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2/13-14

立法會

議程

2013年1月9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2年電訊(電訊器具)(豁免領牌)(修訂)令》190/2012
2.《〈2012年陪審員津貼(修訂)令〉(生效日期)公告》191/2012
3.《〈2012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192/2012
4.《〈2012年死因裁判官(證人津貼)(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193/2012
5.《2013年圖書館指定(修訂)令》1/2013

其他文件

1.第57號-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擬備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年度內的政府飛行服務隊福利基金管理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第58號-農產品獎學基金
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報告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3.第59號-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
2011-12年報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II. 質詢



1. 陳志全議員問:


任何人未獲主管當局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給予書面准許而在路旁展示宣傳品,即屬違法。此外,《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實施指引》訂明,道路中央分隔欄、行人過路處,以及路口交通上游30米範圍內均禁止展示宣傳品。然而,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訴,近月在油尖旺區的街道上出現大量由自稱愛國愛港的組織懸掛的橫額,部分橫額更懸掛於禁制展示區。該等市民曾向食物環境衞生署作出投訴,但該署沒有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亦沒有移除該等橫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除了為立法會及區議會換屆選舉而移除的橫額外,當局在過去3年移除未經批准而在街道上展示的橫額的數目,以及有關人士被判處的罰款總額為何;

    (二)過去半年,當局有否接獲及批准懸掛上述橫額的申請;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批准,為何當局沒有移除橫額及提出檢控;及

    (三)現時有否措施防止在街道上有大量未經批准的橫額展示的情況出現或惡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黃定光議員問:


據報,香港貿易發展局(下稱"貿發局")主席在上月表示,落成兩年多的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下稱"會展中心")的中庭現已飽和,會展中心至今已推掉了50個展覽和150個會議的租用場地申請;他亦指出,由於亞洲國際博覽館(下稱"亞博")位置偏遠,參展商和買家多數不願意長途跋涉往返兩個展館,故此,會展中心與亞博以"一展兩地"模式合作提供展覽場地並不可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會展中心在過去3年因場地不足而推掉了多少宗租用場地舉行展覽和會議的申請,以及因而對香港造成的經濟損失為何;有否統計2012年有多少天本港的主要展覽場地全部飽和;若有統計,數字為何;

    (二)鑒於當局一直表示有鼓勵貿發局、會展中心與亞博在展覽項目上合作,當局的具體鼓勵措施為何,以及過去3年,以"一展兩地"模式舉辦的展覽有多少項;鑒於貿發局主席指"一展兩地"模式不可行,當局有何措施切實解決兩個展覽設施的合作問題;及

    (三)當局就需否擴充本港的會議展覽場地所進行的評估工作進展為何;何時會提出具體的建議;當局有否評估鄰近的國家和地區在會議展覽業的發展計劃對香港的會議展覽業有何影響(包括香港因未能增加會議展覽場地而蒙受的潛在損失);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3. 何俊賢議員問:


禁止在香港水域進行拖網捕魚的附屬法例(下稱"禁拖法例")已於2012年12月31日生效。為此,政府向受影響的漁民推出一次性的援助計劃,包括發放特惠津貼和透過漁業發展貸款基金提供貸款等。然而,有不少人指出,該援助計劃未能使受影響人士得到具體支援。此外,部分受影響的拖網漁船船東希望申請貸款,以便轉到內地水域作業,但內地政府早已對港澳流動漁船實施"雙控"政策,即限制其數目和引擎馬力。再者,有相關行業的從業員向本人表示,他們的行業亦受到禁拖法例影響,例如養魚業將不再有拖網漁船捕撈的雜魚作優質飼料,而收魚艇和製冰船則分別失去為拖網漁船運送魚獲和提供冰塊的業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向受禁拖法例影響的約1 100艘拖網漁船船東發放特惠津貼的最新進度為何;漁民特惠津貼上訴委員會以何準則處理特惠津貼申請的上訴;政府有否向漁民充分解釋,跨部門工作小組採用甚麼準則審批申請,以及該上訴委員會採用甚麼準則處理上訴;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現時政府就拖網漁民到內地水域作業事宜,與有關的內地當局商討的進展為何;有何政策及方法協助解決有關問題;若沒有政策及方法,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有否實際的援助措施,協助相關行業的從業員維持生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 盧偉國議員問:


有建造業人士指出,政府正推展大型基建工程,為建造業和香港經濟帶來持續的動力,但建造業正面對人手老化、短缺、技術錯配及斷層等問題。有一項調查的結果顯示,現正施工的建築工地平均短缺百分之十五的工人,對施工進度及工地安全帶來考驗。關於建造業工人的短缺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就2010年9月推出的強化建造業人力訓練計劃的成效進行檢討;若有,詳情為何;會否考慮延長該計劃的培訓期及增加計劃所涵蓋的工種至包括焊接工、批盪工、玻璃工、雲石工、髹漆及裝飾工和水喉工;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會否考慮將部分訓練課程外判予工會及認證機構,以增加培訓名額及吸納新力軍加入建造業;及

    (三)鑒於有業界人士預計,建造業工人的需求將於本年中進入高峰期,當局有何新的積極措施盡快解決建造業工人短缺的困局?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5. 姚思榮議員問:


有旅遊業人士表示,由於政府於去年9月收回啟德發展區內3幅旅遊巴士停泊用地,涉及近千個大型旅遊巴士及二千個中型旅遊巴士的泊車位,市區的旅遊巴士泊車位數目大減。因此,部分旅遊巴士被迫停泊在新界偏遠地區的停車場,導致燃油費開支上升,而巴士司機前往新界停泊及取用車輛十分費時,亦佔用了他們的休息時間,更可能因司機精神不足而引發交通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全港的大型旅遊巴士的數目為何,大型旅遊巴士在市區的夜間、日租和月租泊車位的數目為何,是否知悉日租和月租泊車位的平均租金,以及租金每年的平均增幅為何;

    (二)未來3年,市區的旅遊巴士泊車位數目的變動幅度為何;若數目會減少,政府有何補救措施;當局有否制訂旅遊巴士泊車位的長遠規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隨著啟德郵輪碼頭的首個泊位於本年中啟用,日後會有數千名旅客同時登岸,當局會否在碼頭提供足夠的大型旅遊巴士泊車位;這些泊車位是否屬臨時性質;若是,會否改為長期泊車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鍾國斌議員問:


行政長官於較早前在本會回答本人的質詢時承諾,會研究如何打造好香港的品牌。此外,他在競選政綱中承諾:"支持香港廠商轉型,發展內銷市場。特別加強對製衣、玩具、珠寶、電子、鐘錶等香港具有傳統優勢的企業在品牌、設計、產品研發、市場調查、營銷渠道和參與行業展銷的支援。爭取在內地主要城市設立長期的'香港製造'產品展覽場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就協助本港中小型企業(特別是來自製造業的)打造"香港品牌"上,政府有否初步構思;若有,詳情為何,以及何時會提出具體方案;若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在打造"香港品牌"的同時,會否配合推動本港產業的發展,包括推出鼓勵港商與外國企業交流和合作開拓商機的措施;若會,具體的措施為何,以及會在哪些產業先行實施有關措施;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會否增撥資源,協助港商藉"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優惠政策,並以"香港品牌"的優質產品,拓展中國內地的內銷市場,以及協助港商拓展海外市場;若會,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近年不少製衣業廠商有意將內地或東南亞的廠房搬回本港,當局有何政策協助該等廠商回流香港,以及強化"香港製造"的產品屬於優質的品牌效應;有何政策鼓勵本港廠商研發新的衣服物料及生產技術(例如鼓勵廠商與大學及科研機構合作等),以打造及發展"香港品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7. 李慧琼議員問:


據報,維他命及葡萄糖胺等保健食品在美國及加拿大的零售價僅是本港的三成,因此有不少香港人到當地旅遊或探親時順道大量購買。他們除了把保健食品作自用外,還當作手信送贈親友,甚至於網上轉售或與人交換其他物品。然而,此舉可能觸犯《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中管有或銷售未經註冊藥劑製品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另一方面,有市民提出質疑,市面上某些牌子的奶粉有葡萄糖胺成分,而且含量並不低於保健食品,但這些奶粉卻沒有受到相關的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根據上述條例對管有上述兩類之一的保健食品的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被定罪人士的數目及判罰為何;按管有該等保健食品的目的(送贈親友、交付予囑託他們代購的他人,或轉售)列出被定罪人士的分項數字,以及他們平均管有的數量為何;

    (二)為免市民誤墮法網,當局會否加強宣傳,包括提醒入境旅客,不得把在海外購買而在香港屬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的上述類別的保健食品送贈他人、交付予囑託他們代購的他人或轉售;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按甚麼準則將含葡萄糖胺並以藥劑劑型形式出現的產品列作藥劑製品;這做法是否國際的慣常做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王國興議員問:


根據傳媒報道,從內地入口活牛的代理商去年曾六度提高鮮宰牛肉的批發價,以致零售價屢創新高,現時鮮牛肉的零售價已超過100元一斤。此外,每日入口的活牛數量亦大幅波動。上述情況令新鮮牛肉供應緊張、市民要承擔高昂的牛肉價格,以及造成牛肉零售商和食肆經營困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採取措施,穩定新鮮牛肉的價格和供應;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二)鑒於當局日前表示會進行市場調查,以掌握和比較鄰近的內地城市及本港的鮮牛肉價格、質量、成本等資料,藉此瞭解鮮牛肉價格上漲的原因,該調查將於何時完成及公布結果;

    (三)鑒於有評論指出,活牛入口目前由單一代理商代理,使鮮牛肉的供應量及批發價容易受到操控,而零售商亦缺乏議價能力,以致鮮牛肉價格不斷上升,當局會否考慮開放市場以增加競爭,從而穩定鮮牛肉的供應及價格;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有否調查,現時有否出現不法之徒走私活牛入口,或甚至非法屠宰本地流浪牛冒充進口鮮牛肉出售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郭偉強議員問:


有僱員向本人反映,職業安全和健康是非常重要的課題,因為職業傷亡意外不只影響僱員個人及其家庭,更對整個社會造成負擔;然而,近年職業傷亡意外屢見不鮮,情況令人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本港的職業傷亡意外的數目,並按行業、工種及意外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5年,有否發生因僱主違反勞工法例下的安全規定而導致的職業傷亡意外;若有,詳情及所涉規定的類別為何;分別有多少人因此被檢控及定罪,以及法庭對被定罪人士施加的判罰為何;

    (三)過去5年,有否僱主因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工處處長發出工傷意外通知,或因在發出通知時提供虛假或誤導性的資料而被檢控或定罪;若有,該等個案的數目,以及法庭對被定罪人士施加的最高判罰為何;

    (四)鑒於有醫護人員指出,公立醫院服務的輪候時間偏長,以致有不少因工受傷的僱員錯過了康復的"黃金期",直接減低他們重返原有工作崗位的機會,當局有甚麼政策及措施,以確保有關僱員於工傷後獲得適時的康復照顧,並鼓勵企業為未能重返原有工作崗位的僱員作出評估及調派他們到其他崗位工作;

    (五)當局就各行業的實際情況及獨特性,制訂針對性的方案,以加強僱員在職業安全和健康方面的意識的最新情況為何;及

    (六)當局有否計劃就現行的《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作出全面檢討,包括檢視條文的內容及調高補償金等;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0. 梁家騮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由1997-1998至2010-2011年度期間,接受由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及衞生署提供的下述服務的病人人數,並按病人居住地區所屬的區議會分區及提供服務的地點所在的醫院聯網分項以表格(與下表同一格式)列出該等數字:
  • (一)由醫管局提供的專科門診服務;

    (二)由醫管局提供的普通科門診服務及基健服務;

    (三)由衞生署提供的非普通科的門診服務;

    (四)由衞生署提供的普通科門診服務及基健服務;及

    (五)由醫管局提供的急症室服務?

