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2/13-20
立法會
議程
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II. 質詢
1. 林健鋒議員問:
根據終審法院於2001年就莊豐源案作出的裁決,配偶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孕婦(俗稱"雙非孕婦")在香港所生的子女(即"雙非兒童")擁有香港居留權。此後,雙非孕婦來港產子的個案逐年上升,以致本港的醫療服務備受壓力,而學額不足等問題亦陸續浮現。據報,雖然政府已加強行政措施,但仍然有不少雙非孕婦設法來港產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2001年至今,每年雙非兒童在本港公立及私家醫院出生的數目及其佔香港活產嬰兒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雙非兒童每年使用各項公營醫療服務的數字(包括住院人次及日數,以及普通科門診、兒科專科及母嬰健康院的"健康及發展監察"和"免疫接種"等服務的人次),以及該等數字佔兒童使用服務的整體數字的百分比;當局有否評估,未來5年雙非兒童使用上述各項醫療服務的需求,以及對本地兒童使用該等服務有何影響;若沒有評估,當局會否定期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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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本港的幼稚園及小學每個年級錄取的雙非兒童的人數及其佔學生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以及未來5年的估計數字分別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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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報道指出,雖然雙非孕婦來港產子的個案數目自政府在2013年推行零配額政策後已顯著減少,但仍有中介公司透過不同方式安排雙非孕婦來港產子,亦有內地網站聲稱可為雙非孕婦安排預約本年在港分娩的私家醫院床位,政府會否針對此問題進一步加強有關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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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莫乃光議員問:
關於推廣電子學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有否計劃因應推行電子學習的需要,為學校提供額外津貼,以供購買電子教材及電腦的軟體和硬件;有否評估特為教師成立的"教育局一站式學與教資源平台"自2012年5月推出以來的成效;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政府有否計劃設立基金,鼓勵各界人士開發"創意共享的教材"(即Creative Commons contents),並存放在互聯網等公用領域,供教師和學生免費隨意使用;若有計劃,詳情和落實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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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配合推行電子學習,當局會否向學校增撥資源,作添置較新型的電腦和無線網絡設備之用,以及提升互聯網接駁服務的頻寬,以應付大量學生同時上網時的數據流量;若會,詳情和落實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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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評論指出,因某些學生並未擁有電子學習器材而造成的數碼隔膜,會令該等學生未能享有與其他學生均等的學習機會,而外國亦有"一學生一電腦"的計劃向有需要的學生提供財政支援,政府有否計劃資助基層和貧窮家庭的學生購買筆記簿型電腦或平板電腦;若有,計劃的詳情和落實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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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教育局局長
3. 葛珮帆議員問:
綜合報章報道及本人接獲的數十宗市民求助個案的資料,本人得悉有機構藉市場推廣公司招聘市場銷售人員為名,實際進行變相層壓式銷售,更游說求職者借取年利率高達47厘而無須入息審核的貸款購買產品。部分受聘者為學生及未滿25歲缺乏經濟能力的青年,他們因無法償還數萬元的貸款,最終需由家人協助還債及報警求助。有受害人指出,他們是因為經朋友介紹工作而降低警覺性,加上媒體經常播放洗腦式廣告,令他們誤以為無須入息審核的"即批"貸款真的"易借易還",加上他們不明白所簽署的文件內容,結果欠下高息而難以償還的債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現時有沒有對宣傳免入息審核借貸的廣告作出適當監管,或規定貸款機構向學生或25歲以下青年提供的免入息審核貸款須設定金額上限;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會否考慮制定相關的法例,以免學生或青年誤墮上述的招聘和借貸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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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否統計,過去5年,學生及25歲以下青年向財務公司借取免入息審核貸款的宗數、涉及的貸款總額及平均借貸利率是多少;若有統計,詳情為何;若沒有,當局會否進行相關的統計以評估問題的嚴重性;若不會,原因為何;當局可否按涉及的貸款機構列出過去5年,當局接獲該等學生及青年類似上述的投訴的宗數、涉及的貸款總額及平均借貸利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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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有否措施確保貸款機構向借款人清楚說明貸款利率及各項還款細節,以及雙方必須簽妥文件才作實;若有,措施的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會否制訂該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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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 吳亮星議員問:
公屋輪候册上的申請人數目近年急升,現時已超過21萬。有公屋申請人指出,不少正輪候公屋的基層市民的居住環境日趨惡化,而他們的租金開支負擔亦十分沉重。然而,有傳媒報道,部分公屋住戶的家庭入息已遠超公屋輪候冊入息限額(下稱"入息限額")但沒有遷出及交還公屋單位,甚至把單位丟空或出租牟利。例如有一些公屋住戶多年來月入超逾七至八萬元,但由於他們擁有的資產未超出入息限額的84倍,因此,根據現時的公屋住戶資助政策,他們仍可繼續租住公屋。有評論認為此情況對大批正苦候公屋的人士不公平並已引起他們關注和不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3年,不實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丟空單位、非法出租單位及其他不同情況的濫用公屋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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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2013年《施政報告》提到"房屋署會加強取締濫用公屋",政府有否制訂更嚴厲的措施打擊濫用公屋;若有,預計該等措施的成效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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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對於家庭入息遠超入息限額因此有能力租住私人住宅單位的公屋住戶,當局會否考慮要求他們遷出及交還公屋單位,使正在輪候公屋的人士能盡快獲編配公屋單位,以確保合理分配公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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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黃碧雲議員問:
最近,本人收到一名護士投訴,表示兩年前在其任職的公立醫院的病房,曾發生一名穿上約束衣的男精神病病人遭另一名病人性侵犯的事件,而該醫院的管理層在接獲該護士的報告後,既沒有向上級通報事件也沒有報警,反而在工作上諸多留難該護士。最近,有報章報道,該醫院再度發生精神病病人在病房內被性侵犯的事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 過去5年,每間公立醫院的普通科及精神科病房內,每年發生了多少宗病人被性侵犯的事件(以表列出);公立醫院有否任何指引和機制處理病人遭性侵犯的事件;若有,內容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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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有否檢討公立醫院病房的管理、運作、監控設施和人手安排,防止在醫院範圍內再發生性侵犯事件,以保障病人的權益和尊嚴;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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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醫管局處理醫院員工就醫院事務作出投訴的程序為何,以及該等投訴最終是否只發回員工所屬的醫院自行處理;若是,原因為何;有否機制保障員工在投訴後,不會受到院方留難;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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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6. 陳克勤議員問: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公司")為紓緩列車車廂的擠迫情況和縮短乘客候車時間,在去年增加了多條鐵路綫的列車班次,但不包括東鐵綫及馬鞍山綫。另一方面,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下稱"九巴")在過去10年的整體載客量據報持續下跌,唯獨在北區巴士綫的乘客量卻上升兩成。不少新界東(尤其是北區)的居民向本人反映,出現上述情況可能是由於東鐵綫及馬鞍山綫已超負荷,以致部分新界東居民改乘巴士。該等居民亦指出,目前北區往返市區的巴士服務嚴重不足,因而對他們造成極大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5年,東鐵綫及馬鞍山綫的乘客量分別為何,以及當中前往及非前往羅湖或落馬洲口岸的乘客人數分別為何;是否知悉為何港鐵公司去年沒有增加該兩條鐵路綫的列車班次,以及該公司有否評估該兩條鐵路綫在繁忙時段的列車車廂有否出現過於擠迫的情況,以及現時的列車班次是否足以應付需求;若港鐵公司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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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九巴在全港及北區的乘客量分別為何;北區乘客量最高的10條巴士路綫及該些路綫分別的平均乘客量為何;九巴除了試行重組北區的巴士路綫外,還有甚麼其他具體計劃(例如,增加巴士班次及新增巴士路綫),改善北區往返市區的巴士服務不足的情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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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運輸署目前有何機制,以協調各公共交通運輸機構為新界東(尤其是北區)的居民提供的服務;該署今年有否計劃就乘客對公共交通運輸機構提供的服務的滿意程度進行調查;鑒於新界東的人口持續增加,當局會否要求公共交通運輸機構因應實際情況,為居民提供更便利及更多元化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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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7. 黃國健議員問:
據報,近日由於水貨客(當中不少是自由行旅客)在香港搶購奶粉然後運往內地,使奶粉供不應求。亦有報道指有三成深圳居民每月最少1次來港購物,而他們購買的物品包括奶粉、護理用品、藥物等日常用品以至賀年禮品,令該等物品供應緊張。另一方面,行政長官在其競選政綱曾提到,他會向國家爭取,將現有深圳居民"一年多簽"(即"一簽多行")的自由行擴大至珠江三角洲("珠三角")其他城市,同時提升邊境通關效率,令珠三角居民來港消費從"旅遊消費"逐步變為"日常消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鑒於有報道指有一些商戶囤積並以高價出售貨品予內地旅客,使本地居民不能以正常價格購買日常用品,當局有何措施打擊該等營商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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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珠三角居民來港消費的模式一如行政長官的建議,從"旅遊消費"逐步變為"日常消費"會對香港居民的生活造成甚麼影響;政府現時是否正在落實該項建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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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市民反映現時的情況已偏離"一簽多行"的政策原意,但保安局局長卻表示以"一刀切"方式取消"一簽多行"並不可行,他的具體理據為何;當局會否考慮與內地的有關部門洽商,修訂"一簽多行"政策,以減少水貨客在港購物造成滋擾及使日常用品供求失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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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8. 何俊賢議員問:
今年1月19日早上,屯門三聖邨對開的避風塘發生漁船連環火警("是次火警")。火警在8小時後才被撲滅,共有4艘"摻繒"漁船嚴重焚毀,其中1艘更翻側沉沒。此外,近年香港水域內曾發生多宗船隻火警,而在去年6月初青山灣的船隻火警更有1名船主葬身火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現時香港的8艘滅火輪及消防快艇從停泊處到達各個避風塘、海灣和水域一般需時多久(按下表列出,如並非服務範圍請以"/"表示);
避風塘/海灣 | 滅火輪 | 消防快艇
| 一號 | 二號 | 三號 | 四號 | 五號 | 六號 | 七號 | 八號
| 香港仔西避風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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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仔南避風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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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銅鑼灣避風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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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洲避風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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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塘避風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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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油麻地避風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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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家村避風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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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筲箕灣避風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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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瓜灣避風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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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屯門避風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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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田仔避風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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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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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河碼頭(屯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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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灣貨倉附近的海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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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屯門咖啡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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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是次火警中最快到達的消防快艇及滅火輪在接報後分別需時約20及40分鐘才到達現場,有否評估此情況是否船隻嚴重焚毀及下沉的原因之一;如評估結果為是,會否作出檢討及檢討的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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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漁民反映,在是次火警中消防快艇的滅火喉的水壓比食水艇水喉的還要弱,因而難以迅速撲滅火警,而過往亦有滅火輪發生電子系統故障,消防處會否全面檢討滅火輪及消防快艇的裝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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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每逢南海休漁期及一些節日(例如農曆新年、天后誕及春秋二祭)期間,均有大批漁船返回避風塘停泊,導致火警風險增加,消防處會否盡快在下個漁船回港高峰期前訂立更有效的防火措施(例如派滅火輪全日駐守各避風塘及海灣)或其他措施,以防止避風塘船隻火警蔓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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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漁民反映,現時除了香港仔及長洲避風塘,其他避風塘並無滅火輪駐守,而停泊於屯門內河碼頭的5號滅火輪更要服務整個新界西水域,以致部分海灣及避風塘出現滅火輪鞭長莫及的情況,危及船隻安全,當局會否購入更多新型滅火輪,於每個海灣及避風塘設立"滅火輪消防局"並派遣最少1艘滅火輪駐守;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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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保安局局長
*9. 何秀蘭議員問:
現時,香港迪士尼樂園每晚均舉行煙花匯演,而政府亦慣常地安排在重要節日及慶典舉行煙花匯演。有學者指出,燃放煙花可引致嚴重的空氣污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燃放煙花會排放何種化學物質;當中哪些是空氣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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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該等污染物對公眾健康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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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如何量度燃放煙花的污染物排放量;2012年10月1日歷時約23分鐘的國慶煙花匯演及12月31日除夕倒數煙火匯演各排放了多少污染物;以及有否計算香港迪士尼樂園在2012年的燃放煙花活動的污染物總排放量為何;若有,結果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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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會否考慮減少及加強規管燃放煙花活動,以減少排放污染物;若會,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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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環境局局長
*10. 麥美娟議員問:
當局於2009年推出長者醫療券試驗計劃("試驗計劃"),以鼓勵長者選擇最切合他們需要的私營基層醫療服務,從而減輕公營醫療服務的壓力。有市民指出,雖然當局已多次優化試驗計劃,但隨着本港的長者數目每年增加,試驗計劃的成效仍受到質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按18個區議會分區("18區")劃分,現時65至69歲及70歲或以上的長者人數分別為何;估計在未來5年,屬該等年齡組別的長者每年的人數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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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按18區劃分,自試驗計劃推行以來,每年有多少名長者使用醫療券,以及該等數目佔該年合資格長者人數的百分比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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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試驗計劃的醫療服務提供者數目為何;按18區及參與試驗計劃的10個醫護專業列出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執業地點數目(按下表列出);
區議會分區 | 參與試驗計劃的醫護專業服務提供者的執業地點數目
| 西醫 | 中醫 | ... | 視光師 | 總數
| 中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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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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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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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朗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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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已退出試驗計劃的醫療服務提供者的數目為何,以及是否知悉他們退出的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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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統計自試驗計劃推行以來,每年有多少名長者一次過用盡全數醫療券;如有統計,數目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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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否機制統計各個有關的醫護專業的平均服務收費,以評估醫療券的金額水平是否足以支付有關的服務收費;如有,機制的詳情及各醫護專業平均服務收費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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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當局在本會衞生事務委員會2012年11月19日的會議上表示,"當局會繼續檢討醫療券計劃(包括其合資格年齡)的成效",該檢討將於何時完成,以及何時公布結果;在考慮會否將合資格年齡降低時,除了對財政的影響,當局的主要考慮因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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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梁家騮議員問:
在本會人力事務委員會2012年5月23日的會議上,有委員擔心保險公司所委聘的復康服務提供者或會為了維護保險公司的利益,未能對工傷僱員作出客觀的評估,因此建議改由保險公司向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提供資助,以加強該局為工傷僱員提供的復康服務。勞工處處長回應時表示:"勞工處得到醫管局與保險業界同意,在2006年12月起試驗一項安排("試驗安排"),讓自願復康計劃的承保人將工傷僱員轉介到設於屯門醫院、瑪嘉烈醫院和威爾斯親王醫院的3個職業醫療/關懷服務診所接受醫療和復康護理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試驗安排的具體合作年期、目標轉介人數、2006年至今每年接受服務的工傷僱員人數、服務的具體內容(例如醫療評估診斷、醫療康復治療、職業康復服務、個案管理及重投工作協調等)、涉及的費用,以及勞工處有否訪問接受服務的工傷僱員,以瞭解他們對服務的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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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是否所有工傷僱員均可到上述3間職業醫療/關懷服務診所接受醫療和復康護理服務,而不用與其他市民一起輪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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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會否考慮倣效海外國家的做法,在僱員補償保險保費中徵款,以設立數間職業醫療/關懷服務診所,為工傷僱員提供醫治、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及康復個案管理服務,以協助他們得到適當治療,盡快重返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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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2. 鍾國斌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去年10月17日的立法會會議上表示︰"香港的工商專業界在香港和海內外都極有發展潛力,有些發展過程中遇上的障礙需要政府協助排除,例如在利用CEPA[《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等優惠時碰到的問題,必須特區政府出面和中央或地方政府協同解決。這就是我G2G(Government to Government)["政府對政府"]的主張和做法"。然而,有工商界人士指出,行政長官在2013年《施政報告》中只強調要加強"內交",而無提及會如何協助中小型企業與外國政府聯絡及面對競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政府會否加強各香港駐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駐外辦")的職能及商務角色,包括在推廣商務發展方面以政府對政府模式與外國政府協商,以便更主動地協助港商在外國拓展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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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會否為拓展新興市場的商機,定期檢討有否需要在有潛質的地區設立新的駐外辦;若會,具體的構思為何,以及何時進行檢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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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面對周邊各個經濟體系的高速發展,政府將如何協助港商面對競爭及發展新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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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3. 單仲偕議員問:
私人住宅土地供應的5個主要短期來源,分別是政府出售的土地、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的物業發展項目、市區重建局("市建局")的重建項目、土地契約修訂/換地項目,以及無須進行土地契約修訂/換地的私人重建項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2009-2010年度至今,每年上述每個來源已提供/可提供的住宅單位數目為何(按下表列出);
私人住宅土地供應來源 | 已提供/可提供的住宅單位數目
| 2009-2010年 | 2010-2011年 | 2011-2012年 | 2012-2013年
