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9/10-36

立法会

议程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法律公告编号
1.《基因改造生物(进出口须备的文件)规例》96/2010
2.《2010年跨国领养(缔约国)令》97/2010
3.《2010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令》98/2010
4.《2010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2)(第3号) 公告》99/2010
5.《2010年吸烟(公众卫生)(指定禁止吸烟区) (修订)公告》100/2010

其他文件

1.第110号-惩教署署长就犯人福利基金
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一年內的管理报告连同审计署署长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由保安局局长提交)

2.第111号-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2009-10年报
(由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提交)

3.第112号-柏立基爵士信托基金
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度內经签署和 审计的财务报表连同核数师的报告及受托人基金管理报告
(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4.第113号-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2009-2010年报
(由财政司司长提交)

5.第114号-约瑟信托基金
二○○九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受托人报告及经签署和审计的财务报表连同审计署署长的报告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提交)

6.第115号-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
二○○九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委员会报告及经签署和 审计的财务报表连同审计署署长的报告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提交)

7.第116号-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受托人报告书2009-2010
(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8.第117号-政府帐目委员会就审计署署长第五十四号衡工量值式审计结果报告书提交的报告书
(2010年7月 - 政府帐目委员会第五十四号报告书)
(由政府帐目委员会主席黃宜弘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9.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第17/09-10号报告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提交)

10.《最低工资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谭耀宗议员提交)

11.《2010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提交)

12.工商事务委员会2009-2010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方刚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3.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2009-2010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李卓人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4.交通事务委员会2009-2010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张学明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5.房屋事务委员会2009-2010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王国兴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6.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2009-2010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谭伟豪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7.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2009-2010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林健锋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8.卫生事务委员会2009-2010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李国麟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9.环境事务委员会2009-2010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余若薇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20.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委员会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 的工作进度报告
(由议事规则委员会主席谭耀宗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II. 质询

1. 吴霭仪议员问:


据报,去年12月19日,一名身体伤残并持有有效流动小贩(冰冻甜点)牌照的小贩(俗称"雪糕仔"),被指在尖沙咀天星码头附近摆卖造成妨碍,以及售卖糖果"珍宝珠",因而被控阻街及售卖非牌照指明的商品。控方在开审前撤销阻街罪,但保留第二项控罪。裁判官在庭上明言此案案情轻微,无必要提出检控,质疑执法人员的执法标准及控方的检控原则,并轻判被告罚款一百元。报道指有市民对当局胡乱执法及检控,表示不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根据现行的检控政策,律政司在决定是否提出检控时,必须考虑有否掌握足够的证据,以及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这个政策是否已经改变;就上述案件而言,律政司是基于甚么公众利益的理由而决定提出检控;

    (二)在上述案件中,控方是否因证据不足而撤销阻街罪;若然,律政司有沒有考虑仍然控告该名小贩售卖非牌照指明的商品,会否给予市民"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印象,以致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及

    (三)律政司会否就该案作出全面检讨,以期改善现时的检控政策?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律政司司长

2. 梁家杰议员问:


据报,现时有不少人士在街头进行表演活动娛乐大众,深受欢迎,但近年当局曾引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对这些表演者提出检控,令人担心政府试图透过执法减少他们的表演空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当局在执行有关法例时有否运用酌情权,对街头表演者作出劝谕及引导,并只在屡劝无效后才提出检控他们;若有运用酌情权,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有市民反映,现时大部分街头表演者均在公共空间进行街头表演,而前线执法人员往往未能把他们的表演活动与行乞活动区分开来,单凭主观判断便作出检控决定,当局会否检讨现行法例,清楚界定何谓街头表演活动,以免他们在向市民提供娛乐时被当作行乞而遭检控;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于本年7月至12月期间推出的开放舞台试验计划规定,参加的表演者不可向公众收取赏金,但有不少表演者表示,这项规定可能会窒碍街头文化艺术的发展,当局会否检讨该项规定,让表演者有更大空间持续推广街头文化艺术;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3. 张国柱议员问:


社会福利咨询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于本年4月发表香港社会福利的长远规划的咨询文件,就社会福利规划研究进行第二阶段咨询,提交意见的限期为本月31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有多个团体、社会福利业界同工及服务使用者投诉不知悉首阶段咨询曾于何时进行,委员会进行该阶段的咨询工作的开始及结束日期,以及举行了哪些咨询活动,并按参加者类别(例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层人员及前线员工、服务使用者、学者及其他社区人士)列出各项咨询活动的参加人数;有否评估现时的第二阶段咨询为期只有3个多月是否合适,会否因应业界的意见要求委员会延长咨询期;

    (二)委员会为何把本年5月举行的4场咨询会安排于属上班时间的周日下午3时半至5时正举行,而不是在利便业界和服务使用者参与的时间举行;当局会否因应业界的意见要求委员会在咨询期完结前于其他时段加开咨询会,以及咨询18区区议会,并与它们合作咨询各区市民;及

    (三)为何香港社会福利长远规划咨询文件不是由政府部门负责制订;当局会否执行及跟进咨询文件的建议;若会,将如何执行及跟进;若否,原因为何;当局会否恢复采用5年计划机制及制订社会福利白皮书,并为社会福利服务订立具体目标?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4. 陈克勤议员问:


据报,香港房屋协会(下称"房协")的主席较早前表示,房协正研究复建俗称"中产公屋"的乙类屋村出租单位(下称"乙类单位"),以纾缓夹心阶层的住屋压力,但由于房协在觅地方面有困难,故此会以內部的土地资源兴建该类单位,例如把有关土地由重建出租予低收入人士的甲类出租单位(下称"甲类单位")时,改为兴建乙类单位,但须先向当局申请修改地契及补地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3年,房协接获入住甲类和乙类单位的申请数目分别为何,平均轮候时间及自然流转率为何;

    (二)是否知悉,未来5年房协有哪些甲类单位的重建计划;涉及的屋苑和现时的单位数目为何,以及重建后可提供多少个单位;政府至今有否收到房协任何将甲类单位土地改作兴建乙类单位的申请;若有,详情为何;及

    (三)会否进行详细研究,评估房协把甲类单位土地改为兴建乙类单位,对该两类单位的申请者,以及对香港房屋委员会辖下公共租住房屋的申请者的轮候时间有何影响;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5. 李永达议员问:


关于政府就修改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而动议的议案于本年6月23日的本会会议通过后的跟进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向下届特区政府推荐以一次性立法但分期执行的方式,使2017年的行政长官和2020年的立法会两个选举以真普选的方式进行;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会否向下届特区政府建议在2016年取消立法会分组点票制度,以及如何在2017年降低行政长官选举提名门槛及如何全面取消立法会功能界别议席,以便立法会在2020年,全面由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普及而平等"原则的普选方式产生;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政府曾承诺在上述议案通过后尽早在本地立法层面就取消区议会委任议席问题提出建议,政府会否在2011年全面取消该等议席;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6. 黃国健议员问:


据报,近期本港楼价不断攀升,已经与一般市民的负担能力脫节,置业困难已成为本港社会的一大问题。较早前运输及房屋局局长表示,现时政府的责任只限于使市民"居者有其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现时分别有多少个夹心阶层家庭,每月入息超过申请租住公屋单位的有关限额,但少于下述金额:两万元、3万元、4万元、2010年第一季的"住戶每月入息平均数"及"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数",并按家庭成员人数(即1人、2人、3人、4人、5人及6人或以上)列出分项数字;

    (二)现时有否措施令到上述既不可申请公屋,但又未必有能力购买私人楼宇的夹心阶层家庭"居者有其所";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政府正就资助市民自置居所进行为期5个月的公众咨询,当局如何收集这些夹心阶层家庭的意见,以及当局会否就夹心阶层家庭的住屋问题及状况进行详细的统计和研究,以便在咨询期內提出该问题让社会集中讨论?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7. 黃毓民议员问:


据报,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一名三级康乐助理员因经济拮据,遂向一名下属借款200元,其后被廉政公署("廉署")检控,指其借款沒有行政长官的一般或特别许可;该名助理员承认一项订明人员索取利益罪,而裁判官罕有地判他无条件释放。关于廉署的检控政策及与检控有关的人事编制,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有否评估上述案件会否对律政司及廉署的公信力构成任何影响;若有,评估的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现时有何措施及指引避免在律政司及廉署决定提出检控时,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及

    (三)当局有否评估现时廉署与检控工作有关的人事编制的适当性;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政务司司长

*8. 梁国雄议员问:


本人收到不少家长及幼稚园老师的投诉,指自从现任的香港女童军总会("女童军总会")香港总监("总监")上任后,女童军总会利用政府拨款或善款,举办了很多不切实际或与女童军训练及宗旨无关的活动。该等家长及老师又指出,女童军的其中一个计划更招收男性孩童会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总监的委任方法、任期,以及所须接受的训练和服务年资的要求为何;

    (二)是否知悉,全港女童军领袖有否提名权及投票权选出总监;若有,现任总监的所得票数,以及该数目占全港女童军领袖总人数的百分比为何;有否罢免总监的机制;若否,有否评估总监的委任是否以黑箱作业的形式进行;

    (三)过去5年,每年女童军总会获得的政府拨款、善款及慈善奖券收益的金额(按下表列出);

    年份政府拨款
    金额
    善款金额慈善奖券收益
    金额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四)政府如何监管女童军总会怎样运用所获善款或政府拨款(包括在2009年11月3日在尖沙咀某酒店举行的周年晚会及在2010年4月25日在香港体育馆举行的与禁毒有关,由总监与1 000名女童军参与的表演活动分别花费了多少慈善捐款或政府拨款);及

    (五)是否知悉,女童军总会在何年开始招收男性孩童为"快乐小蜜蜂制服资助计划"的会员;鉴于除了该计划外,女童军总会的其他计划及支部现时均不接受男性孩童/男士为成员,政府有否评估该情况有否违反《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若评估的结果为有违反,政府何时将以上个案转介平等机会委员会跟进?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9. 陈伟业议员问:


本人近日接获不少村民的投诉,指政府多年来未有为部分乡村铺设公共污水渠,令该等乡村的污水未获适当处理。此外,在部分有铺设公共污水渠的乡村,由于污水渠沒有直接接驳至村民住所的排污设施,他们须耗巨额金钱额外把该等设施接驳至公共污水渠,大大增加其生活负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仍未铺设公共污水渠的乡村数目,该等乡村的名称及位置为何;当局有否计划为该等乡村铺设公共污水渠;若有,计划的详情及何时展开工程;若否,原因为何;

    (二)在已铺设公共污水渠的乡村中,其住所的排污设施沒有接驳至公共污水渠的住戶数目占该等乡村住戶总数的百分比为何;政府有否计划协助住戶接驳该等设施至公共污水渠;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在乡村铺设新的公共污水渠及进行污水收集系统工程时,同时把村民住所的排污设施直接接驳至公共污水渠;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局局长

*10. 汤家骅议员问:


本年5月17日,沙田发生一宗严重交通意外,一辆公共小型巴士("小巴")与的士相撞造成一死6伤,死者及其中两名伤者均为小巴乘客。有报道指出,由于肇事小巴的乘客座位并未设有安全带,3名乘客非死即重伤,相反小巴司机则因已佩带安全带而仅受轻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全港有多少部小巴其乘客座位尚未加装安全带,以及该数目占所有小巴总数的百分比为何;

