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2/13-31

立法会

议程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

I. 提交文件



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第18/12-13号报告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梁君彦议员提交)

II. 质询



1. 廖长江议员问:


据报,近期发生数宗伦常凶杀案的疑凶,均为经常在家沉迷于网络暴力电子游戏(俗称"打机")的青少年。此外,沉迷打机的青少年与阻止他们打机的父母发生爭执、甚至殴打父母的事件亦时有所闻。鉴于该等伦常惨剧和家庭暴力事件令人关注暴力电子游戏对青少年心智发展的影响,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有否就暴力电子游戏和暴力罪行的关系进行专题研究;如有,详情为何,以及研究结果是否反映两者有正向的关系;如否,会否考虑进行研究;有否统计过去5年,青少年因沉迷该等游戏而导致精神错乱的个案数字;如有,数字为何;如否,会否进行统计;

    (二)有否制订政策及措施,以帮助沉迷于暴力电子游戏的青少年;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现时香港有哪些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为该等青少年提供心理辅导及协助;及

    (三)鉴于有心理学家指出,沉迷于网络暴力电子游戏的"宅男"通常缺乏沟通技巧及在结交朋友方面有障碍,以致性格走向极端,政府会否考虑加强中学课程中的自我认识和社交技巧等內容,并为沉迷于打机和上网的青少年提供专门的辅导和支援,以向他们灌输正确的价值观及协助他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2. 田北俊议员问: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现今行政会议(下称"行会")的职能、角色和地位,远远不如2002年实施"主要官员问责制"之前的行会及港英政府管治时期的行政局。亦有市民对现时行会的运作情况提出质疑,例如最近因沒有议程项目而取消定期会议、有非官守成员获准休假超过半年,以及有另一位非官守成员因"正接受警方调查"而请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有否评估,行会出现以上情况,是否因为甄选行会成员的工作不够慎重或行会的支援工作有欠周全;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沒有评估,原因为何;

    (二)有否评估,现时行会的职能、角色和地位有否偏离《基本法》(特别是第五十四至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如何与实施主要官员问责制之前的行会及港英政府管治时期的行政局比较;及

    (三)现时有否安排,把政策在提交行会讨论及决定前,先交由一个由数位行会成员组成的非正式会议讨论;若有此安排,该非正式会议的成员名单;以及自本届政府上任以来,行会平均每周召开多少小时的会议?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务司司长

3. 汤家骅议员问:


上月17日,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商交所")因入不敷支,决定交回其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认可。据报,商交所的大股东承认他因在商交所的投资而欠债。鉴于该名大股东是近日辞任的行政会议(下称"行会")成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现时的行会成员利益申报制度有否要求他们申报个人及其拥有的公司的债务状况;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当局会否检讨该申报制度,避免行会成员或其拥有的公司的借贷活动或债务状况,与其担任行会成员这项公职之间,产生利益冲突或出现泄露行会机密的问题;

    (二)对行会成员人选进行的品格审查是否包括审查他们的经济状况是否稳定;如否,原因为何;如是,如何确保行会成员在任期內经济状况有变时作出申报;及

    (三)过去5年,有否行会成员人选因个人或其拥有的公司的债务状况而未能通过品格审查,最终不获委任为行会成员;如有,详情为何;政府会否撤销对债台高筑的行会成员的委任;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务司司长

4. 叶建源议员问:


近年陆续有资助学校转为"直接资助计划"的学校(下称"直资学校"),当中有不少传统名校。然而,有资助学校打算转为直资学校,但受到学生家长和旧生的强烈反对,他们担心贫穷家庭的学生会因直资学校学费高昂而却步,有违学校有教无类的办学理念。另一方面,有研究发现,富裕家庭的中学生升读大学的比率,在2011年是贫穷家庭的学生的3.7倍,而20年前只是1.2倍。有社会人士关注到,贫穷家庭的学生因学费高昂而对学术成绩较佳的直资学校却步,他们升读大学的机会会否因而进一步减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当局审批资助学校加入直接资助计划的申请时,如何处理及统计持份者(包括家长、旧生、教师、教育团体和区內居民等)就有关申请所提的意见,以及该等意见在当局考虑有关申请时是否具决定性的作用;

    (二)鉴于政府当初推出直接资助计划的目标包括"使家长为儿女选择学校时有更多的选择",但有学生家长指出,他们的子女入读区內心仪学校的选择,因未能负担直资学校的高昂学费而减少,当局有否评估这种情况是否反映当初的目标未能达到;有否就直资学校数目占公帑资助学校总数的百分比订定上限;及

    (三)有否评估当局批准学术成绩较佳的资助学校转为学费较高昂的直资学校,会否减少来自中下阶层的学生入读该等学校的机会,以致影响他们将来升学和向上流动的机会,导致贫富悬殊和社会隔阂等问题加剧;若有评估,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局局长

5. 叶国谦议员问:


较早前,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下称"家计会")公布"2012年香港家庭计划知识、态度及实行调查"的结果。调查结果显示,本港已婚夫妇或同居伴侶对生育于2012年的积极性,是过去20年来最高。受访女性中以期望生育2名子女的占最多数,但她们的平均实际子女数目却于过去10年持续下跌至2012年的1.24名。家计会总结时指出,"有针对性的鼓励措施,如经济上的津助、亲职的支援等,皆有助夫妇积极考虑增加生育的计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政府自2003年发表了首份《人口政策专责小组报告书》以来,各个相关的决策局及部门分别曾推出甚么措施,以鼓励本地妇女生育;当局有否评估这些措施的成效;若有,评估的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政府在2012年5月公布的《人口政策督导委员会2012年进度报告书》中指出,"政府会继续探讨措施,以鼓励本地妇女生育",当局去年探讨了甚么鼓励生育的措施;及

    (三)是否知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当中,哪些国家有透过现金津贴鼓励国民生育的政策;政府会否考虑参考外国的做法,推出育儿津贴以鼓励生育?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务司司长

6. 梁君彦议员问:


有资讯科技业人士向本人反映,资讯及通讯科技的应用对中小型企业(下称"中小企")尤为重要,有助其改善作业流程、提升业务运作效率及服务水平,以及加强竞爭力。最近兴起的云端技术更可助中小企透过互联网和流动网络,以低廉的起动成本,采用切合其运作规模的资讯科技应用系统。然而,很多中小企对以云端运算方式取用资讯科技服务仍抱持怀疑态度,并特别担心云端运算的保安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当局有否新措施推动中小企使用资讯及通讯科技;若有,有关的措施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针对云端运算服务的潜在资讯保安风险,当局如何协助中小企理解和排除该等风险;及

