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0/11-6
立法会
议程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
I. 提交文件
1. | 第24号 | - | 香港科技园公司二零零九/二零一零年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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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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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25号 | - |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2009/10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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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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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26号 | - | 入境事务处处长法团就入境事务队福利基金
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
的财政年度內的管理报告连同
审计署署长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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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保安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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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27号 | - | 二○一○至一一年度第二季
核准开支预算所作出的修改报告
《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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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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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28号 | - | 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2009/10工作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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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李国麟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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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第3/10-11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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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內务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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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仲裁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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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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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质询
1. 刘健仪议员问:
香港国际机场上月发生惊险车祸,一辆旅游巴士从机场客运大楼旁的行车天桥驶往地面时失控,撞开护栏从 16米高的天桥堕下,并压毀两部的士,犹幸未有造成重大伤亡。有工程师形容肇事地点的护栏相当单薄,仅能抵受私家车撞击,事件遂引起公众对本港行车桥梁及高速公路护栏安全的关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上述肇事路段护栏的防撞等级,包括高度、材料及可抵受的不同类别车辆(例如私家车及巴士)撞击力度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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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现时全港有哪些主要行车桥梁及高速公路采用上述类别的护栏,以及该等路段的总长度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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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2003年屯门公路双层巴士堕坡的惨剧发生后,屯门公路交通事故独立专家小组(下称"专家小组")罗列39个优先需要提升护栏防撞等级的地点,至今该等改善工程的进度为何;鉴于专家小组的报告亦建议当局应继续留意复式防撞等级的护栏(同时能阻挡轻型及重型车辆的护栏)在世界各地的最新发展,并设计适用于香港的护栏,当局有否就此研究出新款的护栏,以及会否在本港全面使用该等护栏;如有研究,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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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2. 林健锋议员问:
根据《都市固体废物管理政策大纲(2005-2014)》的建议,政府会发展采用先进焚化科技作为核心技术的综合废物管理设施,以处理无可避免的固体废物。据悉,政府对该设施的两个初步选址(即屯门曾咀及大屿山以南的石鼓洲)正进行最后的环境影响评估(下称"环评"),并将于今年年底公布有关的环评报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除了政府的环评报告之外,当局会否根据其他原则、标准或新的科技,来决定最终的选址;如果会,详情如何;如不会,原因是甚么;当局有否考虑除了上述两个选址外,新增更多的选址,以为应付固体废物问题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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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政府拟扩建将军澳堆填区的计划引起当区居民的关注,在决定综合废物管理设施的选址后,当局有否计划如何咨询当区居民;若有,咨询的范围及时间表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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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有报告指出,东京、台北及新加坡以焚化的方式处理的固体废物量,均占这些城市所处理的废物总量五成以上,政府会否参照该比率计划日后以焚化方式处理的固体废物的比率;如会,拟议的比率为何,以及落实该计划的时间表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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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3. 涂谨申议员问:
有关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下称"中信泰富")杠杆式外汇买卖事件及相关事务的各项调查,至今已进行了2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是否知悉,自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完成其调查并把报告交予律政司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科如何跟进其对中信泰富进行的纪律调查,让公众清楚得悉事件中有关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做法有否违反《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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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警方的调查进展为何、遇到甚么困难,以及预计需时多久才可完成调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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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在现有机制下,证监会要等待律政司的法律指引,才可决定是否转介个案予财政司司长,以便考虑是否交予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进行研讯,而律政司则要等候警方完成调查后才可决定是否提出刑事检控,并向证监会提出法律指引,当中律政司或证监会有否等候时限,以及律政司在考虑以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准则来处理个别市场失当行为个案时,会考虑哪些因素,从而对足以严重影响市场的活动作出有效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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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4. 梁国雄议员问:
本人收到投诉,指香港女童军总会(下称"女童军总会")的现任香港总监的委任违反该会的年龄限制,但该名总监仍能获身兼会长的行政长官夫人委任。投诉亦指该会的国际事务总监及香港助理总监(新界地域)在本年10月13日特别会员大会上投票反对确认2007年香港总监选举有效后,遭现任香港总监"秋后算帐",将于本年12月停止职务。又有投诉指,该会在本年9月15日透过传媒错误地指出,其慈善奖券从未曾有百分之50回款给队伍,并向全港女童军领袖/家长发公开信,企图掩饰及否认"肥上瘦下",削减慈善奖券回款,导致各小队经费不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鉴于女童军总会的《会章》或《政策、组织及规则》的条文规定,香港总监不可超过65岁,是否知悉为何现任香港总监于2007年在超龄的情况下仍可参选、当选及获得委任;鉴于该会的《会章》乃根据法例订立,有否评估该会继续任用该超龄的香港总监是否公然挑战及违反香港法例;该会会否即时终止任用该总监并向公众道歉;及民政事务局局长会否就上述"秋后算帐"事件作出跟进,并为一直监管失当而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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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女童军总会会否就错误地指出其慈善奖券从未曾有百分之50回款给队伍一事立即公开道歉,并即时回复慈善奖券回款比率至百分之50;若会增加回款比率,何时执行;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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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有投诉指出,女童军总会一直內定由一些名人及有钱人,甚至一些不会每星期参与小队集会或训练的人士担任总监或副总监,该会会否把出身基层并会参与每星期集会及兼具训练经验的副总监晋升为香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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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5. 甘乃威议员问:
环境局在本年9月公布的《香港应对气候变化策略及行动纲领公众咨询文件》及行政长官于本年10月13日发表的施政报告中均建议大幅增加核能在港发电燃料组合所占的百分比,由2009年的百分之23,增加至2020年的 百分之50。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过去两年,当局有否研究及评估核能发电项目及增加输入核能对本港构成的风险及对安全的威胁;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鉴于有报道指出,中央政府在广东省已有多个选址发展核电项目,而深圳其中一条地震断裂带已伸延至香港,是否知悉內地当局有否将地震带伸延至本港的情况纳入新核电项目的选址的考虑因素中;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现时大亚湾核电厂及各个新核电项目的选址的抗震能力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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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当局有否评估上述增加输入核能至2020年的百分之50对整体发电成本的影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根据现有技术,当局有否评估现时生产核电的铀元素可持续供应多久;有否了解电力公司输入核电的成本为何,以及对整体电费的影响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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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当局有否评估因上述增加核能在本港发电燃料组合所占百分比而衍生的核废料的数量为何;根据现时香港处理放射性废料的标准,需否为增加输入核能而产生的核废料制订处理方案,以及所涉成本为何;有否参考世界各地处理核废料的方法和经验;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是否知悉现时大亚湾核电厂所产生的核废料的存放位置为何,以及当地处理该等核废料的条件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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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6. 黃毓民议员问:
据报,本年10月1日,社会民主连线与百多名市民游行至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下称"中联办")外示威,高呼"六四未平反,只有国殇"、"人民未当家,沒有国庆"等口号,要求还政于民及释放刘晓波等爱国异见人士时,遭警方打压表达自由及向示威者滥用胡椒喷雾。此外,报道亦指出,示威当日示威者携带一副写上"人民英雄永垂不朽,屠夫政权遗臭万年"的棺材,其尺寸在拆去承托的竹梁后,不过是1呎乘4呎半,警方以棺材属"大件物品"及"有可能会影响公众安全"等理由,阻止示威者携带棺材经过中联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警方称上述棺材属"大件物品"及"有可能会影响公众安全"的理据为何;为何在示威者拆去承托棺材的竹梁后,警方仍然拒绝示威者携带该棺材经过中联办;是否因在棺材上"人民英雄永垂不朽,屠夫政权遗臭万年"的标语,警方才阻止示威者携带该棺材经过中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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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有报道指出,当棺材被警方强行抢走后,示威者曾表示如能按计划到中联办正门抗议,他们即会和平散去,但警方表示"要示威者放下示威物品才可经过中联办正门",警方根据甚么法例作出上述指示;有否评估警方的做法是否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有关保障表达自由的规定;若有评估,结果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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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有报道指出,警方在高举未有填上內容的警告标语一分钟后,便向上述示威者滥用胡椒喷雾,伤害到一名电视台摄影师、若干名警员及示威者,警方使用胡椒喷雾的理据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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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7. 刘皇发议员问:
关于各政府部门出版的年报及內部刊物,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目前有多少个政府部门编制年报及內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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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去年上述刊物的总刊印量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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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编制及派发第(二)项的刊物的总支出为多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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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在环保的前提下,政府会否订下目标日期,要求各政府部门在该日期后只可以提供电子版年报及其他刊物,以电邮及网上阅读方式,供有兴趣者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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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务司司长
*8. 李华明议员问:
早于1981年,世界卫生组织("世卫")已订立了《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世卫守则"),而卫生署最近表示,已成立一个跨界别的专责小组,草拟适用于香港的《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本地守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上述的专责小组的职权范围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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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拟订立的本地守则将如何在香港落实应用世卫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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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世卫守则订明奶粉商在销售母乳代用品时,不可直接或间接向孕妇、母亲或她们的家属派发奶粉样品,过去5年,政府有否提醒本地医院和私人执业医生不应代奶粉商向该等人士推销或派发奶粉样品;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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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会否强制执行本地守则;若否,政府会如何令奶粉商自愿遵守该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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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9. 陈茂波议员问:
政府于今年4月1日起,把2,000万元以上的楼宇买卖印花稅稅率调高至4.25%。财政司司长亦于今年4月21日向本会表示,对于炒卖物业而从中获利的炒家,稅务局会认真跟进所有个案,并就买卖利润向有关人士或公司征收利得稅。司长更表示,2008-2009年度,稅务局人员须作进一步跟进的怀疑炒卖个案有4 000多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上述楼宇买卖印花稅措施实行半年以来,政府录得相关的楼宇成交数量和稅收款项有多少,以及与去年同期的相关数字如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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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上述经稅务局作进一步跟进的4 000多宗怀疑炒卖的个案中,证实为炒卖个案的有多少宗,悬而未决的有多少宗,证实为非炒卖的有多少宗;证实为炒卖的个案当中,涉及的稅款有多少,已收的稅款有多少,未能成功追讨稅款的个案有多少,以及政府有何跟进措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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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会否考虑当卖方并非香港居民或香港注册的公司时,要求律师为卖方办理手续时,须在卖方所得的款项中,扣起一定百分比的款项,待楼宇卖家缴付利得稅,或获香港稅务局发出不须缴稅证明后,才将所扣起的款项交还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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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0. 黃国健议员问: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12A条,雇主可向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受托人申请,以利用其在强积金计划为雇员所缴付的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来抵销所须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是否知悉,自2000年12月强积金制度开始推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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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每年度共有多少个强积金帐戶的雇主供款部分所累积的累算权益,曾被提取以抵销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当中所涉及的款额及百分比为何;若沒有相关数据,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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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共有多少个强积金帐戶的雇主供款部分所累积的累算权益,曾多于一次被提取以抵销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以及最多被提取多少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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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有否强积金帐戶分别因上述的累算权益被提取以扺销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而导致该等累算权益的余额不足原来的50%、30%、10%,甚至是零余额;若有,详情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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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当局会否重新检讨上述机制,包括考虑取消以雇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权益扺销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安排;若否,当局如何保障雇员在退休时不会因上述安排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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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1. 李永达议员问:
行政长官在2010-2011年的施政报告中公布推行"置安心资助房屋计划"("置安心计划"),希望可帮助未曾置业人士达成置业的愿望。关于可能符合置安心计划申请资格的居住于私人楼宇非业主住戶("非业主住戶")及其他住戶的数据,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分别于2010年第一季及第二季的全港非业主住戶的数目,并按下表列出分项数字;
住戶 人数 | 居住于私人楼宇的非业主住戶数目 |
(i) 住戶每 月入息 超过公 屋轮候 册入息 限额, 但少于 13,500 元 |
(ii) 住戶每 月入息 超过公 屋轮候 册入息 限额, 但少于 23,000元 |
(iii) 住戶每 月入息 超过公 屋轮候 册入息 限额, 但少于 27,000元 |
(iv) 住戶每 月入息 超过公 屋轮候 册入息 限额, 但少于 39,000元 |
(v) 住戶每 月入息 超过公 屋轮候 册入息 限额, 但少于 "住戶 每月入 息第 25个 百分位 数" |
(vi) 住戶每 月入息 超过公 屋轮候 册入息 限额, 但少于 "住戶 每月入 息中位 数" |
(vii) 住戶每 月入息 超过公 屋轮候 册入息 限额, 但少于 "住戶 每月入 息第 75个 百分位 数" |
(viii) 整体数 目(不 论入 息) |
