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0/11-29

立法会

议程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法律公告编号
1.《2011年知识产权署署长(设立)条例(修订附表1)令》88/2011
2.《2011年建造业议会条例(修订附表2)令》89/2011
3.《2011年公众卫生及市政(公众泳池的指定)令》90/2011
4.《2011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修订附表14)令》91/2011
5.《2011年公众卫生及市政(将地方拨作及停止将地方拨作公众游乐场地用途)令》92/2011
6.《2011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修订附表4)令》93/2011
7.《2011年〈废物处置条例〉(第16条的适用范围)公告》94/2011
8.《2011年〈2006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95/2011
9.《2011年〈2004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96/2011
10.《〈2011年规限获准进入立法会大楼的人士及其行为的行政指令(修订)指令〉(生效日期)公告》97/2011

其他文件

1.第93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2011/2012财政年度核准收支预算
(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提交)

2.第94号-二○一○至一一年度第四季核准开支预算所作出的修改报告
《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
(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提交)

II. 质询

1. 冯检基议员问:


本人接获不少市民投诉,指西九龙地区的噪音问题长期影响当区居民的生活,特别是在深夜时分,当车辆行经该区的主要干道(例如西九龙走廊等)时,发出严重噪音滋扰附近(例如深水埗富昌村、南昌村、深水埗旧区及大角咀)居民。亦有市民指出,部分噪音源于深夜时分在西九龙走廊进行的非法赛车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5年,当局在西九龙主要道路附近地区进行交通噪音测量工作所得的相关数据及变化为何;当局有否分析这些道路的交通噪音情况有否恶化或减轻迹象;过去5年,当局就上述地区的噪音问题采取的缓解措施为何,以及有否评估这些措施的成效;

    (二)过去3年,政府每年接获涉及西九龙走廊的交通噪音投诉数目为何;当局有否定期于深夜时分在上述地区进行噪音测量工作;若有,相关数据和噪音来源分析为何;警方在西九龙走廊进行打击非法赛车活动的情况,以及截查怀疑改装车辆、作出检控及涉案人士被定罪的数字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就现时西九龙及附近地区的噪音情况,研究和实施不同的新噪音缓解措施,包括实施交通管制措施(例如限制发出高噪音的车辆于深夜时分使用相关路段)、引入新的隔音屏障技术(例如使用较轻物料和可折合或伸缩组件等,以减低对旧有道路和天桥造成额外风荷载),以及为受严重噪音影响的居民安装双层玻璃窗作为隔音设备?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局局长

2. 李华明议员问:


在2010-2011财政年度,政府拨出2.2亿元推行"上网学习支援计划",透过一间非牟利机构与社区联系,协助有需要的家庭申请上网服务及购买电脑。据报,有5间机构提交上述计划的建议书,政府罕有地建议其中两间机构合作推行计划,其中一间机构"信息共融基金会"由"互联网专业协会"及另一合作伙伴组成,当中"互联网专业协会"与某政党关系密切,但该基金会缺乏往绩;另一间机构"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则反对合作建议;报道亦提及有公众关注参与该计划的市民的资料会否被滥用。另外,负责领导上述计划的评审工作的前任政府资讯科技总监葛辉先生于本年1月突然辞职,政府表示他是以私人理由辞职,而葛辉在离职后于4月致函本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谓其辞职的"私人理由"与其健康或私人生活无关,而是涉及政府事务,更指他欲澄清的事项会引起严重的公众利益问题,但政府却不批准他公开解释。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为何政府偏离要求财务委员会拨款时列明计划由一间机构负责的原意,而改由两间机构负责,及为何政府在作出这改变之前沒有寻求财务委员会批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建议两间机构合作推行上述计划是否不寻常的做法;过去3年,该局负责的招标项目中,有否建议两间机构合作推行计划;

    (二)会否批准葛辉先生出席本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的会议,并解释他在处理"上网学习支援计划"的工作和其他有关人士的角色;及

    (三)如何确保负责上述计划的两间机构,不会滥用在执行计划时所获得的市民个人资料,以谋取政党与机构的利益?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3. 汤家骅议员问:


有医护人员向本人反映,內地孕妇来港产子触发了公营医护人手及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该等医护人员指出,不单护士投诉护士与病人的比例高出国际标准,医生亦投诉工时过长及病者过多,令他们成为"医疗机器",根本沒有足够时间为病人诊症;甚至医院或医院联网之间,亦因资源匮乏的问题,出现互相爭夺资源的情况。他们又指出,虽然医院管理局和食物及卫生局分别提出增加拨款及培训更多医护人手,填补不足,以解决现时涌现的问题,但医护人员及其所属的专业团体对此不表乐观,亦质疑当局是否对医护人手及资源不足的问题,有长远的改善方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未来5年,当局会制订甚么措施,或投放多少资源去解决医护人手荒、医生工时长及各间医院服务资源和服务开展不足够的问题;