    (三)鉴于当局表示,正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合作研究如何协助中小企采用云端运算服务以提高其运作效率、生产力和客戶服务,该项研究的详情为何,以及预计何时可推出相关措施协助中小企?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7. 张华峰议员问:


根据本年1月1日起生效的意大利金融交易稅法,凡获转让由常驻意大利公司发行的股份等金融工具的人士,均须缴交金融交易稅,而不论其住所地及合约签订地在任何地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港交所")上市的普拉达于本年3月5日发出公告,指出该公司的股份转让受该条文影响,而金融中介机构须要向客戶收取有关的稅款并转交意大利稅务局。有证券业人士向本人反映,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港交所至今仍未清楚交代有关安排,证券公司因此难以向客戶和投资者解释征收和处理该稅项的手续和详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意大利当局有否法理依据要求香港的金融中介机构代收上述的稅项;如有,详情为何,以及须如何执行;及

    (二)政府有否评估金融中介机构协助意大利当局在本港向投资者征收上述稅项,对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影响;如有评估,详情为何;政府有否考虑参照意大利当局的做法,向在香港注册并于外地上市的公司的投资者征收金融交易稅?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8. 张宇人议员问:


有家长指出,本港的国际学校(特别是以英语为主要教学语言的国际学校)的学额不足,而且学费愈趋高昂,令部分在港工作的外国人沒法安排在学子女来港居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与邻近的国际都巿(例如新加坡、东京、上海等)比较,轮候入读本港国际学校的时间是否较长;现时本港各间国际学校的入读率及轮候入读的学生人数分别为何;如沒有该等数字,当局会否进行有关调查,以了解实际情况;

    (二)是否知悉,现时国际学校的本地学生及非本地学生的比例为何,并按它们是获公帑资助还是属自负盈亏划分,表列各国际学校的本地及非本地学生的人数及百分比;

    (三)是否知悉,近年就读于国际学校的本地学生人数有否上升趋势;过去3年,每年以英语为主要教学语言的国际小学及中学的学生总数、平均入读率、以及本地及非本地学生的人数及百分比分别为何(按下表列出);

    小学
    学年学生总数(平均入读率)本地学生总数(占学生总数的百分比)非本地学生总数(占学生总数的百分比)
    2012-2013   
    2011-2012   
    2010-2011   
    中学
    学年学生总数(平均入读率)本地学生总数(占学生总数的百分比)非本地学生总数(占学生总数的百分比)
    2012-2013   
    2011-2012   
    2010-2011   

    (四)按有关学校是获公帑资助还是属自负盈亏,以及是小学还是中学划分,本学年国际学校的最高、最低及中位学费为何(按下表列出);政府有何措施确保国际学校不会一面倒走向"贵族化",收取高昂的学费令普通家庭无法负担;

    学费中学小学
    获公帑资助自负盈亏获公帑资助自负盈亏
    最高    
    最低    
    中位    

    (五)鉴于政府的最新资料显示,将原订国际学校的各项扩建和重建计划额外提供的学额计算在內,到了2016-2017学年,仍欠4 203个小学学额,当局还有何具体的应变措施,解决国际学校学额短缺的问题;及

    (六)2007至2012年,政府每年分别接获国际学校迁入空置校舍、扩建及重建的申请数目,以及该等项目额外提供的学额数目分别为何(按下表列出);处理申请平均所需时间为何;会否采取措施简化及加快有关的程序?

    年份申请数目处理申请平均所需时间获批准的申请数目(额外提供的学额总数)
    迁入空置校舍扩建重建
    2012     
    2011     
    2010     
    2009     
    2008     
    2007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局局长

*9. 陈家洛议员问:


近年,本港的中小学主流学校("主流学校")有配合融合教育政策,取录有特殊学习需要的学生(包括残疾学生)。就本港各中小学校校舍设置供学生使用的无障碍设施的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全港的主流学校校舍的数目,以及是否知悉当中分别设有下列无障碍设施的校舍数目:

    (i)升降机;

    (ii)符合轮椅使用者使用标准的升降机;

    (iii)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斜道;

    (iv)符合有关标准的残疾人士洗手间;

    (v)协助视障人士的无障碍设施;及

    (vi)协助听障人士的无障碍设施;

    (二)当校舍进行较大型的改建或维修工程时,主流学校须否根据屋宇署发出的最新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指引,设置各种无障碍设施;若须要,执行的详情是甚么;若否,原因是甚么;过去3年,在进行改建或维修工程期间增设无障碍设施的校舍数目和工程的详情是甚么;

    (三)是否知悉,最近3个学年,有沒有残疾学生因学校的无障碍设施不足而未能获学校取录或被迫转校的个案;若有该等个案,每学年的个案数目和详情是甚么;同期,有沒有残疾学生因其学校的无障碍设施不足而向当局、平等机会委员会等机构求助;若有,各学年的个案数目和详情是甚么;及

    (四)当局会否制订工作计划,全面提升本港所有主流学校校舍的无障碍设施;若会,详情是甚么;若否,原因是甚么?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局局长

*10. 易志明议员问:


油麻地戏院经修复后已于去年7月中正式启用。该戏院现时主要为戏曲活动提供演出、彩排及训练的场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按下表列出去年7月中至本年5月中,油麻地戏院的剧院(不包括两个活动室)的使用情况;及

    剧种演出非正式表演(包括演出前的实地彩排)训练
    日场夜场日间夜间日间夜间
    周日周末周日周末周日周末周日周末周日周末周日周末
    粵剧            
    京剧            
    昆剧            
    其他(请列明)            
    总数            
    周日:星期一至五
    周末: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

    (二)油麻地戏院自启用以来的使用率为何;当局有否评估该使用率是否理想及符合预期;若有,评估的结果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11. 田北辰议员问: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去年接获4 955宗针对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投诉,当中投诉属实的有3 645宗。然而,食环署根据《饮食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X)第31(1)(b)及第34C条,以及《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成功检控的个案,却分别只有521、847及894宗。香港申诉专员公署在2013年3月发表的主动调查报告中指出,食环署的执法行动"虛有其表,成效不彰",而针对食肆持牌人的违规行为的"违例记分制"的三层上诉制度"费时失事",令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问题持续。另一方面,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除了阻塞行人路及导致街道环境欠佳外,其造成的噪音更严重影响附近的居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当局有否定期全面检讨执法程序和执法力度,是否足以打击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问题;