    (二)鉴于《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第374F章)规定,在2004年8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小巴的后排座位必须设有安全带,而乘客亦必须佩带,否则会被检控,自上述法例生效至今,车主因其小巴未有按规定安装安全带及小巴乘客因未有佩带安全带而遭检控的数字分别为何;

    (三)政府会否强制所有小巴的座位须加装安全带,以及向于2004年8月1日前登记,而至今仍未安装安全带的小巴车主提供资助;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当局会否对小巴乘客沒有佩带安全带的行为加强执法及提高罚则,以警惕他们必须佩带安全带?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1. 王国兴议员问:


现时,房屋署("房署")规定所有公共租住屋村("公屋")租戶在迁出单位时,须自费把房署的所有固定装置及设备恢复原状。本人收到有不少公屋住戶的投诉,指他们在迁出时须把地板、天花线、窗花、铁闸及订造入墙式家具等基本改装装置拆除,因而制造大量废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5年,每年有多少公屋租戶在迁出单位时,由房署进行恢复单位原有装置的工程,以及是否知悉,每年有多少公屋租戶自费进行相关工程;当中涉及的费用为何;

    (二)当局有否评估因房署上述恢复原有装置的要求而产生的废物数量;若有,过去5年所产生废物的总重量为何,以及每个该等个案平均产生的废物重量;当局有否将该等废物分类然后处理;若有,按废物的类型列出房署作出的处理方式;若否,原因为何;

    (三)过去3年,房署有否把在收回公屋单位时获得并仍可继续使用的家具、装置和电器等循环再用,或捐予有需要的团体及人士;若有,详情及涉及的物件数目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于有评论指出,把公屋单位恢复原状的安排造成浪费,当局会否检讨该项规定,以减少因此而制造的废物数量?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2. 何俊仁议员问:


根据在2001年1月实施的"相互通报机制",內地公安机关会向香港警方通报有关香港居民在內地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以及有关內地机关向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同样地,香港警方会向內地机关通报有关香港警务处、香港海关和入境事务处向內地居民提出刑事检控的情况,以及有关內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5年,每年两地执法机关分别作出通报的次数;涉及的两地居民数目;当中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非正常死亡的居民数目各有多少,以及涉及的刑事指控为何;

    (二)香港警方收到內地机关的通报后,会否主动协助遇事的港人及其家属;如会,协助的形式及详情为何;及

    (三)有否定期作出检讨,确保政府能够透过相互通报机制为遇事的港人及其家属提供所需的支援;如有,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13. 张学明议员问:


据报,近月在市区发生弃置招牌堕下并伤及途人的事件。关于危险及弃置招牌的清拆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现时全港共有多少个招牌;当中分别有多少个属非法僭建及不能找到物主身份的弃置招牌;

    (二)过去两年发生了多少宗涉及招牌的事故,以及涉及的伤亡数字为何;

    (三)鉴于当局曾拨出1,800万元清理全港5 000个危险招牌,该行动于何时完成,以及完成该行动至今,当局继续进行的清拆危险招牌工作的详情为何;及

    (四)预计需要多少时间才能完成清拆全港所有非法僭建的招牌,以及所涉费用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发展局局长

*14. 黃成智议员问: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于本年6月23日回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截至2010年5月31日为止,共有21个项目已批出土地但仍未动工(俗称"熟地"),涉及约12 000个住宅单位,而政府在地契上会加入"建筑规约期",规管项目的落成日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该21个项目的位置、每个项目涉及的住宅单位数目,以及在地契上加入的"建筑规约期"条款的內容(包括项目需于何时落成)为何;

    (二)当局对未能如期落成该等项目的发展商有何惩罚或跟进程序;当局有何程序审批延期落成的申请,以及项目发展商需否提供延期落成的原因及向当局缴付任何罚款;

    (三)有否在过去5年落成的项目曾申请延期落成;若有,平均及最长延期多久,以及延期的原因为何;及

    (四)现时未能按"建筑规约期"如期落成的项目的数目为何,并按该等项目的地段编号列出项目名称、住宅单位总数、原定落成日期、延长落成日期及原因,以及因延长落成日期而向政府缴付的罚款总额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发展局局长

