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2/13-31
(一) | 有否就暴力电子游戏和暴力罪行的关系进行专题研究;如有,详情为何,以及研究结果是否反映两者有正向的关系;如否,会否考虑进行研究;有否统计过去5年,青少年因沉迷该等游戏而导致精神错乱的个案数字;如有,数字为何;如否,会否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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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制订政策及措施,以帮助沉迷于暴力电子游戏的青少年;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现时香港有哪些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为该等青少年提供心理辅导及协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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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有心理学家指出,沉迷于网络暴力电子游戏的"宅男"通常缺乏沟通技巧及在结交朋友方面有障碍,以致性格走向极端,政府会否考虑加强中学课程中的自我认识和社交技巧等內容,并为沉迷于打机和上网的青少年提供专门的辅导和支援,以向他们灌输正确的价值观及协助他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 : |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
(一) | 有否评估,行会出现以上情况,是否因为甄选行会成员的工作不够慎重或行会的支援工作有欠周全;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沒有评估,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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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评估,现时行会的职能、角色和地位有否偏离《基本法》(特别是第五十四至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如何与实施主要官员问责制之前的行会及港英政府管治时期的行政局比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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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现时有否安排,把政策在提交行会讨论及决定前,先交由一个由数位行会成员组成的非正式会议讨论;若有此安排,该非正式会议的成员名单;以及自本届政府上任以来,行会平均每周召开多少小时的会议? |
(一) | 现时的行会成员利益申报制度有否要求他们申报个人及其拥有的公司的债务状况;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当局会否检讨该申报制度,避免行会成员或其拥有的公司的借贷活动或债务状况,与其担任行会成员这项公职之间,产生利益冲突或出现泄露行会机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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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对行会成员人选进行的品格审查是否包括审查他们的经济状况是否稳定;如否,原因为何;如是,如何确保行会成员在任期內经济状况有变时作出申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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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过去5年,有否行会成员人选因个人或其拥有的公司的债务状况而未能通过品格审查,最终不获委任为行会成员;如有,详情为何;政府会否撤销对债台高筑的行会成员的委任;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
(一) | 当局审批资助学校加入直接资助计划的申请时,如何处理及统计持份者(包括家长、旧生、教师、教育团体和区內居民等)就有关申请所提的意见,以及该等意见在当局考虑有关申请时是否具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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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政府当初推出直接资助计划的目标包括"使家长为儿女选择学校时有更多的选择",但有学生家长指出,他们的子女入读区內心仪学校的选择,因未能负担直资学校的高昂学费而减少,当局有否评估这种情况是否反映当初的目标未能达到;有否就直资学校数目占公帑资助学校总数的百分比订定上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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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评估当局批准学术成绩较佳的资助学校转为学费较高昂的直资学校,会否减少来自中下阶层的学生入读该等学校的机会,以致影响他们将来升学和向上流动的机会,导致贫富悬殊和社会隔阂等问题加剧;若有评估,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政府自2003年发表了首份《人口政策专责小组报告书》以来,各个相关的决策局及部门分别曾推出甚么措施,以鼓励本地妇女生育;当局有否评估这些措施的成效;若有,评估的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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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政府在2012年5月公布的《人口政策督导委员会2012年进度报告书》中指出,"政府会继续探讨措施,以鼓励本地妇女生育",当局去年探讨了甚么鼓励生育的措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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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当中,哪些国家有透过现金津贴鼓励国民生育的政策;政府会否考虑参考外国的做法,推出育儿津贴以鼓励生育? |
(一) | 当局有否新措施推动中小企使用资讯及通讯科技;若有,有关的措施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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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针对云端运算服务的潜在资讯保安风险,当局如何协助中小企理解和排除该等风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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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当局表示,正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合作研究如何协助中小企采用云端运算服务以提高其运作效率、生产力和客戶服务,该项研究的详情为何,以及预计何时可推出相关措施协助中小企? |
(一) | 意大利当局有否法理依据要求香港的金融中介机构代收上述的稅项;如有,详情为何,以及须如何执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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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有否评估金融中介机构协助意大利当局在本港向投资者征收上述稅项,对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影响;如有评估,详情为何;政府有否考虑参照意大利当局的做法,向在香港注册并于外地上市的公司的投资者征收金融交易稅? |
