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9

立法会

议程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法律公告编号
《2013年古物及古迹(历史建筑物的宣布)公告》186/2013

其他文件

1.第40号-消防处福利基金
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一年的
基金管理报告及财务报表连同审计署署长报告
(由保安局局长提交)

2.第41号-地产代理监管局
2012/13年报
(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提交)

3.第42号-香港房屋委员会
2012/13年度年报
(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提交)

4.第43号-香港房屋委员会
截至2013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
(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提交)

5.第44号-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
向行政长官提交二○一二年周年报告(连同依据《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第49(4)条作出的陈述)
(由保安局局长提交)

6.第45号-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
2012/13工作报告
(由该委员会副主席陈健波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7.第46号-政府帐目委员会就审计署署长第六十号衡工量值式
审计结果报告书提交的补充报告书
(2013年11月 - 政府帐目委员会第六十A号报告书)
(由该委员会主席石礼谦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8.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第5/13-14号报告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梁君彦议员提交)

II. 根据《议事规则》第24(4)条提出的质询



郭家麒议员问:


上周接连两名儿童因感染血清三型肺炎球菌死亡的事件,引起公众关注。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疫苗可预防疾病科学委员会及辖下有关肺炎球菌疫苗接种的工作小组于11月25日召开会议后,表示现时5岁以下曾接种七价或十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的小童无需接种十三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加强剂;但政府却在同时公布,决定透过疫苗资助计划,资助2至5岁以下从未接种十三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的儿童补种一剂(下称“补种计划”),计划的详情将在日后公布。有家长表示,该两项是否需为儿童接种疫苗的消息截然不同,信息十分混乱,无助于稳定疫情,亦对儿童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会否即时发出清晰的指引,协助家长决定需否为儿童接种肺炎疫苗;如会,指引的內容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即时的措施确保药厂有充足的疫苗供应;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补种计划最快何时实施;在补种计划实施前,政府有否应对侵入性肺炎疫症爆发的紧急措施;若有,详情为何,包括在甚么情况下实施;若否,政府如何确保疫情受到控制?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IIA. 质询



1. 何俊仁议员问:


在本月6日的立法会会议上,本会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议案,授权本会事务委员会,命令政府提交审批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的相关文件(下称"以特权法索取文件")。有两名本会议员透露,在该会议之前,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下称"中联办")的官员曾接触他们,并与他们讨论该议题。其后,有一名行政会议(下称"行会")成员在回应中联办此举属干预香港內部事务的批评时表示,以特权法索取文件是冲击行会保密制,而这涉及宪制问题,因此中联办有责任去维护《基本法》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订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当局有否制订机制或程序,处理出现该等干预香港自行管理事务的情况;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评估,以特权法索取文件是否属于《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所指香港特区自行管理的事务;若评估结果为是,有否评估中联办官员与本会议员讨论该事宜,有沒有违反《基本法》的上述条文;若评估结果为有违反,当局有否向中联办反映,其官员在此事上表达意见违反了《基本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该行会成员的上述意见是否反映行会的看法;若然,行会所持的理据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2. 张超雄议员问:


近日,有数宗涉及教职员欺凌、殴打、非礼学生的事件,并涉及超过一间学校。根据《香港教育专业守则》,一位专业教育工作者在教学过程中,应关心学生的安全、与学生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关系,及避免使学生难堪或受到羞辱。此外,根据教育局有关学生安全的指引,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保障其身心健康及安全。根据《特殊学校资助则例》第62(f)条及中学/小学《资助则例》第57(f)条(下称"则例"),教师如涉及性质严重的刑事法律程序,或因严重不当行为而正接受调查,而该教师继续上课会损害学校利益,则校董会可暂停该教师的职务。然而,该等条文沒有规定校方须考虑学生利益,而且是由校董会而非教育局执行,因此校董会可决定容许有关的教师继续任教,而无需暂停职务。另一方面,现时监察教师专业操守的 工作是由教育局辖下的教育人员专业操守议会(下称"操守议会") 负责,但该议会并无实权,而只会就涉及教育工作者的行为失当个案,向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提供意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学校处理教师及其他职员涉嫌欺凌学生事件的现行程序及指引为何,以及在该等事件中,教育局、校董会及校长的权责分别为何;政府会否修订法例,订明教师如涉及严重欺凌事件或涉嫌触犯刑事罪行,教育局可基于学生利益直接指令学校暂停有关教师的职务;如会,时间表及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当局会否参考社工、律师、医生、护士等专业的操守规管机制,设立监管教师专业操守的独立组织,替代现时的安排;如会,时间表及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过去10年,教育局接获教师涉嫌欺凌学生的投诉宗数,以及当中投诉成立的个案数目和有关的教师被施加的惩罚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局局长

3. 梁家骝议员问:


据悉,现时公立医院急症室有不少医生职位空缺有待填补,而人手紧绌的情况导致分流为次紧急及非紧急病人轮候急症服务的时间过长,部分人等候超过20小时。本人亦得悉,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曾呼吁公私营医生参与兼职计划,为公立医院急症室提供服务,以纾缓人手紧张的情况,然而现时急症室兼职医生的时薪仅及全职医生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 (一)现时的各级全职公立医院急症室医生的每周平均工时为何,以及按该等工时计算,各级医生的时薪(包括底薪及常规津贴)中位数分别为何;