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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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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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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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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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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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 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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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 住戶 (不论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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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第(一)(i)至(vii)项的非业主住戶类别的数目,分别于2010年第一季及第二季,占第(一)(viii)项的相关住戶人数类别的非业主住戶总数的百分比,并按下表列出分项数字;
住戶 人数 | 下列类别的居住于私人楼宇非业主住戶数目 占相关住戶人数类别的私人楼宇非业主住戶总数的百分比 |
住戶每 月入息 超过公 屋轮候 册入息 限额, 但少于 13,500元 |
住戶每 月入息 超过公 屋轮候 册入息 限额, 但少于 23,000元 |
住戶每 月入息 超过公 屋轮候 册入息 限额, 但少于 27,000元 |
住戶每 月入息 超过公 屋轮候 册入息 限额, 但少于 39,000元 |
住戶每 月入息 超过公 屋轮候 册入息 限额, 但少于 "住戶 每月入 息第25 个百分 位数" |
住戶每 月入息 超过公 屋轮候 册入息 限额, 但少于 "住戶 每月入 息中位 数" |
住戶每 月入息 超过公 屋轮候 册入息 限额, 但少于 "住戶 每月入 息第75 个百分 位数" |
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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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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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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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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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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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 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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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 住戶 (不论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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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分别于2010年第一季及第二季,全港非业主住戶每月入息的第25个百分位数、中位数及第75个百分位数为何,并按下表列出分项数字;
住戶人数 | 居住于私人楼宇非业主住戶的每月入息 |
第25个百分位数 | 中位数 | 第75个百分位数 |
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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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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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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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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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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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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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住戶 (不论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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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分别于2010年第一季及第二季,全港非业主住戶的每月入息的第10个百分位数,之后每隔10个百分位数至第100个百分位数为何,并按下表列出分项数字;及
住戶 人数 | 居住于私人楼宇非业主住戶的每月入息 |
第10 个百 分位 数 |
第20 个百 分位 数 |
第30 个百 分位 数 |
第40 个百 分位 数 |
第50 个百 分位 数 |
第60 个百 分位 数 |
第70 个百 分位 数 |
第80 个百 分位 数 |
第90 个百 分位 数 |
第100 个百 分位 数 |
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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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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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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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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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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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或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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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 住戶 (不论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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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鉴于当局初步构思置安心计划的申请资格包括单身人士每月入息上限为2.3万元和资产上限为 30万元,以及家庭申请人的月入上限为3.9万元和资产上限为60万元,当局估计分别于2010年第一季及第二季,符合置安心计划申请资格的住戶数目分别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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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2. 