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31

立法會

議程

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5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105/2015
2.《2015年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修訂)規例》106/2015
3.《2015年食物業(修訂)規例》107/2015
4.《2015年商船(防止污水污染)(修訂)規例》108/2015
5.《競爭事務審裁處規則》109/2015
6.《競爭事務審裁處費用規則》110/2015
7.《競爭事務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規則》111/2015
8.《2015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112/2015
9.《2015年宣布增加退休金公告》113/2015
10.《2015年孤寡撫恤金(增加)公告》114/2015
11.《〈2015年陪審員津貼(修訂)令〉(生效日期)公告》115/2015
12.《〈2015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116/2015
13.《〈2015年死因裁判官(證人津貼)(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117/2015
14.《〈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生效日期)公告》118/2015

其他文件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就對梁家傑議員、毛孟靜議員及涂謹申議員的投訴提交的報告
(由該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II. 質詢



1. 林健鋒議員問:


本會將於本月稍後時間就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方案(下稱"政改方案")進行辯論及表決。據報,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表示,計劃發動10萬人於政改方案表決前包圍立法會綜合大樓(下稱"大樓"),以向本會議員施壓;亦有學生組織的代表表示,若政改方案獲通過,他們可能採取激烈行動,包括以硬物衝擊及佔領大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警方有否評估大樓外可能出現公共安全受威脅及公共秩序受破壞的風險,並作出相應的部署;

    (二)針對大樓被包圍和衝擊的可能性,警方將會採取甚麼措施(包括現場的警力及交通安排等方面),以維護法紀及維持公共秩序;及

    (三)警方有否與立法會秘書處商討,如何防止示威者衝擊大樓及進入大樓搗亂,以確保本會可不受干擾就政改方案進行表決,以及本會議員及職員在有關期間能夠安全地進出大樓?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2. 廖長江議員問:


根據消費者委員會在本年2月公布有關2013及2014兩年間國際原油價格和本地汽油牌價公開數據的分析結果,本地5間油公司在調整汽油牌價時,在個別時段有"加快減慢"跡象。此外,國際原油價格在去年下半年持續下跌,但油公司未有下調汽油牌價至相應的幅度。另一方面,當局曾指出成品油入口價只是本地汽油零售價的其中一項成本,而零售價亦包含稅項及其他各種營運成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在去年下半年,各油公司各項營運成本的上升比率;若知悉,該等上升比率為何;當局有何新措施改善汽油牌價出現"加快減慢"的現象,例如要求油公司因應每天變動的國際原油價格,較頻密地調整汽油牌價;

    (二)鑒於據悉有部分國家以競爭法規管油品行業,而香港的《競爭條例》尚未全面實施,當局會否要求競爭事務委員會制訂規管汽油牌價的措施,例如要求油公司提高調整汽油牌價機制的透明度,以便消費者監察;及

    (三)鑒於有市民質疑為何在國際原油價格持續下跌的情況下,公共交通票價未有相應地下調,當局是否知悉燃料開支佔各公共交通營辦商的經營成本的比例;若知悉,過去3年,該等比例為何;是否知悉公共交通營辦商有否計劃調低票價?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3. 張超雄議員問:


政府統計處於去年底公布《第62號專題報告書》,載列透過綜合住戶統計調查進行有關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專題訪問所搜集的資料。該報告書指出,在2013年,估計全港有57萬8 600名殘疾人士,比2007年的36萬1 300人增加約六成,而殘疾人士當中,70歲及以上人士佔百分之五十三,另有百分之十八的殘疾人士表示因其殘疾而令日常生活出現很大困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有社工向本人反映,現時"嚴重肢體傷殘人士綜合支援服務計劃"並不包括家居清潔服務,以及"香港康復計劃方案"建議的服務未能照顧殘疾人士人口上升帶來的額外需求,當局會否檢討現時的家居照顧服務,以及制訂新的康復計劃方案,向殘疾人士提供適切服務;若會,細節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當局現正籌劃"安老服務計劃方案",並諮詢不同持份者,當局推展該方案的詳情為何;當局如何確保建議的安老服務計劃方案可照顧殘疾程度不同的長者的需要;及