    (二)现时的各级兼职公立医院急症室医生的时薪中位数分别为何,以及有关薪酬水平的厘定准则;及

    (三)医院管理局在过去3年有否公开招聘急症室兼职医生;如有,招聘的日期及渠道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4. 叶刘淑仪议员问:


根据教育局网站的资料,2014-2015学年的小学统一派位结果及中学自行分配学位及统一派位结果(下称"学校派位结果")将分别在2014年6月7日及7月8日公布,而直接资助计划下的小学及中学(下称"直资学校")会自行收生并决定何时公布结果。据悉,直资学校一般把获录取学生回覆是否接受学位的限期,定于学校派位结果公布日期之前,而已接受直资学校学位的学生不会获派官立或资助学校的学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会否考虑把学校派位结果的公布日期,提前到直资学校所定学生回覆是否接受学位的限期之前,以便获直资学校录取的学生及其家长,可选择入读直资学校,还是入读获派的官立或津贴学校;如否,原因为何;

    (二)如学校派位结果不会提前公布,当局会否考虑提高学校自行分配学位的比例,并要求有关学校提早公布有关的分配结果;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有意见认为,教师的经验直接影响学校对资优学生的吸引力,以及现时教师人才面临断层,政府会否考虑延后校长及教师的退休年龄,协助收生有困难的学校维持教学质素,以吸引学生报读;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局局长

5. 葛珮帆议员问:


为要达到2015年的污染物减排及2020年的减低碳排放目标、配合现有的燃煤发电机组逐步减低使用比例及满足未来用电需求,政府将会检讨香港的发电燃料组合,可供考虑的方案包括增加使用天然气、从內地电网买电及输入核电等。政府计划在今年年底前就未来发电燃料组合进行公众咨询,并表示会在有关检讨中适当平衡安全、可靠、合理价格及环保等能源政策目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当局会否加快制订全面的能源政策;当局制订能源政策时所考虑的燃料组合的短、中、长期目标及落实该等目标的时间表为何;当局在制订2015年污染物减排的短期目标时,有否充分考虑及评估天然气比例增加对电价及民生的影响;在制订2020年的中期减低碳排放目标方面,当局会否参考日本最近宣布减低就碳排放所订的最新目标及因应经常改变的环境因素,而考虑作出相应的检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就污染物减排及减低碳排放目标而须制订新的燃料组合,当局有否制订方案(例如设立天然气燃料稳定价格基金),确保发电燃料的供应稳定和电费价格处于合理及市民可负担的水平;若有方案,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就长远的电网发展规划方面,当局会否研究不同的开放电网或联网方案,以配合日后的燃料组合目标,例如以"专线"方式引入內地的可再生能源;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6. 郭家麒议员问:


本月12日结束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下称"国安委")。据报,国安委的成立宗旨是"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另有报道指出,国安委的成员将包括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下称"港澳办")及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下称"中联办")的主管。关于国安委对香港政府工作的影响,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最早于何时及透过甚么渠道知悉国安委成立的决定;警队及律政司会否因应国安委的宗旨,改变现行的执法及检控政策;如果会,详情为何;政府会否因应该宗旨,重新启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本地立法工作;如果会,时间表及详情为何;

    (二)有否评估,在国安委成立后,港澳办及中联办在根据《基本法》处理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事宜方面担当的角色,会否有相应的变化;如果会,详情为何;有否研究,港澳办及中联办有否法律依据在港执行贯彻国安委的宗旨的工作;如果有法律依据,详情为何;及

    (三)鉴于《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订明,中央各部门的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区的法律,政府有否向中央查询,国安委人员会否在本港进行活动,包括处理与"占领中环"运动有关的事宜,以确保他们遵守香港特区的法律;如果他们会进行活动,法律依据为何,以及当局有否评估此举会否违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以及在香港实行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7. 陈恒镔议员问:


近日,本人接获领有海关关长发出经营货币兌換服务牌照的找換店("持牌找換店")的经营者的求助,表示部分银行拒绝为其找換店开立戶口,他们的业务因而面对极大的困难和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目前全港有多少间持牌找換店,以及香港海关现时有何措施监管有关的经营者遵守牌照规定;

    (二)是否知悉,持牌找換店当中有多少间在香港的银行设有戶口;如沒有相关资料,会否进行统计;

    (三)过去3年,当局有否接获持牌找換店的经营者就无法在银行开立戶口而作出的投诉或求助;如有,详情为何;及

    (四)香港金融管理局现时有何机制及措施,协助持牌找換店的经营者开立银行戶口及接受有关的申诉?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8. 易志明议员问:


有物流业人士向本人反映,现时政府透过招标以短期(不超过3年)租约出租物流用地的措施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该等人士指出,有很多租约的固定年期只得一年,虽然随后可按季或按月续租,但租金往往大幅调升。然而,物流用地(特别是用作露天货仓或集装箱堆场用途)的承租人需投入巨额资金平整土地、设置基础设施,以及购买运作工具及设备后才可开业。由于合约的固定年期只得一年,承租人往往难以收回已投入基础设施的成本,而在该年期届满后一旦接获通知不获续租,便须在一个月內迁离,但他们在仓卒下难以另觅合适的土地搬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5年,每幅以短期租约出租的物流用地的下列资料(以表列出):

    (i)土地地点;

    (ii)土地用途;

    (iii)土地面积;

    (iv)现行承租人获批首份租约的日期,以及累计至今的租用年期;及

    (v)每份租约的开始日期、固定年期、与上一份租约比较的租金升幅(%),以及租约终止的原因(如适用);

    (二)当局会否考虑以较长固定年期(例如5至7年)的租约出租物流用地,让承租人有机会收回基础投资的成本;若会,详情为何;若不会,当局有何措施减少承租人因短期租约未获延续而蒙受的经济损失;会否考虑在重新招标物流用地时,让已就该用地投入大量资金的原承租人优先承租,并按上一份租约经累积通胀率调整后的租金厘定新租金,而非按附近土地的价值变动来厘定新租金;及

    (三)未来3年,当局将以短期租约形式出租的物流土地的详情,并按下列表格提供该等资料?

    预计租约开始日期地点土地用途面积租期预计租金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9. 刘慧卿议员问:
(译文)

有粉岭村民向本人求助,声称他们受大塘湖村一家猪油厂("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和恶臭影响长达20多年,工厂附近至少有9条村落受影响。工厂建于以短期租约批出的政府土地上,而该幅土地的核准土地用途为进行碎牛骨工序,但被转为提炼猪油。村民表示,工厂每日提炼猪油的过程发出恶臭,导致附近村民头痛、恶心及呕吐,危害村民的健康。村民认为地政总署和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应对这个存在多年的问题负上责任。地政总署除了在1992至2012年期间向工厂东主发出数封警告信外,既无就工厂违反核准土地用途而检控工厂东主,更沒有为此而终止其土地契约。此外,环保署在1999年向工厂东主发出指明工序牌照("牌照"),其后并数度续牌。2011年,环保署更将该牌照的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4月。然而,地政总署在2012年回覆立法会秘书处时表示,环保署环境评估科已申明,由于工厂的运作违反《处理临时用途及露天贮存地点的环境问题作业指引》,环境评估科"不支持"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其后,工厂东主委托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生产力促进局")拟备环境评核报告("报告"),就其提出将核准土地用途由碎牛骨改为提炼猪油的申请,向环保署提交报告。然而,村民表示,生产力促进局仅两次派员到工厂附近一带测量污染物排放量,而其间工厂排放量甚低,并且无侦测到气味。他们又表示,生产力促进局人员的常规做法是测量工厂在"全面投产"期间的污染物排放量,但生产力促进局人员需依赖工厂告知他们何时是前往该处测量污染物的"最佳时间"。迄今,尽管村民多番要求环保署披露上述报告,该署却以该份报告属受《公开资料守则》规管的"第三者资料"为理由,拒绝披露报告。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环保署指出,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上述报告并非法定报告,环保署就工厂东主上述更改核准土地用途的申请向地政总署提供意见前,曾否考虑该份报告;

    (二)环保署有否测量工厂的废气、污水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量;若有,测量的结果为何;

    (三)鉴于工厂东主在2000至2002年期间曾9度因违反《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而被罚款,环保署为何仍数度向工厂续发牌照;

    (四)鉴于地政总署申明,环保署"不反对"工厂东主提出把以短期租约批出的核准土地用途由碎牛骨改为提炼猪油的申请,环保署提出"不反对"的意见的理据为何;环保署会否因应居民对污染和恶臭的顾虑而撤回其"不反对"的意见;

    (五)鉴于本人获悉,环保署官员在今年较早时举行的乡事委员会会议上表示,就工厂提出把以短期租约批出的核准土地用途由碎牛骨改为提炼猪油的申请,环保署有所保留,该署对是项申请是否仍有保留;

    (六)鉴于村民告知本人,上述报告属公共资讯,而政府根据该报告作出影响他们的决定,环保署会否公开该份报告;若会,何时公开;若否,理据为何;

    (七)鉴于申诉专员在2012年表示,地政总署未有执行有关土地契约的条款,容许该工厂东主违反核准土地用途的规定,地政总署为何不执行有关土地契约的条款并终止该工厂的短期租约;及

    (八)地政总署是否已决定续订工厂的短期租约,漠视村民提交的证据、申诉专员的报告及环保署环境评估科的意见?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10. 林健锋议员问:


有商界人士向本人反映,本港的国际学校学额不足,特别是港岛及九龙区的小学学额,令不少有意来港发展事业的人才,因担心子女无法在港觅得适合的学校就学而却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过去5年,本港国际学校的平均入读率为何;现时各所国际学校的轮候入读学生人数及当中最长的轮候时间分别为何;