张学明议员问: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现时有关政府部门在高速公路维修路面时,在工程车上竖立的改道指示牌的高度,只适宜远距离车辆的驾驶者观看,近距离的驾驶者则难以察觉有关的改道指示,故此易生乱象及对驾驶者和路面工程人员构成危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过去3年,在高速公路曾发生多少宗交通意外、有关的伤亡数字,以及当中有多少宗涉及正在维修的路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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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会否检讨该等改道指示牌的高度,以及考虑加设高度适合近距离驾驶者观看的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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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3. 余若薇议员问: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在2004年年底发表《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报告书》和《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报告书》,提出立法保障市民"合理私隐期望"的民事权利;立法会亦于2006年10月19日通过"立法规管偷拍行为"的议案,但有评论指出,至今侵犯私隐的情况未有改善。今年6月中旬,发生女艺人及其母亲在家中被偷拍的事件,令保障公众人物私隐问题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自法改会发表上述报告书后,政府采取了甚么措施加强保障市民的私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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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计划透过民事法保障市民的合理私隐期望;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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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计划透过民事法限制任何人无理宣扬另一人的私生活;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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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14. 刘江华议员问:
据报,绿化建筑近年大行其道。本人最近亦接获一些沙田区市民提出绿化沙田大会堂及沙田公共图书馆天台空间的要求。他们指出,绿化天台空间一来可以美化环境,二来又可增加休憩空间,三来可降低大厦室溫,节省能源,推动环保。政府曾表示,建筑署于2001年起会在可行情况下于新建政府建筑物屋顶进行绿化工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2001年至今,全港进行了多少项政府建筑物屋顶绿化工程;未来3年还有多少项该等工程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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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现时已在屋顶进行绿化工程的政府建筑物的数目占全港政府建筑物总数的百分比为何;建筑署会否研究在所有旧有政府建筑物天台加建绿化设施,使更多市民受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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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为了减低市区热岛效应,当局会否考虑将绿化天台工程纳入新政府建筑物(特别是文康设施)的常规建筑规格內,以为环保多出一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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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发展局局长
*15. 叶刘淑仪议员问:
香港金融研究中心("研究中心")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根据行政长官1998年施政报告的"施政方针"于 1999年8月成立,目的是对香港和亚洲区內的货币政策、银行及金融业具深远影响的课题进行研究,经费由外汇基金拨款提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研究中心的工作与金管局內部之经济研究部有何不同,以及两者如何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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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研究中心现有多少全职及/或兼职员工,以及该等员工是否由金管局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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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财政司司长及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研究中心的角色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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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研究中心在过去11年共撰写了多少份研究报告,以及其中是否有报告在国际性经济/金融学术刊物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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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研究中心在过去11年共组织了多少场研讨会(包括工作坊、研讨会及会议);以及这些研讨会在货币政策、银行及金融业发展和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方面,为金管局或香港政府带来了甚么启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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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研究中心自成立至今获得的经费总额,以及其将来发展的方向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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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6. 陈克勤议员问:
消费者委员会于本年10月15日公布其就测试一次性使用电池的报告中表示,在测试18款一次性使用的碳性电池后,发现部分样本的水银及镉含量,均超过欧盟环保指令的标准。报告亦指出,本港至今并沒有法例规管一次性使用电池的重金属含量,也缺乏回收制度。早前有团体向本人表示,该团体原本打算在地区推行回收电池计划,藉此推动环保教育,但最终因沒有回收商愿意处理电池回收工作而搁置计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是否知悉,过去5年,每年本港弃掉一次性使用电池的数量,当中被弃掉至堆填区及运送至海外作处理的数量分别为何,以及碳性电池所占的百分比为何;当局如何确保该等电池被弃掉后,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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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了解现时本港沒有回收商处理回收电池的原因;当局如何提供协助,推动上述回收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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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现时弃掉的电池在运送海外处理前需否经由相关的政府部门审批,或需符合国际标准;若然,详情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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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会否要求电池生产商列明碳性电池的重金属含量,供消费者参考,以及会否研究立法规管碳性电池的重金属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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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现时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回收可充电电池的回收率为何;署方会否考虑扩大回收范围以涵盖一次性使用电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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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鉴于环保署在其公布的都市固体废物管理政策大纲(2005至2014)中表示,计划将充电池纳入"生产者责任计划"內,以及考虑禁止在堆填区弃置某些特定产品,现时会否重新研究上述建议;若会,具体落实的时间表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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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17. 李国宝议员问: (译文)
