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2/13-9

立法會

議程

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2012年〈競爭條例〉(生效日期)公告》177/2012

其他文件

1.第28號-地產代理監管局
2011/12年年報
(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提交)

2.第29號-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向行政長官提交二○一一年周年報告(連同依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49(4)條作出的陳述)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3.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5/12-13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何俊仁議員問:


據報,中央政策組(下稱"中策組")首席顧問最近在接受電視訪問時表示,日後會投放更多資源和人手,密切留意互聯網上的社交網站和討論區的訊息。此外,中策組獲委派一項新任務,就是為數以百計的諮詢組織及委員會物色人才。亦有報道指出,最近有政務主任收到通知,所有重要的法定機構和諮詢組織公職的委任,均須向中策組一名新任全職顧問匯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未來5年,中策組會投放多少資源和人手,監察市民在互聯網上的社交網站和討論區發表對公共事務的意見;會否增聘人手在社交網站和討論區發表評論;若會,會增聘多少人手;

    (二)有關法定機構和諮詢組織公職的委任,過往各決策局是否須向中策組的顧問匯報;自該措施實施以來,各決策局共匯報了多少個公職的人選,以及該名顧問有否對任何人選提出反對;若有提出反對,有關的人選最終有否獲委任;及

    (三)有否評估中策組在委任法定機構和諮詢組織公職的新職能,會否削弱決策局委任社會人士擔任公職的權力;若評估結果是會,詳情為何;若評估結果是不會,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2. 易志明議員問:


有物流業界人士向本人反映,多年來一直缺乏供物流業使用的土地。雖然前行政長官於2009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到,"在靠近貨櫃碼頭和機場的葵青區,物色了數幅長期用地",以供發展一個物流羣組,但政府至今只批出了兩幅用地,而其他用地尚待完成市場及交通影響評估後才可推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餘下用地的推出時間表、面積、位置及指定用途;當中有多少幅是供存儲貨櫃及物流後勤服務之用;

    (二)鑒於有物流業界人士向本人表示,除葵青區外,當局還會考慮在新界西北物色其他物流業用地,該項工作的最新進展(包括用地的推出時間表、面積和位置)為何;及

    (三)鑒於物流業已轉向發展高價值貨物的倉儲、分發及中轉服務,而該等服務需要大量土地進行"存儲"、"拆櫃"及"併櫃"的工序,政府會否就現時的物流業用地政策進行檢討,以及參考政府在上世紀興建工廠大廈及工業邨的做法,提供基建設施以配合物流業的發展,例如興建政府貨倉並以成本價出租給中小型企業,以免它們因無法負擔高昂租金,租用由發展商在以高價投得的土地上興建的倉庫,因而發展受到窒礙;如會,計劃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梁家傑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上任翌日表示,政府希望最終做到"零廚餘"。環境局局長亦曾經表示,政府會"積極支持消減廚餘"。據報,行政長官夫人在本月中成立了一間公司,推動消減廚餘。根據該公司的計劃書,公司會投入人力資源進行食物分發、教育公眾和研究等工作,並計劃聯合各個團體、游說政府進行立法及向商界籌募經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根據現行的利益申報規定,行政長官須否申報他的配偶開設與政府積極推動的政策有直接關係的公司;若須申報,詳情為何及公眾能否查閱該等申報;如無須申報,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一方面政府積極推動消減廚餘的政策,而另一方面行政長官夫人開設處理廚餘公司,兩者會否在觀感上或實質上構成利益衝突;如評估結果為會,詳情為何;如評估結果為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現行防止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出現利益衝突的法例或守則中,有否規管他們的配偶及直系親屬經營公司,或透過該等公司接受政府資助或商界捐款;如有,有否評估上述個案是否已違反相關規定;如否,政府有否考慮擴大有關的法例或守則,以涵蓋上述情況,防止出現利益衝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

4. 何秀蘭議員問:


今年10月19日的報章報道,警方購入了一款稱為長距離揚聲裝置(俗稱"聲波炮")的新式武器,該武器可供警方驅散示威集會人士之用。報道又指出,聲波炮能發出高頻聲波,可損害近距離的人士的聽覺。警方於同日發出新聞公報回應有關報道,表示警方就使用有關裝置有嚴格的守則和指引,而該裝置亦只會用於防暴行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聲波炮的詳情,包括型號、效能、殺傷力、覆蓋範圍、對人體健康可以造成甚麼損害(包括即時性及永久性的損害),以及會否對目標以外的人士造成損害;

    (二)在購入聲波炮之前,警方採用甚麼武器裝備,以處理現時以聲波炮處理的情況;警方購入聲波炮是否因為該等武器裝備有不足之處;若有不足之處,詳情為何;警方購入聲波炮有否其他原因;有否計劃增購聲波炮;及

    (三)警方如何界定何種情況屬於需使用聲波炮的"暴亂";公眾有何渠道可查閱警方使用聲波炮的守則及指引;當局曾否就該等守則徵詢醫護專業人士和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的意見;若有,所得意見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5. 葉國謙議員問:


警方的第三代指揮及控制通訊系統(下稱"通訊系統")於今年10月24日早上發生故障,其間港島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部分電台未能透過通訊系統與前線警務人員通訊,而只能使用警察流動無線電話保持聯絡。通訊系統於翌日凌晨4時,即17個小時後才回復正常。警方已排除人為和黑客入侵破壞系統的可能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警方現在朝著甚麼方向調查上述故障的起因,以及該故障對前線警務人員的工作有何影響;