    (二)尽管教育局据报曾表示目前国际学校学额整体足够,但鉴于商界指称港岛及九龙区的国际学校小学学额尤其不足,政府有否研究各区的学额是否有供求失衡的问题;若有此问题,有何解决方法;

    (三)教育局有否评估,配偶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妇女在香港所生的子女(俗称"双非儿童")来港就学,会否加剧国际学校学额不足的问题;若会,当局有否研究相应对策;

    (四)当局会否考虑加快审批办学团体改建空置校舍为国际学校的申请,以解决国际学校学额不足的问题;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除了分配空置校舍予办学团体开办国际学校外,政府有否其他措施解决国际学校学额不足的问题;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局局长

*11. 李国麟议员问:


最近发表的人口政策咨询文件表示,为应对香港生育率偏低的情况,政府有意探讨各项鼓励生育的措施,当中包括资助辅助生殖科技治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在过去5年,每年向公立医院不育治疗服务单位求助的夫妇数目及其年龄分布、当中接受生殖科技治疗的夫妇数目,以及有关服务的成功率、轮候时间和平均单位成本为何;

    (二)有否评估生殖科技治疗服务在未来10年的需求;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进行评估;

    (三)有否评估为应付第(二)项所述的需求而加强公立医院生殖科技治疗服务所涉的开支为何;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进行评估;及

    (四)是否知悉现时公立医院的生殖科技专家及相关专业人员的数目;当局有否评估现时是否有足够的人手拓展有关服务,以满足第(二)项所述的需求;若评估结果为否,会否培训更多人手;若会,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2. 林大辉议员问:


随着香港人口老化,骨灰龛位的需求预计会持续增加。政府已在全港18区物色到24幅可供发展骨灰龛设施的用地,以应付需求。此外,政府将于明年第二季向立法会提交的《私营骨灰龛条例草案》,将会建议订立私营骨灰龛的法定发牌制度。另一方面,据报有违规的私营骨灰龛非法占用政府土地多年,尽管政府发出的清拆命令的限期早已届满,但政府却迟迟未有执法,令区內居民不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按区议会分区划分,目前全港公营及私营骨灰龛设施所提供的龛位数目分别为何;

    (二)有否预计未来5年骨灰龛位的需求,以及全港公私营骨灰龛设施可提供的龛位数目;若有,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若否,原因为何;

    (三)现时全港共有多少间非法占用政府土地,或非法在私人楼宇、商业楼宇及工厂大厦经营的骨灰龛,以及它们所提供的龛位数目为何(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过去3年,每年当局就该等非法骨灰龛曾采取执法行动的次数及发出清拆命令的数目分别为何;该等清拆命令一般所定的宽限期为何,以及有多少间非法骨灰龛已按清拆命令清拆;

    (四)在上述24幅用地上发展的骨灰龛设施预计分别可提供多少个龛位,以及它们的落成时间表(按区议会分区列出);

    (五)鉴于根据政府最近公布的人口政策咨询文件,到2041年,香港每3人中便会有约1人年届65岁或以上,当局预计现有及正计划兴建的骨灰龛位,可应付多少年的需求,以及能否应付人口老化所带来的需求;

    (六)政府的私营骨灰龛资料中,被列入第二部分的96间(截至今年9月的数目)私营骨灰龛(即不属第一部分符合土地契约用途限制及法定城市规划规定及未有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骨灰龛)须符合甚么条件,政府才会批准它们合法经营;

    (七)鉴于骨灰龛位的需求殷切,政府会否规管私营骨灰龛位的价格,以防止炒卖活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八)当局会否考虑,给予符合某些条件(例如由慈善团体、殡仪馆或殓葬商所营运,或其提供的龛位达某指定数目,或存在已久)的私营骨灰龛豁免,无须遵守新订的发牌制度;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九)鉴于某些私营骨灰龛向市民作出"全数退款"及"以龛換龛"的保证,当局就此曾经提醒市民:"应明白购买未符合相关法定规例及政府要求骨灰龛位存在的风险,以及必须详细了解营运者承诺任何保证的细节及落实方法",当局有否向该等不符合相关法定规例的骨灰龛采取执法行动,以免市民误信它们的保证;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十)鉴于当局表示会积极探讨各项新措施,包括(i)就不同的骨灰龛楼订明不同的拜祭时间,以疏导车辆及人流,以及(ii)订立龛位放置骨灰的年限,透过续期或再次配售方式重用骨灰龛位,以增加龛位的供应,当局有否就该等措施进行可行性研究;若有,详情为何,以及如研究结果为可行,预计何时落实;若沒有研究,原因为何;

    (十一)鉴于本人获悉有沙田区议会议员要求当局在落实于沙田两个选址兴建公众骨灰龛设施时,一并改善该区的交通配套设施,当局会否答应该诉求;若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十二)鉴于政府现正就大埔选址兴建公众骨灰龛设施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有关的最新进展为何,以及有否评估会遇到甚么困难?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3. 梁家杰议员问: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在本年7月10日答覆本人有关慢性阻塞性肺病("慢阻肺病")的质询时表示,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自2011-2012年度起获政府额外经常性拨款4,400万元,以扩大治疗慢阻肺病的长效型气管扩张药物的临床应用范围。然而,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只有在呼吸系统专科门诊诊所接受诊治的慢阻肺病病人获处方该药物,而在普通科门诊和普通內科门诊诊所接受诊治的该类病人则未能受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 (一)医管局以甚么准则把已诊断患上慢阻肺病的病人转介至呼吸系统专科门诊;