    (二)当局有沒有预测,未来5至10年,社会对公营医疗服务的需求;若有,具体內容及所显示的结果是甚么,当局能否确保有关的建议或政策有效地满足当时预期的需求;若沒有预测,原因为何,政府在公共医疗政策上的角色及策略是甚么;及

    (三)在医疗人手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政府会否和业界商讨,尽快研究放宽外地医疗人员来港执业的限制;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4. 陈茂波议员问:


有市民向本人指出,在內地被判囚的港人即使在囚期间表现良好,也不能如內地人般获批准假释;因为內地人获准假释后,可按时向当地公安报到,但港人申请假释会被认为他们会返港,并因而无法定期向內地执法机关报到。因此,该等市民认为,即使所判刑期相同且表现良好,港人被囚时间会比內地人长得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有上述情况,同时,是否知悉有在內地被判囚的港人有假释的诉求;如知悉,香港政府如何处理和跟进,以及过去7年,香港政府曾经接获多少宗在內地被判囚港人希望申请假释的求助个案;

    (二)是否知悉內地司法部门会否准备回应上述港人的诉求;就此,香港政府将如何跟进和配合,让在囚期间表现良好的港人,可获跟內地人相同的待遇,得到假释;及

    (三)会否考虑向內地司法部门提议,让在內地被判囚的港人获假释后,可以回港向本港警署报到,或暂居內地以便按时向內地公安报到,好让他们能早日与家人团聚?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5. 詹培忠议员问:


前立法局在1995年制定《集体官契(长洲)条例》,终止政府批给长洲黃维则堂的集体官契,以解决黃维则堂与分租契承租人的纠纷。根据该条例,黃维则堂有权为集体官契终止,以及为土地在条例第9(2)条所指的分租契年期届满后当作已交还政府而申索补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是否已向黃维则堂作出赔偿;若是,受影响的土地面积有多少、政府付出的赔偿金额为何,以及平均每平方米赔偿多少钱;及

    (二)政府在收地的过程中有否采取法律程序?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发展局局长

6. 余若薇议员问:


据报,日本大地震后,不少跨国企业高层来港避难;入境处日前表示,由日本来港避难的人数大增,当中不乏携家眷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迄今共接获及已审批多少宗相关工作签证申请;是否知悉其中多少宗的申请人有携家眷来港;鉴于教育局早前曾表示,目前本港国际学校的平均入读率已达百分之88,当局有否评估上述跨国企业高层人员来港数目大增的情况,会否令已见紧绌的国际学校学额更为紧张;以及当局有否措施纾缓当前国际学校学额紧绌的问题;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教育局曾表示,过去3年,共有37所小学及中学校舍空置,并已把当中14所校舍重新使用或重新分配再作教育用途,另外13所校舍预留再作教育用途,当中包括可预留作日后国际学校发展之用,该37所小学及中学原先的学校名称、地址及空置年期为何,当中哪14所已获当局重新使用或重新分配作教育用途,以及哪13所已预留作教育用途;及

    (三)鉴于现时上载于教育局网页的国际学校列表只提供了本港的47所国际学校截至2009-2010年的学额资料,该等国际学校最新的学额数目分别为何(以表列出)?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教育局局长

*7. 张文光议员问:


据悉,不少家长抱怨教科书连年加价;就此,教育局实施"课本、教材和学材分拆订价"政策("分拆政策"),亦建议学校在选择教科书列入书单时,须将价格作为其中一个考虑因素,以期降低购书费,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根据本学年全港官立及资助的中、小学的书单,各级5个最高及最低的总购书费金额分别为何;另外,鉴于现时有部分学校在书单中备注建议旧生可毋须/考虑不购买个别书目(例如字典及参考书等),若扣除该些书目,各级5个最高及最低的总购书费金额分别为何;

    (二)因应分拆政策的实施,政府有否计划拨出资源资助学校购买教材;如有,计划将会拨出多少资源;及

    (三)政府现时有何短期及长期的措施或政策推动教科书循环再用;该等措施会否包括限制在教科书內加入任何需在书上填写答案或剪贴的习作,以支持环保,同时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教育局局长

*8. 潘佩璆议员问: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及屋宇署于2006年成立联合办事处("联办处"),处理大厦渗水的投诉及查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按全港18个区议会分区划分,过去3年,每年联办处、食环署及屋宇署分别收到市民投诉住宅单位 渗/漏水的个案数字为何;

    (二)现时当局处理住宅单位渗/漏水个案的程序为何;按全港18个区议会分区划分,过去10年间,当局由收到投诉到完成处理这些个案每宗所需最长及最短的时间分别为多久;完成每个程序平均所需时间又为多久;

    (三)现时联办处处理每宗渗/漏水个案平均需时多久;及

    (四)按全港18个区议会分区划分,现时联办处或其他政府部门处理的渗/漏水个案当中,有多少宗分别在跟进超过1年、3年及5年后,仍然未能完成处理;以及未能完成处理的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发展局局长