    (二)除了上述法例,当局会否考虑引用其他的相关法例就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提出检控,例如关于公众地方洁净及噪音管制的法例,以加重有关食肆受到的惩罚,从而提升执法行动的阻吓力;及

    (三)针对被定罪的屡次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食肆持牌人,当局有否考虑加重对他们的惩罚,以提升阻吓力(例如要求法庭提高罚款额、降低违例记分制下暂时吊销或取消有关食肆的牌照的积分上限,以及延长暂时吊销或取消牌照的时期)?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2. 麦美娟议员问:


由政府推动设立,并由东华三院营运及管理的天水围东华三院天秀墟("天秀墟")开幕至今近4个月。据报,由于天秀墟的基建设施及配套未如理想(例如大雨过后场地严重积水、电力不足及宣传不足等问题),该处的档位生意淡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天秀墟由开业至今,(i)分别有多少个档位租出及空置、(ii)总人流及每周的平均人流数字、(iii)平均每个档位每周的营业额、(iv)分别有多少个商戶退租及即将退租,以及(v)有多少个已退租的档位再次租出;

    (二)鉴于建筑署于本年4月开始为天秀墟增设排水沟,当局有否评估该项工程对商戶造成的影响;有多少商戶在工程进行期间需要暂停营业;当局有否安排临时地方让他们摆卖,以及向他们提供租金减免或补偿;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由本年4月至今,民政事务总署有否与东华三院及元朗区议会讨论进一步优化天秀墟的配套设施(例如铺设地砖及美化档位等);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政府在过去半年为天秀墟进行的宣传工作的详情(包括所涉开支和人手)为何;政府在未来12个月会进行的宣传工作的详情(包括会否加大宣传力度及举办更多吸引人流前往天秀墟的活动,以及预计涉及的开支和人手)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13. 涂谨申议员问:


现时,市民若不想把宠物的遗体当作废物送往堆填区弃置,便需光顾宠物善终服务公司所提供的宠物遗体火化服务。由于这类服务通常设于商住或工业大厦之內,而且缺乏规管,火化宠物遗体产生环境卫生及空气污染问题,因而对邻近居民造成滋扰。有鉴于此,油尖旺区议会辖下的食物及环境卫生委员会,去年曾促请政府立法规管该等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有否统计现时全港约有多少个住戶饲养宠物;其中分别有多少住戶饲养猫只、狗只及其他宠物,以及所饲养的猫只、狗只及其他宠物的数目分别为何;如有,数字为何;

    (二)2009至2012年每年及今年首季,垃圾收集站收集到多少具动物尸体,其中分别有多少具为狗只、猫只及其他动物;

    (三)是否知悉现时全港有多少间提供宠物遗体火化及处置服务的宠物善终服务公司、它们主要设于哪些地区及哪些类别的建筑物內,以及每年它们火化多少具动物遗体;

    (四)现时有多少个当局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就焚化炉发出的"指明工序"牌照(适用于装置能力超过每小时0.5公吨的焚化炉),其中多少个是就用作焚化动物遗体的焚化炉发出的;过去5年,当局有否抽验该等动物遗体焚化炉所释出的气体是否包含二噁英等有害物质;如有,结果为何;如沒有,原因为何;会否调查设于商住和工业大厦內的动物遗体焚化炉的运作有否造成空气污染;

    (五)过去5年,当局每年接获多少宗涉及宠物善终服务公司的投诉、投诉的主要內容及被投诉的公司的主要所在地区为何,以及当中有多少宗涉及违反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空气污染或土地用途的相关法例;

    (六)政府现时就人类骨灰提供的海上或纪念公园撒灰服务,是否包括为宠物骨灰提供撒灰服务;若否,会否考虑加设这项服务;

    (七)有否研究海外地区规管宠物遗体处置和火化的法例及方式;如有,有关的火化工序是否附设于火化人类遗体的处所,以及详情为何;如否,政府会否考虑进行这项研究;及

    (八)鉴于有市民指出,香港现时对宠物遗体火化服务的需求有上升的趋势,而有关的火化工序对人口稠密的社区造成滋扰,当局会否重新考虑就宠物火化服务进行立法,藉发牌制度规管该等工序;会否在规划土地用途时,拣选适合的地方以提供公众的宠物火化服务,以减少宠物遗体火化服务对居民造成的滋扰和健康问题?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4. 郭伟强议员问:


现时,本港的垃圾收集服务由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食环署聘用的洁净服务承办商("承办商"),以及其他私营公司提供。虽然食环署有既定指引及合约条文,分别确保食环署及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垃圾车")清洁卫生,但仍有市民向本人投诉垃圾车影响环境卫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过去5年,食环署、承办商及其他私营公司每年分别有多少辆垃圾车,并按它们的设计是以档板遮盖车尾还是属完全密封列出分项数字;当局有否计划向承办商及其他私营公司提供资助,以完全密封的垃圾车取代以档板遮盖车尾的垃圾车;

    (二)过去5年,当局收到有关垃圾车的投诉宗数为何,并按投诉內容(例如漏出污水、发出臭味)列出分项数字;当局就有关投诉采取了甚么跟进行动;

    (三)过去5年,当局因承办商违反垃圾车的卫生和运作要求的合约条文而向他们作出处分的次数为何,并按违规事项的类别及处分列出分项数字;有否考虑更新有关的合约条文,以提升垃圾车的卫生要求及加强监管其运作;

    (四)当局有否在道路上划定专供垃圾车停泊的泊位;如有,泊位的数目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提供分项数字;有否评估泊位是否足够;有否计划增加泊位的数目;如沒有计划,原因为何;及

    (五)鉴于本人收到市民投诉,指某些在夜间停泊在民居附近路旁的垃圾车所发出的臭味影响环境卫生,现时有否相关的指引或法例订明垃圾车停泊位置不可过于接近民居;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当局会否考虑限制垃圾车的停泊位置?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5. 谢伟铨议员问:


据报,內地海关在今年2月展开"绿篱"行动,收紧废物进口检测标准,所有可能污染环境的旧衣物、电子垃圾及塑胶废料等废物均不得进口,因此有大量由香港出口及转口的废物滞留本港,令本港废物回收商及堆填区面对沉重压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有否评估绿篱行动展开至今,因內地海关拒绝进口而滞留本港的废物数量;若有,按废物的种类划分,囤积在回收场及已运送至堆填区丟弃的数量分别为何,以及各类废物的数量占同类废物在2012年全年总数量的百分比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向回收商了解有关废物的滞留情况;

    (二)在內地海关展开绿篱行动前,当局有否就该行动对本港的影响进行评估,以及有否与內地有关当局进行商讨;若有,评估和商讨的结果为何、有何应对措施,以及评估的结果与现时的实际情况有何差异;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有否检讨当局的前瞻性和警觉性是否不足;

    (三)有否评估因內地海关拒绝进口而滞留本港的废物会否持续增加;若评估结果为会,各种废物的增长率分别为多少;若评估结果为否,原因为何;及

    (四)有否评估滞留本港废物持续增加对本港的影响;若有,评估的结果为何、有何应对措施,以及会否与內地有关当局进行商讨;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尽快进行评估?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16. 莫乃光议员问:


按照当局于1995年颁布的《公开资料守则》("《守则》"),市民可根据《守则》向各决策局/部门申请索取政府持有的资料。然而,《守则》沒有法定效力、从未作出修订,而且适用范围不包括所有公营机构。此外,有市民投诉,政府拒绝他们索取资料申请时沒有说明理由,而是否接纳申请的准则亦模糊;因此,难以保障资讯透明,以及市民难以监察公帑运用和进行学术研究或科技开发。据报,2011年及2012年首9个月,分别有52宗和43宗根据《守则》提出的索取资料申请被拒,而当中最常用的理由依次为"第三者资料"(35宗)、"法定限制"(13宗)、"个人私隐"(12宗)及"公务的管理和执行"(10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根据《守则》第2.2段,如披露资料的公众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伤害或损害,包括实际造成及可能或有理由预期会造成的伤害及损害("利大于害"),部门可拒绝披露有关资料,而《守则》的《诠释和应用指引》("《指引》")第2.2.3段列明,公务员必须合理地作出裁决,各政府部门进行"伤害或损害"测试的程序为何,以及当局有否机制覆核各政府部门的决定及所持理据是否合理;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过去5年,以披露资料并非是利大于害的理由拒绝的索取资料申请数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及得出上述理由的考虑详情,包括如何进行"伤害或损害"测试,以及如何评估公众利益;

    (二)鉴于《守则》第2.14(a)段订明,如资料是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但如第三者同意或披露资料或利大于害,则可予以披露,而《守则》第1.22段亦订明,假如该第三者就反对披露作出陈述,或未有在规定时间內作出回应,有关人员会以披露资料是利大于害为理由,决定应否披露资料,过去5年,以披露资料是利大于害为理由批准披露涉及第三者的资料的个案详情为何;有关人员拒绝披露涉及第三者的资料的申请时,有否通知所涉的所有第三者;若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守则》第2.13(a)段订明,如披露与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统计有关的资料,可能会令人产生误解,或剝夺有关部门或任何其他人士发布资料的优先权或商业利益,部门可拒绝披露有关资料,部门按照甚么准则判断披露有关资料会否产生误解,或会否剝夺有关人士发布资料的优先权;过去5年,以该等理由拒绝的索取资料申请数目、涉及的部门及得出上述理由的考虑详情(包括如何作出会产生误解或剝夺有关人士发布资料的优先权或商业利益的判断);

    (四)会否规定所有公营机构必须采纳《守则》,以及订立机制,规定不同部门/公营机构就披露资料作出的决定须由第三者组织(例如香港申诉专员公署("公署"))覆检,以确保有关人员按照《指引》所载的准则诠释及应用《守则》;及

    (五)尽管公署正就《守则》进行主动调查,政制及內地事务局会否就改革《守则》、订立资讯自由法和档案法主动进行政策性的公众咨询;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小组委员会研究公开资料课题的工作时间表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17. 梁继昌议员问:


去年11月2日,一名行政会议("行会")非官守成员以"需要时间集中处理卖楼引起的疑问"为由提出休假并获行政长官接纳,至今仍未复职。上月24日,另一名行会非官守成员则因"正接受警方调查"而辞去所有(包括作为行会成员)的公职,并获行政长官接纳。另一方面,行会的公开文件显示,行会成员因涉及利益冲突而须避席行会会议讨论的次数去年大幅上升。关于行会成员休假、暂停履行职务及离任的机制,以及因涉及利益冲突而须避席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政府现时有否行政指引,界定行会非官守成员分别在甚么情况下须"休假"、"暂停履行职务"及离任;如有,该等情况的详情为何;有否就行会非官守成员"休假"及"暂停履行职务"的详细安排,包括最长休假期间作出规定;

    (二)行会会议是否设有法定人数;如有,法定人数为多少;有否评估两名或以上的行会成员无限期休假/暂停履行职务对行会运作的影响;如有,评估的结果为何;如评估结果是有不良影响,政府有何解决方法;

    (三)虽然政府曾表示不会向正休假及暂停履行职务的行会成员支付任何津贴及发送任何行会会议文件,但政府有否指引规定其他行会成员不得与该等行会成员就政策、行会事务及其他事宜交流意见;

    (四)会否因应行会成员休假或暂停履行职务的原因,重新对他们进行品格审查;政府现时有否指引,规定于指定的情况下须撤销行会非官守成员的委任;如有,详情为何,包括行会成员在被检控但有关案件未审结期间须否离任;及

    (五)有否制订指引,以处理行会成员因涉及利益冲突而须长期避席行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本届政府上任至今,个别非官守成员的(i)最高缺席次数,以及(ii)因涉及利益冲突而须避席的最高次数;本届政府上任至今,行会举行会议的次数,以及按下表列出行会成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因涉及利益冲突而须避席的情况?

