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16

立法会

议程

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法律公告编号
1.《空气污染管制(船用轻质柴油)规例》2/2014
2.《201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规例》3/2014
3.《2014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规例》4/2014
4.《2014年进出口(费用)(修订)规例》5/2014
5.《2014年化学武器(公约)条例(修订附表4)令》6/2014
6.《2014年图书馆指定(修订)令》7/2014
7.《2014年监狱(修订)令》8/2014
8.《2014年更生中心(指定)(修订)令》9/2014
9.《2014年教导所(综合)(修订)声明》10/2014

其他文件

1.第66号-法律援助服务局
2012-13年报
(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2.第67号-雇员补偿保险征款管理局
2012-2013年报
(由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提交)

3.第68号-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
2012-2013年报
(由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提交)

4.第69号-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
2012-2013年报
(由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提交)

5.第70号-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
2012年报
(由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提交)

6.第71号-医院管理局
2012-2013年报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提交)

7.第72号-撒玛利亚基金
截至2013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基金报告书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提交)

8.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第10/13-14号报告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梁君彦议员提交)

9.《2013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梁继昌议员提交)

II. 质询



1. 锺树根议员问:


较早前,北角一幢商住大厦发生三级火警,造成20多人受伤,当中数名宾馆住客危殆。据报,由于该大厦內设有多家持牌和无牌宾馆,而居民与宾馆住客在火警期间爭相逃生超出了走火通道的负荷能力,以致出现了混乱情况。据悉,当局在审批宾馆牌照申请时不会考虑有关大厦的公契的规定和居民的意见。因此,尽管上述肇事大厦的公契订明3楼以上不得经营宾馆和有关的业主立案法团曾提出反对,当局仍向该大厦內的多间宾馆发出牌照。有评论指出,是次火警揭示了现行的宾馆发牌制度及相关条例存在漏洞,而且当局打击无牌宾馆不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会否因应上述事件,全面检讨现行的宾馆发牌制度及法例,包括加入一项牌照申请的审批条件,即申请人须提交证明有关申请沒有违反大厦公契和地契条款;

    (二)会否研究在宾馆发牌制度中引入机制,咨询牌照申请所涉大厦的居民对申请的意见,并将该等意见和大厦公用设施的负荷能力纳入为发牌的考虑因素;及

    (三)有否计划检讨及改善现行打击无牌宾馆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加强巡查与执法的力度,以及提高有关罪行的罚则,以加强阻吓力?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2. 梁耀忠议员问:


关于每年一度的香港马拉松赛事,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政府在2014年香港马拉松担当甚么角色,以及向该项活动的主办者提供甚么协助(包括财政资助和各职系的支援人员数目);

    (二)过去5个财政年度,政府向香港马拉松提供甚么财政及人力支援,以及所涉的开支为何;及

    (三)鉴于历年均有不少巿民因香港马拉松额满而未能参与,政府会否考虑主办另一项国际马拉松赛事,让更多市民参与马拉松,以及推广全民运动;如会,计划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3. 梁国雄议员问:


本人接连收到丰和村、启晴村、荣昌村、长沙湾村及元州村第五期的租戶的投诉。他们指称,由于房屋署向公共租住屋村的外判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下称"管业公司")支付的酬金太低,以致该等管业公司千方百计向新入伙的租戶收取费用,例如不协助未支付泥头费的新租戶办理入伙手续及签订租约。该等租戶反映,他们在装修新居时,装修公司已把《废物处置条例》下须支付的废料处置费用转嫁他们,因此,管业公司收取泥头费实属双重收费,而有关水平亦偏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上述的每个屋村的单位数目、已入伙的租戶数目、有关的管业公司已经或计划收取的泥头费的总额,以及小型、中型和大型单位分别须缴付的泥头费水平为何;

    (二)鉴于管业公司是按他们与房屋署签订的管理服务合约向公屋租戶收取泥头费,房屋署是否根据法例作出此授权;若是,根据哪条法例;若否,房屋署是否任由管业公司在未获法例授权下向新入伙的租戶收取泥头费;及

    (三)会否协助上述屋村的租戶,向有关的管业公司爭取退回泥头费;若会,何时执行;若否,原因如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4. 单仲偕议员问:


《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订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自回归以来,中央人民政府曾于何时就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特区")定居的人数征求特区政府的意见,以及特区政府每次提出了哪些意见;特区政府有否主动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这方面的意见;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过往有否特区政府具体参与审批个别內地人士来港定居申请的例子,以及特区政府有否审阅有关的申请文件;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现任行政长官在2012年的竞选政纲中承诺:"对移居香港的外来人口积极行使甄选和审批权",但政务司司长于2013年10月24日曾公开表示不存在收回单程证(即《前往港澳通行证》)审批权的情况,当局 如何落实该承诺?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5. 邓家彪议员问:


现行法例容许雇主使用其为雇员向强制性公积金(下称"强积金")计划支付的雇主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抵销根据《雇佣条例》须向有关雇员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下称"对沖安排")。有雇员指出,对沖安排损害雇员的利益,亦令他们失去退休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在甚么情况下,当局会取消对沖安排;决定一次过取消还是分阶段取消对沖安排的考虑因素为何,以及该等因素是否包括对基金的行政费用及平均开支比率的影响;如包括,详情为何;及

    (二)会否在取消对沖安排时,一并推出强积金全自由行安排,并订明雇主在取消对沖安排前的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亦不能再用于对沖安排;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6. 莫乃光议员问:


有开设互联网新闻网站的媒体组织(下称"网媒")的记者向本人投诉,政府人员曾多次拒绝他们采访政府部门举办的公开活动(包括记者招待会、简报会及咨询会);政府新闻处亦以其新闻发布系统的容量有限为由,拒绝网媒在该系统登记的要求,令他们未能收到采访通知。他们又指出,只有主流新闻媒体机构的代表获准申请政府总部的记者采访证,以致网媒记者无法入內进行采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政府去年举行的公开活动的数目,以及就每项活动的平均(i)采访区可容纳的人数、(ii)出席的媒体机构数目及其代表人数,以及(iii)网媒代表被拒进场的人数;政府拒绝网媒代表进场采访该等活动的理据;媒体进场采访该等活动的资格要求和审批准则,以及政府会否予以检讨;若否,原因为何;

    (二)政府新闻处的新闻发布系统最多可支援的用戶数目,以及现时已登记的用戶及媒体机构数目分别为何;媒体机构申请在该系统登记的程序及所需的时间,以及政府的相关开支为何;会否提升该系统以容纳更多用戶;若会,所涉开支及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立法会综合大楼的采访安排订明,网媒代表若能证明其网上新闻网站曾采访立法会新闻或立法会议员,便可申请临时工作证进入大楼采访,政府会否参考该安排,并改善网媒代表进入政府总部采访的安排,以免妨碍新闻自由;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7. 梁美芬议员问:


早前,终审法院就一宗上诉案件颁下判决,宣布政府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所定的7年居港年期规定("居期规定")违宪。居期规定因此须回复为一年,即2004年1月1日以前的规定。该项裁决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并有不少市民表示忧虑,缩短了的居期规定会吸引大量內地人士申请来港定居并在一年后申领综援,因而会对本港的福利开支造成沉重的负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有否评估,缩短了居期规定的综援计划会吸引多少名內地人士申请来港定居,以及会否推出措施遏止內地人士藉假结婚获批来港定居;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当局曾表示,综援计划的开支会因居期规定缩短而有所增加,当局有否计划推出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本港的公共财政状况持续稳健;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有不少市民指出,涉及福利及人口规划等重大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均经过立法会及行政机关从香港的长远利益、公共财政的可持续性、政策的目标及法理原则等多方面作深入考虑和研究,而且往往是进行广泛公众咨询后才制订的,但该等政策一旦被终审法院裁定违宪便告失效或须修改,而他们认为这情况并不理想,政府有否改善措施,以确保公共行政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8. 郭荣铿议员问:
(译文)

据悉,除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II部(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一条第五款所订的法定补偿计划,政府一向基于道德或体恤理由,在审判不公但政府无须因此负上法律责任的若干特殊情况下发放特惠补偿金,当中包括但不限于申索人因警方或其他政府机构的严重失职而被错误定罪或起诉和随后被拘押一段时间的个案,尽管此等情况不可作为提出民事索偿的理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5年,特惠补偿金申请获批及被拒的宗数分别为何;获批个案的详情,包括每宗个案获发的补偿金额,以及部分申请被拒(如有的话)的原因;

    (二)哪个机构负责评核特惠补偿金申请,以及有关的评核准则为何;

    (三)过去5年,政府接获有关特惠补偿金申请被拒或不满获发的补偿金额的投诉宗数及详情;及

    (四)有否评估律政司司长及相关政府部门在评核特惠补偿金申请时会否出现利益冲突;若评估结果为会,政府会否参照英国的制度,以法定计划取代现行处理此类申请的安排,而在该计划下委任独立评核员负责考虑特惠补偿金申请的理据及决定拟发放的补偿金额;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律政司司长

*9. 汤家骅议员问:


有市民认为,尽管《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2012年第25号条例)("《修订条例》")已于去年7月19日起全面实施,但怀疑违反该条例的广告现时仍比比皆是。例如,有连锁快餐店推出的抽奖游戏所提供的优惠印花,声称适用于"任何超值套餐",但原来不适用于3款较便宜的套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消费者委员会及香港海关("海关")至今分别接获多少宗有关的投诉,并按投诉的种类和跟进行动的进展列出分项数字;

    (二)海关至今共分别就多少宗怀疑违反《修订条例》的个案(i)提出检控及(ii)接受有关商戶作出停止不良营商手法的承诺书并决定不提出检控,并按所涉营商手法列出分类数字;

    (三)有否研究现时市面上是否充斥怀疑违反《修订条例》的广告宣传;若研究结果为是,原因为何,以及当中是否包括(i)海关提出的检控数字偏低令阻吓力不足及(ii)当局执法不力;有否计划加强打击该类广告宣传,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如有,详情为何;如沒有,原因为何;及

    (四)有否考虑进一步修订《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以更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如有,详情和时间表为何;如沒有,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10. 李慧琼议员问:


较早前,北角五洲大厦发生火警,该幢商住大厦的多名居民及宾馆住客因而受伤。据悉,尽管该大厦的公契订明3楼以上不得经营宾馆,但大厦內仍有多间宾馆在违反公契的情况下获发牌经营,另有多间宾馆无牌经营。民政事务局局长日前表示,政府正考虑检讨规管宾馆的《旅馆业条例》(第349章),并正就此进行研究,包括如何更有效地执法及打击无牌宾馆,以及有否需要收紧在商住大厦內经营的宾馆的发牌规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当局检讨《旅馆业条例》的时间表及详情为何;

    (二)会否考虑参考现时酒牌局处理酒牌新申请的模式,设立宾馆发牌委员会,并规定申请人须在本地报章刊登公告,让受影响的大厦居民有机会就有关申请向该委员会反映意见,以确保当局在审批宾馆牌照申请时顾及居民的利益;

    (三)是否知悉,除五洲大厦外,目前有多少幢商住大厦的大厦公契包含限制设立宾馆的条款,以及该等大厦在全港的分布情况;

    (四)按区议会分区划分,过去3年,每年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牌照处")就打击无牌宾馆而进行的巡查次数,以及随后提出检控及定罪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及

    (五)过去3年,每年牌照处透过主动巡查、派出乔装顾客(俗称"放蛇"),以及通过浏览代旅客订酒店及住宿的网页,分别侦破多少宗无牌经营宾馆的个案?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11. 陈伟业议员问:


据悉,近年经常有流浪狗在遭渔农自然护理署捕捉时掙扎受伤甚至死亡,亦有不少市民指出现时该署捕捉流浪狗的方法过于残忍及落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3年,每年捕获的流浪狗的数目,以及在捕捉过程中受伤或死亡的狗只数目分别为何;

    (二)过去3年,每年捕获的流浪狗中,被人道毀灭或被人收养的狗只数目分别为何;及

    (三)会否改善捕捉流浪狗的方法,以减少狗只受伤或死亡的情况;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2. 叶建源议员问:


关于各决策局及政府部门的财政状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5个财政年度,每年未动用的款项占核准开支预算的(i)0至5%、(ii)6%至10%、(iii)11%至15%、(iv)16%至20%,以及(v)21%或以上(四舍五入至最近的整数百分率)的决策局及政府部门的下列数字:

    (a)核准开支预算;

    (b)实际开支;

    (c)核准开支预算与实际开支的差额;

    (d)拨款未尽用的原因;及

    (e)拨款拨回政府一般收入帐目的金额(如适用)分别为何(并使用与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及

    (财政年度)

    未动用的款项占
    核准开支预算的
    百分比
    决策局/
    政府部门
    核准开支预算 实际开支 差额 拨款未尽用的原因 拨款拨回政府
    一‍般收入帐目的金额
    (如适用)
    0至5%      
    6%至10%      
    10%至15%      
    16%至20%      
    21%或以上      

    (二)决策局或政府部门会否因有未动用的拨款而遭削减下年度的拨款;若会,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3. 何秀兰议员问:


去年4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就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港铁公司")在港铁车站的公众地方及车厢內使用闭路电视系统的情况,发表视察报告。该报告指出,港铁公司张贴在车站和车厢用以展示"闭路电视运作中"的告示并不显眼和资料不足、处理和销毀录影片段的安排亦有不足之处(例如部分录影片段的实际保留时间长于港铁公司订明的时间),而且车务安全部的职员共用闭路电视系统的密码,令个人资料外泄的风险增加。关于公共运输机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在公众地方使用闭路电视系统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港铁公司目前在(i)铁路沿线和轻便铁路("轻铁")的车站公众地方分别安装了多少个闭路电视镜头(以及有关的车站数目分别为何),以及在(ii)铁路和轻铁的车厢內分别安装了多少个闭路电视镜头(以及有关的车厢数目分别为何和涉及多少列车);港铁公司张贴上述告示的数目及其具体字眼,以及当中详述港铁公司私隐政策的告示数目;

    (二)是否知悉港铁公司装置闭路电视系统的目的和准则;港铁公司以何准则选定闭路电视镜头的摆放位置和角度,以及为何只在部分列车和车厢安装该等镜头;

    (三)是否知悉港铁公司目前保留闭路电视录影片段的期限,以及其后删除录影片段的方式;港铁公司哪些部门和职级的职员获授权查看录影片段,以及片段的解像度会否足以让检查人员辨别乘客的容貌;有何措施确保录影片段绝对保密,以及不会被复制、转移或外泄;

    (四)港铁公司董事局的政府代表有否监察港铁公司执行保障私隐政策的情况;

    (五)是否知悉,哪些持牌或专营公共运输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电车、缆车、巴士、小巴及渡轮服务的公司)在辖下车站/码头的公众地方、车厢、船舱以及其他乘客设施內安装了闭路电视镜头;当局有何指引及措施监管该等机构安装闭路电视镜头的位置、处理录影片段的方式,以及只保留该等片段一段合理时间;及

    (六)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在辖下设施的公众地方安装了多少个闭路电视镜头,并按部门/公共机构列出分项资料;哪些部门负责安装、管有及操作该等镜头,以及有关录影片段的保留期限为何;当局就安装闭路电视系统和妥善处理录影片段,向有关部门和公共机构发出了甚么指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4. 谢伟铨议员问:


据悉,自2009年开始,政府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制订多项工务工程合约,藉此增加工程效率和降低成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2009年至今,政府每年批出多少项采用"新工程合约"(包括建造和顾问合约)的工务工程项目;各项目的下列资料:(i)涉及的政府部门、(ii)项目名称、(iii)项目地点、(iv)负责的承建商和顾问公司名称、(v)工程的核准预算、(vi)工程的实际开支,及(vii)工程的最新进度分别为何;

    (二)决定某工务工程项目是否采用"新工程合约"的准则和考虑因素为何,以及工程价格是否其中一项考虑因素;各项准则和考虑因素在决策过程中所占的比重为何;

    (三)鉴于有中、小型承建商批评"新工程合约"的招标制度不利资源较少及缺乏投标专才的承建商参与竞投有关项目,当局有否检讨该招标制度;若有,检讨结果为何,以及有何措施改善"新工程合约"的招标制度,令招标程序更加公平,以及让更多中、小型承建商参与投标;若否,会否尽快进行检讨;及

    (四)有否就"新工程合约"的其他方面进行检讨,包括(i)拨款机制、(ii)目标及(iii)成效等;若有,检讨结果和提出的改善措施为何,以及有否影响政府对采用"新工程合约"的取态;若有影响,详情为何;若沒有进行检讨,原因为何,以及日后会否进行检讨?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发展局局长

*15. 吴亮星议员问:


2008年2月,生署一名员工因亏空公款1,371万元而被定罪。当局事后表示,该部门已采取措施,加强付款及会计程序的內部监控。根据截至2013年3月31日的政府一般收入帐目,当局仍在追讨该笔款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追讨该笔款项的最新进展,以及为何仍未把该笔款项撇帐;及

    (二)有否定期审核该部门是否已切实执行上述改善內部监控的措施?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6. 范国威议员问:


根据政府去年对本会议员所提质询的答覆,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在过去3年每年接收或捕获的动物中,被人道毀灭的动物超过8 000只(约六成),而被领养仅有7%至8%。就此,政 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3年,渔护署每年人道毀灭的动物按品种(例如唐狗、英国短毛猫及垂耳兔等)分类的数目;

    (二)过去3年,渔护署每年用于照顾所接收或捕获的动物和推广领养该等动物的开支(包括租用场地及广告宣传费用)分别为何;

    (三)渔护署现时与哪些志愿动物福利团体("动物团体")合作提供领养动物服务;

    (四)现时渔护署以甚么准则,决定选择哪些福利团体作领养动物服务的合作伙伴、评估有关合作的成效,以及决定是否继续与该等团体合作;