据报,就价值1,200万港元或以上的物业而言,在2010年上半年,涉及內地买家的交易分别占一手市场和二手市场总成交金额的35%和20%。关于內地买家在本港物业市场的活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过去3年,政府有否就內地买家在本港物业市场的活动搜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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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2010-2011年度施政报告所载的房屋供求推算,有否包含內地个人在本地物业市场的权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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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过去3年,政府有否进行任何研究,探讨內地个人投资对本地物业市场的影响;若有,所得结论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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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8. 刘慧卿议员问:
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雇员须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即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工作18小时或以上,才有权享有该条例下的某些雇员权益。此外,当局早前表示会就《雇佣条例》中有关连续性合约的规定进行检讨。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 何时开始就《雇佣条例》中有关连续性合约的规定进行检讨,以及预期何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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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雇佣条例》中有关连续性合约的规定存有法律漏洞,令很多兼职雇员和"散工"不受保障,以及就此当局有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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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过去3年,有否搜集并非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的员工的数据;若有,当中女性雇员的百分比为何;若否,会否开始收集这方面的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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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鉴于当局曾表示,不论是否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只要是因工受伤,均可获得工伤赔偿,过去3年,政府有否收集这些非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因工受伤而获赔偿的数字;若有,详情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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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19. 黃定光议员问:
《版权条例》(第528章)下有关复制及分发罪行的条文已于本年7月16日生效。在未获版权拥有人的特许下,任何人如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或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定期或频密地为分发而制作或分发属刊印形式并载于书本(包括连环图册)、报章、杂志或期刊的版权作品之侵权复制品,而其制作或分发的程度超逾法定数字界线并导致版权拥有人蒙受经济损失,即属犯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自上述新条文实施以来,当局共收到多少宗有关触犯该条文的投诉,以及当局共采取了多少次跟进行动,并按个案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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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当局为上述新条文进行了哪些宣传推广活动,以及涉及的资源为何;会否在未来一年加强宣传工作;若会,详情为何;若会,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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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宣传上述新条文时,当局有否了解相关机构所关注的主要问题;若有,会否相应地增加宣传教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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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20. 石礼谦议员问: (译文)
根据政府向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提交的2007-2008年度施政纲领有关房屋事务的措施:"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亦会加强打击滥用公屋个案,透过日常租务管理及定期家访,及早侦察滥用公屋资源的个案,亦会透过宣传提高公众善用公屋资源的意识。"有关滥用公屋资源的问题,房屋署('房署')最近公布,有5名公屋居民就他们的收入或资产作出明知的虛假陈述,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过去3年,每年用于打击滥用公屋资源的人手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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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3年,每年房署人员为侦察可能滥用公屋资源的个案而进行的定期家访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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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过去3年,每年房委会证实有滥用公屋资源的个案数字,连同有关个案的详情及所采取的跟进行动(包括收回的公屋单位数目、收取的罚款,以及少收及追收的租金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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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过去3年,就透过宣传以加强公众对善用公屋资源的重要性的认知,房委会的工作为何,以及有否检讨该等宣传活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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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鉴于现行的公屋住戶资助政策要求在公屋住满 10年或以上的租戶,须每两年申报他们的收入,政府会否检讨此项政策,以更能反映快速转变的社会状况,包括考虑应否缩短现时首次申报的10年年期和其后每两年申报一次的时限;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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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鉴于2010-2011年度施政报告已提到,政府会就租戶的家庭收入及资产额外抽查5 000宗个案,房署会否增聘员工进行这些抽查工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该署如何确保额外的工作量不会影响其员工的工作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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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法案
