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23
附属法例/文书 | 法律公告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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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年道路交通(驾驶执照)(修订)规例》 | 48/2014 |
2. | 《2014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5)令》 | 49/2014 |
3. | 《2014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9)令》 | 50/2014 |
1. | 第94号 | - | 财务汇报局
2013年报 |
(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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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95号 | - | 审计署署长第六十二号报告书
衡工量值式审计结果 - 二零一四年四月 |
(由立法会主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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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第16/13-14号报告 | ||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梁君彦议员提交) |
(一) | 该计划自1996年实施以来,雇主获批输入劳工的个案总数为何;现时按该计划受聘在港工作的劳工的人数及他们的每月工资中位数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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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3年,该计划收到的申请最多来自哪个行业,以及有关的申请宗数和当中获批的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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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该计划的审批程序一般需时多久;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有否就个别企业获批输入劳工的人数设定上限;如有,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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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除了劳顾会在上月通过政府就加快处理公营工程输入劳工的程序所提建议外,政府有否考虑简化该计划的审批程序,并降低申请条件;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
(一) | 教育局和劳工及福利局于去年销毀的档案资料属哪些类别,以及批准销毀该等资料的理由;该两个决策局有否覆检有否档案资料被错误销毀;若有覆检,结果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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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去年分别有哪些决策局/政府部门有遵从和沒有遵从政府现行有关将档案移交政府档案处的档案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决策局/政府部门沒有遵从的原因;各决策局/政府部门有否记录其销毀的档案资料的类别;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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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法律改革委员会正研究引入档案法的课题,是否知悉该委员会将于何时就此进行公众咨询,以及何时完成研究并提交报告? |
(一) | 2009年至今,当局收到多少宗关于高铁工程施工地点附近的土地出现下陷,或建筑物出现沉降、渗水或其他损毀问题的报告或投诉;有关建筑物属公共设施、私人物业及其他类别的数目分别为何(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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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第(一)项的报告或投诉当中,有关问题证实与高铁工程有关的个案宗数,并按建筑物类别以表列出分项数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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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就第(二)项的每宗个案而言,为解决有关问题而进行的修葺工程的费用(包括监督工程的人员的薪酬)由谁支付;若由公帑支付,原因为何;若由政府垫支然后向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收回,收回的金额为何(以表列出)? |
(一) | 鉴于现时公众人士只能够以书面和出席城规会会议的方式,向城规会反映对有关图则及其修订和规划许可申请的意见,但他们无法直接参与审批该等申请,政府有否检讨现行审批机制有否足够的公众参与;如沒有检讨,何时会检讨该机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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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城规会的非官方成员均由行政长官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2(1)条委任,行政长官根据甚么准则决定非官方成员的人选;会否考虑委任更多公众人士为城规会的成员? |
(一) | 现时处理违例骨灰龛的政策及相关措施为何;有否设定由接获举报至完成处理个案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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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为何仍未取缔上述违例建筑物;有否评估相关政府部门的执法工作是否有欠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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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与上述情况相同的其他违例骨灰龛个案的资料,以及过去3年,政府就该等个案曾采取的执法行动的详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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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鉴于政府近年积极处理乡郊私人土地上的违例建筑物,而当有关业主于限期届满时仍未遵从清拆命令时,政府会聘请承建商代业主进行所需工程,然后向业主追讨费用,为何容许上述的个案耽搁逾20年而不进行清拆行动;有否评估政府处理该个案的手法及所需时间有别于处理其他乡郊私人土地上的违例建筑物个案,是否执法不一致,因而造成不公平的情况? |
(一) | 过去5年,每年全港的(i)建筑地盘的工人数目、(ii)建筑地盘安全主任人数,以及(iii)建筑地盘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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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5年,每年劳工处对建筑地盘分别进行了多少次突击及有预告的巡查,以及分别发出了多少份暂时停工通知书和敦促改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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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过去5年,每年建造业工业意外的受伤及死亡个案,按涉事总承建商的名称划分的分项数字;该等工业意外的主要成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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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制订新的措施,以期减少建造业工业意外的发生;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
(一) | 公屋租戶的租住资格会否因部分成员被判囚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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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经济困难和独居的公屋租客可否获免缴在囚期间的公屋租金;如可,过去5年每年所涉公帑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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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房署在甚么情况下会收回被判囚的租客的公屋单位;过去5年,房署每年收回多少个该等租客的公屋单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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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房署在甚么情况下会向有关释囚重新编配公屋单位,以及他们需轮候多久;房署会否特殊处理下列类别的释囚所提申请:65岁或以上的独居长者、残疾人士和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受助人;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