*15. 叶伟明议员问:


为了鼓励居于偏远地区及需要帮助的人士和低收入雇员求职和就业,政府在2007年以试验形式推出为期一年的交通费支援计划,向部分偏远地区的合资格人士提供有时限的交通津贴,并于2008年推出一系列的放宽措施。然而,计划规定申请人的个人资产总值不得超过44,000元,当中包括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据悉,不少有需要的申请人因此无法申领该津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2007年推出交通费支援计划至今,共有多少名申请人因其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而令其个人资产总值超过规定的上限,以致未能获发交通津贴;有否参加者因受其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影响而被要求退还获发的交通津贴,以及有关的数字为何;及

    (二)鉴于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并不可随时变现,并无助于投保者解决即时的生活需要,包括支付求职时所需的交通费,当局为何将此现金价值计算在申请人的个人资产总值內,以及有否计划将此现金价值剔除在计算之外;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16. 李慧琼议员问:


伊斯兰教和印度教对饮食的禁忌是教徒必须遵守的教规。他们吃的食物,以至食物的处理过程(包括屠宰),必须合乎教规(例如印度教要尽量减少禽畜屠宰时受到的痛楚和折磨,而伊斯兰教对供穆斯林进食的禽畜的屠宰方式亦有规定等)。关于本港的学校、医院及惩教机构为上述教徒提供符合教规食物的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多少间惩教机构有提供该等食物;过去 5年,该等机构接获多少宗涉及沒有提供该等食物的投诉,以及跟进行动及结果为何;

    (二)是否知悉,现时有多少间学校及医院有为上述教徒提供符合教规的食物;过去5年,该等机构接获多少宗涉及沒有提供该等食物的投诉,以及跟进行动及结果为何;

    (三)政府会否考虑向上述机构发出指引,提醒各机构要尊重不同宗教,尽量为教徒提供符合教规的食物;若会,详情为何;若不会,原因为何;及

    (四)当局有否计划推动上述机构为教徒提供符合教规的食物,以建立一个容纳各个宗教的宽容环境;若有计划,详情为何;若沒有计划,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17. 潘佩璆议员问:


早前,有配药员工会指出,过去数月,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新界东及新界西医院联网的普通科门诊诊所先后发生了7次药物事故。该工会更指出,因驻门诊诊所的药剂师要处理行政工作,配药员须兼顾药剂师的工作,令到他们的工作量大增,配错药的风险也相应增加,对市民的生命构成危险。关于公立普通科门诊诊所配药人员的人手及编制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过去5年,每年全港公立普通科门诊诊所共发生了多少宗与药物有关的医疗事故;并按医管局医院联网列出分项数字;

    (二)现时每间日间、夜间及假日普通科门诊诊所的配药部门的人手(包括药剂师)编制及实际当值人数为何;当中药剂师平均每星期有多少天/晚/时段在各诊所担任配药主管的工作;有多少间诊所只有 一位配药员驻守;有沒有诊所的配药部门是由配药员出任主管;以及有多少间诊所能维持有4位配药员或药剂师驻守;

    (三)现时在全港的公立普通科门诊诊所的配药员当中,有多少人拥有"认可人士"或"委任人士"的资格,以及有多少人代替药剂师处理派发药物的职务;

    (四)过去5年,公立普通科门诊诊所新增的药物有多少种;该数字占药物总数的百分比为何;以及每年有多少病人由专科转到普通科门诊覆诊及取药;及

    (五)过去5年,全港各公立普通科门诊诊所共增加了多少名医生;配药员及药剂师的数目有否相应地增加;如否,原因为何;以及现时在公营医疗系统內,医生与配药员及药剂师的比例是甚么?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8. 石礼谦议员问:
(译文)