| 政府出售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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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鐵公司的物業發展項目(包括屬政府的項目和屬港鐵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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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局的重建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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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契約修訂/換地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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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須進行土地契約修訂/換地的私人重建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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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2009-2010年度至今,每年上述每個來源供應的私人住宅土地涉及多少個發展項目;當中現時已經完成、施工中,以及仍未施工的發展項目的數目分別為何;每個發展項目的完成/預計完成日期及已提供/可提供的住宅單位數目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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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有何措施令第(二)項所述現時仍未施工的發展項目盡快施工及令發展商盡快把有關單位推出市場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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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發展局局長
*14. 郭榮鏗議員問:
(譯文)
自2009年12月起,政府推行"經改進的審核機制",即一個非法定及行政機制,以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三條所提出的酷刑聲請。該條文訂明,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在該機制下,聲請人可於酷刑聲請表格內提出聲請的詳細理由,及提供支持聲請的文件或佐證,以確立其酷刑聲請("表格程序")。他們其後便會獲邀出席審核會面,向入境事務主任提供進一步資料及回答問題("會面程序")。如他們不服當局就其聲請所作的決定,可提出呈請("呈請程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在過去3年接獲的酷刑聲請當中,每年(i)已處理的聲請數目、(ii)目前尚待處理的聲請數目,以及(iii)已撤回的聲請數目,並按聲請人的原居國家以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原居國家 | 接獲酷刑聲請的年份 | 下列的酷刑聲請數目
| (i) 已處理 | (ii) 目前尚待處理 | (iii) 已撤回 | 總數
| 剛果共和國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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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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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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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果民主共和國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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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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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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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馬里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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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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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基斯坦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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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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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里蘭卡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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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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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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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納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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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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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干達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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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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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旺達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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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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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蘇丹共和國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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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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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丹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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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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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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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厄立特里亞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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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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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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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埃塞俄比亞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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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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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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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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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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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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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加拉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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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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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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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麥隆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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