(一) | 是否知悉,与邻近的国际都巿(例如新加坡、东京、上海等)比较,轮候入读本港国际学校的时间是否较长;现时本港各间国际学校的入读率及轮候入读的学生人数分别为何;如沒有该等数字,当局会否进行有关调查,以了解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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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现时国际学校的本地学生及非本地学生的比例为何,并按它们是获公帑资助还是属自负盈亏划分,表列各国际学校的本地及非本地学生的人数及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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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近年就读于国际学校的本地学生人数有否上升趋势;过去3年,每年以英语为主要教学语言的国际小学及中学的学生总数、平均入读率、以及本地及非本地学生的人数及百分比分别为何(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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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按有关学校是获公帑资助还是属自负盈亏,以及是小学还是中学划分,本学年国际学校的最高、最低及中位学费为何(按下表列出);政府有何措施确保国际学校不会一面倒走向"贵族化",收取高昂的学费令普通家庭无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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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鉴于政府的最新资料显示,将原订国际学校的各项扩建和重建计划额外提供的学额计算在內,到了2016-2017学年,仍欠4 203个小学学额,当局还有何具体的应变措施,解决国际学校学额短缺的问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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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2007至2012年,政府每年分别接获国际学校迁入空置校舍、扩建及重建的申请数目,以及该等项目额外提供的学额数目分别为何(按下表列出);处理申请平均所需时间为何;会否采取措施简化及加快有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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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全港的主流学校校舍的数目,以及是否知悉当中分别设有下列无障碍设施的校舍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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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升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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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符合轮椅使用者使用标准的升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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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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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符合有关标准的残疾人士洗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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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协助视障人士的无障碍设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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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协助听障人士的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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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当校舍进行较大型的改建或维修工程时,主流学校须否根据屋宇署发出的最新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指引,设置各种无障碍设施;若须要,执行的详情是甚么;若否,原因是甚么;过去3年,在进行改建或维修工程期间增设无障碍设施的校舍数目和工程的详情是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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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最近3个学年,有沒有残疾学生因学校的无障碍设施不足而未能获学校取录或被迫转校的个案;若有该等个案,每学年的个案数目和详情是甚么;同期,有沒有残疾学生因其学校的无障碍设施不足而向当局、平等机会委员会等机构求助;若有,各学年的个案数目和详情是甚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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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当局会否制订工作计划,全面提升本港所有主流学校校舍的无障碍设施;若会,详情是甚么;若否,原因是甚么? |
(一) | 按下表列出去年7月中至本年5月中,油麻地戏院的剧院(不包括两个活动室)的使用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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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油麻地戏院自启用以来的使用率为何;当局有否评估该使用率是否理想及符合预期;若有,评估的结果为何? |
(一) | 当局有否定期全面检讨执法程序和执法力度,是否足以打击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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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除了上述法例,当局会否考虑引用其他的相关法例就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提出检控,例如关于公众地方洁净及噪音管制的法例,以加重有关食肆受到的惩罚,从而提升执法行动的阻吓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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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针对被定罪的屡次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食肆持牌人,当局有否考虑加重对他们的惩罚,以提升阻吓力(例如要求法庭提高罚款额、降低违例记分制下暂时吊销或取消有关食肆的牌照的积分上限,以及延长暂时吊销或取消牌照的时期)? |