*9. 陈克勤议员问:


过去几年,海洋公园不断开拓新景点,并引入不同地区的动物在园內饲养,但却接连出现该等动物的死亡个案(包括中华鲟、蓝鳍吞拿鱼、珊瑚鱼和企鹅等)。有动物及保育团体关注海洋公园饲养员的水平,以及配套设施是否足够等问题。有团体亦指出本港天气炎热,并质疑是否适宜引入在寒冷地区生活的动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5年,海洋公园饲养的动物的死亡数字及死亡率为何;当中涉及哪些动物品种;

    (二)是否知悉,过去5年,海洋公园的饲养员及兽医的数目、平均年资和流失率分别为何;

    (三)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及其他政府部门有否主动了解及调查上述的动物死亡个案;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按照现行做法,海洋公园是否需要向渔护署及其他政府部门通报动物在园內死亡的个案;若需要,详情为何,是否需要交代动物死亡的原因,以及署方可否就此进行覆检;若不需要通知,原因为何;

    (五)是否知悉,过去5年,海洋公园引入的新动物品种是属于野生还是人工繁殖所得;在决定饲养新品种的动物之前,海洋公园会否预先征询渔护署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意见;若会,征询的程序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当局如何评估海洋公园在兴建新景点及引入新动物品种时(包括运输过程、动工及营运时的各个阶段)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否知悉,海洋公园有否推出纾解措施;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10. 李永达议员问:


为限制"发水楼",政府于今年年初订定一系列新作业备考(包括限制楼宇总楼面面积宽免不超过10%),并要求西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新设计西铁沿线6个上盖物业发展项目,以符合上述的新规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作为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港铁公司")的大股东,政府有否要求港铁公司重新设计其他未兴建的铁路沿线上盖物业发展项目,以符合限制"发水楼"的新规定;若有,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根据天水围天荣轻铁站及沙田大围站上盖物业的发展项目的原设计,各项目拟建的住宅楼宇座数、各座的楼层数目和单位数目及面积、以及基座平台的层数和停车位数目为何;是否知悉,该等项目的原设计与按照限制"发水楼"的新规定而修订的设计,两者涉及的楼宇总楼面面积宽免、各幢楼宇层数、单位数目及面积、基座平台层数和停车位数目等如何比较;及

    (三)政府有否措施可令港铁公司重新考虑,依循限制"发水楼"的新规定更改其将于本年招标的发展项目的设计及单位组合,以使政府限制"发水楼"的政策得以一致落实,以及可增加中小型单位的供应?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发展局局长

*11. 王国兴议员问:


近年,公众对文物保育日益关注,政府也先后透过不同的措施(包括举办历史建筑参观活动及推行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活化计划"))落实文物保育的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每年发展局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举行了多少次开放历史建筑给公众参观的活动;每次活动的预算参观人数及实际参观人数分别为何;以及有否市民反映因参观名额太少而无法参加这些活动;

    (二)举办每次上述公众参观活动的平均成本为何,以及所需人手的详情为何;

    (三)鉴于公众对古物古迹及历史建筑日益关注,当局会否考虑增加各个活化历史建筑计划下的公众参观活动的名额;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在现时的活化计划下,当局会邀请非政府机构营运要进行活化的历史建筑內的设施,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在该计划中的角色分别为何;及

    (五)当局在推出活化计划第三期时,会考虑甚么因素去决定将哪些历史建筑纳入该计划內?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发展局局长

*12. 梁国雄议员问:


本人接获不少市民及团体投诉,指他们在处理先人的火葬安排时,就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订下的不同申请及轮候安排(包括申请火葬许可证、要求使用环保棺木、在纪念花园撒放骨灰、以及轮候灵灰龛)均遇到问题。另外,他们指出,他们安排在殡仪馆设灵吊念先人,亦遇到殡仪馆因灵堂爆满而无法安排灵堂的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上述市民指有"排队党"接近24小时代殓葬商轮候预订食环署火葬场的火化服务,以致贫苦大众无法预订该等服务,食环署会否立即提供以电话或网上登记方式预订其火葬场地的火化时段,以取代现时先到先得轮候派筹,每人可获发5个筹的方式,从而杜绝及打击"排队党";若会,何时执行;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根据食环署的资料,本港现时有10间非政府机构或慈善组织,专门为依靠社会福利署殓葬津贴的贫困人士,甚至无亲无故的长者,提供殓葬支援服务,政府会否再次考虑让该等非政府机构或慈善组织,无须透过持牌殓葬商安排,而可直接使用政府的火葬服务,以及向该等非政府机构或慈善组织发出殓葬商牌照;若会,何时执行;若否,原因为何;

    (三)过去5年,每年使用环保棺木、申请火化服务、在纪念花园撒放骨灰、以及轮候公众灵灰龛的个案数字分别为何(以下表列出);