    由______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_服務
    居住地區(區議會分區)醫院聯網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譚耀宗議員問:


近日,有東涌居民向本人反映,前發展局局長在2012年6月出席一個活動時表示,當局在東涌第56區的住宅用地("該用地")興建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工程計劃,因區內居民表示保留而會擱置,而當局會與區內居民再作商討。當局至今沒有進行任何諮詢活動,但現已圍封該用地並在該用地進行一連串的前期工程。有不少東涌居民對此表示關注,並希望當局具體交代在該用地興建公屋的工程計劃和相關的交通配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是否已經在該用地展開興建公屋的工程計劃;若否,現時圍封該用地及進行前期工程的目的為何;若是,該工程計劃的規模為何(包括有多少座公屋、每座公屋的層數,以及整個工程計劃可提供多少個單位);及

    (二)當局有否考慮為該工程計劃提供完善的交通配套,例如開設足夠的專營巴士路線及專線小巴路線,讓居民可直接前往東涌市中心及香港其他地區;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李國麟議員問:


現時,藥劑師和藥劑業的規管事宜由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負責。有藥劑師向本人反映,管理局只負責處理藥劑師的註冊及紀律事宜,因此未能有效推動藥劑師的專業發展。據悉,管理局曾在上世紀80年代及1996-1997年建議修訂法例,把藥劑師及藥劑業交由不同的機構監管,管理局亦草擬了有關條例草案。另一方面,香港藥物監管制度檢討委員會於2009年發表報告,就藥劑業規管架構提出75項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跟進上述的修訂法例建議;如有,跟進工作的詳情為何;當局會否參考該建議,修訂現行法例以成立藥劑師管理局,負責藥劑師的註冊、專業水平及操守,以及專業發展等事宜;

    (二)當局有否計劃為藥劑師訂立操守及實務守則,以進一步改善病人的用藥安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跟進上述75項建議的最新進展為何;會否一併把該等建議及成立藥劑師管理局的建議付諸實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陳健波議員問:


據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8間大專院校均有學生宿位供應緊張的問題。為提供2 400個新宿位,香港中文大學正進行興建5幢學生宿舍的工程計劃,但當中有兩幢要到明年中至年底才落成。有鑒於此,校方在現有的崇基書院、新亞書院及逸夫書院推出臨時宿位計劃,安排3人共用二人房間及4人共用三人房間,以額外提供340個宿位,而這些屬"擠迫戶"的宿生則獲減收兩成宿費作為補償。就大專院校學生宿位短缺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在2012-2013學年,每間大專院校的學生總數及提供的宿位數目,以及分別有多少名學生申請、獲分配、未獲分配及在獲分配後放棄宿位;

    (二)政府會否就大學生於大學附近地區租住房屋的情況及有關單位的租金趨勢進行調查;若會,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會否推出進一步的措施,確保大學生可享有足夠和質素良好的宿位,以及確保無需再推出上述的臨時宿位計劃;若會,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4. 黃碧雲議員問:


有不少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務的團體向本人反映,雖然家庭暴力的事件發生頻仍,但警方公布有關家庭暴力的刑事罪案數字卻偏低,而且當局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支援亦不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警方以何準則界定及由哪些職級的警務人員作出判斷,個別案件屬"家庭暴力"還是"家庭糾紛";過去5年,警方處理該兩類案件的數目分別為何;鑒於上述團體指警方採用的準則模糊,以致錯誤判斷家庭暴力受害者面對的處境,警方會否就此作出檢討;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分別有何措施幫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家庭糾紛當事人;