    (二)通訊系統自2004年年底啟用至今,曾經發生多少次故障(包括所有事故),以及故障的原因為何;及

    (三)警方有否就通訊系統的效能和保安等事宜進行定期檢討;若有,檢討的頻率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6. 李卓人議員問:


據報,國泰航空公司(下稱"國泰")正準備推行"跨站飛行"計劃(下稱"新計劃"),容許以新加坡、曼谷及三藩市為基地的空中服務員可以互相對調服務的航線。例如以曼谷為基地的員工,在新計劃下可在往返香港及三藩市的航班上工作。據悉,國泰一直有在外地招聘外籍人士擔任以香港為基地的空中服務員,並在往返香港的航班上工作,但這些員工須獲香港政府發出工作簽證及在香港居留,而他們亦享有房屋津貼。有國泰的員工指出,國泰安排非以香港為基地的員工在往返香港的航班上工作,是變相將本地職位轉移至員工成本較低的海外城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非以香港為基地的國泰員工在以香港為中途站的航班上工作,須否獲香港政府發出工作簽證;如否,原因為何;

    (二)在規管航空業的各項法規中,有沒有規定獲空運牌照局發牌的本地航空公司所創造的職位,須優先由本地工人填補;及

    (三)會否採取措施,防止本地註冊的航空公司聘用非以香港為基地的員工,在以香港為營運中心的航班上工作,以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7. 毛孟靜議員問:


有記者向本人反映,新政府總部啟用後的採訪安排,較前政府總部的倒退。例如,他們來往新政府總部的東西兩翼,須繞道而行及通過多道門,這情況對攜着大型攝錄器材的電視台記者尤為不便。此外,現時行政長官辦公室地下大堂一般只會在行政會議("行會")舉行會議期間才開放給記者,而不少行會成員經常從記者不能看到的通道進出會議室,以致攝影記者連行會成員從會議室走下樓梯的場面也拍不到,記者亦難以訪問行會成員及官員;因此,記者無法監察政府的工作,市民的知情權受到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容許記者使用連接新政府總部東西兩翼的直接通道,以及開放西翼的閘口讓記者進出,以方便記者在新政府總部進行採訪;

    (二)會否參考前政府總部的相關安排,容許記者經由新政府總部西翼與職員餐廳之間的通道直接前往餐廳用膳;

    (三)會否在行會沒有舉行會議期間,開放行政長官辦公室地下大堂,讓記者有機會採訪進出該處的官員,一如前政府總部的安排;及

    (四)會否要求行會成員出席行會時使用正門出入,並停止使用記者不能看到的通道出入,讓記者有機會訪問他們及監察他們出席會議的情況(包括有否缺席或遲到早退)?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8. 林健鋒議員問:


當局在今年4月推出一系列的行政措施,加強打擊配偶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孕婦(俗稱"雙非孕婦")來港分娩,包括加強在出入境口岸堵截未持有預約分娩服務確認書("確認書")的雙非孕婦。候任行政長官亦曾表示,2013年雙非孕婦來港分娩的配額為零。據報,雖然未持有確認書的雙非孕婦闖關及臨盆在即前往公立醫院急診室分娩的個案數字近月有所下降,但有內地中介公司安排雙非孕婦與香港居民假結婚,然後來港分娩,並代為預約本港私家醫院的床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本年4月至今,雙非孕婦在港分娩的人數;該數目與去年同期的數字如何比較;

    (二)本年4月至今,當局偵破的假結婚個案數目爲何,以及其中有多少宗個案涉及來港分娩為目的;有關人士被定罪的個案數目爲何;

    (三)鑒於上述中介公司提供一條龍式的服務(包括預約醫院床位、在港期間的住宿及產後代辦證件等),而它們的運作模式多樣化,當局有否成立專責部門打擊該等中介公司的活動;如有,詳情及成效爲何;如否,原因爲何;

    (四)當局會否進一步加強有關的行政措施,以及嚴懲來港分娩的雙非孕婦;若會,詳情為何;當局會否透過立法,杜絕雙非孕婦來港分娩;若會立法,詳情爲何;及

    (五)鑒於當局曾表示會與内地相關部門合作及採取聯合執法行動,以打擊該等中介公司的活動,有關的詳情及進展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9. 涂謹申議員問:


今年年初有報道指出,一名利比亞異見人士聲稱,他及其家人於2004年在香港遭當局拘留約兩星期,並在同年3月在香港國際機場遭強行押上飛機遣返利比亞,他其後遭到酷刑和不人道對待。報道並指出,該人聲稱有美國及英國情報人員參與遣返行動,並正就此控告英國政府,而英國政府亦正進行調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家庭在香港遭拘留及其後遭遣返利比亞的事件詳情為何(包括涉及多少名利比亞人、他們在港期間受到的待遇、誰人負責安排他們離港及到達目的地後的交通,以及處理該個案的香港政府人員的職級及所涉資源)為何;

    (二)當局基於甚麼理由或應哪些機構的要求而採取拘留及遣返行動;該等行動是否按既定程序執行;在遣返上述家庭前,有否向他們問話、有否進行任何司法程序,以及有否以書面把引渡、驅逐出境或遣返利比亞的決定通知他們;