    年份 使用环保棺木的个案数目 火化服务申请数目 在纪念花园撒放骨灰的个案数目 公众灵灰龛的轮候数字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四)鉴于食环署在2010年10月15日本会的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上表示,会在未来3年将有为数约10万个的新骨灰龛供应,每年分别增加的骨灰龛位数目及所在的地点为何;

    (五)现时香港7间持牌殡仪馆的牌照/经营权于何时届满;鉴于有报道指出,其中有一间殡仪馆由政府拥有业权并以招标方式批出经营权,在该殡仪馆现时的经营权届满后,政府会否在网页或刊登广告重新公开招标;及

    (六)是否知悉,现时每间持牌殡仪馆內大小灵堂的数目;鉴于人口老化导致殡仪馆的灵堂经常爆满,政府有否计划在未来3年內增加殡仪馆的数目,以满足服务需求;若有,详情为何(包括有否计划在哪些地区拨地以兴建殡仪馆,以及何时实施该计划);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3. 张国柱议员问:


自2005年起,社会福利署每年获1,500万元的经常性拨款,透过各区的福利办事处,推行地区青少年发展资助计划,照顾0至24岁弱势儿童和青少年的发展需要。部分款项用于推行各区的个别计划,部分则以直接现金援助形式发放给有需要的儿童及青少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每年用于推行地区计划,以及支付有关活动开支的款额分别为何(按地区分项列出);

    (二)过去3年,每年直接向贫困儿童及青少年发放现金援助的款额,以及受惠的人数分别为何(按地区分项列出);

    (三)过去3年,每年分别批出属下列类别的计划的数目及所涉款额:(1)举办小组活动,以照顾对体艺(例如音乐、绘画及戏剧等)有浓厚兴趣及强烈天份的儿童及青少年的发展需要;(2)推行有关自雇/求职方面的师友计划、职业技能训练等,以加强失业青少年自力更生的能力;以及(3)举办义工服务、领导技巧训练及青少年交流计划;及

    (四)过去3年,每年申请直接现金援助的个案数目为何;不获批的个案数目及其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14. 甘乃威议员问:


有关本港的垃圾收集车,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5年,每年全港的私营及由政府营运的垃圾收集车的数量分别为何,并请按垃圾收集车所符合的废气排放标准及该等车辆是否有盖分别列出分项数字;政府有否计划将其无盖的垃圾收集车更換成有盖的车种;若有计划,详情及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现时有否及如何规定私营及由政府营运的垃圾收集车保持清洁和卫生,以及减少污水漏出及散发臭味的情况;若有规定,相关措施和罚则为何,以及过去5年,有否向违反该等规定的机构或人士施加惩罚;若有,详情为何;及

    (三)过去5年,有否就垃圾收集车的污水、臭味及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提出检控;若有,每年的检控数字分别为何,并按检控原因列出分项数字?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5. 汤家骅议员问:


根据运输及房屋局("房屋局")的数字,2010年年底轮候册上的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申请约有145 000宗,当中一般公屋申请的数目已经达到84 700宗,在"配额及计分制"下的一人申请则有60 300宗。为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现时维持平均轮候时间于3年的目标,而按照房屋局的数字,预计未来3年(即2011-2012至2013-2014)的新建公屋单位只有42 200个,当局是否须每年增建更多公屋单位,才可确保轮候册上的申请者能于3年內获编配单位;若是,计划每年增建多少公屋单位;若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5年,在一般公屋申请者之中,可以真正达到3年接受获编配单位(即成功"上楼")的个案宗数及获编配单位的情况,并以下表列出:

    年份 该年度轮候册上一般公屋申请者数目 轮候3年或以下而
    成功上楼的个案数目
    轮候超过3年而
    未能成功上楼的个案数目
    接受第1次配房通知 接受第2次配房通知 接受第3次配房通知 未获 配房未接受配房/退出申请
    2006-2007





    2007-2008





    2008-2009





    2009-2010





    2010-2011






    (三)鉴于按房屋局以5年为期的公营房屋建设计划,现时只提供截至2014-2015年的兴建公屋情况,有关其后的建屋规划,现时有否预留土地兴建公屋;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现时当局有否订立策略有效处理一人申请者或配额及计分制下申请人的公屋申请;若有,详情为何,以及预计该等人士的轮候时间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6. 谢伟俊议员问:


就每年成功吸引数万名市民和中外游客参观的长洲太平清醮,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有报道指出,早前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与民政事务总署因政策不协调,导致僵化执法,影响多年来一直受本地市民及外国游客欢迎的传统长洲太平清醮,其中一间每年为应节而售卖平安包的店铺,为抗议食环署僵化执法而决定于本年5月10日太平清醮举行期间不营业,令有心祈求"好意头"的游人苦候数小时才买到平安包,破坏游客游玩雅兴,政府可否研究改善政府部门间协调不足的流弊,在特别及可行的情况下尽量酌情执法,令类似的大型旅游节目得以圆满举行;