    (三)鑒於上述團體指出,家庭暴力案件在家事法庭排期聆訊的時間太長,令受害者未能盡快得到支援,當局會否增撥資源給家事法庭,讓它可以分開處理家庭暴力和家庭糾紛的個案,以縮短排期時間;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設立"贍養費局",協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向施用暴力的前配偶追討贍養費;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5. 梁耀忠議員問:


前任行政長官於2008-2009年度《施政報告》中公布,為興建上坡地區自動扶梯連接系統和升降機系統訂立評審制度。其後,當局根據該評審制度為全港18項興建該等系統的建議進行評分及訂出推行優次,並於2011及2012年為首10項建議進行可行性研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的可行性研究是否已完成;如是,落實該10項建議的進度為何,包括何時向本會申請撥款及興建該等系統;及

    (二)當局會如何處理其餘8項建議;會否增撥資源,以盡快處理該等建議;如會,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郭家麒議員問:


近日,本人接獲市民投訴,指連接港鐵荃灣站和荃灣西站的行人天橋的建造工程(屬荃灣行人天橋網絡擴充工程的一部分)已完成多月,但該天橋尚未啟用。路政署曾於2012年6月表示在驗收時發現該天橋有裂紋,因此需進行詳細測試及進行補救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該天橋在上述工程計劃獲批撥款時的原定啟用日期為何;至今已延期多少次及每次延期的原因為何;

    (二)該天橋的哪些部分發現有裂紋;出現裂紋的原因為何;是否有裂紋以外的其他問題導致天橋未能通過驗收程序;該等裂紋及其他問題會否影響天橋的結構安全;

    (三)針對該等裂紋及其他問題進行了甚麼補救工程;每項補救工程所需的時間、費用,以及由發現問題至今每月的進度為何;

    (四)截至原定的啟用日期為止,該天橋的工程開支為何,以及該金額與核准預算開支如何比較;至今工程延誤所涉的各項額外開支為何;該等開支是由承建商還是以公帑支付;

    (五)有否評估,引致天橋未能通過驗收程序的問題(包括裂紋)是否涉及承建商疏忽;若評估結果為是,會否對其作出懲處或將其列入黑名單;在建造工程進行期間,當局曾作出巡查及檢驗的次數為何,以及當時有否發現問題(包括工序、成品及進度等方面);如有,發現問題的次數及所涉問題為何;如否,為何在建造工程完成後才發現問題,有否評估這情況是否涉及政府部門或官員監管不力;若評估結果為是,涉及哪些政府部門及官員;及

    (六)該天橋的最新啟用日期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7. 何俊仁議員問:


本人收到多宗關於元朗朗邊中轉屋邨("朗邊邨")的投訴,例如,一名年近80歲的老婦與其有殘疾的女兒被安排入住朗邊邨一個面積只能容納一張雙層睡床的單位,但兩人均不能爬到上層床鋪;有住戶多年前因欠交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租金而被房屋署收回公屋單位並獲安排入住朗邊邨,但至今仍不獲重新編配公屋單位;邨內有一些住戶經常無理滋擾其他住戶並引發多次衝突,以致居民在9個月內曾報警求助超過100次;邨內所有單位均以玻璃棉作為天花物料,但該物料經常剝落並引致部分居民皮膚敏感;以及邨內的蚊患及木蝨問題嚴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朗邊邨落成至今有多少年;該屋邨現時提供多少個租住單位,當中分別有多少個已編配及空置,以及單位的最長空置時間為何;

    (二)當局會否以恩恤理由,編配較大的單位予上述由長者和殘疾人士組成的住戶;

    (三)朗邊邨的住戶現時輪候編配入住公屋的平均時間為何,以及當中最長的輪候時間為何;當局會否酌情重新編配公屋單位予多年前曾欠租的住戶;

    (四)當局有何措施保障朗邊邨居民不受個別居民的無理滋擾;當局有何措施改善邨內的蚊患及木蝨問題;