首读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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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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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金融机构)条例草案》 | :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二读 (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 《仲裁条例草案》 | : | 律政司司长
| 律政司司长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0年11月4日
随立法会CB(3) 128/10-11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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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修订于2010年7月14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2010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令》(即刊登于宪报的2010年第98号法律公告),修订方式列于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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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附表已于2010年11月5日
随立法会CB(3) 135/10-11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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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议员议案
-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李凤英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就2010年10月13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a) | 《2010年〈2008年建筑物(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 (即刊登于宪报的2010年第11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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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10年〈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生效日期)公告》 (即刊登于宪报的2010年第119号法律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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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2009年建筑物(管理)(修订)规例〉(生效日期)公告》 (即刊登于宪报的2010年第120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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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10年12 月1日的会议。
- 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余若薇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就2010年10月20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额第二份技术备忘录》(即于2010年10月15日刊登于宪报的第5号特别副刊),将《空气污染管制条例》 (第311章)第37B(2)条所提述的备忘录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7B(4)条延展至2010年12 月8日的会议。
- 帮助有需要人士置业安居
李永达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鉴于在政府提出'置安心资助房屋计划'后,私人住宅楼价仍不断上升,该计划仍未能满足社会对资助置业的需求,本会促请政府尽快增加土地及公私营房屋供应,恢复居者有其屋('居屋')计划,重推出售公屋计划,以及重新研究让符合白表申请居屋资格人士可于居屋第二市场,选购未补地价居屋,帮助有需要人士置业安居。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 | 冯检基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鉴于在政府",并以"多年来,住屋问题一直困扰香港社会发展,而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中"代替;在"上升,"之后加上"反映",在"需求,"之后加上"更遑论可长远解决香港住屋问题;就此,";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并制订稳定而可持续的长远房屋政策,以满足市民真正的住屋需要,为香港建立安居乐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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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黃国健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鉴于在政府提出",并以"本港楼价自2008年年底开始,已累积上升百分之四十七;虽然行政长官在本年度的施政报告中提出多项措施及"代替;在" '置安心资助房屋计划' "之后删除"后,",并以",但"代替;在"上升,"之后加上"显示有关措施及";在"需求"之后加上";就此";在"促请政府尽快"之后加上"重新咨询公众,恢复制订香港长远的房屋策略及建屋目标,重建完整的住屋流动阶梯;同时,政府应在各区";在"房屋供应,"之后加上"以及缩减合资格人士轮候公屋的时间,并全面检讨申请公屋的入息及资产限额,令难以置业的中、下阶层市民也得到住屋保障;此外,政府也应立即";及在"需要人士"之后加上";在居屋及置安心资助房屋计划下的资助房屋未落成前,政府亦应与市区重建局及香港铁路有限公司等公营机构商讨,由该等机构拨出部分单位,以有条件的方式出租或售予合资格申请白表居屋及置安心资助房屋计划的人士,使他们可得到即时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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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陈鉴林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鉴于"之前加上"本年度的施政报告虽然提出了多项与房屋有关的措施,但";在"促请政府"之后加上"优化'置安心资助房屋计划',增加该计划提供的单位数目,并尽快推出市场;此外,政府必须重新制订长远的房屋策略,";在"('居屋')计划,"之后加上"在遵循施政报告中提出的总楼面面积的宽免上限,以及在设计上避免造成屏风效应及热岛效应的前提下,加快发展新市镇和西铁线车站上盖物业招标,";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同时,政府须尽快落实立法规管一手私人住宅物业销售及加强销售的透明度,让有需要人士可在更公平的环境下置业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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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梁美芬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鉴于在",并以"本港市民对置业有强烈诉求,但鉴于"代替;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删除"恢复居者有其屋('居屋')计划,重推出售公屋计划,以及重新研究让符合白表申请居屋资格人士可于居屋第二市场,选购未补地价居屋,帮助有需要人士置业安居",并以"同时提交未来5年、10年、 