讨,并在有需要时咨询中医师的专业意见;若会检讨及咨询中医师,计划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5. 甘乃威议员问:


近年,社会十分关注发展商在兴建楼宇时获宽免总楼面面积,以及在销售楼宇时所提供的资料(包括楼宇面积、楼宇成交价及成交量)是否准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2001年当局实施各项楼宇总楼面面积宽免措施,至2008年年底,共有多少个私人住宅项目落成;每个项目的名称、属单幢楼或屋苑式项目、获宽免的总楼面面积(俗称"发水面积")(包括获豁免的总楼面面积、不计算的总楼面面积及额外总楼面面积)有多少、该面积分别占有关项目的总楼面面积及在有关地契中列明的总楼面面积的百分比,以及以项目落成当年的平均楼价计算,获宽免的总楼面面积约值多少;这8年內获宽免的总楼面面积共有多少,以及分别占所有有关楼宇总楼面面积及在所有有关地契中列明的总楼面面积的百分比为何;

    (二)第(一)项的获宽免的总楼面面积的分项数字(按土地来源,即私人协约卖地、勾地及由发展商自行整合地盘列出),以及该等面积对当局规划地区公共设施的影响;及

    (三)政府如何查核发展商有否发放虛假的成交资料,以唱高楼价及销售数量去制造市场畅旺气氛,以及如何确保市场有准确的资讯流通,以免误导公众,从而影响楼房需求?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发展局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6. 何秀兰议员问:

近年,香港特区政府与內地省市及澳门特区的政府共同编制不少区域性合作计划和协议(包括最近与深圳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推进前海港深现代服务业合作的意向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5年,香港特区政府与內地省市及澳门特区的政府共同编制的合作计划和协议的数目,并按政策范围(包括财经、商贸、环境、教育、福利、边境规划及基建等)分别列出已确定及已签署的合作计划和协议的分项数字,以及提供已确定的合作计划和协议的內容概要及完整文本;当局有否公开所有已签署的文件;若否,原因为何,以及表列未有公开的计划和协议的名称;

    (二)当局按甚么机制与內地省市政府酝酿及商议上述合作计划和协议,在该机制下成立的联席会议及其他相关工作会议的名称,以及当局在落实与內地地区的合作计划和协议前,有否咨询及如何咨询立法会、公众和业界;及

    (三)当落实上述的合作计划和协议时,当局有否研究如何处理两地法制的差异;当局有何机制确保香港特区的公众利益不会因境外发生的相关贪腐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及确保公帑被合理运用;当局如何杜绝该等在境外发生的相关贪腐行为?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7. 刘皇发议员问:


关于香港市民因指纹辨识问题,而未能以智能身份证使用旅客自助出入境检查系统("e-道")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多少智能身份证的持有人因指纹辨识问题而未能使用e-道办理出入境手续,以及该数目占智能身份证持有人总数的百分比;

    (二)上述人士透过传统的出入境柜台完成办理出入境手续的平均所需时间(包括轮候时间),较与使用e-道完成有关手续的人士的平均所需时间多出多少;及

    (三)当局有否考虑把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使用的面相识别门禁系统引进本港的e-道系统,使该等人士能使用e-道办理出入境手续?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8. 吴霭仪议员问:


近日有意见认为,陪审团制度是普通法一个优良传统,而区域法院就刑事案件可判处最长7年监禁刑期,可谓不轻,故理想的安排是在区域法院设立陪审团审理案件。该等意见又指出,过去由于法庭的法定语文为英语,能出任陪审员的市民人数只足够审理高等法院及终审法院的案件;然而,自从中文成为法庭的法定语文后,能出任陪审员的市民人数大大增加,因此应将陪审团制度扩展至区域法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考虑在区域法院实施陪审团制度;如会,工作计划为何;如不会,理由为何;

    (二)过去3年,在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中,需要组成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数目,以及所涉陪审员人数和有关的资源为何;及

    (三)有否评估在2008至2009年度,有多少宗在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交由法官与陪审团一同审理,以及在区域法院实施陪审团制度,预计需要增加出任陪审员的市民人数及所涉资源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律政司司长

*9. 刘慧卿议员问:


政府于本年8月19日与深圳市人民政府签署关于推进前海港深现代服务业合作的意向书("意向书"),希望透过参与深圳前海的发展,促进和提升香港服务业,长远推动本港经济发展。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在签署意向书前并无咨询立法会和公众的原因,以及何时会进行有关的咨询;

    (二)意向书的內容和香港特区政府所扮演的角色;

    (三)需否为参与深圳前海的发展投放公帑和进行相关的立法程序;及

    (四)香港可从参与前海的发展获得甚么利益,以及将会令本港的服务业面对甚么形式的竞爭?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10. 李国宝议员问:


(译文) 政府经济顾问曾在本年7月表示,一个面积为450平方呎的住宅单位的按揭供款当时只占家庭入息中位数的35%,而在1997年,有关比率则为90%。以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及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两段期间作为参考,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按月分别批给用家及投资者的新做物业按揭贷款总额为何;

    (二)按月批出的新做物业按揭贷款的按揭还款与入息比例为何;

    (三)是否知悉按月批出的新做物业按揭贷款中,平均首期款额与楼宇价值的比例为何;及

    (四)除上述参数外,政府在评估物业市场买家的负担能力时所考虑的因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1. 梁国雄议员问:


据报,较早前,本港又发生一宗涉及精神病患者的惨剧,一名患有精神病的男子在轻铁站用刀刺死其前妻。本年1月至今,已发生多宗同类惨剧,当局亦在每次事件后表示会加强精神健康服务。但有报道指出,香港的精神科医生,在未来5至10年仍会持续短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3年,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每年给予每间公立医院精神科的拨款额和其他资源,请按支出项目(包括医护人员和其他职员的薪金、药物及医疗设施等支出)详列拨款额的分项数字;

    (二)是否知悉,医管局有否限制每所医院提供的精神科药物的成本;若有,限制的详情;

    (三)是否知悉,按现时本港人口需要而计算的公立医院精神科內各专科(包括儿童及青少年精神科、老人精神科、社区精神科及法医精神科)所需的床位及医护人员的数目,以及该等数目与现有相关数目如何比较;

    (四)是否知悉,过去3年,第(三)项的各个精神科专科的出院病人的再入院比例;

    (五)是否知悉,过去3年,平均每名精神病患者出院后,获有关的医护人员跟进其个案的时数,以及平均每周获精神科社康护士跟进其个案的次数及时数;

    (六)是否知悉,过去3年,平均每名精神科社康护士需跟进的康复者数目;

    (七)前卫生福利及食物局于2006年8月成立的精神健康服务工作小组、其下的分组及专家小组成立至今分别召开了多少次会议、最新的成员名单、以及其成员的出席率;及

    (八)工作小组经超过3年的工作后,提出了甚么精神健康政策和具体建议,以及落实该等政策和建议所需的资源及时间表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2. 林大辉议员问:


国务院于本年5月7日发布《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支持力度,建设现代中药工业体系,并明确提出要在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坚持中西医并重。据报,在本年6月底举行的2009国际生物经济大会上,中国科技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发表报告,指在未来10年,中国将建构4千亿元的中医药产业。就本港中医药产业的发展,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抓紧机遇,为本港中医药产业制订长远的发展计划大纲,以配合国家中医药产业的发展,把握中国逐步实现中药现代化的契机;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将为中医药产业提供甚么形式的支援,以加速实现中医药现代化,或大幅度提高中医诊断与治疗水准,令更多人接受和采用中医技术;

    (三)如何鼓励和支援中医药业界定期为中医药产品进行测试,以监控品质;会否考虑就对中成药进行检测的有关开支提供相关的扣稅优惠;如否,原因为何;

    (四)如何加强中医人才培训;会否增加中医药学位和研究课程的学额,以及加强临床实习培训;

    (五)当局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7年签署关于中医药领域的合作协议的最新落实情况,并按中医药发展的策略、中医药政策法规、中西医协作的发展、中医药标准、中医师培训、医院管理及举办中医药文化交流及科普活动等7方面列出有关的落实情况;会否考虑检讨协议的內容,以进一步加强合作;

    (六)过去3年,有否研究本港是否需要设立一所独立的中医医院;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七)政府在18区分阶段开设中医诊所的最新进度为何;会否考虑在全港各间公立医院增设中医诊所;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3. 石礼谦议员问:


关于內地孕妇来港分娩的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2001年终审法院就"庄丰源"案作出判决后,每年內地妇女分别在本港的公立医院及私家医院分娩所生的婴儿数目,以及该等数目与同期本地妇女所生的婴儿的相关数目如何比较;

    (二)过去两年,有否评估非香港居民的在港出生子女来港接受教育的意愿;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尽快进行有关的评估;及

    (三)非符合资格人士的产科服务安排的最新实施情况?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4. 陈克勤议员问:


据报,政府于1996年以私人协约批地方式,批准圣德肋撒医院兴建新院大楼,但要求院方须以公立医院三等病床的收费提供一定数目的经济病床,并在契约內加入有关条款。然而,院方自新院大楼落成后,多年来均沒有按契约规定提供足够数目的经济病床,而当局只是提醒院方须遵守有关规定。关于私家医院提供的经济病床的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除圣德肋撒医院外,自1996年至今,还有哪些私家医院曾获当局以私人协约批地方式提供土地作医疗卫生用途;当局有否要求该等私家医院须提供一定数目的经济病床及其他指定的医疗服务,或规定相关的收费水平;若有,详情是甚么;若否,原因是甚么;

