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13
附属法例/文书 | 法律公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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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古物及古迹(历史建筑物的宣布)(第2号)公告》 | 206/2013 |
1. | 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第8/13-14号报告 |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梁君彦议员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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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就使用流动应用程式及社交媒体网站发放立法会资讯提交的报告 |
(由立法会主席提交) |
(一) | 会否要求各银行立即全面回收2003年版千元钞票;若会,时间表为何;若不会,原因为何,以及会采取甚么即时措施,以免伪钞问题恶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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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会否要求各银行尽快并于农历新年前完成调校全港自助存钞机,以防止收到伪钞,并确保经存钞机存入银行的伪钞不会流入市面? |
(一) |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委于去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并明确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及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包括为比特币的交易提供支付、清算及结算等服务,政府有否向內地当局了解这些与比特币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会否考虑在香港实施类似的政策和措施;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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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据报香港金融管理局早前曾表示,比特币不属其监管的范围,但会监察比特币在香港使用的情况,当局是否知悉现时比特币在港的使用情况;有否制订应变措施,以应对比特币的投机活动对香港金融体系造成影响的情况? |
(一) | 是否知悉,过去5年,每间资助院校每年(以人数和百分比分别而言)首10个录取最多双非申请人的资助学士学位课程的名称;每个该等课程录取的双非申请人的数目、百分比及收生成绩中位数;以及每个课程录取的联招申请人的数目及收生成绩中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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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过去5年,每间资助院校每年(以人数和百分比分别而言)首10个录取最多非本地生的学士学位课程的名称;每个该等课程录取的此类申请人的数目、百分比及收生成绩中位数;以及每个课程录取的联招申请人的数目及收生成绩中位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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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会否检讨非联招的有关安排,包括不同学历的对比方法、评审非联招申请的程序和准则、以及应否就各资助课程所录取的非联招申请人的比例设定上限? |
(一) | 鉴于政府表示正就终审法院判决所带来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该项评估如何进行及其具体范围为何,以及何时公布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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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订明,政府可"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政府会否因应缩短综援计划的居期规定,调整政策或采取应对措施,例如要求內地当局把"经济上自给自足和具谋生能力"列为批准內地人来港定居申请的条件之一,以确保公共资源用得其所;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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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研究缩短综援计划的居期规定会否对香港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以及有何解决办法;若有研究而结果显示,寻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的相关条文是唯一办法,政府会否这样做? |
(一) | 鉴于政府分别于2012年10月引入的买家印花稅及于2013年2月调高的从价印花稅同样适用于非永久居民,但前者对所有而后者对部分的永久居民不适用,当局有否评估该等稅项有否违反《基本法》的上述条文;如评估结果为有,有何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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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按"港人港地"措施出售的土地的契约订明,在有关用地上兴建的住宅单位只可售予永久居民,当局有否评估该条款有否违反《基本法》的上述条文;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否,会否尽快进行评估,并向公众交代结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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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评估其他限制商业行为而对不同类别的居民有不同待遇的措施和政策,有否违反《基本法》的上述条文;如有评估,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尽快进行评估?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 : |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发展局局长 |
(一) | 鉴于政府在2012年2月回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港岛西及南区地政处当时正研究领汇就赤柱广场的翻新及扩建工程向其提交的资料,而事隔至今已近两年,为何当局仍未公布研究结果,以及研究的最新进展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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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调查领汇在长发广场和龙翔广场进行的改建工程,有否令该两个商场的楼面面积超出地契所订的可建楼面面积;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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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全面审核领汇辖下各物业在完成改建工程后的楼面面积,有否超出地契所订的可建楼面面积;如有审核,详情为何,以及在发现有违反地契条款的情况时,当局采取了甚么跟进行动;如沒有审核,原因为何? |
(一) | 有否评估在香港举行电能车方程式分站赛事(下称"分站赛事"),对建立"香港"品牌、推广旅游、吸引更多盛事在港举行,以及促进体育发展方面有何效益;若有评估,结果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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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电能车方程式正式赛程公布前,政府有否派员与主办机构进行商讨,以爭取在香港举行分站赛事;若有,当时的进展为何,以及遇到甚么困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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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有报道指出,今次未能成功爭取在香港举行分站赛事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建议的赛道途经政府总部一带,因此赛事会阻碍行政长官及其他官员出入办公室,该问题的详情为何,以及有否研究解决方法;若有,结果为何? |
(一) | 过去5年,关于拐带或贩卖人口罪行的举报有多少宗;该等案件当中,分别有多少宗的受害人为儿童及已侦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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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警方有沒有设立专职队伍负责调查该等案件;如有,编制为何;如沒有,原因为何? |