    (五)过去3年,渔护署曾举办多少次推广领养动物的活动,以及每次活动的(i)日期、(ii)名称、(iii)形式、(iv)主办及协办机构、(v)涉及的动物数目,以及(vi)被领养的动物数目(以下表列出);

    日期 名称 形式 主办及协办机构 涉及的动物数目 被领养的动物数目
          
          

    (六)过去3年,渔护署有否与个别的宠物店合办推广领养动物的活动;若有,每次活动的(i)日期、(ii)名称、(iii)形式、(iv)主办及协办机构、(v)涉及的动物数目,以及(vi)被领养的动物数目(以下表列出);若否,原因为何;及

    日期 名称 形式 主办及协办机构 涉及的动物数目 被领养的动物数目
          
          

    (七)鉴于渔护署辖下动物管理中心的地方及资源有限,该署会否参考爱护动物协会的"暂养父母计划",考虑推出暂养动物家庭计划,令动物有更多时间并因此有更大机会获市民领养;若会,计划的详情及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7. 毛孟靜议员问:


据报,有一些內地居民尽管有香港刑事纪录,但仍获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证")来港定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1997年7月1日至今,每年有多少名有香港或內地刑事纪录的內地居民来港定居,并按他们所犯罪行(例如行贿、假结婚相关罪行、使用伪造旅行证件)列出分项数字;

    (二)1997年7月1日至今,当局每年分别对多少名有香港刑事纪录的內地居民(包括未服刑及已服刑者)在他们持单程证进入香港时采取以下行动:(i)拒绝入境、(ii)准许有条件或无条件留港定居、(iii)移交监狱服刑并于刑满后递解出境,以及(iv)移交监狱服刑并准许他们于刑满后留港定居;

    (三)除第(二)项所述的行动外,现行机制是否容许当局酌情以其他方式处理该等个案;如是,详情为何;

    (四)鉴于政府曾表示,中港双方设有通报机制,将在港违法的內地访客资料按时送交內地公安机关跟进,而有关人士在2至5年內不会获发证件(包括单程证)来港("不发证年期"),政府和內地当局根据甚么准则订出各类罪行的不发证年期;有否与內地当局检讨该通报机制;如有,详情为何;及

    (五)会否与內地当局商讨设立恒常制度,以便当局在內地居民持单程证进入香港时审查他们有否香港刑事纪录,并拒绝有该等纪录而仍受不发证年期限制的人士入境;如会,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18. 梁家杰议员问:


根据政府的统计数字,2012年共有91 558名婴儿在港出生,其中配偶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女性("单非妇女")在港所生的子女("单非儿童")及配偶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女性("双非妇女")在港所生的子女("双非儿童")各有4 698名及26 715名。有意见指出,尽管单非及双非儿童合资格享用卫生署辖下母婴健康院各项儿童健康服务,但部分儿童或许因不在香港定居而不使用有关服务。就母婴健康院为儿童及妇女提供服务的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现时在母婴健康院接受服务的儿童总数,并按他们所属的年龄组别及其父母的居民身份,以表一列出分项数字;

    表一

    年龄组别 所有儿童 单非儿童 双非儿童
    1岁以下   
    1岁或以上   

    (二)过去5年,每年分别有多少名该年在港出生的儿童持续使用母婴健康院的(i)免疫接种服务,以及(ii)发展监察及饮食营养评估服务,并按其父母的居民身份,使用与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项数字;及

    表二 服务: ___________

    年份 所有儿童 单非儿童 双非儿童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三)过去5年,每年分别有多少名妇女使用母婴健康院的(i)产前服务,以及(ii)产后检查及家庭计划指导服务,并按其配偶的居民身份,使用与表三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项数字?

    表三 服务: ___________

    年份 所有妇女 单非妇女 双非妇女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9. 石礼谦议员问:


据报,在刚过去的圣诞日,港岛有5间豪宅在不足两小时內被发现遭爆窃,其中4间被偷去共值逾200万元的财物。报道又指出,以本地人为主的爆窃集团一般会从內地招募匪徒来港犯案,因为即使內地匪徒失手被捕,策划罪案的本地人仍很容易消遙法外。此外,內地匪徒作案后随即返回內地不再来港,亦令警方难于侦破案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3年,豪宅爆窃案的数目,以及警方侦破该类案件的数目;

    (二)有否评估豪宅爆窃案与住客假期外游或疏于家居保安的关系;

    (三)警方有否就豪宅的防盜事宜与有关的物业管理公司保持密切联络,并就屋苑的保安漏洞提出改善建议;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有不少豪宅位处较僻靜的地方,警方有否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遏止以该等住宅为目标的爆窃案;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警方把在港爆窃后返回內地的內地人绳之于法有否遇到困难;若有,困难为何和有否解决方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20. 陈克勤议员问:


据悉,一些新近落成的政府场所(例如屯门西北游泳池)沒有设置供外判服务承办商("承办商")员工使用的休息室、洗手间和更衣室,以致该等员工需在楼梯间用膳及排队使用公共更衣室。此外,据报有不少受聘于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及房屋署辖下承办商的清洁员工,只能在垃圾桶旁休息、需要在家換上制服后才上班,亦不获准使用政府员工洗手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根据有关的准则或指引,当局在设计政府场所时,须否预留空间并兴建供承办商员工使用的设施(例如休息室、洗手间及更衣室);若须,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食环署、康文署及房屋署现时分别有多少个辖下场所(包括垃圾收集站、公厕、公共屋村商场、停车场、游泳池及运动场等)聘有承办商,以及当中分别有多少个场所设有供承办商员工使用的休息室、更衣室及饮水机;若有关场所沒有该等设施,原因为何;

    (三)现时的外判服务合约一般有否订明承办商须向其雇员提供合理及安全的工作环境;若有,有关条款的內容为何;若否,会否咨询劳工处,并在日后的合约中加入相关条款;及

    (四)劳工处有否计划就承办商员工的工作环境进行评估,以研究他们是否在合理及安全的环境下工作;若有,计划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21. 梁继昌议员问:


近日,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的一名委员,在任满后不获行政长官再度委任,而当局并沒有公开解释。该委员在监警会服务的年期只有4年,未达咨询及法定组织的非官守成员("成员")一般的6年任期上限。据报,该委员不再获委任的决定涉及政治理由,并与中央政策组("中策组")全职顾问高靜芝女士("高女士")有关。此外,中策组首席顾问曾于2012年11月19日在本会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表示,高女士协助中策组就委任适当人选出任咨询及法定组织的公职等事宜("委任事宜"),更有系统地向有关决策局和政府部门提供意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现时有关委任事宜的程序及准则为何;当局有否就有关的遴选机制、准则及品格审查等事宜制订指引;如有,详情为何;

    (二)过去5年,政府每年作出的委任数目为何;除了已表示不欲续任的成员外,有多少名服务不足6年的成员未获政府再度委任,并按咨询及法定组织名称列出分项数字;

    (三)鉴于民政事务局设有中央资料库储存有意担任公职的市民资料,让各决策局和部门在考虑委任事宜时,从资料库提取资料参考,过去5年,中策组或其成员查阅该等资料的次数为何;

    (四)自现任行政长官上任以来,中策组曾就委任事宜向哪些决策局和部门提供意见、该等意见有否获接纳,以及高女士有否参与提供意见的工作(按下表列出详情);及

    决策局/政府部门 涉及的咨询及法定组织公职 中策组的意见有否获接纳 高女士有否参与提供意见的工作
        

    (五)当决策局或部门在作出与中策组所提意见不一致的委任决定后,须否向中策组交代原因;如须,原因为何,以及自现任行政长官上任以来,决策局或部门作出交代的次数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22. 张国柱议员问:


关于为长者及残疾人士提供的住宿照顾服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3年,每年全港安老院舍及残疾人士院舍的数目分别为何,并按院舍的类别及营运模式列出分项数字;

    (二)过去3年,每年全港各类安老院舍及残疾人士院舍分别提供的服务名额及暂托服务名额,以及受资助服务的轮候人数分别为何;

    (三)过去3年,每年全港各类安老院舍及残疾人士院舍的员工数字分别为何(使用与表一至三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份及员工种类分别列出);

    表一 (年份)

    员工种类 安老院舍
    护养院 护理安老院 安老院 长者宿舍
    注册社会工作者    
    助理员    
    护理员    
    保健员/起居照‍顾员    
    注册护士    
    登记护士    
    物理治疗师    
    职业治疗师    

    表二 (年份)

    员工种‍类 残疾人士院舍
    中途
    宿舍
    长期
    护理院
    中度
    弱智人士
    宿舍
    严重
    弱智人士
    宿舍
    严重肢体
    伤残人士
    宿舍
    严重
    残疾人‍士
    护理院
    盲人
    护理
    安‍老院
    注册社会工‍作者       
    助理员       
    护理员       
    保健员/起居照‍顾员       
    注册护‍士       
    登记护‍士       
    物理治‍疗师       
    职业治‍疗师       

    表三 (年份)

    员工种‍类 残疾人士院舍
    设有住宿服务的
    综合职业训‍练中心
    住宿特殊
    幼儿中心
    轻度弱智
    儿童之家/
    兼收弱智儿童
    的儿童之家
    辅助宿舍 参加"私营残疾人士院舍
    买位先导计划"的院舍
    注册社会工‍作者     
    助理员     
    护理员     
    保健员/
    起居照顾员
         