    (二)现时在各医院联网辖下的呼吸系统专科门诊的慢阻肺病病人数目分别为何;

    (三)医管局有否收集普通科门诊的慢阻肺病病人的数据;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现时医管局把上述拨款分配予呼吸系统专科门诊、普通科门诊及普通內科门诊诊所的款项分别是多少?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4. 陈克勤议员问:


根据环境局于本年3月就2013-2014年度开支预算对本人的质询所作回覆,当时有逾430辆电动车辆在本港路面行驶,而当中只有75辆属政府车队,另有约150辆会在今年內付运供各政府部门使用。另一方面,尽管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辖下5个停车场为电动车辆提供充电期间最多两小时免费泊车优惠,但据报有关的充电设施去年的使用率偏低,只有约175次。关于推广使用电动车辆,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政府车队采用更多电动车辆有何困难;政府会否考虑进一步提高电动车辆在政府车队的比例,以起带头作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评估,现时全港的约1 000个充电设施(包括有500多个安装在政府公众停车场)是否足以应付需求;若评估结果为足够,理据为何;若评估结果为不足够,有何改善措施;

    (三)鉴于去年房委会停车场的充电设施使用率偏低,当局有否采取措施提高使用率;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有部分市民不购买电动车辆的原因是主要的汽车经销商沒有出售电动车辆,以及电动车辆的外型设计不如一般汽车吸引,政府会否考虑,在未来10年,除继续为使用电动车辆的人士提供经济诱因(包括豁免首次登记稅及绿色运输试验基金)外,实施政策以推动汽车经销商把更多电动车辆引进香港,以增加市民的选择;政府会否为汽车经销商把內地制造的电动车辆引进香港提供便利措施;及

    (五)政府于2009年4月成立由财政司司长担任主席的推动使用电动车辆督导委员会,至今共举行了多少次会议,以及其主要的工作成果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15. 锺树根议员问:


有民间团体的成员向本人表示,他们租用民政事务总署("民政署")辖下的社区会堂或社区中心("会堂")进行公开表演时,若使用版权作品(包括音乐作品及影片片段等),必须自行向相关的特许机构申请使用有关版权作品的版权特许及缴付版权使用费。他们又指出,租用该等场地的组织,大多是经费有限的非牟利团体,而且沒有处理版权事宜的专业知识,因此很容易因侵权而招致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已经统一向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协会")购买版权特许,因此租用康文署辖下的大会堂、文娛中心或剧院的人士无需自行申请便可获授权在公开表演时使用有关的版权作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就购买版权特许事宜,为何康文署和民政署采取不同的做法;

    (二)康文署向协会购买音乐版权特许的开支为何,以及有关的特许的有效期是一年还是永久;

    (三)民政署会否考虑仿效康文署的做法,为辖下会堂的公开表演活动统一购买版权特许;若否,民政署会否就购买版权特许事宜向租用会堂的团体提供协助;及

    (四)除了协会外,康文署日后会否向另两家特许公司(即香港音像版权有限公司及香港音像联盟)购买有关作品的版权特许,使场地使用者在演出时有更广阔的音乐作品或影片片段可供选择?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16. 陈家洛议员问:


当局曾于本年3月表示,检讨《华人庙宇条例》(第153章) ("《条例》")的工作已接近完成,但至今仍未提出修订法例的建议或进行公众咨询。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近年不少根据《条例》注册的庙宇("注册庙宇")所经营的私营骨灰龛业务出现违规情况,但当局未有采取执法行动予以取缔,亦未有监察该等庙宇的财政状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可否提供各间注册庙宇过去3年收支状况的资料;若未能提供该等资料,原因是甚么;

    (二)是否知悉现时哪些注册庙宇有经营骨灰龛位售卖业务或其他商业活动,并以表列列出每间庙宇过去3年的各项有关收入;当局会不会考虑运用《条例》赋予的权力,要求有关庙宇把盈余拨入华人庙宇基金;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三)过去3年,当局有沒有接获有关注册庙宇的行政或财政管理失当的投诉;若有,投诉的数目、內容、涉及的庙宇名称及相关跟进工作是甚么;及

    (四)当局将于何时完成《条例》的检讨工作,以及有沒有就《条例》的修订工作和相关咨询程序制订工作计划和时间表;若有,详情是甚么;若沒有,会否在短期內制订有关计划;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17. 陈伟业议员问:


就电讯服务营办商("营办商")滥收服务费用的问题,政府在2012年11月28日答覆本人的质询时表示,若有证据显示某营办商可能违反《电讯条例》(第106章)或发牌条件,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会作出调查,并就属实的个案惩处营办商。然而,本人近日仍接获多位巿民的投诉,指有营办商就他们沒有申请使用的电讯服务收取费用,或多收电讯服务费用,令他们损失惨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按电讯服务的种类(例如固网电话、流动电话、对外电讯和宽频上网等)及投诉內容分类,过去12个月,通讯办及消费者委员会分别接获涉及营办商滥收费用的投诉宗数,以及投诉属实的个案涉及的营办商的名称;