    (二)鉴于近年前往观赏太平清醮的市民和游客续年增加,加上飘色巡游常在高溫下进行,本年更有围观市民怀疑中暑,政府有否计划改善交通、医疗与及其他岛上的配套措施,令这项具本土特色的旅游盛事得以锦上添花;

    (三)鉴于有市民指出,太平清醮的成功,反映一些活动只要有本土特色,便足以发展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特色旅游项目,当局不需耗用巨额公帑作浩大宣传"催谷"大型但欠缺文化特色的"盛事",政府可否借镜太平清醮的成功,彻底检讨每年大洒数亿元的旅游推广政策;

    (四)鉴于有报道指出,香港旅游发展局("旅发局")宣传本年的太平清醮,主力使用网上宣传,整体宣传开支不多,达到"本少利大"的成本效益,是否知悉,旅发局宣传这次太平清醮的开支为何;旅发局会否研究将这次推广模式伸展至其他活动(例如每年举办的花车巡游与及夏日音乐节等项目),以有效善用每年高达数亿元的推广经费;如会,计划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过去3年,旅游事务署和旅发局有否尝试联同注册旅行代理商共同推广太平清醮成为旅游盛事;如有,推广的政策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六)鉴于本年太平清醮的焦点飘色巡游中,出现小朋友模仿"财爷和特首派糖","大石砸死蟹"及"防辐射"等环节,引起市民共鸣,旅游事务署和旅发局会否把太平清醮讽刺时弊的特色作为卖点,加强宣传?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17. 林大辉议员问:


关于从事加工贸易的本港企业于升级转型时面对的稅务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最近3年因《稅务条例》(第112章)第39E条("第39E条")及50:50比例分摊基础课稅的问题而被稅务局追讨稅款的企业数目、涉及的稅额和罚款额为何,以及有多少宗有关的上诉或反对个案被稅务局局长要求须购买储稅券;如沒有纪录或统计,当局会否设立相关的纪录系统,并提供目前正就有关问题被审核或覆检的个案数字;

    (二)鉴于《公开资料守则》列明公众有权索阅政府的文件,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局长")多次未有应本人的要求,提供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就第39E条所反映的业界意见的內容,原因为何;

    (三)鉴于局长于本年5月11日答覆本人的质询时表示,国家稅务总局认为,假若香港企业免费提供一些机器及工业装置(包括模具)给內地的关联企业,以用于生产制成品,而內地企业以低于正常价格将制成品卖给香港企业,可构成內地《特别纳稅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稅发[2009]2号文)所指的抵消交易,內地稅务部门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时,会作出转让定价调整以还原抵消交易,但业界人士指出,港商向內地加工厂提供机器设备和工模等这一事实存在已久,內地稅务机关一直沒有质疑存在转让定价的问题,当局可否列举事实和例子证明港商免费向內地加工厂提供机器设备曾出现甚么转让定价问题;

    (四)鉴于有港商指出,由港商免费向內地加工厂提供机器设备,內地企业成本较轻,制成品的价格自然可以向下相对调整,属于合理及正常的交易,为何当局认为这是"低于正常价格"及出现转让定价问题,以及可否公开国家稅务总局的确认文件;

    (五)鉴于局长于本年5月11日答覆本人的质询时,未有正面解释为何成功反对或上诉的纳稅人不可以与政府一样可按"判定债项利率"获得利息赔偿以符合公平原则,当局可否直接回答;

    (六)鉴于本人于本年4月13日及5月11日询问政府,如"进料加工"企业放弃升级转型而重新从事"来料加工"业务,该等企业可否再次享有机器设备折旧免稅额,以及根据50:50比例分摊基础课稅,但局长均未有正面回答,当局可否作出明确的答覆;如否,原因为何;

    (七)鉴于本人于最近两年曾至少7次询问局长,为何当局就第39E条的问题一直沒有考虑法律界或律政司的独立法律意见,但均未获局长正面回答,当局可否解释不肯作答的原因;

    (八)鉴于局长于本年5月11日表示,稅务局并不知悉有香港企业名义上在內地从事"进料加工",但实际上仍沿用"来料加工"运作模式的个案,当局可否解释,为何在CIR v Datatronic Ltd (CACV 275/2008) 及C G Lighting Ltd. v. CIR (CACV 119/2010)案件中均有提及上述情况,以及会否向工商界、会计界、稅务专家及法律界等人士了解实情;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九)鉴于局长于本年5月11日表示,若要订立"预约定价安排",必须先与国家稅务总局商讨,而非只在地方稅务机关的层面处理,当局计划何时向国家稅务总局提出商讨,以及有关的商讨內容为何;及

    (十)稅务上诉委员会("委员会")审理编号D61/08的个案时,代表稅务局局长参与聆讯的人士是否执业大律师;有否评估该位代表沒有如实和全面地告知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诠释原则及案例(包括法院认可的"目的为本"原则、《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第19条对法例诠释须确定立法用意的规定、终审法院在《香港医务委员会对周兆硕》(2000年)一案的判词中就法例诠译所作出的意见,以及当局本身在CIR v Sawhney (HCIA1/2006)一案中对法例诠释所持的论调等)是否失职、刻意隐瞒以误导委员会或违反《大律师公会专业守则》第136段的规定?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8. 黃成智议员问:


香港赛马会("马会")于2009年向当局建议在每个马季新增5个本地赛马日时估计,该建议将带来1 500个新增职位,并有助确保已于天水围设立的电话投注暨义工及培训中心计划的2 500个职位得以延续。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为配合新增的赛马日,马会近半年合共提供了多少个新职位,以及增聘了多少名员工;当中分别有多少人获分配天水围电话投注中心的职位、场外投注职位和餐饮部及其他的职位;

    (二)鉴于不少任职电话投注中心的前线员工向本人反映,他们因长期从事电话指令工作,听力因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影响日常生活,他们担心一旦失业将较难重投劳动市场,当局是否知悉,隶属天水围电话投注中心的员工近半年每天的工时及每小时接听的电话下注数目分别为何,并以图表列出相关的平均数值、最高数值及最低数值;若未能列出该等数值,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有否针对性措施协助第(二)项的电话投注中心员工;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19. 石礼谦议员问:
(译文)

据报,地球之友分析环境保护署的11个一般监测站所录得由2010年1月起13个月期间的空气污染指数,发现深水埗的空气质素最差,空气污染指数平均为44.58,其次是葵涌(43.28)及观塘(43.08);而这些地区的空气质素欠佳,可能是由于在路面行驶的旧式柴油车辆较其他地区为多。然而,按照政府的标准,这些一般监测站的全年平均空气污染指数属中等空气污染水平,表示空气质素可以接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路边监测站目前设于铜锣湾、中环及旺角,会否亦考虑于深水埗、葵涌及观塘设置路边监测站;若会,预计有关开支增加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评估香港现时的空气污染指数标准是否符合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的空气质素指引所订的标准;若空气污染指数不符合世卫标准,有否考虑收紧空气污染指数系统,令其达到标准;若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有报道指出,在上述的13个月当中的某些月份,深水埗、葵涌及观塘的空气污染指数超逾50,而在录得这个空气污染指数的地方长时间逗留对人体有害,过去3年有否推行任何措施以改善上述地区的空气质素;若有,详情为何;及

    (四)鉴于铜锣湾、中环及旺角将设立3个低排放区试点;

    (i)有否考虑将低排放区试点扩大至深水埗、葵涌及观塘;若有,会否进行公众咨询;若会,咨询的时间表为何;若沒有考虑扩大低排放区试点,原因为何;

    (ii)会否考虑就在这些地区行驶的低排放专营巴士的建议比例发出指引;若会,详情为何;及

    (iii)在这些地区行驶的欧盟二期及三期专营巴士现时的退役进度为何;以及有否考虑因营运开支相应增加而向专营巴士公司提供任何财政诱因;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局局长

*20. 刘慧卿议员问:


《种族歧视条例》(第602章)("《条例》")在2009年全面生效,在雇佣、教育、货品、设施及服务的提供等各范畴向所有族裔提供保障。就条例生效至今的执行情况,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自《条例》生效至今,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接获有关《条例》所保障的各范畴的查询及投诉数目分别为何;

    (二)鉴于少数族裔人士多次向本会反映,指当局未有为非华语学生提供足够及有效的教育支援,影响非华语学生的升学机会,而且大部分办学团体、校长及老师对《条例》的细节了解不足,是否知悉,平机会会否作出以下跟进:

    (i)就本港的教育制度是否对少数族裔学童存在制度性种族歧视进行研究及正式调查,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ii)参照《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制订《种族歧视条例》在教育范筹的实务守则,以解释法例,并就办学团体如何遵守《条例》提供实用指引;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2010年平机会就《条例》进行了11宗主动调查,其中涉及提供货品、设施及服务的个案数目最多(共6宗),是否知悉平机会会否考虑就此范畴制订实务守则;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于警队、惩教署等纪律部队以香港中学会考中国语文科及格为大部分职级的入职要求,令很多非华语人士失去投考纪律部队的资格,据悉近日警队调整了有关要求,当局会否全面修订所有纪律部队有关中国语文科的入职要求,让少数族裔人士有平等机会加入纪律部队;是否知悉平机会会否就政府部门在聘请员工时的语言要求是否违反《条例》进行主动调查?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法案

首读

1.《2011年持久授权书(修订)条例草案》

2.《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

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1.《2011年持久授权书(修订)条例草案》律政司司长

2.《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IV. 议员议案

  1. 维护新闻自由及表达意见的权利

    何秀兰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促请当局维护新闻自由及表达意见的权利。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刘慧卿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维护"之前删除"本会促请当局",并以"本年4月,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港铁公司')的广告代理向多间报章媒体发信,试图用抽起广告的手法以减少有关港铁公司的负面新闻;本会认为港铁公司这做法赤裸裸地干预编辑自主,严重损害新闻自由,应予以强烈谴责,而作为港铁公司大股东的特区政府必须承担责任,彻查上述事件,以"代替。

