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0/11-23

立法会

议程

2011年4月6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及
2011年4月7日星期四上午9时正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法律公告编号
《2011年防止贿赂条例(修订附表1)令》50/2011

其他文件

1.第85号-职业训练局
2009/2010年报及财务报告
(由教育局局长提交)

2.第86号-香港扶轮社贷款助学金
截至2010年8月31日为止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连同审计署署长的报告
(由教育局局长提交)

3.第87号-星岛慈善基金贷款助学金
截至2010年8月31日为止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连同审计署署长的报告
(由教育局局长提交)

4.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第18/10-11号报告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提交)


II.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1. 谭伟豪议员问:


关于电讯管理局、公司注册处、香港邮政及土地注册处內负责资讯科技管理的部门("资讯科技组")的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上述各机构/政府部门的资讯科技组于2011-2012年度的预算开支分别为多少,与上年度的实际开支如何比较,以及出现开支变化的原因为何;

    (二)第(一)项的开支预算主要涉及哪些具体的工作项目;当中哪些为持续进行项目和新增项目;每个项目涉及的人手、费用,以及推行时间表为何;各项目涉及的人手中,公务员、非公务员合约员工及外判员工各占多少;

    (三)上述机构/政府部门有否预留款项在2011-2012年度推动电子化公民参与措施,以及公共资讯开放措施;若有,具体內容(包括项目名称、细节、涉及的人手、费用和推行时间表为何);若沒有,原因为何,以及日后会否考虑推出该等措施;

    (四)上述机构/政府部门的资讯科技组现时的常额编制、现有人员数目及空缺职位数目分别为何;预计在 2012-2013年度会否增加人手;若会,预计增加多少个职位,涉及哪些职级,是否常额职位,以及会否以公务员条款聘用有关人员;若不会增加人手,原因为何;及

    (五)上述机构/政府部门有否全面检讨资讯科技组的成效;若有,检讨结果为何,当中涉及哪些具体改善措施;若沒有检讨,原因为何,以及日后会否进行检讨?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2. 吴霭仪议员问: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较早前发表的2010年工作回顾显示,公署在2010年收到1 179宗涉嫌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投诉,但只把其中的12宗转介予警方考虑作出检控。该等获转介的个案当中,警方至今只就有1宗提出检控(违例者亦被法庭定罪)、不拟就 7宗提出检控,以及仍在跟进其余的4宗。有评论指出,上述的检控及定罪数字偏低可能会令社会产生"有法无用"的印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公署对绝大多数的投诉个案不作出转介的原因,以及警方对大部分的获转介个案不提出检控的原因为何;及

    (二)当局会否改善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检控政策,以期更有力地处理违反该条例的个案;如会,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3. 李国麟议员问:


行政长官于2010-2011年施政报告中宣布成立关爱基金("基金"),目标是由政府与商界各出资50亿元,为基层市民提供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不能提供的多方面支援。据报道,较早前有一些慈善团体反映,政府宣布成立该基金后,有部分财团明确表示因为要捐款给基金,可能会减少对该些团体的捐款。另一方面,财政司司长最近建议注资基金(有报道指当局预留逾10亿元作此用途),以帮助未能受惠于他最近建议向每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发放6,000元的措施但有经济需要的人士。有社会人士担心,此举有可能进一步减低财团向慈善团体捐款的意欲,使不少以服务有需要的非永久性居民为主的慈善团体在募捐时更感困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本港各主要的慈善团体在过去3年筹得的捐款数字;该等慈善团体在政府宣布成立基金后收到的捐款有否较之前减少;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除了作为关爱基金督导委员会主席的政务司司长曾表示会去信商业机构,呼吁他们对基金的捐款是作为他们对慈善事业的支援的额外捐助外,当局有何方法鼓励商业机构不要因捐款给基金而削减对其他慈善团体的捐款;

    (三)当局有否设立沟通渠道,让慈善团体可向当局反映,在政府宣布成立基金后在募捐及营运上遇到的困难;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鉴于慈善团体的募捐情况直接影响他们所提供的社会服务,当局会否向严重受影响的慈善团体提供相应的协助或支援;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当局拟向基金注资10亿元,以帮助有需要的人士,会否偏离基金最初的成立目的;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4. 詹培忠议员问:


现时本港3条过海行车隧道("过海隧道")收取不同的收费,但法院除就法律程序收取指明费用外,原则上不就其主要服务向市民收取费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为甚么有上述两种不同的收费政策;及

    (二)有否考虑回购所有过海隧道的专营权,并开放该等隧道供市民免费使用;若否,原因及所涉原则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5. 李永达议员问: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于2011年1月19日回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政府及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港铁公司")为防止在港铁车站范围內发生风化案而实施若干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负责港铁网络保安事宜的警务处铁路警区及港铁公司职员的人数分别为何,并按铁路路线和车站名称及工作时段列出分项数字;鉴于在过去5年,发生在港铁范围內的非礼案件数字有上升趋势,是否知悉港铁公司会否考虑加派人手,以维持铁路网络的治安;若会,详情及具体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5年,关于为加强在有关的罪案黑点的巡逻,以及鼓励遇到事故的市民挺身而出报警或通知车站职员等事宜而采取的预防及打击措施,当局每年投放的资源、人手及金额分别为何;有否检讨该等措施的成效,以及有否研究更有效的措施;

    (三)2006年至2010年10月,在港铁范围內发生的非礼及"偷拍裙底"案件,按铁路路线、车站名称,以及事发月份和钟点列出分项数字;

    (四)过去5年,铁路警区与港铁公司定期举行的反罪恶会议的详情(包括会议成员、人数、时间及议程)为何,以及反罪恶会议就检讨和制订措施以打击于港铁范围內发生的罪行的进度分别为何(按年列出);

    (五)是否知悉,现时是否每一个港铁车站及车厢內都有张贴警方与港铁公司合作制作"猥亵侵犯勿哑忍,挺身举报非礼案"的海报;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政府或港铁公司会否考虑于每一个港铁车站(例如广告灯厢)及车厢內的显眼位置张贴该等海报或其他宣传品,以鼓励风化案受害人或目击者挺身举报罪案;若会,详情及具体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政府或港铁公司会否考虑成立一支专责处理在港铁范围內发生的风化案的队伍;若会,详情及具体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6. 张学明议员问:


关于政府向法定机构提供资助金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多少间法定机构每年接受政府提供资助金;请列出有关法定机构的名称,以及个别法定机构在过去3年每年所获的资助金金额;及

    (二)是否设有既定机制订定及调整上述法定机构每年可获的资助金金额;如有,详情为何;如沒有,当局按甚么准则订定法定机构每年可获的资助金金额及如何作出调整?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7. 余若薇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目前符合运输署的《巴士路线发展计划中有关改善及减少服务的指引》中,运输署考虑:
    (一)缩减班次的准则(即在繁忙时段最繁忙半小时內的平均载客率低于85%,或在非繁忙时段內的平均载客率低于30%)的专营巴士路线的编号;

    (二)增加班次的准则(即在繁忙时段最繁忙的半小时內的载客率达100%及在该一小时內的载客率达85%,或在非繁忙时段內的最繁忙一小时的载客率达60%)的专营巴士路线的编号;

    (三)取消或与其他路线合并的准则(即在繁忙时段已维持在15分钟一班,而非繁忙时段已维持在30分钟一班,其在最繁忙一小时內的载客率仍低于50%)的专营巴士线的编号;及

    (四)缩短行车路线的准则(即在被删减路段最繁忙一小时间內的载客率不超过20至30%)的专营巴士路线的编号?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8. 叶伟明议员问:


本人近日收到劳工及福利局的一员工(包括合约员工)的投诉,表示遭其上司或部门主管要求长期及长时间加班但不获任何补偿("无偿加班")。投诉人亦指称有否加班工作会作为考核其工作表现或考虑晋升的准则之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劳工及福利局和其辖下的劳工处及社会福利署(包括各办事处及服务单位)现时是否已全面实施五天工作周;若是,实行的情况如何;以及五天工作周安排下的员工(包括公务员职系及非公务员职系员工)平均每周的标准工作时数(请按职级列出);

    (二)劳工及福利局是否知悉,劳工处及社会福利署的员工无偿加班的情况是否普遍;各职级的员工每周无偿加班的平均时数;部门主管有否向员工发出相关的指引或说明,表示无偿加班将作为考核员工的工作表现及考虑晋升的准则之一;