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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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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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尼西亞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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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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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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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特迪瓦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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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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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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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非共和國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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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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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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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塞拉利昂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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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哥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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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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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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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賓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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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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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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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泊爾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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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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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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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緬甸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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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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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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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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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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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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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數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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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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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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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聲請人(i)已提交上述表格、(ii)其聲請在表格程序後被拒絕、(iii)已進行會面程序、(iv)其聲請在會面程序後被拒絕、(v)已提出呈請,以及(vi)其呈請被駁回;
審核程序 | 涉及的聲請人數目
| 2010 | 2011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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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按拒絕的理由列出在過去3年內被拒絕的酷刑聲請的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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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在過去3年提交酷刑聲請的聲請人中,每年(i)自願離開香港的聲請人數目,以及(ii)被遞解離境的聲請人數目,並按聲請人的原居國家(與上述第(一)項表列的原居國家相同)以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原居國家 | 年份 | 下列的聲請人數目
| (i) 自願離開香港 | (ii) 被遞解離境 | 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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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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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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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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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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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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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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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保安局局長
*15. 鄧家彪議員問: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僱主可使用其為僱員向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支付的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對沖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 在2001至2012年期間,每年分別有多少個和多少百分比的強積金戶口按不同理由被提取累算權益,以及所涉的款項總額為何(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表一)
年份:
提取累算權益的理由 | 年滿65歲退休年齡 | 提早退休 |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 小額結餘帳戶 | 戶口持有人死亡 | 總計
| 戶口數目(佔總數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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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項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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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2001至2012年期間,每年有多少個強積金戶口被提取累算權益以作對沖安排(即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表二)