    (ii)李卓人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促请当局"之前删除"本会",并以"鉴于政府对待传媒亲疏有别,经常选择性向'友好'传媒发放独家消息,企图藉此影响传媒的编辑立场,近期政府又多次以违反《公众娛乐场所条例》为由,打压市民的表达自由,本会对此深表失望,并"代替。

    (iii)黃宜弘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促请"之后删除"当局",并以"特区政府按照《基本法》及'一国两制'原则继续"代替。

    就黃宜弘议员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张国柱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基本法》"之后删除"及",并以"第39条中提及的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订立新闻自由及表达意见权利指数,每年发表报告,以及按照"代替。

    (iv)梁家杰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新闻自由及"之后加上"恪守《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以保障市民透过游行、集会等方式"。

    出席的政府官员: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2. 香港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区域文化枢纽

    刘江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西九文化区管理局('西九管理局')已就发展西九文化区订出一个概念图则作为主体方案,当局将于本年夏季举办第三阶段公众参与活动,就西九文化区发展图则咨询公众;西九文化区能否发展为世界一流的艺术和文化设施,很大程度取决于香港整体的文化发展,以及我们能否把握机遇,藉西九文化区提升市民的文化修养、提升市民的艺术欣赏品味,以建立香港在文化上的优势和地位;为了把香港打造成可持续发展的区域文化枢纽,本会促请政府:

    完善架构和政策-

    (一)研究成立文化教育局,统整现时四散于其他政府部门的政策及资源,并负责研究及制订全港及地区性的文化艺术政策及发展策略;

    (二)强化艺术发展咨询委员会的专业组成及智库功能;

    (三)制订以文化艺术为核心的检视清单,以协助各政府部门在评估政策及推行计划时多加留意及顾及本地文化艺术的需要;

    投入资源和发展市场-

    (四)增加对文化艺术的参与和投资,在政府及主要公共机构负责的公共工程中,将兴建经费的百分之一用在公共艺术上;

    (五)向主要表演艺术团体提供切合所需的场地及财政支持,使其持续健康发展,以带动香港整体文化水平的提升;

    (六)协助建立活跃的文化艺术市场,投放资源培训相关行业的人才,吸引更多人投身相关的中介行业和专业服务;

    (七)加强对年轻艺术工作者的支援,以鼓励更多年轻人投身文化艺术产业;

    (八)推动艺术普及化,以扩展本港的艺术欣赏人口;

    增加设施和空间-

    (九)在各区设立区域文化艺术资源中心,以期更有效地在地区上推广和教育民间传统节庆和习俗、鼓励新进艺术人才发展及提供社区活动空间;

    (十)通过政策鼓励私人发展商提供文化艺术设施及灵活运用现有地区资源,以增加文化艺术场地,让社会逐渐建立文化氛围;

    (十一)开放更多公共空间予街头表演者,让表演艺术丰富香港的街头,并放宽现时与街头表演相关的法例,以鼓励公共艺术进入社区;

    推广公共艺术教育-

    (十二)推广公共艺术教育,深化公众教育及推广,让市民从新认识艺术文化及其专业性质及地位;

    (十三)在每间中、小学驻有足够已受专业培训的老师,并提供足够教学设备和空间,使艺术教育全面化、普及化和专业化地推行;

    (十四)西九管理局与艺术团体和香港演艺学院建立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从而以专业角度协助西九文化区的发展及推动文化艺术的教育,以及加强西九文化区的本土艺术文化专业发展;

    (十五)将西九文化区发展为富亚洲和中西文化特色的国际文化区;

    提供资讯和交流平台-

    (十六)设立一条有系统的公共和免费的文化频道,包括公众电视频道及艺术网络,让艺术界可作宣传和交流;及

    (十七)透过广播事务管理局鼓励免费电视频道每天提供文化事务新闻。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李永达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西九文化区管理局"之前加上"鉴于";在"艺术的需要;"之后加上"(四) 改革香港艺术发展局的民间选举委员模式,加强研究和推行地区艺术和社区发展策略,以改善现行文化硬件及其配套设施的运作;";删除原有的"(四)",并以"(五)"代替;删除原有的"(五)",并以"(六)"代替;删除原有的"(六)",并以"(七)"代替;删除原有的"(七)",并以"(八)"代替;删除原有的"(八)",并以"(九)"代替;在"欣赏人口;"之后加上"(十) 培训本地从事文化艺术的行政人才,设立奖学金,让有志于文化艺术方面发展的人士到海外进修艺术行政及场地管理等课程,为本港培育这方面的人才,配合西九文化区落成后对艺术行政人才的需求;";删除原有的"(九)",并以"(十一)"代替;删除原有的"(十)",并以"(十二)"代替;删除原有的"(十一)",并以"(十三)"代替;在"进入社区;"之后加上"(十四)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利用现有物业或资源,提供更多展览空间,包括不是正规展览场地的公共空间,让艺术工作者有更多机会向公众展示他们的作品;";删除原有的"(十二)",并以"(十五)"代替;删除原有的"(十三)",并以"(十六)"代替;删除原有的"(十四)",并以"(十七)"代替;删除原有的"(十五)",并以"(十八)"代替;删除原有的"(十六)",并以"(十九)"代替;在"交流;"之后删除"及";删除原有的"(十七)",并以"(二十)"代替;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及与艺术团体的关系-(二十一) 视各艺术团体为伙伴,维持紧密的合作,并要求西九管理局正视及积极回应艺术团体对西九文化区所表达的意见,免除各团体对现时'西九咨询黑洞'的疑虑"。