    (三)有否評估當局在此事件中須負上甚麼責任、享有甚麼權利,以及擔當了甚麼角色;

    (四)當局在進行遣返行動前,有否評估該名利比亞人被遣送回國後會否遭到酷刑和不人道對待,以及遣返行動會否違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當局會否就此事件進行調查;若會,預計何時完成,以及會否公開調查報告;若不會進行調查,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0. 劉皇發議員問:


就透過互聯網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特區護照")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特區護照的申請數目,並按遞交途徑(親身、郵遞、放入投遞箱及互聯網)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5年,有多少宗個案的申請人原先打算透過互聯網申請特區護照,但由於所提交的數碼相片不被接納,因而需改以其他途徑遞交申請;及

    (三)會否改善用以接納網上遞交護照相片的程式,以增加透過互聯網申請特區護照的成功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1. 陳恒鑌議員問: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訴,其居所附近有一些食肆及商鋪違例擴展營業範圍,不單造成噪音及環境衞生等方面的滋擾,而更令人擔心的是部分食肆安排顧客在路旁以明火打邊爐,可能引起火警。該等居民指出,雖然政府有採取執法行動,但問題沒有實質解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食物環境衞生署就上述問題採取的措施及執法行動的詳情(包括檢控數字);

    (二)過去5年,警方有否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條(在公眾地方犯妨擾罪等)、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第32條(髒物等的清除,以及費用的追討),就上述問題採取執法行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5年,消防處有否跟進食肆安排顧客在路旁以明火打邊爐的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香港申訴專員公署曾在本年度就有關3個政府部門未能解決違規攤檔非法擴充營業的投訴發表調查報告,該等部門跟進調查報告的工作的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鍾樹根議員問:


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公眾遊樂場地(包括康樂設施)的管理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遊樂場地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BC)第20(1)(c)條訂明:"任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地內售賣、要約出售、為出售而展示、出租、要約出租或為出租而展示任何商品或物品,除非該人依據與署長訂立的協議,或行使任何合法的權利或特權而獲授權在該遊樂場地售賣或出租該等商品或物品",其中所指的"商品或物品"是否包括提供收費的個人指導或教練服務;

    (二)過去3年,場地租用者因違反《遊樂場地規例》而遭取消場地使用權的個案數字為何;

    (三)現時康文署採取何種措施防止場地租用者濫用場地,以及有關的詳情為何;

    (四)過去3年,有否採取"放蛇"行動,偵查場地租用者有否濫用遊樂場地;如有,行動的次數為何,以及發現違例情況的個案數字為何;如否,會否考慮採取該等行動;及

    (五)鑒於現時康文署供市民預訂康樂設施的網上電子系統不能展示個別設施全日的預訂情況,當局會否考慮改善有關系統,讓市民更容易得悉康樂設施可供租用時段的情況,以提高設施的使用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3. 黃定光議員問:


稀土被廣泛應用在手機電池及平板電視等電子產品上,因此被譽為"工業黃金"。據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出,2006至2008年國外海關統計從中國進口稀土量,比中國海關統計的出口量分別高出35%、59%和36%,而去年更高出1.2倍,反映稀土走私活動越來越猖獗,而走私途徑一般是以貨櫃把稀土走私到香港或台灣,再偷運到日本及越南等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香港海關每年破獲走私稀土的個案數目(及其佔走私個案總數的百分比)、涉及的稀土數量和價值(及其佔走私個案總值的百分比),以及涉案人士的數目;

    (二)有否評估香港是否走私稀土的主要中轉站;若是,原因為何;有否估計去年經香港走私的稀土總數量;及

    (三)當局在打擊走私稀土活動方面有否遇到困難及有否與內地海關合作;若有困難,詳情為何;若有合作,詳情為何;若沒有合作,原因為何;以及將如何加強打擊該等走私活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4. 梁國雄議員問:


政府已就新界村屋的僭建物推行申報計劃("申報計劃"),已申報的合資格僭建物只要通過安全檢驗和核證,屋宇署不會要求清拆。另一方面,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訴,行政長官、部分政治委任官員及部分行政會議("行會")非官守議員在其持有位於九龍及香港區的物業被傳媒揭發有僭建物(包括僭建花棚、地庫、露台、晾衫架及天台玻璃屋、以鐵皮搭成的僭建物、非法圍封露台,以及未依指定程序下拆除相連單位的分隔牆壁)後,屋宇署沒有全力就該等僭建物採取執法及檢控行動,此情況令市民十分反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既然申報計劃不適用於位於九龍及香港區的僭建物,為何屋宇署沒有全力就上述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及

    (二)當局會否向本會及市民全面交代政府如何處理每宗涉及行政長官,政治委任官員及行會非官守議員的僭建物個案,包括有否採取執法及檢控行動;若有,何時採取行動及有關詳情為何;若沒有採取行動,原因為何;若不會交代,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5. 梁繼昌議員問:
(譯文)