    (二)是否知悉,第(一)项所述的个案当中,投诉人成功追讨赔偿的个案数目,以及被检控的营办商的名称及他们被检控的次数;及

    (三)除了继续实施现行监管营办商的措施外,当局会否采取新的监管措施,以加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18. 谢伟俊议员问:


据报,上任廉政専员("专员")被指在任內经常违反相关的开支规定,例如以公帑购烈酒及礼物作酬酢及馈赠宾客及国內官员之用,而这些都不是作为肃贪倡廉机构之首应有的行为。有评论将此事件归咎于现时专员由行政长官委任的制度("専员委任制度")并无客观甄选标准和欠缺透明度。此外,廉政公署("廉署")调查上任行政长官的贪污投诉耗时甚久但至今仍未结案,有人揣测此情况并不寻常。有评论认为,该等揣测是现时专员只向行政长官负责("専员问责制度")所引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会否因应上述情况,再次考虑对専员委任制度进行研究及加以改善,例如在甄选专员的人选时加入更多客观准则、尽量避免委任尚未脫离或日后可能重返公务员队伍的人选,以及提高委任过程的透明度;

    (二)有否评估应否对专员问责制度进行检讨及加以改善,以确保廉署有效地调查涉及行政长官贪污或凟职指控的投诉;如有评估,结果为何;如沒有评估,可否立刻进行评估;及

    (三)有否硏究,现行的专员委任及问责制度会否或曾否导致公众质疑廉署能否公正地调查前任或现任行政长官涉嫌凟职的投诉;如有硏究,结果为何;如沒有硏究,会否立即进行研究?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务司司长

*19. 梁继昌议员问:


较早前,政府以行政会议("行会")行之已久的保密制度,不能因个别事件而有例外为理由,拒绝披露行会审批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的整个过程,以及拒绝进一步披露否决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的原因。是次事件引起大众对行会保密制度的关注,亦有意见认为,保密制度已沦为政府掩饰黑箱作业的工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行会保密制度的历史背景为何;

    (二)现时行会保密制度的法律基础为何,以及曾否作出修订;及

    (三)鉴于有意见认为,行会未能在保密制度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取得平衡,当局会否重新考虑检讨及修改行会的保密制度,允许行政长官、行会召集人及负责有关政策的司长或局长,向公众交代行会作出各项重大决策的理据的详情?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务司司长

*20. 黃碧云议员问:


有区议会议员向本人反映,元朗市及天水围有很多食肆(包括不少无牌食肆)于晚间违例扩展营业范围,它们摆放过千张餐桌,占用行人通道并造成阻塞,并产生噪音及环境卫生等问题,又阻塞紧急通道,对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滋扰。此外,香港申诉专员公署在本年5月就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发表主动调查报告,并对食物环境生署("食环署")及地政总署共提出17项改善建议,包括对有关的无牌食肆采取更严厉的执法行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当局有否统计无牌食肆的数目;若然,过去3年无牌食肆的数目为何,以及当中多少属食环署食肆扣分制度下被扣满分而被饬令停牌但仍继续无牌营业的食肆;当局过去3年对无牌食肆提出检控的宗数为何;

    (二)当局会否公布无牌食肆的名单,让消费者以资识别;若然,何时实施;若否,原因为何;

    (三)食环署署长是否有权饬令无牌食肆即时停止经营;若然,详情为何;若否,限制为何;

    (四)过去3年,有否发生市民怀疑因在无牌食肆用餐而食物中毒的事件;若然,详情为何,以及是否知悉,法庭对因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而被定罪的无牌食肆所施加的惩处,是否较持牌食肆的严厉;

    (五)有何短期及长期的措施解决元朗市及天水围食肆占用行人通道以扩展营业范围的问题;及

    (六)关于申诉专员提出的17项建议,当局已经、正计划,以及不会实施的建议分别为何;已实施的建议的执行详情为何,以及尚待实施的建议何时实施?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21. 石礼谦议员问:
(译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在本年1月至10月期间,每月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购入的私人住宅物业和以公司名义购入的私人住宅物业的交易宗数及总值分别为何,并按物业的交易价格提供分项数字(使用与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逐一列出)?
  • 2013年(月份)

    住宅物业交易价格(a)
    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购入的私人住宅物业
    (b)
    以公司名义购入的私人住宅物业
    (a+b)
    交易总数
    (a+b)
    交易总值
    交易宗数交易总值交易宗数交易总值
    400万元以下      
    400万至800万元      
    800万以上至2,000万元      
    2,000万元以上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22. 冯检基议员问:


本会议员在本月6日的立法会会议上,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动议议案,授权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命令政府提交审批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牌照")申请的相关文件。据报,在此之前,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的官员曾向本会部分议员施压,要求他们反对该项议案。有议员承认中联办官员曾就事件接触他们,亦有行政会议("行会")成员和亲建制派的报章发表言论,指称中联办官员有权就事件向议员表达意见。然而,《基本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和二十二条分别订明,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则享有行政管理权,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等均不得干预特区自行管理的事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当局现时以何准则界定《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所载,特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的范围;当局有否制订机制和准则,用以评估有否出现违反该条文的情况;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当局有否评估在沒有机制和准则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和决策局官员会否基于某些原因(例如在施政困难时需要拉拢各方支持,讨好中央官员或顺应中央意旨),邀请或容许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干预属特区自行管理的事务;当局在过去5年,有否发现该等干预的情况;若有,详情为何,以及当局有何跟进行动;

    (二)在审批牌照申请的整个过程中,行政长官、行会成员及相关的决策局官员等,有否直接或间接地接获中央政府官员或中联办官员等就审批牌照申请表达的意见;若有,该等意见为何,当局如何回应和跟进,以及当局有否评估该等內地官员此举有否违反《基本法》(包括"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以及香港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及

    (三)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办公室的官员、行会成员及相关的决策局官员有否要求中联办协助游说本会议员反对上述议案;若有,细节和该做法的理据为何;若否,有否评估中联办就该事件接触本会部分议员,有否违反《基本法》(包括"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以及香港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若评估结果为有违反,当局会否向中央人民政府表达不满;若不会表达不满,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议案



1.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批准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委员会于2013年10月4日订立的《2013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订)规则》。 (该项规则载于附录I,并已于2013年11月11日 随立法会CB(3) 160/13-14号文件发出)

2.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批准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5日订立的 -

(a)《2013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6号)规例》;及

(b)《2013年毒药表(修订)(第6号)规例》。

(该两项规例载于附录IIIII,并已于2013年11月7日
随立法会CB(3) 145/13-14号文件发出)

IV. 议员议案



1.根据《逃犯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就2013年11月6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逃犯(捷克共和国)令》(即刊登于宪报的2013年第166号法律公告),将《逃犯条例》(第503章)第3(3)条所提述的废除命令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5)条延展至2014年1月8日的会议。

2.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的议案

梁君彦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察悉于2013年11月27日提交省览有关下列附属法例及文书的內务委员会第5/13-14号报告:

项目编号附属法例或文书的名称
(1)《2013年邮政署(修订)规例》(2013年第147号法律公告)

(2)《稅务(关于收入稅项的双重课稅宽免和防止逃稅)(根西岛)令》(2013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3)《稅务(关于收入稅项的双重课稅宽免和防止逃稅)(意大利共和国)令》(2013年第149号法律公告)

(4)《稅务(关于收入稅项的双重课稅宽免和防止逃稅)(卡塔尔国)令》(2013年第150号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员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项目编号(1))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项目编号(2)至(4))

3.制订支援少数族裔长者的医疗政策

李国麟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香港少数族裔的人口不断增加,但少数族裔人士,特别是长者,碍于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差异,在生理及心理方面会出现健康问题;少数族裔长者普遍因为语言问题而未能获得清晰的医疗资讯,以致他们未能妥善预防疾病及治疗病患;就此,本会促请政府当局制订支援少数族裔长者的医疗政策,以保障他们的健康。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毛孟靜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虽然";在"但少数族裔"之后删除"人士,特别是长者,",并以"长者"代替;及在"资讯"之后加上",加上针对少数族裔人士的医疗支援非常有限"。

(ii)麦美娟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近年";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具体措施应包括:(一) 加强前线医护人员的培训,例如提升他们对少数族裔生活习惯及文化背景的认识,以及鼓励他们善用医院传译服务等,以便他们与少数族裔长者沟通及提供适切的医疗服务;(二) 与非政府机构及少数族裔团体合作,透过有关机构及团体的网络主动接触更多少数族裔长者,以便向他们提供更多医疗资讯;(三) 藉更多不同渠道,例如宣传广告及电台节目等,加强向少数族裔长者宣传医疗服务及提供预防疾病的知识;及(四) 在医院设立专门柜台及资讯站,为少数族裔人士,特别是长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协助及资讯"。

(iii)蒋丽芸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不断"之前删除"香港少数族裔的人口",并以"居住在香港的少数族裔人口正"代替;在";少数族裔"之后删除"长者",并以"人士"代替;在"支援少数族裔"之后删除"长者",并以"人士"代替;及在"政策,"之后加上"从语言及宗教等考虑因素,为他们(特别是少数族裔长者)提供不同的医疗支援,"。

(iv)何秀兰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随着香港整体人口变化,";在"但"之前删除"的人口不断增加,",并以"社群人口亦正增加及老龄化,少数族裔长者因年老而导致的健康问题,需持续及实质的医疗支援和治疗;"代替;在"碍于"之前删除"少数族裔人士,特别是长者,";在"文化"之前加上"语言、";在"差异,"之后删除"在生理及心理方面会出现健康问题",并以"加上缺乏适合少数族裔长者的社会服务及社区互动有限,少数族裔人士(特别是长者)的生理、心理及社会健康迅速恶化"代替;在";少数族裔"之后删除"长者",并以"人士"代替;在"资讯"之后加上"及社区基层健康服务";在"支援少数族裔"之后删除"长者",并以"人士"代替;及在"政策,"之后删除"以",并以"并尽快订定具体应对措施,照顾少数族裔长者的需要,"代替。