    (五)朗邊邨現時設有哪些社區服務和設施;當局有否計劃增加有關的服務和設施;

    (六)當局會否考慮更換朗邊邨所有單位內的天花物料;

    (七)鑒於有評論指中轉房屋居民人均居住面積少於3.4平方米才被界定為擠迫戶的標準不合理,當局會否立即檢討該標準;及

    (八)當局有否計劃把朗邊邨改建為公屋屋邨,以及在有需要時把其中一幢以混凝土興建的樓宇撥作中轉房屋之用;若有,計劃何時進行;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劉皇發議員問:


據報,香港郵政一名合約僱員在兩年內獲准放取工傷病假共600多天,但後來被揭發使用偽造的醫生證明書(俗稱"病假紙")。就政府僱員(包括公務員及合約僱員)放取病假的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過去5年,在任何的12個月期間內共放取病假超過兩個月的政府僱員人數為何(按政府部門列出分項數字);

    (二)當局有否機制把政府僱員放取病假的個案,交由其所屬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抽樣查核是否有可疑;及

    (三)政府會否檢討政府僱員放取病假的現有制度,以防止濫用病假的情況出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19. 郭榮鏗議員問:
(譯文)

為紓緩及減輕法官面對的繁重工作,以及為年輕律師提供更多培訓及工作機會,當局實施了一項計劃("該計劃"),讓已完成大律師或律師實習期的年輕律師可獲聘任為司法助理,協助法官整理及研究有關法律觀點的資料,就上訴及申請事宜進行分析及擬寫備忘錄,就法律論點擬寫備忘錄,以及協助處理法院其他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自該計劃實施至今,平均每年根據該計劃提供的職位總數,以及每年接獲的申請數目和根據該計劃獲聘任的人數為何;

    (二)司法機構有否正式檢討該計劃的成效,例如檢視該計劃有何可改善之處,以期提高為個別法官提供的法律協助的水平和質素,及評估該計劃有否提高法院處理案件的效率、是否有助減輕法官的工作,以及有否縮短法院案件的輪候時間;如有,檢討的結果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司法機構會否考慮擴大該計劃的範圍,仿效美國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實行的司法書記制度,委派這些年輕律師在指定期間內專責為個別法官工作,以便為各級法院的個別法官提供更有效支援,以及為年輕律師提供更好的培訓和工作機會;如會,計劃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20. 劉慧卿議員問:


有大圍嘉田苑的居民向本人求助,表示曾建議當局興建行人天橋,連接顯徑商場和興建中的港鐵沙田至中環線顯徑站,以方便街坊出入,但被拒絕。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何時拒絕上述建議;

    (二)拒絕的原因為何;

    (三)是否明白及如何回應該等居民的訴求;及

    (四)會否重新考慮該等居民對設置行人天橋的訴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1.《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2.《2012年稅務及印花稅法例(另類債券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2012年稅務及印花稅法例(另類債券計劃)(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2年12月1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2年最低工資條例(修訂附表3)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186號法律公告);及

(b)《2012年僱傭條例(修訂附表9)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3年2月6日的會議。

2.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動議的議案

由何俊仁議員、李卓人議員、涂謹申議員、梁耀忠議員、劉慧卿議員、馮檢基議員、李國麟議員、湯家驊議員、何秀蘭議員、張國柱議員、梁家傑議員、梁國雄議員、陳偉業議員、黃毓民議員、毛孟靜議員、胡志偉議員、范國威議員、莫乃光議員、陳志全議員、陳家洛議員、梁繼昌議員、郭家麒議員、郭榮鏗議員、張超雄議員、單仲偕議員、黃碧雲議員及葉建源議員(27名議員)聯合動議,並由梁國雄議員作為議案動議人