年份:
提取累算權益作對沖安排 | 抵銷遣散費 | 抵銷長期服務金 | 總數
| 戶口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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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項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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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按僱員名下各強積金戶口在2001至2012年期間合共被提取累算權益以作對沖安排的次數劃分,有關的僱員人數(按表三列出);
(表三)
提取累算權益以作對沖安排的次數 | 1次 | 2次 | 3次 | 4次 | 5次 | 5次以上
| 僱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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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按(i)僱員所屬的年齡組別、(ii)僱員所屬的入息組別、(iii)僱員從事的行業,以及(iv)強積金戶口的僱主供款部分在對沖安排後的累算權益結餘額劃分,在2001至2012年期間每年有多少名僱員的強積金戶口的累算權益被提取以作對沖安排(按表四至七列出);如沒有上述資料,當局會否考慮建立相關的數據庫;
(表四)
僱員人數 | 僱員所屬的年齡組別
| 15-34歲 | 35-54歲 | 55-64歲 | 65歲
| 20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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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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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僱員人數 | 僱員所屬的入息組別(元)
| 8,000或以下 | 8,001-12,000 | 12,001-20,000 | 20,001或以上
| 20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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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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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
| 僱員從事的行業
| 僱員人數 | 採礦及採石 | 製造 | 電力和燃氣供應及廢棄物管理 | 建造(只包括建築地盤) | 進出口貿易、批發及零售 | 運輸、倉庫、郵政及速遞服務 | 住宿及膳食服務 | 資訊及通訊 | 金融及保險 | 地產 | 專業及科技服務 | 其他
| 20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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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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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 強積金戶口的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結餘額(元)
| 僱員人數 | 0 | 1-5,000 | 5,001-10,000 | 10,001-20,000 | 20,001-30,000 | 30,001-40,000 | 40,001-50,000 | 50,001或以上
| 20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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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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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2001至2012年,有多少個屬政府僱員的強積金戶口被提取累算權益以作對沖安排、有關的僱員人數,以及所涉的款項總額和政府部門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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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行政長官在2013年《施政報告》中表示,當局"為進一步增加僱員選擇強積金計劃的自主權,積金局[強制性公積金管理局]正積極研究推行強積金全自由行的配套措施,包括就成立中央資料庫及'一人兩戶口'的研究",當局有否考慮在推行強積金全自由行的同時,盡早取消對沖安排;如有,詳情及實施的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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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6. 葉建源議員問:
有學生家長向本人反映,有部分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專上院校("資助院校"),透過非大學聯合招生辦法("非聯招")錄取持海外公開考試成績的本地學生入讀某些極受歡迎的學士學位課程。然而,一些平時的校內考試成績較該等學生優異並以香港中學文憑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的成績,透過大學聯合招生辦法("聯招")報讀該等課程的本地學生,卻不獲錄取。該等家長質疑資助院校錄取本地非聯招生的做法對聯招生不公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 過去3年,8間資助院校每年錄取的學士學位課程第一年學生當中,非聯招生的人數和百分比分別為何;該等非聯招生當中,來自本地、中國內地、亞洲其他地區及亞洲以外地區的人數和百分比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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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按資助院校及學院劃分,在2012-2013學年的學士學位課程獲錄取的(i)本地非聯招生在海外公開考試取得的平均和最低成績,以及(ii)本地聯招生的香港中學文憑和香港高級程度會考的平均和最低成績;各資助院校如何比較該兩類學生的學業成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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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各資助院校基於甚麼理由,容許本地學生以海外公開考試的成績報讀其課程;該等本地非聯招生是否被歸類為國際學生;當局會否檢討該收生辦法的準則是否公平及應否繼續採用該收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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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教育局局長
*17. 葉劉淑儀議員問:
為確保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資源得以合理分配,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公屋住戶資助政策訂明,住滿10年的住戶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一次。家庭收入超出公屋輪候冊入息限額兩倍及三倍(或選擇不申報)的住戶,分別須繳交倍半及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後者如在下一個申報周期申報的資產超出有關的入息限額84倍(或選擇不申報),更須在12個月內遷出並交還公屋單位,而他們在該段期間須繳交金額相等於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以較高者為準)的暫准證費。根據房屋署("房署")的統計數字,須繳交額外租金的公屋住戶(俗稱"富戶")的數目近年持續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至2013年1月底,富戶的數目及其佔公屋住戶總數的百分比,並按他們須繳交倍半租金、雙倍租金或市值租金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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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房署每年為偵察濫用公屋而進行家訪調查的個案數目,以及當中轉介中央小組作深入調查及最终收回單位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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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每年向房委會購入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的公屋住戶的數目為何;同期在居屋第二市場購入居屋單位的公屋住戶數目及其佔該市場交投量的百分比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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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府會否檢討現行政策,以提供誘因鼓勵不再需要居於資助房屋的公屋租戶遷出並交還單位,從而加快公屋單位的流轉和確保公屋資源得以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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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鍾樹根議員問:
由2011年7月起,香港所有主要固定與流動網絡營辦商及一家主要對外電訊服務營辦商已採納《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業界守則》")。《業界守則》旨在保障簽訂或續訂電訊服務合約的個人或住宅用戶的消費者權益。然而,有評論指出,有關電訊服務合約的糾紛和投訴仍屢見不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5年,有關當局每年接獲多少宗市民就電訊服務合約作出的投訴,而接獲最多投訴的首5類電訊服務及每項服務的投訴宗數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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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關當局處理與電訊服務合約相關的投訴的程序為何;經調查及證實違反《業界守則》的電訊服務營辦商會否受到懲處;如會,《業界守則》實施至今曾施加的懲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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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有否評估《業界守則》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會否對《業界守則》進行全面檢討,包括擴大非應邀合約須訂明的冷靜期(不少於7天)條文的適用範圍,以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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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評論指出,現時電訊服務營辦商制訂的電訊服務合約訂立程序非常簡便(例如可透過電話辦妥),但取消合約的手續卻十分繁複(例如須透過書面形式取消合約),對於這種"簽約容易解約難"的情況,當局會否考慮制訂措施,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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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9. 李國麟議員問:
政府於2011年表示,沒有充分理據在勞工法例下承認由脊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俗稱"病假紙"),但會進行更全面的調查,以評估脊醫治療在本港的普及程度。政府亦表示,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沒有計劃增設脊醫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上述調查的詳情及現時的進展為何,以及預計何時公布調查結果;當局會否在完成調查後,重新研究在勞工法例下承認脊醫簽發的病假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二) | 鑒於政府曾表示:"醫管局會按社會大眾對不同醫療服務的需求,考慮新的服務和設施",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清晰的準則和指標,以決定增設哪些新的公營醫療服務;若有,詳情為何,以及醫管局有否評估公眾對脊醫服務的需求是否日趨上升;若評估結果如此,醫管局會否重新考慮增設公營脊醫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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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有否積極推動在勞工法例下承認脊醫簽發的病假紙的工作(例如,協助或鼓勵脊醫管理局早日落實保存醫療紀錄的制度及制訂簽發病假紙的指引等),使需要脊醫治療的病人不會因脊醫簽發的病假紙不獲承認而卻步,並促進脊醫服務的發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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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0. 張國柱議員問:
據報,自本年起,本港9間專上院校約共500名副學位畢業生可銜接升讀台灣逾70間指定大學的學士學位課程的3年級。然而,有市民指出,一直以來,台灣學歷的持有人尋求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審局")評估其學歷時,往往遇到困難。關於港人所持內地或台灣學歷的評估及他們的就業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是否知悉,2008至2012年,評審局每年接獲台灣學歷持有人提出的學歷評估申請宗數為何;當中所持學歷獲評定為與香港水平相若的個案數目及百分比為何;就評審局的評定申請覆檢及覆檢失敗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
學歷評估 | 2012年 | 2011年 | 2010年 | 2009年 | 2008年
| 申請宗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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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學歷獲評定為與香港水平 相若的個案宗數(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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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檢申請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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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檢失敗的個案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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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至今有哪些內地及台灣的大學及其課程向香港畢業生頒授的學歷獲評審局評定為與香港水平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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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不少打算往內地或台灣升學的香港學生希望在作出升學決定前得悉其屬意的大學及課程在香港是否獲得認可,當局會否要求評審局定期公開第(二)項的資料;若會,何時及會以甚麼途徑公開,以及會否主動把該等資料告知正就讀有關大學及課程的香港學生;若不會公開,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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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曾有本會議員質疑評審局沒有必要按學歷持有人的個別情況獨立地處理每宗學歷評估申請,當局會否要求評審局把該安排改為直接評審內地及台灣的大學所頒授的學歷的水平;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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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台灣學歷持有人反映,他們因學歷在港未獲普遍認可而難以回港就業,當局會否向台灣的有關當局爭取批准及協助港人在大學畢業後留在當地就業一段時間,以累積相關的工作經驗;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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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教育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1. | 《2013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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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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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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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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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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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議案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13年1月24日訂立的 -
(a) | 《2013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及
|
(b) | 《2013年毒藥表(修訂)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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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兩項規例載於附錄I及II,並已於2013年1月30日
隨立法會CB(3) 335/12-13號文件發出)
|
V. 議員議案
1.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3年1月30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5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3年3月20日的會議。
|
2.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3年2月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 | 《公司(公司名稱所用字詞)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7號法律公告);
| (b) | 《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8號法律公告);
| (c) | 《公司(會計準則(訂明團體))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9號法律公告);
| (d) | 《公司(董事報告)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10號法律公告);及
| (e) | 《公司(財務摘要報告)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11號法律公告),
|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3年3月27日的會議。
|
3.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3年2月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3年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13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3年3月27日的會議。