(一) | 是否知悉天秀墟由开业至今,(i)分别有多少个档位租出及空置、(ii)总人流及每周的平均人流数字、(iii)平均每个档位每周的营业额、(iv)分别有多少个商戶退租及即将退租,以及(v)有多少个已退租的档位再次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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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建筑署于本年4月开始为天秀墟增设排水沟,当局有否评估该项工程对商戶造成的影响;有多少商戶在工程进行期间需要暂停营业;当局有否安排临时地方让他们摆卖,以及向他们提供租金减免或补偿;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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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由本年4月至今,民政事务总署有否与东华三院及元朗区议会讨论进一步优化天秀墟的配套设施(例如铺设地砖及美化档位等);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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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府在过去半年为天秀墟进行的宣传工作的详情(包括所涉开支和人手)为何;政府在未来12个月会进行的宣传工作的详情(包括会否加大宣传力度及举办更多吸引人流前往天秀墟的活动,以及预计涉及的开支和人手)为何? |
(一) | 有否统计现时全港约有多少个住戶饲养宠物;其中分别有多少住戶饲养猫只、狗只及其他宠物,以及所饲养的猫只、狗只及其他宠物的数目分别为何;如有,数字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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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2009至2012年每年及今年首季,垃圾收集站收集到多少具动物尸体,其中分别有多少具为狗只、猫只及其他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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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现时全港有多少间提供宠物遗体火化及处置服务的宠物善终服务公司、它们主要设于哪些地区及哪些类别的建筑物內,以及每年它们火化多少具动物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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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现时有多少个当局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就焚化炉发出的"指明工序"牌照(适用于装置能力超过每小时0.5公吨的焚化炉),其中多少个是就用作焚化动物遗体的焚化炉发出的;过去5年,当局有否抽验该等动物遗体焚化炉所释出的气体是否包含二噁英等有害物质;如有,结果为何;如沒有,原因为何;会否调查设于商住和工业大厦內的动物遗体焚化炉的运作有否造成空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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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过去5年,当局每年接获多少宗涉及宠物善终服务公司的投诉、投诉的主要內容及被投诉的公司的主要所在地区为何,以及当中有多少宗涉及违反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空气污染或土地用途的相关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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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政府现时就人类骨灰提供的海上或纪念公园撒灰服务,是否包括为宠物骨灰提供撒灰服务;若否,会否考虑加设这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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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有否研究海外地区规管宠物遗体处置和火化的法例及方式;如有,有关的火化工序是否附设于火化人类遗体的处所,以及详情为何;如否,政府会否考虑进行这项研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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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鉴于有市民指出,香港现时对宠物遗体火化服务的需求有上升的趋势,而有关的火化工序对人口稠密的社区造成滋扰,当局会否重新考虑就宠物火化服务进行立法,藉发牌制度规管该等工序;会否在规划土地用途时,拣选适合的地方以提供公众的宠物火化服务,以减少宠物遗体火化服务对居民造成的滋扰和健康问题? |
(一) | 是否知悉过去5年,食环署、承办商及其他私营公司每年分别有多少辆垃圾车,并按它们的设计是以档板遮盖车尾还是属完全密封列出分项数字;当局有否计划向承办商及其他私营公司提供资助,以完全密封的垃圾车取代以档板遮盖车尾的垃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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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5年,当局收到有关垃圾车的投诉宗数为何,并按投诉內容(例如漏出污水、发出臭味)列出分项数字;当局就有关投诉采取了甚么跟进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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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过去5年,当局因承办商违反垃圾车的卫生和运作要求的合约条文而向他们作出处分的次数为何,并按违规事项的类别及处分列出分项数字;有否考虑更新有关的合约条文,以提升垃圾车的卫生要求及加强监管其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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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当局有否在道路上划定专供垃圾车停泊的泊位;如有,泊位的数目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提供分项数字;有否评估泊位是否足够;有否计划增加泊位的数目;如沒有计划,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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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鉴于本人收到市民投诉,指某些在夜间停泊在民居附近路旁的垃圾车所发出的臭味影响环境卫生,现时有否相关的指引或法例订明垃圾车停泊位置不可过于接近民居;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当局会否考虑限制垃圾车的停泊位置? |