議案措辭載於附件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3.全面檢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自2000年12月實施至今已12年,其成效一直備受社會關注;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統計,現時全港的僱員供款帳戶逾300萬個,而保留帳戶約有400萬個;截至2012年9月,強積金計劃的核准成分基金淨資產值達4,124億港元;不過,強積金行政費用高昂,基金表現欠缺監管,供款被中介人和保薦人蠶食,加上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可以對沖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成為強積金計劃的最大漏洞,直接影響僱員的退休保障;就此,本會促請政府:

(一)取消以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與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對沖機制,並保留本港僱員按《僱傭條例》相關條款賦予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權利,以期為員工提供更完善的退休保障;

(二)實行強積金全自由行,以便僱員可自行選擇受託人,為僱員設立'一生一戶口',把僱主和僱員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歸入該戶口,以避免他們因轉換工作而持有多個保留帳戶,以及規定受託人建立如'紅簿仔'般簡便易明的查視戶口方法,以便僱員更好管理其強積金累算權益;

(三)立法設定強積金基金開支比率上限,並規定受託人必須於發給僱員的年度報告中列明各項實收費用的金額、比率及基金開支比率;

(四)加強對強積金投資產品的監管,定期檢討中介人的銷售手法及設立便利市民追討損失的機制;

(五)設立由政府、公共機構或志願機構營運的公共信託人,收取較低的行政費用,以及提供確保與通脹掛鈎的低風險資本保值基金讓僱員選擇,以達到增加競爭的目的,使其他受託人降低收費及改善表現;

(六)整頓及裁汰劣質的強積金基金,以減輕基金總開支,以及建立強積金基金總收費與表現掛鈎的監察制度;

(七)監管強積金計劃保薦人,提高對計劃保薦人的表現及利潤的監察,建立清晰的計劃保薦人、中介人和供款者三方的關係;

(八)加強執法打擊拖欠供款,包括即時監禁被裁定違法的僱主,以及將有關違法公司列入政府投標服務項目的黑名單等,以示懲戒;

(九)修例改革職業退休計劃(即'公積金')的制度,規定僱主實施公積金時,其給予僱員的公積金歸屬比例不會低於強積金計劃僱主供款總額,以堵塞公積金漏洞;

(十)成立跨政策局小組,在今屆政府任期內落實積金局在2012年11月26日提出的各項優化強積金計劃的建議,並定期向立法會匯報進度;及

(十一)研究推行強積金計劃以外的全民性綜合退休保障制度,以彌補強積金制度的不足。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之前加上"鑒於現行的";在"據強制性"之前刪除"自2000年12月實施至今已12年,其成效一直備受社會關注;",並以"未能有效保障低收入和非在職人士的退休生活,本會促請政府以民間團體提出的'全民養老金計劃'為藍本,並預留500億至1,000億港元作為啟動基金,在5年內落實由僱員、僱主和政府三方供款、具有預先儲蓄元素的全民退休保障制度;另一方面,"代替;在"立法設定強積金"之後刪除"基金開支比率",並以"收費"代替;在"改善表現;"之後加上"(六) 容許僱員選擇將部分供款存放在外匯基金,每年回報率按外匯基金投資組合過往6年的平均投資回報率計算,並加入最低回報保證,確保每年投資回報不低於外匯基金3年期票據在過往一年的平均孳息率;(七) 為強積金計劃成員的非在職配偶及低收入僱員提供補助供款,以加強他們的退休保障;(八) 規定強積金受託人須提供年金計劃,讓僱員可選擇在退休後按月提取固定款項,以確保退休後有穩定收入;";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二)"代替;在"公積金漏洞;"之後加上"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三)"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及(十一) 研究推行強積金計劃以外的全民性綜合退休保障制度,以彌補強積金制度的不足"。

(ii)潘兆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之前加上"鑒於";在"一直備受社會"之後刪除"關注",並以"質疑"代替;在"行政費用高昂,基金"之後刪除"表現欠缺監管",並以"監管有待改善"代替;在"對沖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之後加上"家庭照顧者不納入強積金的保障範圍,";在"直接影響"之後刪除"僱員",並以"市民"代替;在"本會促請政府:"之後加上"(一) 把強積金計劃除與職業掛鈎外亦與年齡掛鈎,政府為非在職及非全日制學生的勞動人口承擔強積金的最低供款;";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二)"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