(一) | 是否知悉,过去3年,医院管理局辖下精神科专科门诊的精神病/情绪病(例如抑郁症、焦虑症)患者的到诊人次为何,并按性别列出分项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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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采取措施及早识别有精神病/情绪病初期症状的患者;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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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部门或非政府组织有否向初期的精神病/情绪病患者提供非药物治疗;若有,详情(包括提供服务的部门或组织的名称)为何;若否,原因为何;政府有否资助该等治疗服务;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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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过去3年,接受非药物治疗的女性精神病/情绪病患者的数目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及治疗方法列出分项数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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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评估现时在各区议会分区为妇女提供的各项精神健康及早介入服务是否足够,以及能否满足区內妇女的需要? |
(一) | 过往5年,每年输入的建造业工人数目,以及每年的本地建造业注册工人数目(及其按年龄组别划分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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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上述26项工种目前分别欠缺多少人手及其各自的工资中位数为何(按工种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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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评估劳顾会加快处理公营工程输入劳工的程序,对纾缓建造业人手不足的问题有多大帮助;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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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评估因未能适时输入劳工而引致建造业工人短缺的情况,会对本港公营工程(包括铁路工程)的进度和成本,以及对民生、经济等方面造成甚么影响;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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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考虑参照当局在1990至1999年期间为新机场及有关工程实施的特别输入劳工计划,推行一项为公营房屋及基建工程而设的特别输入劳工计划,以确保各项有关工程可如期完成,以早日解决基层市民的住屋需要及保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
(一) | 鉴于专责小组建议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即采取良好的人事管理政策、更针对性地为零售业提供招聘、就业及职业配对服务、加强零售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并为同学提供体验零售工作的经验、提升零售业形象,以及改善生产力,以控制零售业的人力需求),以应付零售业人手越趋紧张的问题,当局落实各项策略的具体措施的下述详情(使用与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按每项策略的情况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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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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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会否考虑在两年后重设专责小组,并检讨第(一)项的措施能否有效纾缓零售业人才流失的问题;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会否参考海外国家的做法并制订指引,规定小学在录取小一新生时不得考虑申请者的课外学习证书或奖项,亦不得以有关证书或奖项的数量作为甄选准则,以免幼儿家长在小学前阶段催谷子女,影响他们的学习和成长;若会,详情和推行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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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统计现时全港同时就读两所幼稚园的幼儿人数;若有,人数为何,并按幼儿居住的区议会分区以表列出分项数字;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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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统计过去5年,本港入读学前学习班的幼儿人数;若有,人数为何,并按幼儿居住的区议会分区以表列出分项数字;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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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统计过去5年,本港家庭每月在孩子学习方面的支出(包括学校学费、课外的学习和其他活动的费用);若有,平均的支出款额及其占家庭每月平均开支的百分比分别为何,并按学习阶段(包括学前、幼稚园及小学阶段)列出分项数字;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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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与学术机构合作进行追踪研究,比较在6岁前开始以大量背诵资料方式学习的幼儿与纯粹以游戏方式学习的幼儿,两者在日后不同成长阶段的学习能力差异;若有,研究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过去3年,当局每年移除本会议员或区议员在路旁展示的宣传品的个案数目(并按移除的原因提供分项数字);当中本会议员或区议员被罚款的个案数目及罚款总额是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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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根据地政总署的执法程序,该署的人员当发现本会议员或区议员在路旁展示的宣传品违反管理计划的规定或有关宣传品已损毁时,须否先行向有关议员分别发出警告和通知,然后才采取移除行动;若须要,详情是甚么;若否,理据是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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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当局会否考虑检讨现时针对在路旁展示非商业宣传品的执法程序;若会,详情是甚么;若否,原因是甚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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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当局会否考虑修订现时有关规管在路旁展示非商业宣传品的法例,并提供更多路旁展示点让本会议员或区议员展示宣传品,以便他们更有效地向市民传达公众关注的信息;若会,详情是甚么;若否,原因是甚么? |
(一) | 有否参考《在酷热天气下工作的工地安全指引》,制订空气质素健康指数达8级或以上时的戶外工作指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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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环保署正联同航运业界及內地的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规定远洋轮船在停泊大珠江三角洲("珠三角")港口期间转用更清洁燃油,以及长远而言在珠三角海域设立排放控制区是否可行,该项研究的进展为何? |