(一) | 现时各交汇处的(i)位置、(ii)启用年份、(iii)可容纳的巴士线路数目、(iv)可容纳的最多候车人数,以及(v)去年接获的投诉宗数及其內容,并按交汇处名称以表列出分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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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交汇处的照明水平、行人过路设施(包括橫过停车湾的行人过路处)的阔度及交通标志的设计标准分别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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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最近3年,有否更新交汇处內通风系统的设计标准及指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当局有否定期监测各交汇处的空气质素,以保障候车乘客的健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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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会否邀请运输业人士和其他的持份者(包括巴士公司、巴士司机、运输业工会、乘客代表等)参与全面检讨交汇处的设计,以及制订改善计划和施工时间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当局会否考虑研究改善计划,以保障使用交汇处的候车乘客和巴士司机的健康和安全? |
(一) | 过去5年,有多少宗涉及吊臂未收合妥当的吊臂车的交通意外及其引致的伤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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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会否收紧规管吊臂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安全措施;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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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有工程业人士指出,在吊臂车上装置警告闪灯提醒司机和吊臂操作员注意吊臂的高度,可减少意外的发生,当局有否考虑规定所有吊臂车加装该项安全设备;若有,详情及实施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机管局行政总裁在上述的租约招标过程中,有否更改标书的评分标准及有关比重("计分方法");如有,(i)原因及详情为何、(ii)更改前后的计分方法有何分别、(iii)此做法有沒有违反廉政公署发出的相关指引;如有违反,当局会否采取进一步的跟进行动;如沒有违反,理据为何,以及(iv)机管局有否评估更改计分方法令其蒙受多少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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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机管局有沒有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跟进上述事件;如沒有,原因为何;如有,详情为何,以及有否发现有人违规;如有人违规,当局有否采取跟进行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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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机管局会不会考虑检讨租约招标的计分方法;如会考虑,详情为何;如不会考虑,原因为何? |
(一) | 哪个职级或以上的廉署人员获准使用宴会厅款待宾客、宴会厅的使用准则,以及有关人员以何准则决定使用宴会厅还是在食肆款待宾客;在宴会厅举办的午宴及晚宴的人均开支上限是否按照政府有关公务酬酢的內部指引订定;若否,原因及人均开支上限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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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宴会厅举行的宴会的餐饮服务是否只由合约承办商承办;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有否非合约承办商的人士负责为宴会采购及/或烹调食材,或合约承办商有否外判工作予其他人的情况;若有该等情况,廉署以何形式支付食材费用及他们的薪酬开支,及为何需由承办商以外的人主理筵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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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二)项所述期间,宴会厅曾用作款待的次数,每次款待的(i)日期、(ii)出席的宾客数目、(iii)宾客任职的机构、(iv)宾客的职衔、(v)出席廉署人员数目、(vi)出席廉署人员职衔、(vii)食物开支、(viii)酒水开支、(ix)就非合约承办商的人士采购及/或烹调食材向其支付的费用(分别列出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及每一种以非现金支付的形式及金额)(如适用),以及(x)若廉署透过合约承办商支付廉署或宾客自行聘用的餐饮服务供应商,每一种支付安排的详情及涉及的金额(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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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现时获发牌照在本港行驶的內地商业车辆数目为何;过去3年,每年进入香港的內地商业车辆数目及架次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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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除了《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及其附属法例外,现时內地商业车辆的司机在港驾驶该等车辆时受到甚么限制;政府有何措施监察该等司机有沒有违反该等限制;过去3年,有沒有司机因违反该等限制而遭检控;若有,每项限制的检控宗数和一般的处罚为何;若沒有,原因为何? |
(一) | 过去5年,每年负责执行上述工作的屋宇署前线员工(包括结构工程师、屋宇测量师、测量主任/技术主任、屋宇安全助理、屋宇安全主任、文职人员、司机)的(i)人数、(ii)按薪级中点计算的年薪值、(iii)附带福利及(iv)职务范围(使用与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并按员工属(a)公务员或(b)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分别列出);
表一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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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5年,第(一)项所述各职系每年的(i)新聘人数和(ii)离职人数(按员工属(a)公务员或(b)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分别列出),以及(iii)由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转职为公务员的人数(使用与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表二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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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屋宇署在推出新政策措施时,有沒有采用任何机制或准则推算相关的人手需求;如有,详情为何;如沒有,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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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鉴于有屋宇署的司机向本人反映,由于该署的政府车辆不敷应用,部分司机执行传递文件等杂务时需要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现时该署辖下车辆的数目及该署的司机去年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执行杂务的次数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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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屋宇署会否就近日发生的工潮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例如会否增加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转职为公务员的机会,以及改善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附带福利及待遇等);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