    会议日期讨论项目总数有1位或以上官守成员因涉及利益冲突而须避席的讨论项目数目有1位或以上非官守成员因涉及利益冲突而须避席的讨论项目数目官守成员出席人数非官守成员出席人数非官守成员的避席人数官守成员的避席人数
            
    总数: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务司司长

*18. 陈克勤议员问:


行政长官在2013年《施政报告》中提及,"全港私人住宅单位中,超过一半的实用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为了下一代,我们是否有勇气许下提高居住面积这个愿景?" 据报,有长远房屋策略督导委员会成员最近指出,香港人均居住面积应该增加。然而,较早前有私人发展商计划推售平均面积只有200多平方呎的"蚊型"单位,与上述愿景南辕北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政府有否掌握本港人均居住面积在过去10年的变化;如是,详情为何;如有,原因为何;

    (二)过去3年、今年及未来3年,本港已有/将有多少个不同实用面积的资助房屋单位落成(按下表列出);

    资助房屋
     年份
    单位类别 
    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公共房屋小型       
    2至3人       
    一睡房       
    两睡房       
    三睡房       
    居者有其屋计划小型       
    2至3人       
    一睡房       
    两睡房       
    三睡房       

    (三)现时有多少幅未发展的新界住宅用地的地积比率为一倍或以下;为了满足住屋需求,会否考虑适当地提高不属新发展区的新界住宅用地的地积比率;及

    (四)政府会否就达致上述愿景,订立短、中及长期的计划?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9. 梁国雄议员问:


虽然政府曾分别在本年4月24日、5月8日和5月15日回覆本人就劳工处展翅青见计划("该计划")的质询,但有不少市民及社工继续向本人反映该计划的问题。他们指出,该计划委聘的培训机构的一些"获授权人士"(即获培训机构授权签署所有向该计划申请发还课程款项的人士,而一般由负责课程的机构主管担任),在培训课程出现问题时,掩饰他们自身的监管不力责任,并在未经求证下,或以失实的资料,将责任归咎于一些已离职的社工,以便有关机构继续获劳工处的课程拨款。政府在5月8日回覆本人质询时表示,有"一间培训机构曾主动通知劳工处,指內部覆核显示其举办的一个课程,未有依从计划书规定推行,故此[该]机构提出退还相关课程的所有费用"。就上述个案,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培训机构须提交由获授权人士签署确认的"申请发还课程款项"表格才会获劳工处发还款项,而该表格的备注订明,申领款项的资料"必须如实申报,任何人士如蓄意提供虛假陈述、或虛报资料,即属违法",劳工处有否调查上述个案的获授权人士有否向其提交虛报资料;如有,调查的结果为何;劳工处有否将上述个案转介执法部门跟进;若否,政府有否评估劳工处的做法是否包庇一些涉嫌犯法的人士,以及会否令该表格上的警告字眼形同虛设;

    (二)上述个案的培训机构的获授权人士是否注册社工;若是,劳工处有否将此事转介社会工作者注册局跟进;若沒有转介,原因为何;

    (三)上述个案所涉及的课程的举办日期、课程名称、劳工处曾发还课程款项的金额及日期,以及有关培训机构退款的日期;若劳工处未能提供有关资料,政府有否评估这会否妨碍本会监察公帑的运用;

    (四)有否评估劳工处的有关人员在处理上述个案中的发还课程款项的申请时,有否监管不力;若评估结果为有,该等人员有否被纪律处分;有否评估劳工处在上述个案中是否后知后觉;

    (五)劳工处的人员有否在上述个案所涉及的课程举办期间进行视察;若有,视察的方式、时数及次数为何,以及为何视察后仍出现有关课程"未有依从计划书规定推行"的情况;若沒有视察而只依据培训机构提供的资料便发还课程款项,有否评估有关的劳工处人员是否监管不力;

    (六)劳工处收到上述个案的培训机构的通知后,有否进行深入调查,以确定该机构的解释是否全部属实;若有调查,是否已向所有相关人士搜集资料;若沒有调查,政府有否评估有关的劳工处人员是否监管不力;

    (七)劳工处有否对上述个案的培训机构及获授权人士作出惩处;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八)劳工处有否取消上述个案的培训机构开办该计划的课程的资格;若有,何时取消;若否,事件发生至今,该机构获拨款开办了多少个课程、涉及的拨款总额是多少,以及劳工处有否接纳该机构同一批获授权人士签署的申请发还课程款项表格;若然,原因为何,以及有否加强对该培训机构的监管;

    (九)鉴于政府在5月8日的回覆中拒绝向本会透露上述个案所涉及的培训机构的名称,以及曾接获劳工处的书面劝谕/警告的5间培训机构的名称,此举有否法律依据;若有,依据为何;若否,政府有否评估此举是否涉及劳工处包庇曾违规的机构,以及会否妨碍本会监察公帑运用及削弱市民的知情权;是否只会在市民提出司法覆核并获胜诉的情况下才会公开该些机构的名称;及

    (十)过去4年,香港青年协会(该计划的其中一间培训机构)的获授权人士曾否向劳工处提供失实资料,以及该机构曾否未有依从计划书规定推行课程并曾向劳工处退还相关课程费用;若有,相关的课程的举行日期、课程名称、曾获劳工处发还款项的金额及日期、该机构退款的金额和日期,以及劳工处处理此个案的方法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20. 刘慧卿议员问:


关于残疾人士在政府及公营机构的就业情况,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 (一)2004至2012年,劳工处展能就业科每年转介残疾人士申请政府职位的个案数字;该等数字每年的变幅及其原因为何;

    (二)现时受聘于政府的残疾人士数目,以及该数目占政府雇员总数的百分比为何,并按职位列出分项数字(以表列出);

    (三)鉴于有报道指出,有一名自2009年起一直透过展能就业科求职的残疾人士,虽然每月获安排一次政府职位的面试机会但从未获聘,当局聘请残疾人士的准则为何;及

    (四)当局会否重新考虑带头在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订立残疾人士就业配额制度,规定雇用残疾人士的硬性指标为雇员总数的2%;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21. 蒋丽芸议员问:


本人接获市民的投诉,深水埗、九龙城及油尖旺等旧区的非法倾倒建筑废物问题严重。他们指出,该等地区有较多旧式楼宇的单位被业主改装为"劏房"出租,而有关的改装工程产生大量建筑废物。由于附近的街道及后巷欠缺业主立案法团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装修工人便把建筑废物倾倒在该等地方。该等市民认为此举不但污染环境,亦阻塞走火通道,对居民的安全构成威胁。虽然他们主动向环境保护署作出举报,但当执法人员到场时,非法倾倒废物的人士已离去,因此令执法人员无法提出检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3年,按区议会分区划分,当局接获涉及在市区楼宇旁边或路边非法倾倒建筑废物的投诉宗数,以及当中向有关人士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为何;