    (三)作为专责研究标准工时的政策局,劳工及福利局有否带头监管及控制其辖下劳工处及社会福利署员工的工作时数,确保属下员工受惠于五天工作周的安排,并只需按标准时数工作;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该局会否针对各政府部门,以至本港各行业雇员无偿加班的问题进行专项统计,为将来展开标准工时的研究提供具体数据;如会,详情为何;如否,该局将透过甚么方法取得雇员无偿加班的资料作有关研究之用?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9. 黃成智议员问:


关于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港铁公司")在东铁线和马鞍山线沿线车站加装月台幕门或自动月台闸门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运输及房屋局于2010年6月9日回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由于东铁线部分车站有弧度较大的月台及较阔的月台空隙,因此要在沿线车站加装自动月台闸门等,必须妥善解决月台空隙的问题,减低乘客因视线被闸门阻挡而误踏月台空隙的风险",当局是否知悉:

    (i)运输及房屋局指月台"弧度较大"和月台空隙"较阔"的定义为何,以及有否客观的量度标准;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ii)东铁线及马鞍山线各个车站中,有弧度较大的月台及较阔的月台空隙的车站及其他车站的名称分别为何(请按路线列出);及

    (iii)港铁公司会否于只有直线月台的车站率先加装月台幕门或自动月台闸门;若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关于运输及房屋局于2011年1月19日对本人的质询的答覆的附件一所载乘客落入路轨的数字,当中涉及受伤和死亡的人数分别为何,同时按车站及年份分项列出数字;

    (三)鉴于港铁公司于2011年1月在提交本会铁路事宜小组委员会的文件中表示,"如果(在东铁线沿线车站加装)自动月台闸门和沙中线(沙田至中环线)两个计划一并进行,将能产生协同效应,但如两个计划分别进行,便会造成大量资源重和浪费",当局是否知悉港铁公司所指的"协同效应"及"大量资源重和浪费"的估量准则和方法为何及其详情;若不知悉,原因为何,以及政府何时可取得该等资料;及

    (四)鉴于港铁公司在第(三)项所述的文件中亦表示,必须考虑加装自动月台闸门后,对采用开放式设计的东铁线车站月台空气流通的影响,并指有研究显示,现有的车站通风系统需作出改善,才能为候车的乘客提供与安装自动月台闸门前相若的候车环境,当局是否知悉港铁公司(或在两铁合并前的其前身地铁有限公司)在过去为其地底车站及现时于8个高架及地面车站加装月台幕门或自动月台闸门时,有否就空气流通问题进行研究;若有,该等研究及前述有关东铁线的研究的详情分别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0. 刘慧卿议员问:


前立法局于1991年6月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人权法")(第383章)实施至今已近20年。就人权法的实施情况,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人权法生效至今,该条例中曾被修订或已废除的条文的內容、由谁提出修订或废除有关条文,以及修订或废除有关条文的原因(按修订或废除的年份逐一列出);

    (二)过去20年,法院曾裁定哪些法律条文、政策、措施及专业守则违反人权法,并以列表方式逐一列出该等案件的名称和编号,以及判案书宣告日期;及

    (三)当局因应第(二)项的法院裁决修订了哪些法律条文、政策、措施及专业守则(逐一列出);若沒有就部分裁决作出相应修订,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11. 陈伟业议员问:


就往返天水围的巴士路线的大部分班次并非以可供轮椅上落的低地台巴士行走一事,本人曾于2009年5月6日的本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据悉,现时有关路线的大部分班次仍然不是以低地台巴士行走,以致轮椅使用者的候车时间往往超过30分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及2010年6月至今的两段期间,每间专营巴士公司的车队分别增添的低地台巴士的数目及百分比;

    (二)现时每天以低地台巴士行走往返天水围的路线的班次数目,以及该数目占有关的班次总数的百分比,以及该等数字与2009年5月的相关数字如何比较;及

    (三)会否重新考虑在日后与巴士公司签订的专营权协议加入条款,规定有关公司必须在所有现役非低地台巴士加设方便轮椅使用者上落的设施;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2. 梁国雄议员问:


本年3月22日,香港雇主联合会("雇主联会")在报章刊登广告,举例说明在法定最低工资法例实施后,一名月薪5,796元的雇员,以每天工作9小时及每月工作23天计算,如计算工资时将休息日及用膳时间包括在內,该雇员的月薪便达8,456元,雇主因而需增加该雇员的月薪 2,660元。雇主联会建议雇主在本年5月1日前审视及修订月薪制员工的合约,或需列明用膳时间及休息日"不作受薪处理"。有不少市民向本人表示,他们忧虑雇主"走法律罅",透过修改合约扣除员工用膳时间及休息日的薪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扣除员工用膳时间及休息日的薪金是否《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的立法原意;若是,政府对有薪用膳时间及休息日的立场是怎样;若否,政府会否公开谴责雇主联会,以保障香港雇员的利益;

    (二)有否评估,上述广告的內容有否违反政府制订的《法定最低工资参考指引》;若有违反,政府会怎样跟进;若沒有违反,政府有否评估《最低工资条例》是否有不足之处;

    (三)有否评估,雇主联会的广告有否教唆雇主修订雇佣合约,以便他们在计算雇员的法定最低工资时,即使不把雇员的用膳时间及休息日计算在內,亦不会违反《最低工资条例》;

    (四)有否有效的法例严惩一些"丧尽天良"和刻意扣减雇员用膳时间及休息日薪金的雇主;若有,有关法例及罚则是甚么、以及由哪些政府部门执法;若否,政府会否紧急立法,以保障香港雇员的利益;及

    (五)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法例》前,有否就扣除员工用膳时间及休息日的薪金是否合理的做法咨询立法会各党派或独立的议员;若有,有哪些党派或独立的议员认同该做法;若否,政府会否立即就雇主联会的建议"拨乱反正"?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13. 甘乃威议员问:


最近多个地区均有公共屋村及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屋苑的住戶表示,领汇管理有限公司("领汇公司")最近突然不再向他们出租该公司辖下停车场的泊车位。领汇公司回覆本人的查询时表示,此举是为了遵守停车场的地契条款(包括限定租用者的身份及各类型泊车位的数目等)。另一方面,领汇公司如有意把辖下停车场的泊车位出租予非有关公共屋村住戶的人士("非住戶"),须向当局申请豁免遵守有关的政府租契条件,并支付费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是否由于当初在规划各区的泊车位数目时沒有考虑实际需要,以致现时出现泊车位的供求错配的情况,例如部分地区完全沒有电单车及货车的泊车位,而居民又不能使用附近的领汇停车场的问题;

    (二)若第(一)项的规划失误属实,使有泊车需要的市民因而受害,为何当局不主动拨乱反正,以期方便市民,以及当局是否看重向领汇公司收取豁免费的收入;豁免费用如何计算,会否参考类近停车场(例如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管理的停车场)的营运开支成本;

    (三)房委会售予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178个公共屋村/居屋屋苑停车场的私家车泊车位、电单车泊车位、轻型货车泊车位及重型货车泊车位的数目、现出租予政府租契所指的合资格人士和非住戶的各类泊车位数目、空置数目、出租率,以及如适用,各类泊车位已获永久豁免批出规划许可的上限数目、现时仍生效的临时豁免批出规划许可的豁免终止日期、已失效的临时豁免批出规划许可的豁免终止日期,并按以下类别、18个区议会分区及停车场名称列出分项数字及资料:

    (i)已获永久豁免批出规划许可,可出租剩余车位予非住戶的停车场;

    (ii)临时豁免批出规划许可(可出租剩余车位予非住戶)仍生效的停车场;

    (iii)临时豁免批出规划许可(可出租剩余车位予非住戶)已失效的停车场;及

    (iv)沒有获得永久豁免或未曾获得临时豁免批出规划许可的停车场;

    (四)现时当局已收到多少宗领汇公司的豁免申请、涉及的停车场名称、各类泊车位的数目、现有契约的租值估计、批出豁免后的新租值估计、申请提交至今的时间,以及估计领汇公司的各类泊车位当中有多少剩余车位可出租予非住戶,并按18个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五)当局于2010年1月回覆本会议员的查询时表示,领汇公司已就15个屋村的停车场向地政总署提出短期豁免书申请,该等申请的最新进度为何;现时政府就领汇公司提出的其他豁免申请的跟进及审批进度为何;

    (六)鉴于领汇曾向葵青及大埔区议会表示,地政总署"提出相等于豁免期內百分百出租情况下之85%收入为豁免费用",85%的比率是如何订出;为何豁免费用是以"豁免期內百分百出租情况",而非以实际出租率来计算;