    注册护‍士     
    登记护‍士     
    物理治‍疗师     
    职业治‍疗师     

    (四)在2012-2013年度,在下列类别的安老院舍居住的院友的年龄分布,包括(i)护养院、(ii)护理安老院、(iii)安老院、(iv)长者宿舍、(v)合约安老院舍、(vi)参加"改善买位计划"的私营护理安老院、(vii)参加"护养院宿位买位计划"的护养院及(viii)私营安老院(按表四列出);

    表四


    年龄
    院友人数(占总数的百分比)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59岁或以下        
    60至69岁        
    70至79岁        
    80岁或以上        
    总数        

    (五)在2012-2013年度,在下列类别的残疾人士院舍居住的院友的年龄分布,包括(i)中途宿舍、(ii)长期护理院、(iii)中度弱智人士宿舍、(iv)严重弱智人士宿舍、(v)严重肢体伤残人士宿舍、(vi)严重残疾人士护理院、(vii)盲人护理安老院、(viii)辅助宿舍及(ix)设有住宿服务的综合职业训练中心(按表五列出);及

    表五

    年龄 院友人数(占总数的百分比)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15至19岁         
    20至29岁         
    30至39岁         
    40至49岁         
    50至59岁         
    60至69岁         
    70至79岁         
    80岁或以上         
    总数         
         
    (六)在2012-2013年度,在(i)特殊幼儿中心及(ii)轻度弱智儿童之家/兼收弱智儿童的儿童之家居住的儿童/青年的年龄分布(按表六列出)?

    表六

    年龄 儿童/青年人数(占总数的百分比)
    特殊幼儿中心轻度弱智儿童之家/
    兼收弱智儿童的儿童之家
    4岁或以下  
    5至9岁  
    10至14岁  
    15至19岁  
    20岁或以上  
    总数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法案



首读

《2014年借款(修订)条例草案》

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2014年借款(修订)条例草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二读 (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013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环境局局长

IV. 议案



1.根据《区议会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批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年区议会条例(修订附表1及3)令》。

(该令载于附录I,并已于2014年1月10日
随立法会CB(3) 324/13-14号文件发出)

2.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2)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环境局局长动议载于附录II的议案。


(该项议案并已于2014年1月17日
随立法会CB(3) 340/13-14号文件发出)

V. 议员议案



1.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4)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郭家麒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就2014年1月8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2013年古物及古迹(历史建筑物的宣布)(第2号)公告》(即刊登于宪报的2013年第206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14年2月26日的会议。

2.规管流动电话发射基站,保障市民健康

王国兴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近年各电讯公司在大厦天台和外墙装置流动电话发射基站('手机基站’)的数目大幅增加,至今全港已装置超过32 000个手机基站;不少大厦天台的手机基站都非常密集,资料显示,一幢大厦天台装置了10多个手机基站,其位置非常贴近民居,最严重的例子是手机基站距离居民睡床不足3米,令居民直接受手机基站产生的射频辐射所影响,例如有婴儿出现异常的不安和啼哭,成人出现耳鸣、头痛、失眠和专注力显著转差等征状;另外,装置在大厦天台的手机基站亦妨碍居民遇火警时逃生和损害楼宇结构;而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在批准电讯公司装置手机基站前,沒有咨询受影响的居民的做法,剝夺了居民的知情权和监察权;就此,本会促请政府:

(一)要求通讯局尽速检讨审批装置手机基站的程序,规定在审批有关的新申请或续期申请时,通讯局必须事先咨询受影响的居民,并就此新程序订立实行的时间表;

(二)尽快研究立法规管手机基站的装置,包括规管手机基站与民居之间的距离、每幢大厦装置手机基站的数目上限和每个手机基站之间的距离,以及制订手机基站投诉处理机制等,并订定立法时间表;

(三)因应本港楼宇密集及高人口密度的情况,研究订定比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要求更严格的非电离辐射限值,以保障市民的健康;及