    (二)过去3年,当局就打击市区非法倾倒建筑废物而进行的巡查及突击行动的次数分别为何、专责进行该等巡查及有关检控工作的人手为何,以及被清除的建筑废物的数量为何;

    (三)当局有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打击非法倾倒建筑废物的行为;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会否考虑修订现行法例,赋权警方、消防处及食物环境生署人员对非法倾倒建筑废物的人士提出检控;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议员议案



(议员已于2013‍年5月27日随立法会CB(3) 624/12-13号文件获通知,下列3项议案将于是次会议上处理)

1.积极推动家庭友善政策

李慧琼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鉴于香港近年发生多宗家庭伦常惨剧,令社会感到十分震惊,亦反映现今社会出现不少歪风并逐渐分化、破坏和扭曲社会和家庭关系,本会促请政府应加大力度推动家庭友善政策,提升家庭凝聚力及个人抗逆力,重建家庭成员互爱关系,建立正面家庭价值,缔造和谐社会;建议的措施包括:

(一)有关部门应评估现时香港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加强有关的社会福利服务、检讨处理和支援危机家庭的专业服务模式及跨部门支援服务的相应成效,并加强外展服务,向危机家庭提供高效率、及时和到位的服务;

(二)尽快落实公共政策对家庭影响的评估制度,评估现行社会政策、法例和措施对家庭的影响,从而作出相关的改善;

(三)加强家庭议会职能,并成立'家庭社会基金',资助社福机构举办与家庭教育相关的课程及活动;

(四)积极推动亲职、子职和伦理等正面家庭教育的宣传,并透过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及传媒等推广家庭教育;

(五)为双职父母提供更多照顾子女的支援服务(包括扩大社区幼儿托管服务,增加各区幼儿托管名额,提供弹性幼儿托管时间的服务等);发展学校课后补习中心,让双职父母的子女在课后获得适当照顾;

(六)推动公营及私营机构更积极地推行家庭友善雇佣政策,创造家庭友善的工作环境,包括鼓励机构为员工提供托儿服务及推行'灵活时间,灵活地点'弹性上下班制,以及推出弹性假期政策等;

(七)透过劳资协商、逐步落实的方式,将星期日以外所有公众假期纳入为有薪法定假期;并推动'国际家庭日',呼吁各界重视家庭的价值;

(八)提高子女免稅额、全面资助学前教育,以及研究将现时有薪产假适用于以非按雇佣合约受聘的员工等,以纾缓本港家庭的经济负担;及

(九)推动长幼共融的房屋政策,鼓励公私营房屋设计加入兼容长幼居所配套设施,并改善社区设施,为家庭提供更多亲子活动空间。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郭伟强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近年"之前删除"鉴于";在"上下班制,以及"之后删除"推出弹性假期政策等",并以"尽快设立7天全薪侍产假、新增照顾假等亲职假期,同时按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建议增加产假至14周,雇员并应获发全薪,另应设立产后工作保障期,保障产后妇女免遭无理解雇"代替;在"(七)"之后删除"透过劳资协商、逐步落实的方式,将星期日以外所有公众假期纳入为有薪法定假期",并以"修订《雇佣条例》,增加法定假日的日数至与公众假期的17天看齐,同时规定雇主提高雇员在假日工作的补偿"代替;在"家庭的价值;"之后加上"(八) 尽快立法制订标准工时,确保雇员在工作与家庭生活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以促进家人的互爱关系;";删除原有的"(八)",并以"(九)"代替;及删除原有的"(九)",并以"(十)"代替。

(ii)王国兴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近年"之前删除"鉴于";在"严重程度"之后加上"(尤其须留意近年男士被虐的个案数目逐渐增加的问题)";在"到位的服务"之后加上",同时增拨资源协助男士解决家庭问题,例如在服务单位设置由男性社工或辅导员接听的男士专门热线,为受虐男士提供专门的危机介入及庇护服务等;(二) 针对家庭岗位內男性的角色及问题,制订完整及长远的男士政策,并拨出资源予以配合(例如考虑设立男士事务委员会,以及研究就男士健康进行调查并尽早设立男士专科诊所,促进男士身体健康)";删除原有的"(二)",并以"(三)"代替;删除原有的"(三)",并以"(四)"代替;删除原有的"(四)",并以"(五)"代替;删除原有的"(五)",并以"(六)"代替;删除原有的"(六)",并以"(七)"代替;在"弹性上下班制"之后删除",以及推出弹性假期政策等";删除原有的"(七)",并以"(八)"代替;在"将星期日以外"之前删除"透过劳资协商、逐步落实的方式,";删除原有的"(八)",并以"(九)"代替;及删除原有的"(九)",并以"(十)"代替。