    (七)是否知悉,现时停泊于领汇公司辖下停车场的货车泊车位的校巴、保母车及复康巴士等特别用途车辆的数目,以及按有关的地契条款,该等车辆是否不能停泊于领汇公司的货车泊车位;

    (八)当局打算如何处理"有车沒位泊、有位沒车泊"的问题,以及会如何安置第(七)项提及的车辆;及

    (九)当局会否考虑一次过处理相关的地契问题,重新就各区的泊车位需求修订有关的停车场地契,以免领汇公司须定期提出豁免申请?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4. 林大辉议员问:


关于从事加工业务的本港企业在香港面对的稅务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高等法院案件HCAL49/2009的判决书显示,稅务局曾评定某企业须就1997-1998至2002-2003年度缴纳稅款约14亿元,但该企业提出反对,稅务局局长便要求它购买共值4亿3千万元的储稅券,该企业其后在年报披露以少于2亿元的款项与稅务局解决1997-1998至2008-2009年度的稅务纠纷,稅务局局长根据甚么准则决定要求纳稅人购买储稅券的金额,以及有何机制监管稅务局局长行使发出"有条件缓缴稅款令"的法定权力;

    (二)鉴于企业对评稅结果提出反对或上诉后,根据《稅务条例》(第112章)的规定,如企业最终败诉,获缓缴的稅款必须按"判定债项利息"计算利息(现时年利率为8%),如胜诉,其所购买的储稅券只能得回以储稅券息率计算的利息(现时年利率为0.0433%),当局有否评估,两者息率存在大幅度差距的原因;储稅券的低息率让政府即使败诉也只须赔偿较少利息,会否使稅务局局长因成本风险低而倾向随便要求企业购买巨额储稅券;以及当局将败诉个案涉及的稅款利息订以"判定债项利息"的较高息率计算,是否旨在以惩罚性的息率阻吓企业行使反对评稅结果或提出上诉的权利,当局有否评估该做法是否对企业造成不公平情况;

    (三)有否评估,稅务局要求企业在稅务爭议未有定案之前须购买巨额的储稅券或提供银行承诺,会否严重打击企业的现金流和增加借贷利息支出,令它们承受沉重的成本和心理负担,导致它们在稅务爭议中处于下风;

    (四)稅务局现时采用的先评后核安排有何法律依据;是否有个案不适合采用先评后核安排;如有,有甚么个案以及原因为何;

    (五)鉴于在现行的先评后核安排下,稅务局不会即时知会企业其报稅表出错,其后才一次过追讨企业过去多年的稅款,对其稅负造成难以负担的滾雪球效应,即使企业出错之处只是与稅务局对稅例持不同意见,当局有否评估,对于具爭议性的个案,例如《稅务条例》第39E条("第39E条")及以50:50比例分摊方法计算香港利得稅("50:50")的个案,可否不采用上述安排,改为由评稅人员审查后才评稅;如否,原因为何;

    (六)鉴于稅务局现时对于涉及"来料加工"的个案特许给予境外机器的折旧免稅额,当局可否对于涉及"进料加工"的个案给予同样的特许;如否,原因为何;

    (七)鉴于在英国Davies & Anor, R v HM Revenue & Customs(2010)一案中,法官指出稅务局发出的指引具有法律效力,而香港稅务局于1998年发出的第21号稅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并沒有指明50:50评稅基准只适用于从事"来料加工"但不适用于从事"进料加工"的企业,当局有否评估,稅务局对该等按照第21号指引作出安排的本港企业施加惩处是否公平和合理的做法;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沒有评估,原因为何;

    (八)鉴于有工商业人士反映,有评稅主任曾对该些就评稅结果提出反对或上诉的企业表示,若企业不遵照要求购买储稅券及与稅务局妥协,他们便会将其个案转交稅务局实地审核及调查科进行彻底审查,当局有否评估,此做法是否恰当及会否令有关企业产生不安,影响其行使提出上诉或反对评稅结果的法律权利;

    (九)鉴于当局于2010年3月邀请稅务联合联络小组("小组")检讨第39E条的实施情况,又于同年 11月宣布拒绝接受小组的所有相关建议,当局会否评估小组的作用,以及考虑将小组解散;

