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帳目委員會
就
審計署署長
第六十號衡工量值式
審計結果報告書
提交的補充報告書
2013年11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A號報告書
目錄
段落
頁數
第1部
引言
政府帳目委員會的成立
1
1
委員會的成員
2
1
第2部
程序
委員會的程序
1
2
委員會委員的保密承諾書
2 - 3
3
委員會的報告書
4
3
政府的回應
5
3
第3部
委員會的研究工作
會議
1
4
報告書的編排
2 - 3
4
鳴謝
4
4
第4部
倡廉教育和爭取公眾支持肅貪倡廉
A.
引言
1 - 14
5 - 10
B.
傳召上一任廉政專員湯顯明先生到委員會席前作證
15 - 17
11 - 11
C.
社區關係處的工作
18 - 37
11 - 18
D.
廉署的開支
38 - 139
18 - 54
E.
控制公務酬酢開支
140 - 162
55 – 62
F.
廉署可按《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公約》")第六條第三款協助其他《公約》締約國制訂和實施具體預防腐敗措施的法律依據
163 - 168
62 – 65
G.
結論及建議
169 - 215
65 – 80
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各委員署名
81
審計署署長第六十號報告書內經政府帳目委員會在報告書研議的章節
82
有關第1部:"引言"的附錄
附錄1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
83 - 84
有關第2部:"程序"的附錄
附錄2
1998年2月11日臨時立法會會議上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提交臨時立法會的文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審計工作的範圍 - "衡工量值式審計"》
85 – 87
有關第3部:"委員會的研究工作"的附錄
附錄3
出席委員會聆訊的證人
88
附錄4
政府帳目委員會副主席謝偉俊議員, JP 在委員會於2013年4月27日(星期六)就審計署署長第六十號報告書舉行首次公開聆訊中的序辭全文
89 – 90
有關第4部:"倡廉教育和爭取公眾支持肅貪倡廉"的附錄
附錄5
關於"酬酢開支"的《廉政公署常規》("《廉署常規》")
91 – 93
附錄6
律政司在2013年5月14日發出的新聞公報
94 – 95
附錄7
廉政專員2013年5月16日的函件
96 – 97
附錄8
廉政專員2013年10月28日的函件
98
附錄9
政府帳目委員會秘書2013年11月15日致廉政專員的函件
99
附錄10
廉政專員在2013年5月18日公開聆訊中的序辭
100 - 104
附錄11
審計署署長在2013年5月18日公開聆訊中的發言
105 - 106
附錄12
刑事檢控專員2013年5月24日的函件
107 - 108
附錄13
廉政公署社區關係處("社關處")的組織架構圖
109
附錄14
社區關係處處長在2013年6月4日公開聆訊中的發言
110 - 114
附錄15
由廉署向社區關係市民諮詢委員會("社關市民諮委會")提交的文件,該文件確認社關處2003-2004年度至2012-2013年度經調整的工作策略
115 - 188
附錄16
社關市民諮委會就題為"廉政公署內地聯絡工作 - 檢視與前瞻"的社關市民諮委會文件11/2009進行商議的會議紀錄摘要
189 - 190
附錄17
社關處2003-2004年度至2012-2013年度的職位編制及實際員額
191
附錄18
廉署設立7間分區辦事處的理據
192 - 195
附錄19
廉署7間分區辦事處於2007-2008年度至2011-2012年度每間分區辦事處每年的運作開支
196 - 202
附錄20
廉署於2003-2004年度至2012-2013年度每年的撥款和開支
203
附錄21
社關處於2003-2004年度至2012-2013年度每年的撥款和開支
204 - 207
附錄22
社關處於2003年至2007年期間透過講座、探訪╱會晤和研討會╱工作坊接觸到的業主立案法團、組織及人士數目
208 - 209
附錄23
社關處於2003年至2007年期間舉辦的多元化活動接觸的組織數目和人數
210
附錄24
社關處於2003年至2007年期間舉辦的會晤市民茶敍接觸的人數
211
附錄25
社關處於2003年至2007年期間每年獲贊助支持的地區活動的數目
212 - 213
附錄26
廉署於2003-2004年度至2012-2013年度的一般部門開支細目
214 - 216
附錄27
社關處於2003-2004年度至2012-2013年度以社關處酬酢費用入帳的公務酬酢開支
217 - 248
附錄28
社關處於2003-2004年度至2012-2013年度以社關處宣傳費用入帳的公務酬酢開支
249 - 257
附錄29
2006-2007年度至2012-2013年度廉署的公務酬酢(共用服務)撥款下的支出金額
258
附錄30
2006-2007年度至2012-2013年度與社關處工作有關並以公務酬酢(共用服務)入帳的公務酬酢開支
259 - 262
附錄31
社關處於2003-2004年度至2012-2013年度的餐酒及烈酒存貨的詳細資料
263
附錄32