(iii)黃碧云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近年"之前删除"鉴于",并以"'家庭友善'的政策及雇佣措施,令员工可以兼顾家庭责任与就业,协助员工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代替;在"十分震惊,"之后删除"亦反映现今社会出现不少歪风并逐渐分化、破坏和扭曲社会和家庭关系,";在"缔造"之后删除"和谐",并以"两性平等的"代替;在"(三)"之后删除"加强",并以"厘清"代替;在"家庭议会"之后加上"的";在"职能,"之后删除"并成立'家庭社会基金',资助社福机构举办与家庭教育相关的课程及活动",并以"正视多元化家庭的出现及其需要,以及推动互相尊重、包容差异的文化"代替;在"(五) 为双职父母"之后加上"及单亲家长";在"发展"之后删除"学校课后补习中心,让双职父母的子女在课后获得适当照顾",并以"学童课后照顾服务,协助家长解决子女放学后或放假期间的照顾问题,以及促进妇女就业"代替;在"弹性假期政策等;"之后加上"推行14周全薪分娩假,以及立法为男士提供有薪侍产假;(七) 立法订定每周标准工时为44小时,超时工作应有1.5倍补偿;";删除原有的"(七)",并以"(八)"代替;删除原有的"(八)",并以"(九)"代替;在"经济负担;"之后删除"及";删除原有的"(九)",并以"(十)"代替;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以及为长者增设更多健体设施;(十一) 立法规定公众场所须设置哺乳间,推动有利母乳喂哺的社区环境,协助在职母亲照顾幼儿;(十二) 推动本港公众地方(包括医院)建设家庭友善的中性厕所,方便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互相照顾;(十三) 检视全港各区安老院舍和日间照顾中心的名额,缩短安老服务的轮候时间,并因应人口老化作出福利服务的长远规划;方便家人往院舍探望长者,以及支援居家安老政策,藉此促进家庭融和;及(十四) 设立家庭照顾者津贴制度,让因需要照顾家庭成员而未能全职投入劳动市场的照顾者,取得合理的收入补贴,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iv)张国柱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近年"之前删除"鉴于";在"十分震惊"之后删除",亦反映现今社会出现不少歪风并逐渐分化、破坏和扭曲社会和家庭关系";在"加大力度"之后加上"投放资源及制订政策,包括";在"个人抗逆力,"之后加上"保护及协助经历家暴的受助人,";在"经济负担;"之后删除"及";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十) 检讨有条件租约计划及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容许新移民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无须居港满7年下申请公屋及综援,使受害人能得到支援,重建健康家庭生活;(十一) 改善司法、法律、医护人员及社工在处理家暴问题上的性别意识和性倾向的训练,规定施虐者必须接受辅导服务;(十二) 加强宣传及协助家暴妇女受害人寻求法律保障,并设立家庭暴力法庭专责处理有关事项,让司法界能累积经验,在法律层面帮助施虐者及受害者;(十三) 增加医务社工及社会福利署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的辅导及支援职系人手以协助处理家暴个案;(十四) 设立过渡期住宿服务中心、增加庇护中心、支援中心及单身宿舍宿位及资源予家暴受害人,解决现时入住该等中心时间短促及无膳食服务的问题,让受害人能避免再次遭受家暴,重过正常家庭生活;(十五) 立即容许长者及残疾人士以个人单位申请综援,免除家人须作出不供养他们的声明安排,停止分裂长者及残疾人士的家庭;及(十六) 设立课外活动津贴,以减少低收入家庭因经济困难而未能允许其子女参与课外活动而产生的家庭摩擦和社会问题"。

(v)毛孟靜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近年"之前删除"鉴于";在"经济负担;"之后删除"及";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十) 将政府现有的就业支援计划、再培训服务及幼儿托管服务的服务对象扩展至所有单亲家庭,协助所有单亲照顾者寻找工作,改善家庭收入,令儿童在更好的环境成长;(十一) 为所有低收入单亲家庭提供经济援助,帮助单亲家庭儿童健康成长;及(十二) 增拨资源,于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加设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以及增加处理个案的专业职系人员及其他支援人员,为有需要家庭提供更多适合的活动及服务"。

出席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2.立法确立集体谈判权

李卓人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国际劳工组织在1998年裁定,香港有关当局废除《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违反国际劳工公约,并建议政府制订法律条文,为集体谈判的目的订定客观程序,以确定职工会的代表地位,但政府当局至今仍未落实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本会对此深表遗憾,并促请政府尽快立法确立工人的集体谈判权;有关法例须包括:

(一)就确定谈判单位和职工会谈判地位订定客观准则和程序;

(二)规定劳资双方须本着诚意就雇用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涉及劳资关系的事宜进行谈判;

(三)厘清劳资双方达成的集体协议的法律效力;及

(四)就违反集体谈判规定和集体协议条款的情况订立补救措施。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邓家彪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建议政府"之前删除"国际劳工组织在1998年裁定,香港有关当局废除《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违反国际劳工公约,并",并以"面对本港现时'强资本、弱劳工'的情况,劳工欠缺议价能力,而多年来本港各职工会一直爭取立法制订工人的集体谈判权,"代替;在"仍未落实"之后删除"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本会对此深表遗憾,并",并以"有关建议;就此,本会"代替;在"须包括:"之后加上"(一) 订定中央、行业及企业三个层面的集体谈判权制度,确保员工与雇主均享有平等的谈判地位;";删除原有的"(一)",并以"(二)"代替;删除原有的"(二)",并以"(三)"代替;删除原有的"(三)",并以"(四)"代替;在"劳资双方达成"之前删除"厘清";在"的集体协议"之后删除"的",并以"必须具备"代替;及删除原有的"(四)",并以"(五)"代替。

(ii)锺树根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促请"之前删除"国际劳工组织在1998年裁定,香港有关当局废除《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违反国际劳工公约,并建议政府制订法律条文,为集体谈判的目的订定客观程序,以确定职工会的代表地位,但政府当局至今仍未落实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本会对此深表遗憾,并",并以"本会"代替;在"政府尽快"之后删除"立法确立工人的",并以"就"代替;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删除";有关法例须包括:(一) 就确定谈判单位和职工会谈判地位订定客观准则和程序;(二) 规定劳资双方须本着诚意就雇用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涉及劳资关系的事宜进行谈判;(三) 厘清劳资双方达成的集体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四) 就违反集体谈判规定和集体协议条款的情况订立补救措施",并以"事宜进行详细研究及广泛咨询,在取得社会共识后,逐步建立适合香港社会环境的集体谈判制度"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3.捍卫资讯、新闻及网络自由

莫乃光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鉴于资讯自由流通是香港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本会促请政府捍卫资讯自由、新闻自由及网络自由,以维护市民重视的核心价值和香港的经济发展优势。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毛孟靜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鉴于"之前加上"香港新闻自由现时岌岌可危,记者的采访工作不时受到阻碍;";在"新闻自由"之后加上"、言论自由";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并要求有关当局采取以下措施:(一) 一年之內就资讯自由法及档案法的立法定出意向;及(二) 立即取消订立缠扰法的意向,以保障新闻自由,并接纳新闻业界的意见,将有关缠扰行为的条文纳入《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

(ii)范国威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鉴于"之前加上"近年香港资讯自由有倒退趋势,‘无国界记者’调查更显示本港新闻自由全球排名,由2002年的第十八位下跌至2013年的第五十八位;";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有关措施应包括:(一) 放弃任何削弱资讯自由、言论自由及网络自由的立法构思,确保香港市民‘二次创作’的权利;(二) 放弃任何秘密监察及控制网上舆论的行为;(三) 尽快发出额外免费电视牌照,以促进免费电视台之间的良性竞爭,防止个别电视台垄断大气电波及资讯发布权,增加市民的选择权利;(四) 确保香港电台编辑独立自主,不受任何政治影响;(五) 尽快制定资讯自由法,保障传媒获得新闻资讯的权利;及(六) 保障记者的采访权,确保记者合法采访时不受任何手段阻碍"。