20年的人口政策,以订定香港长远房屋政策,包括尽快发展新市镇、兴建符合市场需要的居屋,并检讨公屋政策,令有需要人士更快入住公屋"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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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汤家骅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 '置安心资助房屋计划'后,"之后加上"民间及不同政党均质疑其成效,而";在"该计划"之后删除"仍",并以"更"代替;在"促请政府尽快"之后删除"增加土地及公私营房屋供应,",并以"提出长远房地产政策、增加定期土地供应量和透明度,以及研究如何避免过分依赖地产商作为唯一房屋供应者,"代替;在"('居屋')计划,"之后加上"兴建适量居屋单位,";及在"白表申请"之后删除"居屋资格人士可于居屋第二市场,选购未补地价居屋,",并以"资格人士亦可于居屋及夹屋市场,选购能力所及的居所,藉此"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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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梁国雄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本会并促请政府每年兴建35 000个公屋单位,以及提高公屋申请人的入息上限,以解决香港市民的居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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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 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
潘佩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为减轻低收入在职人士的交通费负担,并鼓励持续就业,行政长官在《二零一零至一一年施政报告》中推出'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让全港合资格的在职人士申请,有关计划将取代'交通费支援计划';鉴于现时'交通费支援计划'仍有不足之处,令部分低收入劳工未能受惠,本会促请政府在制订'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的具体细节及资格时,能采取以下准则,让更多基层劳工得到帮助:
(一) | 申请人的个人资产总值上限应多于现有'交通费支援计划'的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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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请人的每月入息上限需多于现有'交通费支援计划'的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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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合资格人士的津贴,按每4星期工作72小时为计算基础发放,而每4星期工作不足72小时者,也可按实际工时按比例领取,从而令兼职雇员也能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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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津贴不应设有申领期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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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的个人资产总值上限、每月入息上限及津贴金额需制订机制,以便定期检讨及按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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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 | 黃成智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为减轻"之前加上"交通费用是香港广大雇员及求职人士日常的一项开支,";在"申领期限;"之后删除"及";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及(六) 现时'交通费支援计划'所包括的求职津贴应继续纳入于新的'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內;求职津贴的申请人资格不会收紧,而实报实销的上限亦不会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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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李凤英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为减轻低收入在职人士的交通费负担,并鼓励持续就业,",并以"基于"代替;在"推出'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 "之后删除",让全港合资格的在职人士申请,有关计划将",并以"以"代替;在"取代'交通费支援计划' "之后删除";鉴于现时'交通费支援计划'仍有不足之处,令部分低收入劳工未能受惠";在"本会促请"之前加上"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表示,政府会在计划实施3年后检讨成效,";在"制订'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的"之后删除"具体细节及",并以"申领"代替;在"得到帮助:"之后删除"(一) 申请人的个人资产总值上限应多于现有'交通费支援计划'的44,000元;(二) 申请人的每月入息上限需多于现有'交通费支援计划'的 6,500元;",并以"(一) 申请人不设资产审查;"代替;删除原有的"(三)",并以"(二) 月薪6,500元或以下,或时薪 31元或以下的雇员为"代替;在"合资格人士"之后删除"的津贴,按每4星期工作72小时为计算基础发放,而每4星期工作",并以",及按每4星期工作36小时或以上,但"代替;在"不足72小时者,"之后删除"也可按实际工时按比例领取",并以"可领取半数津贴"代替;在"也能受惠;"之后删除"(四) 津贴不应设有申领期限;";删除原有的"(五)",并以"(三)"代替;及在"调整"之前删除"的个人资产总值上限、每月入息上限及津贴金额需制订机制,以便定期检讨及按时",并以"应按最低工资的调整幅度"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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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叶国谦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为减轻"之前加上"鉴于本港低收入人口持续攀升,";在"申领期限;"之后删除"及";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及(六) 新计划的审批申请手续须进一步简化,并加快审批速度及降低相关行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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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刘健仪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为减轻"之前加上"由于交通费用为低收入在职人士带来压力,";在"的交通费"之前删除"低收入在职人士",并以"他们"代替;在"劳工未能受惠,"之后加上"而且随公共交通票价陆续调升,低收入人士的负担势将加重,";在"(一)"之后加上"放宽";在"申请人的个人资产总值上限"之后删除"应多于现有'交通费支援计划'的44,000元";在"(二)"之后加上"放宽";及在"申请人的每月入息上限"之后删除"需多于现有'交通费支援计划'的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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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