据报,有超过20名外籍家庭佣工经常被发现在中区皇后像广场从事贩卖活动(例如为同胞剪发及修甲等),令公众关注他们是否合法从事该等工作,以及该等活动对公众地方环境卫生造成的负面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2008年以来,有多少名外籍家庭佣工因被发现从事非法贩卖活动而被控违反在港逗留的条件,以及政府向当中多少名佣工发出遣送离境令;

    (二)会否考虑修订法例,加重对在公众地方从事非法贩卖活动的外籍家庭佣工的罚则;及

    (三)有否考虑采取任何其他措施,解决外籍家庭佣工在公众地方从事贩卖活动的问题,以期改善有关的公众地方的流通情况、环境卫生状况和公众安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19. 李国宝议员问:
(译文)

近年,当局鼓励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以电子及数码方式(包括光碟)出版年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出版年报的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的总数,当中同时出版电子版及纸张版年报,以及只出版电子版年报的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数目分别为何;

    (二)与过去5年每年印制年报的用纸量比较,在2009-2010财政年度因以电子版而非纸张版出版年报而节省的纸张数量为何;

    (三)政府会否实施额外措施,以进一步减少纸张使用量,并承诺完全停止以纸张版出版年报;及

    (四)在2009-2010财政年度因以电子版而非纸张版出版年报而节省的实际成本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政务司司长

*20. 刘慧卿议员问:


当局在2003年发表的《公营架构內的咨询及法定组织 ─ 角色及职能检讨》咨询文件将各个咨询及法定组织的男性或女性非官方成员各自的最低比例定为25%,并订明非官方成员在咨询及法定组织中担任同一职位,其任期一般不应超过6年("六年任期规定"),以及一个人不应同时担任超过6个委员会的成员("六个委员会规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民政事务局局长向本会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4月30日,167名政府委任的非官方成员于有关组织担任同一职位超过6年,占同类委任成员总数3.05%,另有6人分别获政府委任为7个组织的非官方成员,占同类委任成员总数0.17%,现时在有关组织担任同一职位超过6年的政府委任非官方成员共有多少位;继续委任他们的原因为何;现时有多少名人士同时担任超过6个咨询及法定组织的成员;以及委任他们的原因为何;

    (二)会否制订法例,确保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门在委任该等成员时遵守六年任期和六个委员会的规定;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决议案建议,各国家及地区在1995年达到妇女担任领导职位三成的指标,当局有否考虑就各咨询及法定组织的妇女参与率均达至三成定下期限;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民政事务局局长向本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4月30日,有40多个咨询及法定组织完全沒有政府委任的女性成员,当局有否计划优先处理这些组织,令它们尽早达至第(三)项的妇女参与率目标;若有计划,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鉴于民政事务局曾表示鼓励女性提供履历存入《中央名册资料库》,当局在这方面的实质措施为何;至今有多少名女性把自己的履历存入该资料库?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法案

首读

1.《2010年法律适应化修改(军事提述)条例草案》

2.《2010年证券及期货和公司法例(结构性产品修订)条例草案》

3.《竞爭条例草案》

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1.《2010年法律适应化修改(军事提述)条例草案》保安局局长

2.《2010年证券及期货和公司法例(结构性产品修订)条例草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3.《竞爭条例草案》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二读 (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追加拨款(2009-2010年度)条例草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2.《最低工资条例草案》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i)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0年7月9日
随立法会CB(3) 926/09-10号文件发出)

(ii)刘慧卿议员、王国兴议员、叶伟明议员、梁家骝议员、叶刘淑仪议员、张国柱议员、何秀兰议员、李卓人议员及梁耀忠议员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0年7月12日
随立法会CB(3) 943/09-10号文件发出)

3.《2010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涂谨申议员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0年7月12日
随立法会CB(3) 946/09-10号文件发出)

IV. 议案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批准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于2010年6月21日订立的 -