(一) | 有否评估绿篱行动展开至今,因內地海关拒绝进口而滞留本港的废物数量;若有,按废物的种类划分,囤积在回收场及已运送至堆填区丟弃的数量分别为何,以及各类废物的数量占同类废物在2012年全年总数量的百分比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向回收商了解有关废物的滞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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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內地海关展开绿篱行动前,当局有否就该行动对本港的影响进行评估,以及有否与內地有关当局进行商讨;若有,评估和商讨的结果为何、有何应对措施,以及评估的结果与现时的实际情况有何差异;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有否检讨当局的前瞻性和警觉性是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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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评估因內地海关拒绝进口而滞留本港的废物会否持续增加;若评估结果为会,各种废物的增长率分别为多少;若评估结果为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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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评估滞留本港废物持续增加对本港的影响;若有,评估的结果为何、有何应对措施,以及会否与內地有关当局进行商讨;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尽快进行评估? |
(一) | 鉴于根据《守则》第2.2段,如披露资料的公众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伤害或损害,包括实际造成及可能或有理由预期会造成的伤害及损害("利大于害"),部门可拒绝披露有关资料,而《守则》的《诠释和应用指引》("《指引》")第2.2.3段列明,公务员必须合理地作出裁决,各政府部门进行"伤害或损害"测试的程序为何,以及当局有否机制覆核各政府部门的决定及所持理据是否合理;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过去5年,以披露资料并非是利大于害的理由拒绝的索取资料申请数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及得出上述理由的考虑详情,包括如何进行"伤害或损害"测试,以及如何评估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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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守则》第2.14(a)段订明,如资料是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但如第三者同意或披露资料或利大于害,则可予以披露,而《守则》第1.22段亦订明,假如该第三者就反对披露作出陈述,或未有在规定时间內作出回应,有关人员会以披露资料是利大于害为理由,决定应否披露资料,过去5年,以披露资料是利大于害为理由批准披露涉及第三者的资料的个案详情为何;有关人员拒绝披露涉及第三者的资料的申请时,有否通知所涉的所有第三者;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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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守则》第2.13(a)段订明,如披露与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统计有关的资料,可能会令人产生误解,或剝夺有关部门或任何其他人士发布资料的优先权或商业利益,部门可拒绝披露有关资料,部门按照甚么准则判断披露有关资料会否产生误解,或会否剝夺有关人士发布资料的优先权;过去5年,以该等理由拒绝的索取资料申请数目、涉及的部门及得出上述理由的考虑详情(包括如何作出会产生误解或剝夺有关人士发布资料的优先权或商业利益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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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会否规定所有公营机构必须采纳《守则》,以及订立机制,规定不同部门/公营机构就披露资料作出的决定须由第三者组织(例如香港申诉专员公署("公署"))覆检,以确保有关人员按照《指引》所载的准则诠释及应用《守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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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尽管公署正就《守则》进行主动调查,政制及內地事务局会否就改革《守则》、订立资讯自由法和档案法主动进行政策性的公众咨询;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小组委员会研究公开资料课题的工作时间表为何? |
(一) | 政府现时有否行政指引,界定行会非官守成员分别在甚么情况下须"休假"、"暂停履行职务"及离任;如有,该等情况的详情为何;有否就行会非官守成员"休假"及"暂停履行职务"的详细安排,包括最长休假期间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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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会会议是否设有法定人数;如有,法定人数为多少;有否评估两名或以上的行会成员无限期休假/暂停履行职务对行会运作的影响;如有,评估的结果为何;如评估结果是有不良影响,政府有何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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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虽然政府曾表示不会向正休假及暂停履行职务的行会成员支付任何津贴及发送任何行会会议文件,但政府有否指引规定其他行会成员不得与该等行会成员就政策、行会事务及其他事宜交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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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会否因应行会成员休假或暂停履行职务的原因,重新对他们进行品格审查;政府现时有否指引,规定于指定的情况下须撤销行会非官守成员的委任;如有,详情为何,包括行会成员在被检控但有关案件未审结期间须否离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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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制订指引,以处理行会成员因涉及利益冲突而须长期避席行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本届政府上任至今,个别非官守成员的(i)最高缺席次数,以及(ii)因涉及利益冲突而须避席的最高次数;本届政府上任至今,行会举行会议的次数,以及按下表列出行会成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因涉及利益冲突而须避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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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政府有否掌握本港人均居住面积在过去10年的变化;如是,详情为何;如有,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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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3年、今年及未来3年,本港已有/将有多少个不同实用面积的资助房屋单位落成(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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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现时有多少幅未发展的新界住宅用地的地积比率为一倍或以下;为了满足住屋需求,会否考虑适当地提高不属新发展区的新界住宅用地的地积比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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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府会否就达致上述愿景,订立短、中及长期的计划? |