(一) | 2010至2012年,当局收到有关电动轮椅危害行人安全或对行人造成阻碍的投诉数目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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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对电动轮椅的结构、重量及最高行驶速度制订安全标准,以及如何确保经过改装的电动轮椅符合该等标准;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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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除了《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8)条外,有否其他法例惩处不适当使用电动轮椅的人士;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就內部传阅文件事宜所订守则为何,以及该等守则有否订明哪些文件或在甚么情况下应要求公务员在阅览文件后简签作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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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5年,政府曾把哪些外国或內地官员的演辞在政治委任官员及公务员间传阅,并在下表列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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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评估,当局要求公务员阅览內地官员在港发表有关政制发展及解释《基本法》条文的文件或演辞,会否影响公务员的政治中立性,以及有否违反"港人治港"的原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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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评估,公务员在办公时间內参加上述讲座是否属其职责以外的活动,而有关的演辞是否他们职责范围以外的文件;如有评估而结果为是,政府有否评估它要求公务员参加该等活动和阅览该等文件,是否已违反他们的聘用条款? |
(一) | 获批来港定居的优才当中,(i)分别有多少人在申请时以该计划所设的"综合计分制"及"成就计分制"接受评核、(ii)有多少人现时仍在香港居住,以及(iii)有多少人现时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当中有多少人现时仍在香港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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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沒有措施吸引內地以外的人才根据优才计划申请来港定居;如有,具体的措施为何;如沒有,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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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优才或其受养人在未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前,可否享有永久性居民的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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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现时有多少名优才受聘于政府,以及当中有多少人的年资不少于7年;他们的学历或专业资格一般为何,并按政府部门以表列出分项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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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各政府部门聘用优才的准则及原因;原因是否包括欠缺符合入职条件的本地居民投考有关的政府职位;优才投考政府职位时会否获豁免参加综合招聘考试和基本法测试? |
(一) | 该计划推出至今的参加者总人数,以及当中成功就业及已脫离综援网的参加者的百分比分别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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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现时该计划的参加者平均每人每日工作的时数及每周工作的总时数分别为何,以及平均连续工作多少个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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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社署有否记录该计划的参加者的工作出勤率,以及有否订定出勤率的最低要求;有否机制惩罚无故缺勤或出勤率低于最低要求(如有的话)的参加者;如有机制,详情为何;如沒有,原因为何? |
(一) | 当局有否跟进上述事件;如有,跟进行动的进展及详情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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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接获保险经纪及保单持有人涉及上述事件的求助个案的数目及类别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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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有受影响的保单持有人指称,他们曾向消费者委员会求助但遭拒绝受理,而保监处并沒有法定权力介入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以及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商业纠纷,当局有何措施在类似的事件中保障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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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鉴于有受影响的保单持有人声称,保单的条款列明该公司的经纪会向客戶提供售后服务,但该项安排被该公司单方面终止,有否评估该公司有否违反任何法例;如有评估,结果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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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鉴于有业界人士指出,本港曾发生类似事件,而有关保险公司最终协助受影响的保险经纪成立保险代理公司继续处理客戶保单,以解决事件,是否知悉有关的详情(包括事件发生时间、经过、受影响的保险经纪及保单持有人数目、保监处在事件中担当的角色及工作,以及最终解决纠纷的方案)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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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当局有否协助调解该公司与保险经纪的佣金纠纷,或协助受影响的保险经纪成立独立保险代理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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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鉴于有意见指上述事件所涉保险公司为节省成本,不惜彻底改变传统的保险代理制度,而其他保险公司亦将会仿效,当局有何具前瞻性的措施,确保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