(a)《2010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3号)规例》;及

(b)《2010年毒药表(修订)(第3号)规例》。

(该两项规例已于2010年6月25日
随立法会CB(3) 838/09-10号文件发出)

V. 议员议案
  1. 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的议案

    刘健仪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察悉于2010年7月14日提交省览有关下列附属法例及文书的內务委员会第17/09-10号报告:

    项目编号附属法例或文书的名称
    (1)《2010年大老山隧道条例(修订附表)公告》
    (2010年第67号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员: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2.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李永达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9(2)条授权 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行使该条例第9(1)条所授予的权力,以命令香港特别行政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到该事务委员会席前,出示所有地政总署与'天汇'发展商就地政总署查询'天汇'物业交易事宜的信件。

    出席的政府官员: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3. 积极发展社会企业

    冯检基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促请政府积极发展社会企业('社企'),检讨现有各项支援措施,并展开深入的公众和业界咨询,同时参考外国的相关经验,以规划未来社企的发展蓝图及制订全方位的支援措施和提供政策诱因,在法规、融资、管理营运、培训人才、公众教育和推广、开拓市场机会及采购社企服务和产品等各方面提供适切的配合和支援,为社企提供宽阔和持续的发展空间。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成智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之前加上"为缩窄社会不公平的情况,";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就发展社企,政府可以:(一) 成立'社会企业种子基金',注资5亿元,与'伙伴倡自强'社区协作计划资金合并;及(二) 拨款10亿元,成立'社会企业发展借贷基金',以商业运作及社会目标并重的原则,贷款予有意成立社企的机构"。

    (ii)潘佩璆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之前加上"鉴于本港推动社会企业('社企')经年,但社企的发展仍面对很大的限制,因此,";在"积极发展"之后删除"社会企业('社企')",并以"社企"代替;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当中包括:(一) 全面审视政府在社企发展所肩负的角色,从而作出针对性的支援措施;(二) 成立跨部门工作组,为社企拆墙松绑,以提供更全面的支援;(三) 清晰界定社企的定义,为社企订出准则,并为社企订定发牌制度,以便规管;(四) 为社企提供更多资源,包括增加不用偿还的资助,而非单以贷款作支援;(五) 研究将政府招标合约拆细,以便社企参与竞投;(六) 善用政府空置场地,为社企创造更佳的经营环境;及(七) 加强社企人员培训,增加社区经济活动及就业机会"。

    出席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4. 全面提升本港的人才质素以配合中小企升级转型

    刘健仪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人才是本港中小企多年来得以蓬勃发展的重要元素,但多年以来,政府仍未有制订全面的人才培育政策,以配合聘请大量雇员的中小企升级转型,导致中小企的发展受阻,连带令雇员的收入亦未能大幅改善;故此,本会促请政府:

    (一)制订全面的人才培训政策,以长远提升本港的人才质素,从而配合中小企升级转型;

    (二)考虑重推并优化'中小企业培训基金',并推出中年培训计划,以及优化'持续进修基金'等相关的人才培育计划;

    (三)增加青少年海外升学交流及在职培训的机会;

    (四)加强吸引海外的人才,包括制订增加国际学校学额等配套措施,吸引海外人才留港,藉此加强本港人才与外地人才的交流;及

    (五)协助中小企提升其创意和创新能力,研究设立产业升级转型基金,并制订一站式的企业培育计划,为有意升级或转型的中小企及其员工提供支援。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潘佩璆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人才是本港"之前加上"鉴于";在"加强吸引海外的"之后加上"优秀";在"措施,吸引海外"之后加上"优秀";在"人才的交流;"之后删除"及";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及(六) 扩充各项就业服务、培训及支援计划,为雇员提供'培训假期',以增强人力资源的竞爭力"。

    出席的政府官员教育局局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5. 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

    叶刘淑仪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现即休会待续,以就下述事项进行辩论:塌树事件接连不断,如何防止惨剧再次发生。

    出席的政府官员:发展局局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