(一) | 鉴于培训机构须提交由获授权人士签署确认的"申请发还课程款项"表格才会获劳工处发还款项,而该表格的备注订明,申领款项的资料"必须如实申报,任何人士如蓄意提供虛假陈述、或虛报资料,即属违法",劳工处有否调查上述个案的获授权人士有否向其提交虛报资料;如有,调查的结果为何;劳工处有否将上述个案转介执法部门跟进;若否,政府有否评估劳工处的做法是否包庇一些涉嫌犯法的人士,以及会否令该表格上的警告字眼形同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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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上述个案的培训机构的获授权人士是否注册社工;若是,劳工处有否将此事转介社会工作者注册局跟进;若沒有转介,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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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上述个案所涉及的课程的举办日期、课程名称、劳工处曾发还课程款项的金额及日期,以及有关培训机构退款的日期;若劳工处未能提供有关资料,政府有否评估这会否妨碍本会监察公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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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评估劳工处的有关人员在处理上述个案中的发还课程款项的申请时,有否监管不力;若评估结果为有,该等人员有否被纪律处分;有否评估劳工处在上述个案中是否后知后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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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劳工处的人员有否在上述个案所涉及的课程举办期间进行视察;若有,视察的方式、时数及次数为何,以及为何视察后仍出现有关课程"未有依从计划书规定推行"的情况;若沒有视察而只依据培训机构提供的资料便发还课程款项,有否评估有关的劳工处人员是否监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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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劳工处收到上述个案的培训机构的通知后,有否进行深入调查,以确定该机构的解释是否全部属实;若有调查,是否已向所有相关人士搜集资料;若沒有调查,政府有否评估有关的劳工处人员是否监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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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劳工处有否对上述个案的培训机构及获授权人士作出惩处;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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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劳工处有否取消上述个案的培训机构开办该计划的课程的资格;若有,何时取消;若否,事件发生至今,该机构获拨款开办了多少个课程、涉及的拨款总额是多少,以及劳工处有否接纳该机构同一批获授权人士签署的申请发还课程款项表格;若然,原因为何,以及有否加强对该培训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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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鉴于政府在5月8日的回覆中拒绝向本会透露上述个案所涉及的培训机构的名称,以及曾接获劳工处的书面劝谕/警告的5间培训机构的名称,此举有否法律依据;若有,依据为何;若否,政府有否评估此举是否涉及劳工处包庇曾违规的机构,以及会否妨碍本会监察公帑运用及削弱市民的知情权;是否只会在市民提出司法覆核并获胜诉的情况下才会公开该些机构的名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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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过去4年,香港青年协会(该计划的其中一间培训机构)的获授权人士曾否向劳工处提供失实资料,以及该机构曾否未有依从计划书规定推行课程并曾向劳工处退还相关课程费用;若有,相关的课程的举行日期、课程名称、曾获劳工处发还款项的金额及日期、该机构退款的金额和日期,以及劳工处处理此个案的方法为何? |
(一) | 2004至2012年,劳工处展能就业科每年转介残疾人士申请政府职位的个案数字;该等数字每年的变幅及其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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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现时受聘于政府的残疾人士数目,以及该数目占政府雇员总数的百分比为何,并按职位列出分项数字(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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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有报道指出,有一名自2009年起一直透过展能就业科求职的残疾人士,虽然每月获安排一次政府职位的面试机会但从未获聘,当局聘请残疾人士的准则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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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当局会否重新考虑带头在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订立残疾人士就业配额制度,规定雇用残疾人士的硬性指标为雇员总数的2%;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过去3年,按区议会分区划分,当局接获涉及在市区楼宇旁边或路边非法倾倒建筑废物的投诉宗数,以及当中向有关人士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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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3年,当局就打击市区非法倾倒建筑废物而进行的巡查及突击行动的次数分别为何、专责进行该等巡查及有关检控工作的人手为何,以及被清除的建筑废物的数量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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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当局有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打击非法倾倒建筑废物的行为;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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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会否考虑修订现行法例,赋权警方、消防处及食物环境生署人员对非法倾倒建筑废物的人士提出检控;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