廉署行政總部於2007-2008年度至2012-2013年度的餐酒及烈酒存貨的詳細資料
264
附錄33
社關處於2003-2004年度至2012-2013年度烈酒存貨按品種分類的分項數字
265
附錄34
行政總部於2007-2008年度至2012-2013年度烈酒存貨按品種分類的分項數字
266
附錄35
於前廉政專員湯顯明先生任內分別由社關處和行政總部採購的餐酒和烈酒的開支
267
附錄36
廉政專員於2013年5月27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的序辭
268 - 271
附錄37
2006-2007年度至2012-2013年度的離港外訪開支
272
附錄38
2011年8月19日由前廉政專員湯顯明先生率領前往深圳外訪的詳情
273
附錄39
廉署於2003-2004年度至2012-2013年度每年總開支的分項(以部門計)
274
附錄40
成立策略研究組的理據
275
附錄41
行政總部於2003-2004年度至2012-2013年度每年開支的詳細分項數字
276 - 277
附錄42
廉政建設研究中心("研究中心")於2009-2010年度至2012-2013年度的周年預算和開支
278
附錄43
研究中心由行政總部轉由防止貪污處管轄,其後於2012年9月再次撥歸行政總部的原因
279
附錄44
有關成立研究中心的會議紀錄摘要
280 - 281
附錄45
研究中心於2008-2009年度至2012-2013年度的人員數目
282
附錄46
有關聘請袁柏順教授擔任研究中心高級顧問的資料
283 - 284
附錄47
袁柏順教授在研究中心任職期間進行╱完成的工作類別
285
附錄48
研究中心於2008-2009年度至2012-2013年度的活動摘要
286 - 288
附錄49
於前廉政專員湯顯明先生在任期間由社關處和行政總部採購的餐酒和烈酒的開支記入的撥款項目
289
附錄50
有關廉署於2003-2004年度至2012-2013年度分別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和總領事籌辦官式的午膳及晚膳的資料
290 - 291
附錄51
2007-2008年度至2012年6月30日由前廉政專員湯顯明先生率領的35次離港外訪的詳情
292 - 302
附錄52
前廉政專員湯顯明先生就離港外訪提交的35份申請
303 - 337
附錄53
北京—雲南—麗江的外訪行程(2009年1月11日至17日)
338 - 339
附錄54
有關廉署的香港內地聯絡組的資料
340
附錄55
北京—雲南—麗江外訪安排的時序表(2009年1月11日至17日)
341
附錄56
在北京—雲南—麗江的外訪中,前往麗江一程的機票採購和住宿安排(2009年1月11日至17日)
342
附錄57
一名前任廉政專員向行政長官提交的離港外訪申請樣本
343 - 345
附錄58
北京—成都—樂山的外訪行程(2010年5月16日至23日)
346 - 347
附錄59
前廉政專員湯顯明先生就前往杭州外訪向行政長官提交的申請(2008年11月14日至17日)
348
附錄60
杭州的外訪行程(2008年11月14日至17日)
349
附錄61
北京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外訪行程(2008年5月25日至29日)
350 - 351
附錄62
巴西薩爾瓦多及英國倫敦的外訪行程(2010年4月8日至14日)
352 - 353
附錄63
廉署與國家監察部及澳門廉政公署於2008年1月21日至23日在深圳合辦的專題研討會的支出
354
附錄64
廉政專員白韞六先生於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率領的6次離港外訪詳情
355
附錄65
廉政專員白韞六先生向行政長官提交的6份離港外訪申請
356 - 361
附錄66
關於"接受利益"的《廉署常規》
362 - 377
附錄67
前廉政專員湯顯明先生於任內送贈予各地官員並以公帑支付的禮物清單
378 - 397
附錄68
2011年12月6日晚宴出席者的姓名及職位名稱
398 - 399
附錄69
2011年12月8日晚宴出席者的姓名及職位名稱
400 - 405
附錄70
分開購買酒品費用沒有包括在宴請總開支內的宴請數目資料
406 - 407
附錄71
前廉政專員湯顯明先生於2009年7月放取的假期
408
附錄72
廉署的確認文件,表明沒有把分開購買酒品的費用包括在宴請的總開支內,是社關處於前廉政專員湯顯明先生任期前的一貫安排
409
附錄73
社關處就2007年9月18日晚宴作出安排的時序表
410 - 411
附錄74
授權就《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第11條所載的《廉署常規》作出規定和修訂
412
附錄75
聯合國保存通知的副本,當中公布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公約》的規定,指定廉署為在香港特區協助其他締約國推行預防腐敗工作的機關
413 - 415
附錄76
相關政策局/部門(包括廉署)就修訂《廉政公署條例》進行檢討的詳情
416 - 440
附錄77
廉署於2006-2007年度至2012-2013年度就履行協助其他《公約》的締約國的責任而進行的活動支出,以及該等活動對人力資源的影響
441 - 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