(iii)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之前加上"鑒於政府長久以來堅持以'三條支柱'支撐市民的退休生活開支,即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與公共福利金計劃、個人或家庭儲蓄,以及";在"計劃自2000年"之前加上",以致一直沒有就落實全民退休保障作仔細研究及廣泛諮詢;雖然現時僱主及僱員須為強積金供款,但強積金計劃沒有納入失業人士、零散工、殘疾人士及家庭主婦,使他們的退休生活未受保障;該";在"(十一)"之後刪除"研究",並以"落實"代替;在"全民性綜合退休保障制度"之後加上",即全民退休保障計劃";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全民退休障計劃應由政府、僱主及僱員三方供款,在不加税、不增加僱主供款比率及不加重僱員供款負擔的原則下,為每位65歲或以上長者每月提供合理生活水平的退休金;而政府須盡快成立一個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管理的全民退休保障基金,以管理政府的供款"。

(iv)陳健波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之前加上"鑒於";在"4,124億港元;"之後刪除"不過,強積金行政費用高昂,基金表現欠缺監管,供款被中介人和保薦人蠶食,加上",並以"然而,強積金作為長遠的退休保障制度,目前仍然有不足的地方,有需要根據實際營運情況而提出優化;同時,"代替;在"成為強積金計劃"之後刪除"的最大漏洞",並以"其中一個最具爭議性的問題"代替;在"(一)"之後加上"諮詢持份者的意見有關研究";在"可自行選擇"之後刪除"受託人",並以"強積金計劃,並修改法例"代替;在"'一生一戶口',"之後加上"規定僱員只可以有一個強積金戶口,";在"更好管理其強積金累算權益"之後加上",同時又達到減省強積金行政開支的目的,從而令收費有下調空間";在"(三)"之後加上"推動強積金行政運作自動化,以簡化工作程序及減省行政開支;如果自動化最終未能有效減省行政開支,政府應研究";在"開支比率上限"之後刪除",並規定受託人必須於發給僱員的年度報告中列明各項實收費用的金額、比率及基金開支比率",並以"的可行性"代替;在"(五)"之後加上"研究";在"志願機構營運的"之後刪除"公共信託人,收取較低的",並以"非牟利服務機構,是否能有效降低"代替;在"行政費用,以及"之後刪除"提供確保與通脹掛鈎的低風險資本保值基金讓僱員選擇,以",並以"能否"代替;在"競爭的目的"之後刪除",使其他受託人降低收費及改善表現";在"(六)"之後刪除"整頓及裁汰劣質的強積金基金,以",並以"諮詢持份者整合強積金計劃及基金的意見,以達致更佳的成本效益及"代替;在"減輕基金總開支"之後刪除",以及建立強積金基金總收費與表現掛鈎的監察制度";在"(七)"之後加上"研究";在"提高對計劃保薦人"之後刪除"的表現及利潤";在"清晰的計劃保薦人"之後刪除"、中介人和供款者三方",並以"與有關持份者"代替;在"匯報進度;"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二) 加強投資者教育,令大眾對強積金及長線退休投資的概念有更深入的瞭解"。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捍衞法治和司法獨立

郭榮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維護'一國兩制',捍衞香港的法治精神、法律制度和司法獨立。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盧偉國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之後刪除"維護",並以"按照"代替;及在"'一國兩制'"之後刪除",捍衞",並以"的方針和《基本法》的規定,維護"代替。

就盧偉國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譚耀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按照"之前加上"繼續"。

(ii)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之後加上"繼續"。

(iii)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故此,政府不應尋求釋法,而應尋求修改《基本法》,以解決'雙非孕婦'在港所生嬰兒擁有香港居留權的問題"。

出席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