(iii)刘慧卿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鉴于"之前加上"梁振英于2012年3月参加行政长官选举时曾经签署新闻自由约章,承诺会身体力行,重视及维护新闻自由;近年,新闻自由有恶化的迹象;‘无国界记者’最近公布‘2013年全球新闻自由指数’,香港排名第五十八位,比2012年下降4位,比2002年更急跌40位,排名亦反映新闻自由的情况比台湾、南韩及日本为差;";在"促请"之后删除"政府",并以"当局"代替;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并促请行政长官遵守于2012年签署的新闻自由约章,确保当局的政策和各部门的运作尊重和保障新闻自由,并尽力方便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活动"。

(iv)葛珮帆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资讯自由流通"之前删除"鉴于";在"基石,"之后加上"为社会带来益处,但亦导致各种良莠不齐的资讯充斥眼前,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容易受到不良资讯影响,身心受损;就此,";在"政府"之后加上"继续";在"网络自由,"之后删除"以",并以"同时加强教育青少年正确使用互联网等媒体,明辨资讯性质及用途,让青少年免受不良资讯荼毒,藉此继续"代替;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之余,减少不良资讯对社会的损害"。

就葛珮帆议员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张超雄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导致"之后删除"各种良莠不齐的资讯充斥眼前,",并以"管治者往往以保护"代替;在"未成熟的青少年"之后删除"容易受到不良资讯影响,身心受损",并以"为藉口而加以监控"代替;在"政府"之后删除"继续";在"维护"之前删除"同时加强教育青少年正确使用互联网等媒体,明辨资讯性质及用途,让青少年免受不良资讯荼毒,藉此继续",并以"并承诺不会引入妨碍资讯自由流通的防火墙过滤系统,"代替;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删除"之余,减少不良资讯对社会的损害"。

(v)何秀兰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鉴于"之后加上"现有的《公开资料守则》无助传媒和公众索取足够资讯以监察政府及公营机构,亦未有保障举报者免遭报复的法例,而";在"基石,"之后删除"本会促请";在"政府"之后加上"应";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本会促请政府:(一) 制定资讯自由法,以取代现时的《公开资料守则》,确保公众知情权及行政机关履行向公众披露资讯的法律责任;(二) 制定档案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公营机构记录和保存决策及施政过程的资料,确立便利公众查阅档案的制度;及(三) 研究制定举报者保护法,保障为公众利益揭发行政机关或公营机构不当行为的人士,免其遭受报复"。

出席的政府官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议员已于2013‍年5月24日随立法会CB(3) 626/12-13号文件获通知,下列2项议案将于2013‍年6月19日的会议上处理)

4.维护和提高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吴亮星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促请政府就维护和提高香港特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作进一步的努力,包括:

(一)推出更多积极的金融政策及措施;

(二)适度优化现有的监管制度和金融基建;及

(三)开拓与相关地域的金融业务合作。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张华峰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促请"之前加上"鉴于香港与邻近地区的金融业竞爭与日俱增,";及在"及措施"之后加上",以利各大中小金融企业的均衡发展"。

(ii)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促请"之前加上"鉴于金融业是香港的重要经济支柱,";在"金融基建;"之后删除"及";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四) 设立金融申诉专员,并赋予该申诉专员可命令违规金融机构向有关投资者或客戶赔偿的权力;(五) 提高监管机构处理与金融有关的重大案件(如雷曼兄弟迷你债券事件、中信泰富有限公司杠杆外汇买卖事件及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事件)的透明度及问责性;及(六) 制定《香港金融管理局条例》,以订明金融管理专员的委任方法和任期,以及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的组成、权责和委任委员程序等,同时增加香港金融管理局保护银行客戶的权力,确保该局独立行使监管权力,并受公众监察"。

就涂谨申议员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何俊仁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之后加上"张震远";及在"问责性"之后加上",让公众可监察有关监管机构在处理案件时不会有所偏颇"。

出席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5.建构安全城市

陈健波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香港表面上是一个安全城市,但由于部分城市设施老化、市民安全意识松懈及有政府部门执法不严等,近年各类型的意外事故不断发生,甚至发生严重的火灾及海难事件,部分个案更造成大量伤亡;事实上,中国城市竞爭力研究会在过去两年的研究报告已把本港排除于中国最安全城市排行榜之外;就此,本会促请政府成立跨部门委员会,全面检讨本港现行各项涉及城市安全的法例,督促各部门改善执行情况,并制订安全城市发展政策,以全面提升本港的城市安全;此外,本会促请政府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安全社区'计划的概念,推广城市安全文化,全面防止意外发生。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邓家彪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虽然";在"不断发生"之后加上",例如职业伤亡个案频繁";及在"法例,"之后加上"包括职业安全法例和相关的雇员补偿法例,"。

(ii)莫乃光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但由于"之前删除"香港表面上是一个安全城市",并以"虽然香港是一个国际大都会,社会基础建设发展完善"代替;在"大量伤亡"之后加上",令大众忧虑香港是否仍是一个安全城市;此外,近年区域网络安全事故频生,为本港构成新的威胁";及在"本港的城市安全;"之后加上"另一方面,鉴于本港的基础建设与社会的日常运作大都倚赖电脑系统和互联网,若有关系统遭受恶意攻击,将会后果堪虞;就此,本会亦促请政府重新启动于2000年成立但其后停止运作的电脑相关罪行跨部门工作小组,重新就已经转变的网络环境与可能发生的资讯系统保安威胁,作出检讨和落实相关的跟进工作;"。

(iii)毛孟靜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部分城市设施"之前删除"香港表面上是一个安全城市,但由于",并以"鉴于本港"代替;在"大量伤亡;"之后加上"另外,大型地底交通设施的兴建对附近楼宇结构造成影响,有关地区居民对此深表忧虑;";及在"本港的城市安全;"之后加上"当局亦须确保大型基建不会破坏附近楼宇结构,以保障居民安全;"。

(iv)黃碧云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是一个安全城市"之前删除"香港表面上",并以"尽管香港"代替;在"大量伤亡;"之后加上"在公共空间及交通工具內,保护女性的设施亦不足够,令性骚扰及性暴力的事件容易发生,使女性的安全受到威胁;";及在"概念"之后加上"及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对保护全球城市妇女的有效措施,将女性安全问题纳入城市规划中"。

出席的政府官员: 有待政府当局通知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