由於使用新科技令處理黑池交易的效率提高,以致市場更廣泛利用暗盤流通量進行股票交易及發展所謂的黑池及暗盤買賣。黑池作為公開證券交易所的另類交易平台,可讓金融機構避過公眾的視線,以隱名方式及較低的交易費用進行大量股票交易。為增加香港上市證券在黑池內交易後的透明度,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於2011年2月1日引進一項自願申報要求。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統計數字,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透過黑池進行的交易的成交額約佔香港證券市場總成交額的1.5%。因應電子交易活動的增長,證監會於2012年7月發出《有關監管電子交易的諮詢文件》,以諮詢公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就應否禁止、規管或鼓勵黑池交易的事宜,有否採取官方立場;若有,詳情為何;

    (二)是否知悉,證監會將於何時發表上述諮詢工作的結果和結論;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立法規管黑池交易,藉以提高其透明度、保持本地股票市場持正運作,以及給予散戶投資者較佳保障;若會,立法時間表為何,以及會否就擬議法例另行諮詢公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6. 莫乃光議員問:


政府曾於2000年3月成立一個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全面檢討對付電腦罪案的執法架構及環境。該小組提出了57項改善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就政府採納的工作小組所提建議而言,當局有否定期檢討相關政府部門落實該等建議的工作的成效;若有,檢討的結果為何;

    (二)就未獲政府採納的工作小組所提建議而言,當局有否採取措施以回應工作小組的有關關注;若有,該等措施的詳情及成效為何;及

    (三)鑒於工作小組的報告完成至今已超過10年,而其間互聯網日趨普及而有關科技迅速發展,當局有否計劃再次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全面檢討對付電腦罪案的執法架構及保護網上個人資料和私隱的環境;如有,工作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7. 陳家洛議員問:


就政治委任官員進行公務外訪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現屆政府上任以來,各政治委任官員進行的公務外訪的詳情(包括日期、目的、目的地、行程、隨行人員的數目及職級,以及開支金額);及

    (二)鑒於有市民向本人表示,他們關注某些政治委任官員自上任以來已多次外訪,可能因此疏於處理本港的政務,政府會否全面檢討政治委任官員外訪的指引,確保他們只在有必要的情況下才進行外訪;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8. 馮檢基議員問:


據報,教育局局長早前表示,當局會檢視高等教育和幼兒教育政策,並會實施3年免費幼兒教育,以及提高本港適齡學生入讀大學的比率至三分一,並期望在2013或2014年落實推行15年免費教育。行政長官在其競選政綱亦提到,"推行免費幼兒教育。在教育統籌委員會屬下成立工作小組與幼兒教育界的持份者,包括辦學團體、校長、教師和家長,共同研究具體實施辦法,考慮直接資助非牟利幼兒園和幼稚園的教師薪酬",以及"為高中畢業生開拓更廣闊的升學渠道、包括資助學生往內地院校升學,增加資助專上學額(包括學位和專業文憑課程)和私立大學學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推動免費幼兒教育的最新進度;在教育統籌委員會屬下成立工作小組的進展;當局初步擬定實施免費幼兒教育的方法和模式;預計可能面對的困難和技術問題;如何提升幼稚園教師的待遇和提供穩定的發展環境,以確保有優良的師資配合推行免費幼兒教育;落實免費幼兒教育的過渡安排和時間表;及

    (二)現時計算適齡學生入讀大學的比率,除了入讀學士學位課程的學生外,有否包括入讀其他專上課程(例如副學位課程)的學生;若有,按各類課程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提高本港適齡學生入讀大學比率的具體方法和涵蓋範圍;第一年學士學位課程和為副學位持有人提供的高年級銜接課程在新增資助學額中分別所佔比例;會否就提升本地學生入讀資助學士學位課程的比例訂立目標;會否檢討增加大學學額的措施,會否引致或加劇部分副學士課程和自資專上課程濫收學生和質素參差的問題,以及會如何加強監管以防止該等問題出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9. 陳偉業議員問:


就電訊服務營辦商("營辦商")濫收服務費用的問題,政府在2011年11月2日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若有證據顯示營辦商可能違反《電訊條例》(第106章)或發牌條件,電訊管理局(已於2012年4月1日起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取代)會作出調查,並就屬實的個案懲處營辦商。然而,本人近日仍接獲多位巿民的投訴,指有營辦商就他們沒有申請使用的電訊服務收取費用,或多收電訊服務費用,令他們損失慘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按電訊服務的種類(例如固網電話、流動電話、對外電訊和寬頻上網等)及投訴性質分類,過去12個月,前電訊管理局/通訊辦及消費者委員會分別接獲涉及營辦商濫收費用的投訴宗數,以及投訴屬實的個案涉及的營辦商的名稱;

    (二)是否知悉,第(一)項所述的個案當中,投訴人成功追討賠償的個案數目,以及被檢控的營辦商的名稱及被檢控的次數;及

    (三)除了繼續實施現行監管營辦商的措施外,當局會否採取新的監管措施,以加強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0. 林大輝議員問:


政府在2012年10月26日宣布,推出進一步的措施,以應付樓市過熱的情況,當中包括引入買家印花稅,所有購入住宅物業的公司及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均須繳付相當於樓價15%的稅款。政府曾解釋買家印花稅適用於所有公司而不能作出任何豁免,原因是難以堵塞透過股權轉讓進行物業交易以規避該稅項的漏洞。然而,有法律界人士建議,當局可豁免股東全部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香港註冊公司繳付買家印花稅,條件是有關公司的所有股東作出法定聲明,確認他們持有其名下股份的全數實益權益(作出虛假聲明則須負上刑事責任),以及承諾在有關公司獲得豁免繳交買家印花稅後的若干年內,不會作出任何股份轉讓,否則轉讓人及承讓人須即時補繳買家印花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會否考慮上述建議,豁免合資格的香港註冊公司繳付買家印花稅;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政府曾表示,上述措施是"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並會在"樓市供應平衡回復穩定"之後考慮撤銷,政府有否具體準則用以評估樓市是否已達至"供應平衡回復穩定"的狀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政府如何訂出買家印花稅的水平應為樓價的15%;