(一) | 稅务局有何原因和理据规定,购入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须提交上述的法定声明,方可获豁免缴交买家印花稅;有否检讨该做法是否扰民及令有关人士招致不必要的开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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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会否考虑取消上述做法,并由处理有关物业转易的律师负责核实物业买家属香港永久性居民;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自1997年以来沒有增发大屿山的士牌照的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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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5年,当局接获多少宗市民关于大屿山的士服务不足的投诉,以及如何回应该等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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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在2013年11月13日的本会会议表示,政府在考虑应否发出新的士牌照时采用几个既定准则,即(i)市民对的士服务的需求情况、(ii)的士业的经营状况,以及(iii)的士数目增加对交通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该等标准的具体指标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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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鉴于大屿山在推行发展计划后的人口预计会增至267 000,政府会否相应地增发大屿山的士牌照;如会,具体时间表及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
(一) | 现有的"中环至半山自动扶梯系统"("中半山电梯")的建筑费及每年维修保养开支为何;当初政府决定兴建该扶梯系统时的考虑因素(例如该区的人口推算及土地规划用途等)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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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有地区人士建议,除了在慈云山及竹园兴建行人通道系统外,政府应在黃大仙及观塘区已经或将兴建屋村/屋苑的山坡地区(包括安达臣道等),兴建类似中半山电梯的扶梯系统,政府现时有否探讨有关建议的可行性;如否,可否立即进行探讨;如有,在探讨时有否采用第(一)项的考虑因素;如有,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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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对于兴建第(二)项提及的类似中半山电梯的扶梯系统,和只在有需要增设无障碍通道设施时在适当地点加设升降机塔的一般行人连接系统两种做法,政府有否就两者在建筑及营运费用以及其对社区产生的效益等方面作出比较;如有,比较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可否立即进行比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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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全港属第(三)项提及的升降机塔的空调系统,平均每天运作多少个小时,以及当中每日24小时运作的升降机塔空调系统数目;平均每个这类升降机塔的每月电费开支以及每年的维修保养费用是多少? |
(一) | 服务表现安排实施至今,每宗导致港铁公司被罚款的服务延误的(i)发生日期、(ii)成因、(iii)过程、(iv)服务延误时间,以及(v)罚款额(以表列出);罚款总额相当于港铁公司在有关年度录得的利润的百分比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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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服务表现安排实施至今,为时31分钟或以上但不在港铁公司控制之內的因素所导致的服务延误的数目,并以表列出每宗延误的(i)发生日期、(ii)成因、(iii)过程,以及(iv)服务延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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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自票价优惠帐戶设立至今,拨入该帐戶的累计款项为何;该笔款项相当于港铁公司同期录得的利润的百分比;该帐戶现时的结余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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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港铁公司今年会推出甚么票价优惠计划,以及各计划的(i)详情、(ii)预期受惠人数、(iii)优惠总金额,以及(iv)优惠总金额占票价优惠帐戶结余的百分比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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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港铁公司来年会为改善服务质素(包括列车安全、紧急事故应变措施及相关培训等方面)投入的资金为何,并列出各改善项目的预算支出及其占港铁公司全年总开支的百分比为何? |
(一) | 过去5年,共接获多少宗伙伴倡自强计划的申请,以及该等申请的详情,包括(i)申请日期、(ii)申请机构名称、(iii)项目所属行业及(iv)申请的资助累计总额为何(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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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5年,共批准多少宗伙伴倡自强计划的申请,以及该等申请的详情,包括(i)批准日期、(ii)申请机构名称、(iii)项目所属行业及(iv)获批的资助累计总额为何(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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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伙伴倡自强计划每年向上述超市项目提供多少资助;有否调查联会向居民派发的超市现金券是否由其斥资购买;若调查的结果为否,联会打算派发或已经派发的超市现金券数量及所涉金额为何,以及该做法有否违反伙伴倡自强计划协议的条文;若调查的结果为是,当局会否检讨,既然联会有财力向该超市购买大量现金券,为何伙伴倡自强计划仍向该会提供资助;会否要求联会在区內其他处所及以更多途径向居民派发超市现金券;若沒有进行调查,有否评估当局是否疏于监察有关项目的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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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调查,联会规定居民须透过指定的区议员办事处及居民团体登记个人资料成为联会的会员,才可向该超市订购货品的做法,有否利用该超市宣传联会和有关的区议员及收集居民个人资料,以及有否违反伙伴倡自强计划协议的条文;若沒有进行调查,有否评估当局是否监管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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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评估上述收集个人资料的做法,(i)有否过分收集个人资料,以及(ii)有否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当局曾否就上述事件征询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的意见;若有,专员的意见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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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伙伴倡自强计划每年向鞍山茶座项目提供多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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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有否评估鞍山茶座的午餐及晚餐收费是否合理及切合区內居民的消费模式,以及其餐饮服务水平是否达到居民的要求;若有,过去6个月的评估结果及所依据的准则为何;若沒有评估,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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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当伙伴倡自强计划资助的项目在资助期內或资助期结束后不久便告终止,受资助机构须否负上责任;若须要,责任为何;若否,如何确保公帑得以善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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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民政事务总署在审批伙伴倡自强计划的申请时,有否考虑申请机构的政治背景;若有,详情为何;有否接获申请机构投诉,指其申请因其政治背景的关系而不获批准;若有,详情为何? |