(一) | 有关的政府部门就去年11月24日的咨询会分别动用了多少人手派发入场券及维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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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为何政府把市民入场参与咨询会的方式由往年透过热线电话报名改为亲身排队轮候入场券;政府在决定采用排队方式派发入场券时,有沒有考虑亲身排队人士的人身安全和他们需承受日晒雨淋之苦、排队安排可能对附近居民造成滋扰,以及通宵维持秩序需耗用警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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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沒有计划检讨市民入场参与咨询会的方式,在确保不同意见的人士有公平机会出席咨询会并在会上发言的同时,免却市民通宵达旦排队轮候入场券之苦和避免对附近居民造成滋扰;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过去5年,就资助安老院及私院分别而言,(i)当局接获住院长者遭虐待的个案数目、(ii)当中施虐者被定罪的个案数目,以及(iii)有多少名院舍员工因告发虐待事件而遭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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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现时居于私院的长者人数,并按(i)有关的私院所在的区议会分区,以及他们的(ii)残疾程度(即需要经常护理、残疾程度达100%、健全/残疾程度达50%)、(iii)所属年龄组别、(iv)子女数目及(v)婚姻状况列出分项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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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过去5年,每年有多少名居于私院的长者接受"安老服务统一评估"的评估以确定服务需要,以及他们当中(i)被评估属不同级别、(ii)被评估为身体状况出现了重大转变,以及(iii)其后获编配入住资助安老院舍的人数及百分比分别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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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现居于私院并正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的长者的人数,以及当中多少人于入住私院后才开始领取综援;不同残疾程度并正领取综援的私院院友平均获发的综援金额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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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现居于私院并正领取综援的长者去年获发补助金及特别津贴的人数,以及他们平均获发的金额,并按他们的残疾程度列出分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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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过去5年,居于私院的长者当中,(i)按残疾程度领取不同综援标准金额分别的人数及百分比,以及(ii)获编配入住资助院舍的人数及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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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过去5年,每年有多少名居于私院的综援受助长者身故,以及他们当中有多少人在身故时正在轮候入住资助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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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过去5年,当局每年就多少宗居于私院的综援受助长者未有申报其家属代缴部分住院费的个案而进行调查及提出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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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现时分别有多少间私院向院友收取的最低住院费高于相关残疾程度的长者所获发的综援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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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除院舍照顾补助金外,社会福利署会否考虑向领取综援的私院院友发放额外津贴,以补足综援金额与私院住院费的差距;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有否研究在不扣减综援的前提下,准许正领取综援的私院院友的家人支付部分住院费? |
(一) | 过去5年,每年货柜场內发生的各类工业意外分别有多少宗、所引致的伤亡人数,以及意外的成因和涉及哪些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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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5年,每年劳工处就货柜场安全事宜进行定期及突击巡查的次数分别为何;巡查时有否发现不适当放置和堆叠货柜的个案;若有,详情及跟进工作为何,包括有沒有对有关人士提出检控;若沒有提出检控,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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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现时各货柜码头分别有多少名安全主任驻场;除了进行巡查外,当局有何其他措施监督货柜场內放置和堆叠货柜的方式符合政府颁布的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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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为货柜场的工人提供培训及安全指引,并要求他们必须完成相关实习和考核,才可从事有关工作及使用重型机械;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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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监察货柜场內机械设备的保养及维修状况,是否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若有,当发现设备不合规格或机件故障时,有否要求货柜场的负责人在指定时间內进行维修或更換设备;若有,有关的规定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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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否计划检讨货柜场的作业安全守则(包括维修及更換不合规格的设备的时限,以及货柜堆叠的许可高度等);若有,详情及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现时各建造业工种的外劳数目,并按输入劳工计划提供分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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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3年,建造工地內发生的工业意外所引致的伤亡人数(并按意外成因、伤亡情况及工种列出分项数字),以及当中涉及外劳的宗数及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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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583章)禁止未经注册的建造业工人在建造工地进行建造工作,该项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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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若是,现时根据该条例注册的外劳人数为何,以及在过去3年有否检控聘用未经注册外劳的雇主;若有检控,宗数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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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考虑把外劳纳入该条例的涵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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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要求外劳从事建造工作前先接受相关的技术培训和取得与本地工人相同的注册资格,才可从事有关工作;若有,详情及监管机制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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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计划全面检讨现行外劳来港从事建造工作的机制和规定,并加强巡查建造工地;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