    (四)鑒於土地註冊處的資料顯示,2012年首10個月的住宅成交量為71 012宗,政府有否評估買家印花稅對住宅成交量和樓價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在推出買家印花稅前,有否評估該稅項會如何影響境外投資者在香港進行投資的宗數;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鑒於政府預期上述措施會讓住宅物業市場可"優先滿足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房屋需要",政府有否評估有多少香港永久性居民會受惠於買家印花稅的實施而購得住宅物業;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政府有否考慮豁免慈善機構、非牟利團體和公營機構在購入住宅物業時繳交買家印花稅;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鑒於政府表示已分別約見各國駐港領事、香港律師會、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地產代理監管局、地產代理業界和本地及外國的商會等,向它們簡介新措施,政府已會見的人士的名單及會見日期為何;如不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該等人士有否就對政府實施買家印花稅表示支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九)有否評估買家印花稅對地產代理及銀行的按揭部門員工的就業和收入情況造成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十)鑒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於本年11月14日立法會會議上回應議員質詢時表示,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注意到,推出買家印花稅後,可能有更多資金流向購買車位或非住宅物業,所以金管局會"提點"銀行,銀行亦會採取措施按嚴謹的按揭成數向車位投資者提供貸款,從而減低整體宏觀風險,政府有否評估這說法會否令銀行收緊住宅物業按揭貸款申請的審批;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案



1.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於2012年10月26日訂立的《2012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

(該項規則載於附錄I,並已於2012年11月9日
隨立法會CB(3) 129/12-13號文件發出)

2.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2012年10月25日訂立的《2012年死因裁判官(證人津貼)(修訂)規則》。

(該項規則載於附錄II,並已於2012年11月9日
隨立法會CB(3) 130/12-13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2年11月28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5/12-13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2年法律援助(修訂)規例》(2012年第145號 法律公告)

(2)《2012年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修訂)規例》(2012年第146號法律公告)

(3)《法律援助條例》 - 《立法會決議(生效日期)公告》(2012年第148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關注青年人面對的學業、就業、住屋置業和創業問題

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青年人是未來社會的棟樑,但面對全球一體化,以及鄰近地區的高速發展,本港的青年人不但在成長中面對不少挑戰,亦缺乏向上流動的機會,其中他們在學業、就業、住屋置業和創業方面的訴求尤其突顯,但目前政府沒有制訂以青年人為主要對象的全面支援措施,協助他們專注學業、建立事業、解決居住和創業問題,造成了人力資源錯配、青少年失業率高企及社會怨氣累積等問題,不利本港社會長遠發展;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關注青年人的需要;具體措施應包括:

學業方面 -

(一)增加資助大學學士學位及各類文憑課程的學額,加強香港中學文憑試、副學位和毅進文憑在本港、內地和國際社會的資歷認受性,擴闊青年人升學的出路;

(二)全面檢討現行各項學生資助計劃的資助、貸款及還款安排,取消風險利率,將'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利率上限定為2.5厘,須經入息審查的貸款改為免息貸款;

(三)全面檢討持續進修基金計劃,增加每名申請人可領取的資助上限至2萬元,延長該計劃規定申請人必須在4年內申領全數資助金額的規定等,以鼓勵青年人持續進修;

就業方面 -

(四)檢討青年人的就業培訓支援服務,強化現時'展翅青見計劃',並調高有關資助額至3,000元,以吸引更多僱主參加,為市場提供更多適合青年人的就業和培訓機會;

(五)在全港增設更多'青年就業起點'(即Y.E.S.)資源中心,加強針對青年人的培訓,強化他們的就業技能,並提供一站式的就業諮詢;

(六)在中學階段推動展開'生涯規劃',讓中學生更好地為未來職業發展進行規劃;

(七)推動僱主為僱員提供'培訓假期',包括為該等僱主提供稅務優惠,以方便就業青年進修及考取專業試資格;

(八)與公私營機構和企業合作,鼓勵聘用工作經驗較淺的青年人,並與其共同承擔有關的薪酬開支,增加青年人受聘機會;

住屋置業方面 -

(九)增建公屋,檢討現行申請公屋的資格,為青年人制訂更為合理及公平的輪候及編配公屋方法;

(十)每年興建至少5 000個居屋單位,重推夾心階層住屋計劃,確保每年提供2萬個私人單位,為市民建立完整的住屋階梯;

(十一)在私人樓宇供應充足的前提下,針對經濟收入較穩定的青年人,研究重新推出首次置業貸款計劃;

