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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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有关会籍、套票及其他预缴式服务合约,须订立合约冷靜期,让消费者签约购买有关货品或服务后,在指定时间內可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而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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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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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透过街头或电话兜售方式以口头订立的服务性合约,经营商均须在指定时间內发出书面条款,并需消费者签署确认才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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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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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监管由电讯服务营办商提供以及由第三方经电讯服务营办商提供的服务,如流动讯息和內容服务等,确保其销售服务手法、服务条款及收费透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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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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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适用范围扩大至人对人的商业电话促销活动,并规定一旦收讯人电话传来漫游讯号时,致电者须即时终止有关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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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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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加强对层压式销售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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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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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消费者委员会可作为代诉人,在有需要时代表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向法庭提出诉讼,向不良营商者作出追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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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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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综合性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条例》,堵塞现时法例零散而互不协调所衍生的漏洞,并全面规管涉及货品与服务的不公平营商手法;同时为配合《消费者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将该条例下的行政执法权力赋予消费者委员会,或设立消费者保障专员,负责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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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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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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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兴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近年"之前加上"为维护香港作为购物天堂的国际美誉,特区政府必须正视";在"营商者以误导"之前加上"出现某些";在"其他不公平"之后加上"、不公正";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制度,"之后加上"提升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保障权,";在"收费透明公平"之后加上"、公正";在"(五)"之后删除"修例加强对层压式销售的监管",并以"在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促进正当传销依法经营的同时,尽速修订《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第355章),以打击及杜绝各种含欺诈成份的层压式推销手法"代替;在"追讨;"之后删除"及";在"服务的不公平"之后加上"、不公正";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及(八) 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教育,提升消费者的警觉性;全方位促进商品和服务销售的资讯透明度,从而提升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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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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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伟豪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近年"之前加上"鉴于部分营商者";在"以误导"之前删除"营商者";在"须在指定时间內"之后删除"发出书面条款",并以"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发出条款通知"代替;在"并需消费者"之后删除"签署";及在"服务手法、服务"之后删除"条款及收费透明公平",并以"及收费条款等均能保障消费者权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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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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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明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近年"之前加上"由于目前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例并不完善,";在"常有发生,"之后加上"当收取了预缴服务费的商戶倒闭时,消费者往往不能取回已预缴的费用,";在"本会促请政府"之后加上"透过修改和订立法例以";在"包括:"之后加上"(一) 尽快修改《商品说明条例》,把该条例就禁止在营商过程中作出虛假或具误导性陈述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服务范畴;(二) 订立法例,列明若商戶在收取预缴服务费后而不提供服务将会受刑事检控,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在"规定有关会籍"之前删除"(一)",并以"(三) 立法"代替;在"服务合约,"之后加上"例如电讯、美容和纤体,";在"让消费者"之后删除"签约购买",并以"于预缴"代替;在"有关货品或服务"之后加上"的费用";在"在指定"之后删除"时",并以"期"代替;在"任何费用"之后加上"或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在"而解约;"之后删除"(二) 规定透过街头或电话兜售方式以口头订立的服务性合约,经营商均须在指定时间內发出书面条款,并需消费者签署确认才可生效;(三)",并以"(四)"代替;删除原有的"(四)",并以"(五)"代替;删除原有的"(五)",并以"(六)"代替;删除原有的"(六)",并以"(七)"代替;在"代诉人,"之后删除"在有需要时代表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向法庭提出诉讼,向",并以"在重大公众利益或众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代表该些消费者提出诉讼,向相关的"代替;删除原有的"(七)",并以"(八)"代替;在"条例下的"之后删除"行政";及在"相关的行政"之后加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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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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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近年"之前加上"鉴于";在"营商者以误导"之前加上"部分不良";在"权益受损,"之后删除"而不少市民",并以"亦损害香港的购物天堂美誉和影响市场上占绝大多数以殷实手法经营的营商者,并导致有意见"代替;在"本会促请政府"之后删除"建立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包括",并以"全面检讨现行制度,加强措施严惩不良营商者和积极考虑以下措施,在加强保障消费者合理权益的同时,维护合理营商环境"代替;在"(一)"之后删除"规定有关会籍、套票及其他预缴式服务",并以"只在有充分理据的情况下,规定某些"代替;在",在指定时间內"之后加上"及合理情况下,";在"支付任何"之后加上"附加";在"消费者签署"之后加上"或透过其他方式";在"(四)"之后删除"将《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适用范围扩大至",并以"适当规管"代替;在"促销活动"之后删除",并规定一旦收讯人电话传来漫游讯号时,致电者须即时终止有关促销活动",并以",例如可设立专用字头号码作人对人的商业电话促销活动,让巿民可清楚加以辨识及决定是否接听"代替;在"销售的监管;"之后加上"(六) 完善公布不良经营商名单的机制,以加强保障消费者;";在"赋权消费者"之前删除"(六)",并以"(七) 检讨消费者委员会的角色和功能,包括是否需要"代替;在"追讨;及"之后删除"(七)",并以"(八) 尽快检讨现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例,堵塞条文漏洞,并在有需要时"代替;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条例》,"之后删除"堵塞现时法例零散而互不协调所衍生的漏洞,并";及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之后删除"将该条例下的行政执法权力赋予消费者委员会,或",并以"研究是否需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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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