(四)要求通讯局、卫生署和屋宇署记录和统计手机基站影响居民的个案,并向受滋扰的居民提供解决方案。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莫乃光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大厦天台和"之前删除"近年各电讯公司在",并以"随着本港流动通讯服务的渗透率增高,越来越多市民使用流动电话及数据服务,尤其是高速流动宽频服务;为改善相关的服务质素,流动服务营办商必须寻找适当位置,例如"代替;在"外墙"之后加上",";在"('手机基站’)"之后删除"的数目大幅增加,至今全港已装置超过32 000个手机基站;不少大厦天台的手机基站都非常密集,资料显示,一幢大厦天台装置了10多个手机基站,其位置非常贴近民居,最严重的例子是手机基站距离居民睡床不足3米,令居民直接受手机基站产生的射频辐射所影响,例如有婴儿出现异常的不安和啼哭,成人出现耳鸣、头痛、失眠和专注力显著转差等征状;另外,装置在大厦天台的手机基站亦妨碍居民遇火警时逃生和损害楼宇结构;而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在批准电讯公司装置手机基站前,沒有咨询受影响的居民的做法,剝夺了居民的知情权和监察权",并以",以加强流动网络的覆盖,以及应付用戶对流动数据用量和速度的要求;然而,市民关注到大厦天台的手机基站发出的信号可能会影响居民的健康,而手机基站亦可能会影响消防安全和楼宇结构"代替;在"(一)"之后删除"要求通讯局尽速检讨审批装置手机基站的程序,规定在审批有关的新申请或续期申请时,通讯局必须事先咨询受影响的居民,并就此新程序订立实行的时间表",并以"鼓励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或管理公司主动通知居民有关在大厦装置手机基站的事宜"代替;在"(二)"之后删除"尽快研究立法规管手机基站的装置,包括规管手机基站与民居之间的距离、每幢大厦装置手机基站的数目上限和每个手机基站之间的距离",并以"制订实务守则,要求流动服务营办商需减轻手机基站对市民及楼宇造成的影响,并确保手机基站符合相关政府部门及规管机构的规定"代替;在"机制"之后删除"等,并订定立法时间表";在"情况,"之后删除"研究订定比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要求更严格的非电离辐射限值",并以"规定流动服务营办商装置的手机基站在公众地方的辐射水平必须符合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发出的《防止无线电发射设备所发出的非电离辐射对工作人员及市民构成危险的工作守则》的安全标准;(四) 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研究结果及专业意见,适时检讨本港射频辐射的安全标准"代替;删除原有的"(四)",并以"(五)"代替;及在"记录"之前删除"要求通讯局、卫生署和屋宇署",并以"成立跨部门专责小组"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3.捍卫编辑采访独立自主

梁家杰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近日有资深和具影响力的新闻工作者遭所属的传媒机构调职,再次令社会忧虑新闻自由和编辑自主受到冲击;最近亦有民意调查显示,有过半数受访者认为香港新闻传媒有自我审查的现象;更有学术机构进行的新闻传媒公信力调查反映,香港传媒的公信力跌至自回归以来的新低;就此,本会表示关注,并呼吁新闻工作者紧守岗位,捍卫编辑采访独立自主的原则,继续发挥第四权的功能。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毛孟靜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有资深"之前删除"近日",并以"早前曾有时事评论员因撰写有关行政长官梁振英的报章评论而收到他以个人名义发出的律师信,而近日又"代替;在"调职,"之后删除"再次",并以"有关事件"代替;在"的新低;"之后删除"就此,";在"本会"之后加上"对此";及在"表示关注,"之后加上"并认为政府有责任为传媒工作者及社会大众缔造一个新闻及言论自由的社会;就此,本会促请政府不要带头作出、容忍或姑息任何打压新闻自由的行为,"。

(ii)叶国谦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近日"之前加上"鉴于";在"受到冲击"之后加上",而近年个别传媒机构的报道手法亦备受质疑,包括罔顾事实和漠视法律,导致新闻传媒公信力受到损害";在"显示,"之后加上"三成受访者认为香港新闻传媒报道负责任,但";在"受访者"之后加上"指香港新闻传媒有误用或滥用新闻自由,以及";在"紧守岗位,"之后加上"尊重法律,客观准确地报道新闻,";在"原则,"之后加上"从而挽回传媒的公信力,确保香港新闻传媒";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达到为市民提供准确资讯、揭露社会问题,以及监察政府等目的"。

(iii)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近日"之前加上"新闻自由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可是";及在"并呼吁"之后加上":(一) 特区政府致力维护香港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公平对待各传媒机构,以及保障新闻工作者的采访安全;(二) 传媒机构投资者重视新闻自由,确保为新闻工作者提供编辑采访独立自主的工作环境,以及尊重新闻工作者的专业判断及尊严;(三) 大财团及商业机构应以一般商业原则刊登广告,不应渗杂政治考虑,影响传媒机构编辑自主的立场;及(四)"。

(iv)何秀兰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以及促请当局立法确保香港电台免于政治及财务压力,有效履行公共广播服务机构的职责"。

出席的政府官员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