創業方面 -

(十二)成立青年人創業基金,為有創業計劃但缺乏資金的青年人提供貸款;及

(十三)開辦'創業培訓課程',提供創業的必要知識,協助青年人擬訂及實踐創業計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郭偉強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青年人是"之前加上"眾所周知,";在"突顯,"之後加上"而到了2016年,新舊學制的學生將同時畢業,屆時將會有大批畢業生投入就業市場,構成衝擊,";在"安排,"之後加上"包括";在"風險利率"之後刪除",",並以";"代替;在"為2.5厘,"之後加上"並豁免學生在學期間的利息;";在"免息貸款"之後加上";容許大學教育貸款還款額可獲扣稅;研究讓本地學生申請學生貸款到海外升學的可行性;以及增加專上課程學生的助學金金額";在"上限至"之後刪除"2",並以"4"代替;在"金額的規定"之後加上"至10年,並取消申請人最多可申領發還款項4次的限制";在"青年人持續進修;"之後加上"(四) 加強專上及大專院校學生的職業教育,讓青年人及早掌握對職業前景的目標,以及為向上流動打好基礎;(五) 增加各大專院校學生於本港及海外實習的名額;(六) 增加各大專院校學生宿舍,以培養學生的人際溝通相處技巧和合作能力;(七) 加強中學及各大專院校學生輔導的人手比例,以協助青年人面對學業、家庭、交友和就業前景等問題;";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八)"代替;在"資助額"之前刪除"青年人的就業培訓支援服務,強化現時'展翅青見計劃',並調高有關",並以"及整合現有多項有關青少年的培訓計劃,例如'展翅青見計劃'、毅進文憑課程、'Teen才再現計劃'等;而於完成檢討前應調高'展翅青見計劃'"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九)"代替;在"就業諮詢;"之後加上"(十) 增強青年人培訓及就業支援架構的實用性及效益,協助青年人投身建造業、交通運輸業、航運業等需要新力軍的行業;";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二)"代替;在",包括為該等"之前刪除"推動僱主為僱員提供'培訓假期'",並以"研究立法規定全港在職人士每年享有3天的有薪培訓假期"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三)"代替;在"受聘機會;"之後加上"(十四) 主動接觸長期失業的青年人及隱蔽青年人,為他們提供就業輔導和支援;(十五) 擴大及整合多項類近學徒訓練的計劃,例如'技術員學徒(見習員)訓練計劃'、'現代學徒計劃'及'美容及美髮業見習員訓練計劃';(十六) 資助低收入家庭的青年人,特別是基層的南亞裔青年人,修讀進修課程,以提升他們擇業的競爭力;(十七) 採取多元方法及各項優惠措施吸引外地企業來港投資,興辦新興企業或實業,為本港創造更多職位,以增加青年人就業和晉陞機會;";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八)"代替;在"增建公屋"之後加上"量至每年3萬個單位或以上";在"公屋的資格,"之後加上"包括研究青年人申請公屋的原因、所需的輪候時間及編配狀況,";在"公屋方法"之後加上";同時亦要提出措施,例如提高家庭入息上限、取消富戶政策,以鼓勵青年人與父母同住";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二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二十一)"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二十二)"代替。

(ii)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青年人是"之前加上"鑒於";在"一體化"之後加上",本地經濟模式太過單一化";在"支援措施"之後加上"及設立負責青年事務的統籌部門";在"創業問題"之後加上",亦不能提高他們的社會參與";在":學業方面 -"之後加上"(一) 研究推行19年免費教育,包括學前教育,以消除青年人因缺乏學前教育而遇到的升學障礙;";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二)"代替;在"大學學士學位"之後刪除"及",並以"、銜接學士學位、"代替;在"各類文憑"之後加上"及副學位";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在"檢討現行各項"之前刪除"全面",並以"每3年"代替;在"為2.5厘"之後加上",'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利息改由借款人畢業後起計算";在"免息貸款"之後加上",擱置研究採用信貸資料庫";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青年人持續進修;"之後加上"(五) 即時改變社會福利署要求有經濟困難的大專學生只能向學生資助辦事處申請生活費貸款的規定,允許他們可選擇申請生活費貸款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以應付因學習帶來的經濟問題;";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在"受聘機會;"之後加上"(十一) 修訂《最低工資條例》適用範圍,涵蓋至工作少於59天的大學實習生;(十二) 將現時3 000個為青年人而設的活動工作員職位轉為常額職位;";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三)"代替;在"增建公屋"之後加上"小型單位";在"公屋的資格"之後加上",例如提高申請公屋的入息和資產上限、增加單身人士配額、改善配額及計分制、放寬合資格申請公屋的家庭定義";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五)"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六)"代替;在"提供貸款;"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七)"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社會參與方面 - (十八) 在制訂有關青年人的政策時加強在網上收集青年人的意見,並增加青年人參與渠道;及(十九) 研究為年滿18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安排自動登記成為選民,以鼓勵青年人透過投票,參與社會及表達青年人的聲音"。