    (二)哪些政府部门负责与圣德肋撒医院草拟有关的私人协作批地契约及签订契约;有否制订任何惩处机制;若有,详情是甚么;若否,原因是甚么;

    (三)当局为何多年来一直沒有按契约条款要求圣德肋撒医院提供足够的经济病床;有否了解院方有否违反契约的条款;若有违反,当局会采取甚么跟进行动(会否包括向院方追讨地价差额);及

    (四)鉴于行政长官在其刚公布的施政报告中表示支持医疗产业的发展,并拨出4块土地用以兴建私家医院,当局会否与投得土地的私家医院签订协议,要求院方提供一定数目的经济病床及其他指定的医疗服务,以及规定相关的收费水平;当局日后如何监管院方有否遵守协议的条款?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5. 刘健仪议员问:


自2003年10月起,政府推行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目的是让那些把不少于650万元的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计划范畴內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资本投资者来港居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截至本年9月,透过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移居本港的投资者及其相关受养人的人数、有关的申请人的类别、他们总共为本港带来多少资金,以及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为何;

    (二)有否就上述计划为本港带来的经济效益作估算;若有,结果为何;若沒有,会否考虑进行有关估算;

    (三)上述计划的部分申请不获批准的原因为何,以及涉及的宗数有多少;

    (四)鉴于现时资本投资者计划只准外国国民、澳门及台湾居民,以及已取得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等人士申请,而计划并不适用于一般內地居民,当局有否向內地有关当局爭取将一般內地居民纳入计划的范围內;若有,进展为何;若沒有,原因为何;及

    (五)未来当局有何具体措施加强计划的竞爭力,以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港投资,会否重新考虑降低650万元的投资额下限要求、放宽连续通常居港7年的规定,以及扩阔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16. 黃毓民议员问:


有长者团体向本人反映,指现时社会福利署("社署")并沒有为处理虐待长者个案的服务提供专项拨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参考现时社署为处理虐待配偶及虐待儿童个案的服务提供专项拨款的安排,就处理虐待长者个案的服务提供专项拨款,以期提供同等水平的服务;若会,何时会作出有关的安排;若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3年,每间长者地区中心、长者邻舍中心及长者活动中心分别处理了多少宗虐待长者个案,以及劳工及福利局、安老事务委员会及社署分别为负责处理虐待长者个案的社工举办的训练课程的数目、参加人数及时数为何;及

    (三)有否评估现时《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盜窃罪条例》(第210章)及《家庭暴力条例》(第189章)是否已足够保护被虐待的长者;政府会否参考《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条例,以保障长者的法律权益;若会,有关的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17. 李国麟议员问:


关于政府设立的辅助医疗业管理局、香港护士管理局、脊医管理局及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的委任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上述管理局各成员的服务年期及职衔(以列表形式列出),当中有成员获重复委任为该局主席或委员,或有关成员的服务年期超过6年的原因为何;及

    (二)政府有否考虑引入直接选举方式选出上述管理局的部分成员,以加强该等管理局的公信力;若有,有关的详情及具体的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8. 陈伟业议员问:


本人近日接获多位巿民的投诉,指他们在沒有申请使用电讯服务营办商提供的服务的情况下,被有关的营办商收取该等服务的费用。此外,亦有市民指电讯服务营办商的服务收费较他们实际应缴付的为多,令他们损失惨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按电讯服务的种类(例如固网电话、流动电话、对外电讯和宽频上网等)及投诉性质分类,过去3年每年电讯管理局及消费者委员会分别接获涉及电讯服务营办商滥收费用的投诉宗数和涉及的有关营办商的名称;

    (二)在第(一)项所述的个案当中,投诉人成功追讨赔偿的个案数目,以及被检控的电讯服务营办商的名称及次数;及

    (三)除了继续实施现行监管电讯服务营办商的措施外,当局会否采取新监管措施,以加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19. 谢伟俊议员问:


有邮轮营办商向本人反映,指现时来港的邮轮,其中一些因体积超过海运码头的负荷,或因船只撞期,而未能停泊在海运码头,并迫于无奈只能停泊葵涌货柜码头,惟邮轮营办商除支付高昂停泊费外,更须支付豁免土地用途使用限制的费用,他们对此表达不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根据甚么准则厘订上述豁免费,以及向邮轮营办商收取该费用的理据;

    (二)有否研究除停泊费外再征收上述豁免费的政策会否削弱本港邮轮业的发展、竞爭力和吸引力;如果有,研究的结果为何;如果沒有,可否马上进行有关研究;及

    (三)会否由现在至2013年新邮轮码头首个泊位落成启用前,调低或取缔豁免费,从而在这段期间,吸引更多邮轮选择来港停泊,并不断提高本港邮轮业的竞爭力?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20. 冯检基议员问:


关于推行已近10年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会否就强积金制度进行全面检讨及优化;若会,检讨涵盖的范围为何,会否包括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功能和运作等、下调受托人管理费、供款上限及入息下限、制度无法保障低收入及无业人士,以及市民对其强积金戶口的管理等范畴;每个检讨范畴的大致內容和方向,以及全面检讨的时间表;若不进行全面检讨,原因为何;及

    (二)鉴于有报道指当局会就有条件让市民提前取回强积金及分期提取部分供款的可行性等事宜进行检讨,有关的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法案

二读 (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2009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保安局局长

2.《燃油污染(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草案》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09年10月29日
随立法会CB(3) 101/09-10号文件发出)

IV. 议案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批准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3日订立的《2009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订)规则》。

(该项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1日
随立法会CB(3) 68/09-10号文件发出)

V. 议员议案

  1.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刘健仪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就2009年10月14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2009年地产代理(发牌)(修订)(第2号)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9年第181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09年12月2日的会议。

  2. 重新制订特殊教育政策

    何秀兰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因应教育局指令,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于年满18岁即须离校,措施反映当局与特殊教育的最新发展脫节;本会促请当局重新制订特殊教育政策,包括:

    (一)放弃以福利角度思维处理特殊教育;

    (二)调拨资源委托专上教育机构就本地特殊教育需要进行研究,以作为重新制订政策的基础;

    (三)全面评估本港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人数;

    (四)检视特殊教育学校的设施,并因应最新的服务需要及学校的实际运作情况而作出更新;

    (五)确保每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童均有机会入读新高中,并为智障学生提供津助教育直至22岁;

    (六)检视师资培训及专业进修的课程內容,因应特殊学校及融合教育的需要,提供合适的人才培训;及

    (七)为全港幼童作特殊教育需要评估,尽早为有需要的学童提供适切的治疗及支援服务。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陈淑庄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因应教育局指令,",并以"香港对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教育政策一直未如理想,对学生的支援并不足够;在新学制和不同的教育改革政策下,这些学生面对的困难日益严峻;"代替;在"18岁"之后删除"即须离校",并以",教育局便即时停止资助该等学生"代替;在"人才培训"之后删除";及",并以",并增拨资源,支援更多教师接受特殊教育培训;"代替;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八) 向取录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主流学校提供更多资源,以便安排更多专责人员支援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有效地融入学校生活,以及纾缓教师在教学工作方面的压力;(九) 向取录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学校及为该等学生提供支援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增加资源,让它们提供更高质、更有效的服务,并订立适当机制,确保该等学生受惠;(十) 为所有特殊教育需要的非华语学生提供适合的学习环境,包括教学语言、设施及其他支援;(十一) 加强公众教育,让主流学校的师生更深入认识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从而为融合教育创造理想的环境;及(十二) 为同时拥有多于一种障碍的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提供更多的支援"。

    出席的政府官员:教育局局长

  3. 要求政府提供香港男士支援服务

    王国兴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随香港经济结构转型,家庭观念改变,本港男士与妇女在经济、健康、婚姻和家庭角色等问题上,面对相同的困难;然而本港却沒有男士政策,更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令针对男士需要的社会福利及社会服务的质和量,均未能适应需求,导致男士面对困境,往往不敢求助、不懂求助或求助无门;就此,本会促请政府:

    (一)研究制订具有前瞻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的男士政策;

    (二)成立男士事务委员会,确认男士作为一个需要服务的社,专门研究、探讨及解决男士问题;

    (三)正视男士就业困难的问题,加强开拓服务业以外之工种,强化专门针对男士就业困难的雇员再培训服务,鼓励及推动男士就业或创业;

    (四)全方位支援离婚男士应付在精神压力、住屋问题、与子女关系破裂的困难,设立具临时住宿服务及辅导功能的男士危机中心;

    (五)效法妇科设立男性专科诊所,为男士的专有病患(如前列腺病患等)提供诊治和保健服务,以及为男士提供健康检查;

    (六)鼓励男士如遇家庭事务困扰,咨询专业人士,并设立男士服务专用热线,由了解男士需要的受训人员接听求助或投诉电话,以及推动社区开设男士辅导课程;

    (七)重点关注中年男士自杀问题,加强支援自杀自残的高危男士;

    (八)改善离婚男士探视或共同管养子女的权利落实情况;

    (九)加强支援父亲在面对管教子女、平衡职业及生活压力的种种应对需要,促进家庭多方面支援,推动设立有薪男士侍产假、家事假等;及

    (十)推动深入研究现时教育制度,促进其对两性发展的积极影响和发挥正面的社会效果。

    出席的政府官员: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