|
4.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3年2月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14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3年3月27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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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以調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聲稱,曾獲3位專業人士就其山頂貝璐道4號的4號及5號屋的違例建築物提供意見,是否涉及虛假或失實陳述;以及梁先生參選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時,有否作出不當承諾,以換取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支持;而該專責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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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落實雙普選
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特區政府盡快就落實雙普選展開廣泛諮詢,以及在行政長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政改報告前,讓廣大市民有足夠時間討論報告的內容。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 | 盧偉國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之前加上"鑒於落實普選的時間表得來不易,";在"特區政府"之後刪除"盡快就落實雙普選展開",並以"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就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選舉的辦法預留充足時間進行"代替;在"廣泛諮詢,"之後加上"讓廣大市民有足夠時間討論諮詢文件的內容;";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政改報告前,讓廣大市民有足夠時間討論報告的內容",並以"人大常委會提交的政改報告中,如實和全面反映廣大市民的意見;本會呼籲社會各界和各黨派本着理性包容、求同存異的態度,在過程中致力凝聚社會共識,共同推動落實雙普選的目標"代替。
| (ii) | 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之前加上"鑒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最終由普選產生,";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政改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一) 於2016年全面取消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席,讓全港市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所有立法會議員;(二) 就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採取低提名門檻,並讓全港市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行政長官;及(三) 確保政改方案符合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所載'普及而平等'的原則,即香港市民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公平、公正及公開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中投票及被選"。
| (iii) | 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之前加上"鑒於廣大市民渴望盡快落實雙普選,";及在"廣泛諮詢,"之後加上"內容應包括:(一) 2016年的立法會應減少功能界別議席,增加分區直選議席,取消分組點票;並不遲於2020年取消所有功能界別議席,以達致普及而平等的選舉目標;(二) 201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以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提名候選人的程序須民主及公平;提名委員會不應篩選或預選候選人,亦不應利用提名門檻將不同政見人士摒諸門外;提名門檻不應高於現時八分之一提名委員的規定,候選人提名人數應設上限,以及開放提名機制,讓取得若干百分比,如3%登記選民提名的人士能被提名成為候選人;及(三) 以'一次過立法、分期執行'的方式,訂定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以及2016年和2020年的立法會選舉方法,確保有關方法是符合國際人權公約普及而平等的定義;"。
| (iv) |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盡快就落實雙普選展開廣泛諮詢,以及在行政長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政改報告前,讓廣大市民有足夠時間討論報告的內容",並以"舉行一個以民意代表和憲制專才為主的修憲會議研究修改《基本法》,建議以'一人一票'、'無提名篩選'的方式選舉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然後由特區政府提案修改《基本法》的有關部分,並就修改建議進行公投;在公投通過後但雙普選未實行前,立法會議員總辭,行政長官亦請辭,由公務員維持特區政府的日常運作;待行政長官經一人一票普選產生、委任新的問責官員團隊後,須立即實現立法會普選"代替。
| (v) | 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內容應包括:(一) 尊重民意:在啟動政改五部曲前,必須讓公眾及立法會有充足時間討論;政府應在2013年內,進行不少於6個月的公開諮詢;(二) 就改革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及立法會選舉辦法分別進行公眾諮詢,以便盡早對2016年立法會選舉作出安排;(三) 全面取消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席;(四) 降低參選行政長官的提名門檻,讓市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行政長官;及(五) 確保立法會選舉辦法及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均符合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所訂,即任何公民'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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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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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保障職業安全
潘兆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本港未來有更多的大型工程展開,但建造業的致命工業意外數字持續高企,本會促請政府盡快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職業安全。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 |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之前刪除"鑒於";在"高企"之後加上";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提高建造設計管理的工作安全水平,包括研究立法規定在設計階段須充分考慮建造施工及日後維修保養時的工作安全問題,並擬定消除危害和風險的應對方案;(二) 設定合理施工期,減少因趕工導致的工業意外;(三) 立法規定總承判商須為建築工程工作的所有工人(包括次承判商聘用的僱員及其他自僱工人)購買勞工保險,並與次承判商共同承擔呈報工傷意外的法律責任;(四) 加強勞工處的巡查和檢控工作,並加重對違法僱主的刑罰;及(五) 加強對工人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和提高他們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
| (ii) | 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之前刪除"鑒於";在"高企"之後加上";交通運輸業業界也表示,行內職業傷亡率高企,每年死亡人數達雙位數字,但卻因欠缺清晰的僱傭關係,不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也不包括車輛的司機座位,令職業司機職業安全健康規管不盡完善;另外,不少行業(例如旅遊業的領隊和導遊),同樣由於僱傭關係不清而欠缺《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包括:(一) 全面檢討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扭轉現時倚賴業界對職業安全健康自我規管的政策;(二) 加強日常監管、巡查工業場所,嚴厲懲處違法的僱主,並公布勞工處巡查時作出檢控的項目;(三) 訂立專門法例,訂明高空工作的施工程序、安全措施及刑責等,從而減少建造業中致命個案最多的工人從高處墮下的意外;(四) 推動僱主切實承擔保障僱員職業安全健康的責任,投放資源培訓員工,提供保障僱員職業安全健康的設施及工作環境;(五) 訂明凡於工作地點出現意外及職業病,包括涉及外判及自僱人士的個案,均需由僱主、承辦商或地盤負責人等向政府作出申報,從而完善工傷及職業病申報制度,讓當局更準確掌握工傷及職業病數目;(六) 全面檢討《僱員補償條例》,包括在附表1損傷類別內增加精神創傷,以及將筋肌勞損、中暑列為附表2內的法定職業病,以便更全面保障僱員因工作所造成的精神、身體勞損或中暑,而除向僱員給予經濟補償外,更應完善工傷及職業病預防及復康的機制,協助受傷僱員回復健康,重投社會;及(七) 設立'中央僱員補償基金'或行業性的僱員補償基金(例如'職業司機中央僱員補償基金'),為所有因工作傷亡或引發職業病的'打工仔女',不論僱傭關係均獲全面的補償保障"。
| (iii) | 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本港廣大勞工階層的權益(包括職業安全)一直未有得到全面保障,立法訂定標準工時以保障職業安全及其他方面的訴求長期被政府漠視和拖延;";及在"措施,"之後刪除"保障",並以"例如就建造業及其他行業立法訂立每周標準工時和工時上限,以及立法規定除緊急服務外,僱主須容許僱員在連續工作5小時後,享有最少20分鐘的休息時間,以確保僱員工作時能擁有健康的精神狀態及保持高度的警覺性,藉以減少發生工業意外的可能性,保障僱員的身心健康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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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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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