    (十)鉴于当局以小组沒有提出有效措施以堵塞可能出现的避稅漏洞为理由,拒绝接受其建议,当局本身有否就这议题进行研究;如有,可否将研究的报告及资料公开;如否,原因为何;及

    (十一)鉴于法院认可的"目的为本"原则及《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19条均要求在进行法例诠释时必须确定立法用意,以及终审法院在《香港医务委员会对周兆硕》(2000年)一案中指出"若要诠释以确定某一法规的真正用意,便需参考所有有关的条文,并需将整条法规视为有关法律背景及社会形势下的一个有其目的之整体,再将两者连贯起来一并考虑方可",稅务局局长在 CIR v. Sawhney(HCIA1/2006)一案中也持同一论调,当局有否评估,稅务上诉委员会在编号D61/08的个案的判词中指第39E条的条文本身沒有规定须具有避稅目的才能引用是否一个正确的裁决;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沒有评估,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5. 冯检基议员问:


据报,日本发生的核辐射泄漏事故,引致近日本港市面出现抢购婴儿奶粉的情况,令供应更趋紧张。有市民批评部分店铺"坐地起价",更有店铺将奶粉与其他货品捆绑出售。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于2011年3月出版的《选择》中披露,该会调查市面上33款主要牌子的婴幼儿奶粉,发现其中24款的平均售价升幅达4至12%(按2009年 4月至2010年2月,及2010年至2011年同期的价格作比较),升幅高于同期的食品通胀率(3.6%)。调查亦发现,部分受欢迎牌子奶粉的缺货率甚高,最高达64%,相信非本地人士抢购是缺货率高企的原因之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有否了解婴儿奶粉零售价的升幅远高于食品通胀率的原因;以及有否出现囤积居奇和炒卖的情况;鉴于消委会倡议奶粉供应商拟定业內守则,确保本地消费者取得供应,政府会否考虑促成奶粉供应商拟定业內守则,包括确保本地消费者有足够供应,以及采取不供货手段以对付抬价销售奶粉的零售店铺;

    (二)鉴于最近抢购婴儿奶粉的情况严重,当局有何具体措施确保奶粉供应充足及价格稳定,防止价格被炒高;以及有何措施保障基层市民无需负担高昂的奶粉开支;及

    (三)当局会否藉此机会向公众宣传母乳喂哺的好处,并加强公众教育,以消除公众误以为奶粉的营养成份较母乳更高更全面的误解、释除父母对转用其他牌子奶粉可能影响婴儿健康的疑虑以使他们考虑选用供应较稳定的牌子奶粉,以及改变父母盲目追捧名牌奶粉的现况;若会,具体內容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6. 谢伟俊议员问:


绝大部分在港经营的航空公司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协会")的成员。早前协会单方面知会全港的注册旅行代理商("旅行社"),使用有关订票的BSP系统购买机票的付款期(即购买机票后旅行社需向航空公司缴付机票费用的期限),将由原来的15日缩短至7日。有业界人士指出,该项安排严重影响旅行社的资金周转,部分旅行社更可能因而结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有业內人士指出,基于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例,航空公司一般尽量避免就其营运模式作任何协商或协议,但它们却往往透过协会落实操控市场的营运模式及措施,当局有否评估有关行为是否《竞爭条例草案》拟规限的反竞爭行为;政府可否承诺在该法案获通过后,立刻审视协会与相关航空公司作出的相关安排有否违反公平竞爭的原则;及

    (二)在《竞爭条例》生效前,政府有沒有其他政策或手段监察航空公司合谋操控市场的行为,以捍卫公平竞爭的原则?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7. 石礼谦议员问:
(译文)

据报,虽则在香港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的市场资本总值位列世界第七,而本港的金融服务业占本地生产总值约16%,但由于交易成本高昂,香港的证券成交量近年始终未能挤身十大。亦有报道指出,香港的证券交易成本分别较美国和英国高35%及25%,令机构投资者不愿意时常进行交易,影响整体成交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考虑推出措施降低证券交易成本,以维持香港的证券交易所的竞爭力;若有,有关的公众咨询时间表的详情为何;