(一) | 鉴于本人得悉,为橫跨牛头角道及振华道近振华苑的行人天桥加装升降机的工程项目的动工日期已由去年延期至2015年,除了福德庙的搬迁有所延误外,有何其他原因令该工程项目延期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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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除第(一)项提及的工程项目外,在原有计划下还有多少个工程项目因技术或其他原因而须延期动工,并列出该等项目的(i)名称、(ii)地点、(iii)延期动工的原因,以及(iv)最新的动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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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现时在扩展计划下有多少个工程项目已完成设计并得到地区人士支持因而可落实动工日期,并列出该等项目的(i)名称、(ii)地点,以及(iii)预计动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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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鉴于各区议会在去年年初在扩展计划下已就每区选出3条公共行人通道作为优先项目,该等工程项目的进展为何;当中有多少个已完成技术可行性研究、勘测及咨询区议会的工作;该等工程项目的动工日期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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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路政署去年为推行上述两项计划动用的人手及开支为何;路政署会否投放更多资源,以确保各工程项目能如期动工及完工;若会,详情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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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对于一些未有升降机又未被纳入上述两个计划的行人天桥,当局将于何时为它们加设升降机;会否重新考虑将某些具社会效益的工程项目纳入该等计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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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鉴于政府去年亦收到2 750个属新政策范畴以外的建议工程项目,并将该等建议转介至相关的政府部门或机构跟进,是否知悉现时该等工程项目的进展为何;当中有否工程项目被纳入新政策的考虑范围(按18个区议会分区提供各个建议项目的最新情况)? |
(一) | 鉴于香港在引入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结构方面落后于设有类似集体投资计划结构的主要资产管理司法管辖区(例如卢森堡及爱尔兰),与该等国家所采用的结构比较,拟议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结构是否可堪媲美,还是更具竞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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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为何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只可将其资产投资于证券及期货合约;根据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建议,一般而言,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可否投资于债券、债项及不良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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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除了适用于公募基金及离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措施外,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不建议向公司型开放式基金提供额外稅务优惠的政策考虑因素为何,特别是为何(i)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中央管理及控制须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才符合资格获得离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以及(ii)沒有建议豁免对公司型开放式基金股份的转让征收从价印花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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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鉴于有意见认为,透过同时发出及赎回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股份,便可避缴就该等股份转让须征收的印花稅,有否评估会否因此有巨额的印花稅收入损失;如有,评估结果为何? |
(一) | 自2012年10月27日至《条例》于今年2月28日刊宪前,(i)房屋署处理了多少宗租置计划单位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ii)当中由于买家属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而须补缴买家印花稅的个案宗数,以及平均每宗个案涉及的稅款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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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房屋署人员在处理第(一)项的租置计划个案时,有否提醒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买家在《条例》制定后须补缴买家印花稅;如有,详情为何,包括是书面还是口头提醒;如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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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对于须补缴买家印花稅的租置计划单位买家,房署会否采取措施减轻他们的负担,例如(i)容许他们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近亲成为有关单位的联名业权人,以便获准豁免缴付买家印花稅,或(ii)容许该等买家以免息分期方式补缴买家印花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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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鉴于租置计划单位在首次售出的首5年內有转售限制,而当局引入买家印花稅的目的是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业需要及冷却过热的楼市,当局有否研究把属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租置计划单位买家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否有理据;如有研究,结果为何;如否,会否进行研究? |
(一) | 每个区议会审批上述《基本法》宣传活动拨款申请的方式,以及有关活动的主办/合办团体、预算开支及其他详情(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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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部分区议会沒有将全部区议会会议文件上载到其网站的原因,以及有何措施增加区议会文件上载到有关网站的百分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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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哪些区议会的委员会/工作小组以闭门会议方式审批拨款申请,以及为何该等委员会/工作小组沒有将其会议纪录和文件公开;会否促请相关的区议会提高工作透明度,包括要求有关的会议公开进行,让公众和传媒监察? |
《2014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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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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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 : |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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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读 (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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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拨款条例草案》 | : | 财政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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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二读辩论的其他政府官员 | : | 政务司司长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教育局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2)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载于附录的议案。 |
(该项议案并已于2014年4月11日
随立法会CB(3) 548/13-14号文件发出) |
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的议案
梁君彦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察悉于2014年4月16日提交省览有关下列附属法例及文书的內务委员会第16/13-14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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