(iii)陳婉嫻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青年人是"之前加上"鑒於";在"上限至"之後刪除"2",並以"4"代替;在"金額的規定"之後加上"至10年,並取消申請人最多可申領發還款項4次的限制";在"(七)"之後刪除"推動僱主為僱員提供'培訓假期'",並以"研究立法規定全港在職人士每年享有3天的有薪培訓假期"代替;在"創業方面 -"之後加上"(十二) 鑒於注意到不少活化工廈項目轉化成地產、酒店項目,迫走了許多原來駐扎的藝術工作者,當局在平衡住屋、旅遊業需要之餘,也要顧及保留青年人的文化創意產業工作空間,例如在申請工廈活化時要求業主預留20%的地方作為租金較平宜的地方,租予致力發展創意、文化、藝術等範疇的青年人;(十三) 在各區設立創意產業園,提供穩定租金和長期租約的工作室給有志從事創意、文化和藝術的青年人;(十四) 設立手工藝學徒培訓計劃,並因應各地區的本土文化特色,預留土地或一些受保育的建築物,以及放寬空置地區的使用限制,以培訓青年從事創意或具傳統特色的工作,例如藝墟、音樂表演、龍舟訓練和花炮製作等;";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五)"代替;在"提供貸款;"之後刪除"及",並以"(十六) 增加藝術方面的財政預算,提高香港藝術發展局、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及主要表演藝術團體的年度預算以增加實習職位,令年青藝術工作者有更多的實習機會;及"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七)"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於電影發展基金設立專項款額資助青年人導演"。

(iv)陳家洛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青年人是"之前加上"近年,青年人議題在社會上引起越來越大的關注,不少社會人士均對下一代的發展感到憂慮;";在"流動"之後加上"及參與社會事務";在"大學學士學位"之後加上"(包括銜接副學位的學士學位)";在"免息貸款"之後加上",並容許貸款人在畢業後才開始計算利息";在"青年人持續進修"之後加上",同時加強對可申領資助的課程的規管";在"培訓機會"之後加上",同時落實《審計署署長第五十九號報告書》第10章內就'展翅青見計劃'所作的改善建議";在"中心"之後加上",同時落實《審計署署長第五十九號報告書》第10章內有關的改善建議";在"公屋的資格,"之後加上"提升現時公屋申請人的入息限額,";在"居屋單位,"之後刪除"重推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在"私人單位,"之後加上"當中包括一定數量的'限呎盤'單位,令青年人有機會置業,並";在"置業貸款計劃;"之後加上"(十二) 將從價印花稅的交易代價要求提升,減輕首次置業的青年人的財政負擔;";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代替;在"提供貸款;"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四)"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社會參與方面 - (十五) 每年舉辦青年高峰會,就青年人面對的學業、就業、居住及其他問題進行全面討論;(十六) 為青年人參與法定機構及諮詢機構的比例訂立指標,讓青年人更多地參與各方面政策的制訂過程;及(十七) 全面檢討青年事務委員會的職能和組成,讓該委員會更好地推動與青年人相關的各方面政策"。

(v)黃碧雲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青年人是"之前加上"鑒於";在"棟樑,但"之後刪除"面對全球一體化,以及鄰近地區的高速發展,",並以"香港長期存在深層次矛盾,包括缺乏民主體制、市民無法有效監督由小圈子選舉產生的政府、施政向建制及工商利益傾斜、社會資源不能透過民主制度及公平機制合理分配,以及公共政策制訂過程亦往往欠缺真正諮詢和公眾參與,導致地產霸權坐大、貧富兩極化,令"代替;在"本港的青年人"之後刪除"不但在成長中面對不少挑戰,亦";在"青年人持續進修;"之後加上"(四) 預留足夠的研究院哲學碩士及博士課程學額予本地大學畢業生,為他們提供深造機會,栽培本土學術研究人才;";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四)"代替。

(vi)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青年人是"之後刪除"未來社會的",並以"香港社會的未來"代替;在"目前政府"之後刪除"沒有制訂";在"支援措施"之後刪除",",並以"仍然不足以"代替;在"高企"之後加上"、青年人競爭力下降";在"安排"之後刪除",取消風險利率,將'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利率上限定為2.5厘,須經入息審查的貸款改為免息貸款";在"資助上限"之後刪除"至2萬元";在"資助額"之後刪除"至3,000元";在"(十)"之後刪除"每年興建至少5 000個居屋單位,重推夾心階層住屋計劃,確保每年提供2萬個私人單位",並以"放寬居屋申請入息上限,加快居屋二手市場的流轉"代替;在"階梯;"之後刪除"(十一) 在私人樓宇供應充足的前提下,針對經濟收入較穩定的青年人,研究重新推出首次置業貸款計劃;";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一)"代替;在"提供貸款;"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二)"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三) 由政府注資成立種子基金,設立'青年創業園',為有意創業的青年提供全面而專業的支援網絡,協助他們提升創業能力"。

(vi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流動的機會,"之後刪除"其中他們在學業、就業、住屋置業和創業方面的訴求尤其突顯,但目前政府沒有制訂以青年人為主要對象的全面支援措施,協助他們專注學業、建立事業、解決居住和創業問題,造成了人力資源錯配、青少年失業率高企及社會怨氣累積等問題,";在"促請政府"之後刪除"關注青年人的需要;具體措施應",並以"推出具體措施,以提升青年人的競爭力,"代替;在"參加,為"之後刪除"市場提供更多適合青年人的就業和",並以"青年人提供更多"代替;在"專業試資格;"之後刪除"(八) 與公私營機構和企業合作,鼓勵聘用工作經驗較淺的青年人,並與其共同承擔有關的薪酬開支,增加青年人受聘機會;住屋置業方面 - (九) 增建公屋,檢討現行申請公屋的資格,為青年人制訂更為合理及公平的輪候及編配公屋方法;(十) 每年興建至少5 000個居屋單位,重推夾心階層住屋計劃,確保每年提供2萬個私人單位,為市民建立完整的住屋階梯;(十一) 在私人樓宇供應充足的前提下,針對經濟收入較穩定的青年人,研究重新推出首次置業貸款計劃;";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八)"代替;在"創業基金,"之後刪除"為有創業計劃",並以"推行有助培育青年人創意的計劃,並為已有具創意的創業計劃及有能力"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九)"代替。