    (二)鉴于可协助减低交易成本的黑池已在美国、欧洲及日本设立,政府会否考虑鼓励在本港发展黑池以刺激交易;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有报道指出,香港交易所("港交所")将于未来 3年动用10亿元设立极速数据及处理中心,以增加市场的流通量,政府是否知悉,港交所会否采取措施纾缓如此高速自动化交易可能引致的市场波动,使类似去年在美国曾导致杜琼斯工业平均指数在短短数分钟內暴跌700点的闪电崩盘事件不会在香港发生?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8. 叶刘淑仪议员问:


现时,港人聘请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主要渠道是透过外佣中介公司,而中介公司一般会声称其介绍的外佣曾接受当地佣工中介机构的家务及/或育婴训练以作招徕。然而,不时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他们透过中介公司聘用的外佣的资历,与该等公司的声称不符。在该情况下,纵使有关的中介公司愿意为雇主更換另一名外佣,雇主仍要缴付替补外佣的签证费及验身费等开支,以及给予被解雇的外佣相当于一个月薪金的代通知金及返回原居地的旅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否法例或措施规管外佣中介公司作出误导及失实的声称;如有,详情为何;及

    (二)鉴于现时雇主遇到新聘外佣不称职的情况,只能按政府规定的标准雇佣合约解雇外佣,而沒有更利便雇主的做法,政府会否考虑在标准雇佣合约中增订试用期条款;如会,时间表为何;如不会,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19. 张国柱议员问:


现时內地人士可以"家庭团聚"为理由,向其內地当局申领《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证")来港定居。目前单程证的配额为每日150个。鉴于近日有报道反映不少港人担心內地新来港定居人士("新移民")不断在港领取福利,会耗尽本港的财政储备,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居港未满7年的新移民人数为何;

    (二)现时居港未满7年的新移民当中,获社会福利署("社署")署长酌情发放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综援金")及体恤安置入住公共房屋的人数分别为何;该等数字占现时来港未满7年的新移民总人数的百分比分别为何;

    (三)第(二)项获社署署长酌情发放综援金的受助人平均每人每月获发的标准金额为何;他们当中有和沒有受薪工作的人数及百分比分别为何;及

    (四)过去3年,社署署长每年向居港未满7年的新移民酌情发放综援金所涉及的开支总额为何;该等金额相当于该年本港的财政储备的百分比为何;当局有否预计有关的开支会否耗尽本港的财政储备;如预计会,将于多少年后发生?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20. 李永达议员问:


政府在规划各幅土地的使用及建设社区设施时,会参照《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准则》")。《准则》建议每1 000名3至6岁以下幼童设760个半日制和210个全日制幼儿班与幼稚园学额,每25.5名6-11岁儿童设一个全日制小学课室,每40名12-17岁青少年设一个全日制中学课室;另外,每12 000名6至24岁的儿童/青年设一间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每100 000至150 000人设一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以及每100 000人设一间普通科诊疗所/健康中心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在制订《准则》时,有否考虑性别观点主流化的有关原则;如有,考虑了哪些原则,以及制订了哪些相关标准;如否,原因为何;

    (二)关于供女性使用的母婴健康院、妇女健康中心及提供暂托幼儿服务的幼儿中心,现时在各18个地方行政区分别有多少个这类社区设施,以及女性及幼儿的服务名额;

    (三)就第(二)项提及的社区设施,当局有否订定任何规划准则和标准,例如母婴健康院及妇女健康中心与女性人口的比例;如有,有关的规划准则和标准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当局是否知悉国內及海外规划这些社区设施的相关准则及标准为何;

    (四)现时各18个地方行政区分别有多少名25岁或以上的女性(按年龄以5岁为一组,分列各年龄组别的人数);

    (五)现时各18个地方行政区分别有多少名25岁或以上的已婚女性(按年龄以5岁为一组,分列各年龄组别的人数);

    (六)现时各18个地方行政区分别有多少名0至3岁的婴幼儿;

    (七)现时各18个地方行政区分别有多少个住戶的家庭入息少于其相应的住戶人数的家庭入息中位数;当中有多少个住戶育有3岁以下的婴幼儿;当局会否考虑在有较多贫困家庭和有较多暂托幼儿服务需要的地区,设置更多服务该区的暂托幼儿服务中心,或在该区提供更多暂托幼儿服务;及

    (八)现有的设施是否符合每100 000至150 000人设一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的标准,现时各区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分别服务的人数?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III. 法案

二读 (恢复辩论)


《2011年拨款条例草案》 : 财政司司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