(v)刘慧卿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政策,"之后删除"以保障他们",并以"包括招聘更多少数族裔的医护人员、加强培训以提高医护人员对少数族裔长者的文化及种族敏感度、以各种少数族裔的语言提供更多医疗资讯、改善医院传译服务的质素及加强有关服务的宣传,以保障少数族裔长者"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4.正视残疾人士的需要

梁耀忠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促请政府在各个政策层面,履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尤其在医疗、教育、福利、就业及交通等范畴,正视残疾人士的需要,缔造真正共融的社会;有关措施应包括:

医疗方面 -

(一)检讨各项残疾人士政策的残疾定义及改革伤残津贴的定义,删去该等与'丧失百分之一百赚取收入能力'挂钩的不合时宜条文,并改以国际残疾标准及评估方法;

(二)全面检讨及提高伤残津贴金额,让残疾人士足以应付医疗及护理等开支;

教育方面 -

(三)全面检讨融合教育政策,包括资助制度、人手编制及训练、考核制度、持续升学安排,以及整体文化及公众教育,并考虑立法保障残疾学童及有特殊学习需要的学童;

(四)加强推广手语,在中、小学推行手语课程,以及在电视新闻报道中加入手语翻译,促进聋哑人士融入社会;

福利方面 -

(五)增加残疾人士院舍宿位及为严重残疾人士照顾者提供照顾者津贴,保障残疾人士在院舍或社区的生活;

就业方面 -

(六)订立残疾人士就业配额制度,并提供最低工资补贴;政府及资助机构应带头增聘残疾人士,以2%为目标,并公开各部门及机构聘请残疾人士的情况;其他较大型公营机构,如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及机场管理局等亦应带头增聘残疾人士;

交通方面 -

(七)扩阔'长者及合资格残疾人士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计划' ('2元乘车优惠')至12岁以下残疾人士,以及适用于全港专营小巴;及

(八)改善现行无障碍通道及为公营交通工具设立电子路线显示屏和报站系统。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叶建源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之前加上"鉴于目前政府对残疾人士投放的资源和支援十分不足,";在"的学童;"之后加上"(四) 让部分过于残旧、狭小和未能符合标准的特殊学校校舍尽快获得搬迁、重建、改建或改善;(五) 增拨资源以协助提供融合教育的中、小学及专上院校提升硬件设施,包括改善课室和公共空间的设计,以及添置辅助仪器如字体放大器等,以建立真正的无障碍校园;(六) 让录取较多残疾和有特殊学习需要学生的学校能增聘常额教师、专业支援和辅导人员,以加强对该类学生的支援;(七) 加强对残疾学生在购买、维修及保养辅助仪器上的资助和支援服务;";删除原有的"(四)",并以"(八)"代替;删除原有的"(五)",并以"(九)"代替;删除原有的"(六)",并以"(十)"代替;删除原有的"(七)",并以"(十一)"代替;及删除原有的"(八)",并以"(十二)"代替。

(ii)陈恒镔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之前加上"特区政府应致力改善现行与残疾人士相关的福利政策,因此";在"制度,并"之后删除"提供最低工资补贴",并以"为聘用残疾人士的雇主提供稅务优惠,鼓励他们聘用更多残疾人士"代替;在"亦应带头增聘残疾人士;"之后加上"(七) 积极支援复康团体开办社会企业,从而提供残疾人士就业机会;";删除原有的"(七)",并以"(八)"代替;在"专营小巴;"之后删除"及",并以"(九) 增加无障碍运输服务,例如复康巴士及易达巴士等数目,为残疾人士提供更多的'点到点'服务;"代替;删除原有的"(八)",并以"(十)"代替;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及其他方面 - (十一) 积极推广无障碍社区建设,改善社区设施,并为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提供技术及资金支援,改善大厦主要出入口通道,以方便残疾人士进出大厦"。

(iii)王国兴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评估方法"之后加上",以让单肢伤残的人士同样领取伤残津贴"。

(iv)张超雄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开支;"之后加上"(三) 增设特别伤残津贴,其金额较现有的高额伤残津贴为高,以针对需要深度照顾的严重残疾人士,协助他们支付有关开支;";删除原有的"(三)",并以"(四)"代替;删除原有的"(四)",并以"(五)"代替;在"促进"之后删除"聋哑人士",并以"聋人及听障人士"代替;删除原有的"(五)",并以"(六)"代替;在"生活;"之后加上"(七) 让残疾人士以个人身份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删除原有的"(六)",并以"(八)"代替;删除原有的"(七)",并以"(九)"代替;在"专营小巴;"之后删除"及";删除原有的"(八)",并以"(十)"代替;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及(十一) 尽快安装港铁月台幕门及幕门警示灯,保障视障人士、聋人及听障人士的安全"。

出席的政府官员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教育局局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