(viii)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增加資助大學"之後刪除"學士學位",並以"一年級學士學額、資助大學高年級學士銜接學額、資助副學位課程學額"代替;在"升學的出路;"之後加上"(二) 檢討資助大專院校收取內地學生對本港學生入讀學士學位、研究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機會的影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在"為2.5厘,"之後加上"在學期間免息,";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青年人持續進修"之後加上";並加強對計劃的監管,避免浪費公帑";在"就業方面 -"之前加上"(五) 提供資源讓學校為非學術型的學生開設具質素並有銜接出路的應用課程或技術訓練課程,作為新學制的另一出路;(六) 全面檢討大學宿位政策,擴大校園地界增建校舍和宿舍,以應付大學生的需要;(七) 增加對夜校的資助,鼓勵青年人終身學習;";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三)"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五)"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六)"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七)"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3.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地免費節目服務牌照('免費電視節目牌照')的3宗申請的審批進展一直備受社會關注,但政府對有關申請卻一直議而不決,似有難言之隱,令人憂慮當中涉及政治因素;就此,本會提出下列意見及建議,並促請有關當局作正面回應,包括:

(一)鑒於政府一直提倡多元開放的社會,而行政長官亦多番強調要做實事,但政府在免費電視牌照申請一事上卻採取拖字訣,接近3年仍未作出決定,故此本會要求政府承諾於今年年底前發出額外免費電視牌照;

(二)鑒於香港有不少年輕人報讀與電視製作相關的課程,但礙於有限的免費電視市場令他們畢業後有志難伸,而批出額外的免費電視牌照能夠增加這些年輕人的就業機會,促進創意媒體發展,政府應積極配合相關政策及措施;及

(三)鑒於有免費電視台不斷以節目重播形式填滿廣播時間,涉嫌違反其本地節目製作的承諾,政府應把免費電視牌照申請的審批過程公開透明化,以消除公眾疑慮,並與時並進,更新相關的廣播條例及業務守則。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盧偉國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地免費節目"之前加上"鑒於";在"社會關注,但政府"之後刪除"對有關申請卻一直議而不決,似有難言之隱,令人憂慮當中涉及政治因素;就此",並以"仍未公布申請結果,引起社會各種猜測;為了讓本地免費電視行業有一個公平競爭和持續發展的經營環境"代替;在"(一)"之後刪除"鑒於";在"多元開放的社會,"之後刪除"而行政長官亦多番強調要做實事,但政府",並以"但"代替;在"申請一事上卻"之後刪除"採取拖字訣,";在"本會要求政府"之後刪除"承諾於今年年底前",並以"於明年三月底前就"代替;在"發出額外免費電視牌照"之後加上"作出決定,並盡快發出牌照";在"(二)"之後刪除"鑒於",並以"文化及創意產業是香港六大優勢產業之一,"代替;在"年輕人報讀"之後刪除"與電視製作相關的課程,但礙於有限的免費電視市場令他們畢業後有志難伸,而批出額外的免費電視牌照能夠",並以"相關的多媒體課程,為"代替;在"政府應積極"之後刪除"配合",並以"制訂"代替;在"(三)"之後刪除"鑒於有免費電視台不斷以節目重播形式填滿廣播時間,涉嫌違反其本地節目製作的承諾,";在"公眾疑慮"之後刪除",並與時並進,更新",並以";"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應與時並進,而且一視同仁,同樣適用於現有免費電視持牌者及未來加入競爭的營運者"。

(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地免費節目"之前加上"有見";在"政治因素"之後刪除";就此";在"政策及措施;"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四) 現有兩間免費電視台的牌照在2015年11月到期前,當局應研究盡早將其專用頻譜公開拍賣,讓有意申請免費電視台牌照的申請者可以經拍賣程序,投得牌照作廣播事務"。

(iii)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地免費節目"之前加上"廣播事務管理局(即通訊事務管理局前身)早在2011年上半年已完成3宗";在"('免費電視節目牌照')"之後刪除"的3宗",並以"申請的審批工作,並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該等"代替;在"政治因素"之後加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對此責無旁貸,本會對局長處理上述發牌申請的表現感到遺憾";在"政策及措施;"之後刪除"及";在"節目製作的承諾,"之後加上"亦因缺乏競爭,電視節目千篇一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四) 鑒於兩間免費電視台近日利用製作電視節目、刊登報章廣告及其他公關手段反對免費電視節目牌照申請,本會要求政府交代有關電視節目是否違反《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 節目標準》第9章中'準確、持平及公正'及免費電視台持牌人須'確保新聞節目,或......真實題材節目......能夠恰當地持平'的規定,以及有關電視台的表現會否影響現時免費電視節目牌照申請的審批工作"。

(iv)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節目製作的承諾,"之後加上"本會促請通訊事務管理局根據《廣播條例》第31條進行聆訊,調查該電視台有否違反牌照條件和有關業務守則,若有違反,應考慮暫時吊銷其牌照;"。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4.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行政會議成員林奮強先生的休假安排。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