    (ii)潘佩璆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西九文化区管理局"之前加上"为推动本港文化艺术的发展,特区政府于《二零零七至零八年施政报告》中提出把西九文化区项目列为10项重大基建工程之一;早前,";在"艺术普及化"之后加上"及观赏门票收费平民化";在"教育-"之后加上"(十二) 推动新职业文化运动,提倡工作与生活间的平衡,以扭转现时香港市民工时长、压力大,以及生活节奏过于急速等不合理局面,从而让市民得以腾出更多心灵空间和时间参与文化及艺术活动,藉以提升其文化修养及艺术欣赏的品味;";删除原有的"(十二)",并以"(十三) "代替;删除原有的"(十三)",并以"(十四)"代替;删除原有的"(十四)",并以"(十五)"代替;删除原有的"(十五)",并以"(十六)"代替;在"将西九文化区"之前加上"推动本港艺术界共同参与制订5年计划,";删除原有的"(十六)",并以"(十七)"代替;在"一条有系统"之前加上"多";在"交流;"之后删除"及";删除原有的"(十七)",并以"(十八)"代替;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及(十九) 进一步加强与內地及国际社会的文化艺术交流"。

    (iii)陈淑庄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西九文化区管理局"之前加上"在西九文化区的发展过程中,文化硬件设施和文化软件发展的步伐出现不协调的情况;";在"公众;"之后加上"然而,";在"、提升市民的"之后删除"艺术欣赏品味,以",并以"基本文化知识及多元艺术品味,以全面改善香港文化环境及生态,"代替;在"文化枢纽,"之后加上"避免西九文化区因软硬件发展失衡而失去意义,";在"四散于"之后删除"其他",并以"各政策局及"代替;在"发展策略"之后加上",以及策划和推动不同层面的文化艺术教育政策";在"(二)"之后删除"强化",并以"检讨"代替;在"委员会的"之后删除"专业组成及智库功能",并以"角色、职能和组成,并引入更多具文化艺术专业背景的人士参与"代替;在"需要;"之后加上"(四)检讨香港艺术发展局作为全港性法定公共文化机构的职能和组成,改善其架构组成,加入更多具文化艺术专业背景的成员,并检讨艺术范畴代表推选制度;";删除原有的"(四)",并以"(五)"代替;删除原有的"(五)",并以"(六)"代替;删除原有的"(六)",并以"(七)"代替;在"跃的文化艺术"之后删除"市场",并以"发展环境"代替;在"投身相关的"之后加上"艺术教育、";删除原有的"(七)",并以"(八)"代替;在"加强对"之后加上"中、小型艺术团体及";删除原有的"(八)",并以"(九)"代替;删除原有的"(九)",并以"(十)"代替;在"更有效地"之后删除"在地区上",并以"进行文化艺术"代替;在"推广和教育"之后加上",包括推广";删除原有的"(十)",并以"(十一)"代替;删除原有的"(十一)",并以"(十二)"代替;在",让表演艺术"之前删除"开放更多公共空间予街头表演者",并以"确保街头表演者可自由使用公共空间"代替;删除原有的"(十二)",并以"(十三)"代替;删除原有的"(十三)",并以"(十四)"代替;在"推行;"之后加上"(十五)研究在更多大学及大专院校开办有关文化艺术教育的课程;";删除原有的"(十四)",并以"(十六)"代替;在"西九管理局与"之前加上"推动由香港艺术发展局、";在"局与艺术团体"之后删除"和",并以"、"代替;在"香港演艺学院"之后加上",以及其他文化学术和教育机构";删除原有的"(十五)",并以"(十七)"代替;在"将西九文化区"之前加上"结合本地丰富而多元的艺术专长及文化资源,";在"平台-"之后加上"(十八)研究设立艺术品资源平台,收集本地艺术家的作品,并安排有兴趣借用或租用该等艺术品作展览用途的机构觅得适合的艺术品,让本地艺术家的作品得以在更多地方展示;";删除原有的"(十六)",并以"(十九)"代替;在"电视频道"之后加上"、公众电台频道";删除原有的"(十七)",并以"(二十)"代替;及在"免费电视"之后加上"及电台"。

    出席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