    (三)鑒於政府在2008年制訂的《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的有關建築標準不能追溯適用,亦不適用於由政府或房屋委員會管理的處所,而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曾對此表示遺憾,並建議政府強化無障礙通道的監測工作,當局會否因應殘疾人士人口上升,修訂 《設計手冊》並接納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若會,細節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單仲偕議員問:


投資相連壽險計劃(下稱"投連壽險")是長線的投資暨人壽保險產品,相關的保單價值(亦可能包括身故賠償)會受到投資風險及市場波動的影響。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於2009年8月13日發出的《澄清因向公眾推廣、銷售或發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而須遵守的發牌規定的通函》(下稱"通函")指出,即使投連壽險的保單持有人所選擇投資的相關基金通常為證券,但就相關基金向其提供意見或作出推介,並不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稱"《條例》")附表5所指的就證券提供意見。證監會認為,保險人、企業保險經紀及身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的人士(統稱為"保險中介人")向公眾推廣、銷售或發售投連壽險,無須根據《條例》獲證監會發出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證監會自發出上述通函以來,有否改變其就規管投連壽險產品所定政策;若有,改變的原因及詳情為何;

    (二)鑒於投連壽險涉及基金投資、市場風險及投保人的利益,是否知悉證監會有何理據不對保險中介人銷售投連壽險(包括向投保人士就相關基金提供意見)作出規管,以及不規定該等人士就從事有關活動申領牌照;及

    (三)當局會否加強規管此類與投資表現掛鈎的保險產品的銷售活動,包括立法把相關銷售活動列為《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以加強保障此類保險產品投保人的利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5. 田北辰議員問:


本人注意到,自本會財務委員會(下稱"財委會")去年審議關於新界東北新發展區計劃的撥款申請以來,財委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審議工務工程項目撥款申請的進度緩慢。政府原先預計會在本立法年度向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委會提交89項工務工程項目,但截至上月底,該兩個委員會分別只通過了28及22項,即不足百分之三十二和二十五的撥款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工務工程項目由構思至完成一般需時多久,以及當中的每個程序所需時間為何;該等時間與當局在去年和今年向財委會提交撥款申請的工務工程項目的有關時間如何比較;若該等項目所涉時間較過去長,有關的額外開支金額為何;過去5個立法年度,政府每年向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委會提交的工務工程項目撥款申請當中,獲通過的申請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去年至今,有多少個工務工程項目因未能及時獲批撥款而押後招標工作,又有多少項工務工程因追加撥款申請未能及時獲批而出現延誤,以及政府須否為該等延誤向承建商支付賠償;若須賠償,所涉金額及資金來源為何;及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行政立法關係欠佳導致工務工程項目申請撥款及其他政府工作阻力重重,政府有否評估,至今獲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委會通過的項目的數目遠低於目標是否涉及行政失當;政府有何措施改善這情況,例如會否檢討招標制度,或就部分工務工程項目改用"先招標後申請撥款"安排,以提高施政效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6. 陳家洛議員問:


政府計劃修訂《香港仔及鴨脷洲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以改劃鴨脷洲一幅海濱政府土地,即香港駕駛學院現址為住宅用途,以供發展可提供約1 500個單位的住宅項目。有鴨脷洲居民向本人表示,他們非常關注區內的土地規劃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將於何時開展修訂駕駛學院用地規劃用途的法定程序,以及具體的工作計劃和時間表是甚麼;當局會否為此諮詢鴨脷洲居民的意見;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當局會否考慮把駕駛學院用地一帶的海濱地段改劃為社區休憩或水上活動設施用地;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二)當局就修訂駕駛學院用地的規劃用途而進行的交通評估,有否考慮該用地作新用途對鴨脷洲大橋、香港仔和黃竹坑的主幹道路,以及香港仔隧道的交通流量的影響;若有,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三)鑒於有不少居民表示擔憂鴨脷洲的石油氣及石油製品轉運庫對附近的海怡半島居民構成危險,當局在修訂駕駛學院用地規劃用途的過程中,會否考慮修訂油庫用地的規劃用途,以釋除居民的安全疑慮;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7. 鍾國斌議員問:


據報,上月20日,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發布經更新的進口警示,繼續禁止不能通過檢驗的日本食品進口,包括:鮮奶、黃油、奶粉、嬰兒奶粉及其他奶製品、蔬菜及其製品、大米、全麥、魚類、肉類和禽類、蛤蜊類、海膽、柑橘柚類水果、奇異果等,原因是日本核污染導致相關食品存在核污染風險。報道又指出,台灣衞生福利部於上月宣布,由上月15日起,嚴格管制日本進口食品,繼續禁止福島、櫪木、茨城、千葉、群馬最受福島核事故影響的5個縣的食品進口,並規定來自其他地區的食品則須附有產地證明,而來自東京都和靜岡縣的水產品、茶葉、嬰兒食品3大類逾800項則須附有輻射檢測證明,才可進口台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在過去12個月檢驗從日本進口食品的工作詳情為何,以及發現不符食物安全標準的食品樣本數目為何(按食物種類以表列出);

    (二)當局如何確保從日本進口食品的食物安全;食安中心會否加強抽驗該等食品,特別是其輻射水平;

    (三)當局會否參考美國及台灣的做法,規定所有從日本進口食品須附有產地證明,以及禁止不能通過輻射檢測的日本食品進口;及

    (四)鑒於上月有報道指出,有經貨櫃碼頭進口、來自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的食品未經檢測便流入市面,當局會否設立經海路進口食品的檢查設施,以確保不會有違禁食品流入本港?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張宇人議員問:


有僱主向本人反映,他們須為其聘用而透過工作假期計劃("計劃")來港的人士,一如本地僱員,登記參加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並作出供款。該等僱主指出,此規定既加重僱主的行政工作,亦對該類僱員造成不便,因為當僱員離開香港返回原住國家時,須經過繁複及費時程序,並須就永久性地離開香港作出聲明,才可提取其強積金戶口的累算權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去年透過計劃來港工作的人數為何,以及當局是否知悉他們及其僱主作出的強積金供款總額;

    (二)鑒於有部分透過計劃來港的人士,在永久性地離港時未有提取其強積金戶口的累算權益,當局是否知悉強積金受託人如何處置有關的款項;及

    (三)會否考慮修訂有關法例,豁免透過計劃來港的人士參加強積金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9. 譚耀宗議員問:


當局於2012年年底成立調解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以推動更廣泛地使用調解方式解決紛爭。督導委員會設有3個小組委員會,分別為規管架構小組委員會、公眾教育及宣傳小組委員會,以及評審資格小組委員會("評審資格委員會"),而評審資格委員會的其中一項職權是考慮是否及何時成立一個法定的資格評審組織以取代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調評會")。調評會在2013年4月成立,其職能包括制訂調解員資格評審標準。當局在去年7月曾表示,調評會只運作了一段短時間,而成立一個法定組織需詳細考慮多項複雜議題,當局認為應從調評會的運作中取得更多經驗,才研究成立一個法定的資格評審組織以取代調評會的事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就調解服務的使用情況進行統計;若有,過去3年,調解個案(包括法院要求與訟各方進行調解或經由提供調解服務的機構協助進行調解的個案)的總數、涉及的當事人和調解員人數,以及當中達成協議的個案的百分比(按個案種類列出有關資料);若沒有進行統計,原因為何,以及當局如何透過客觀數據評估調解服務的使用情況;

    (二)有否就每年進行調解的個案當中,經調解後達成協議的個案所佔比例設定目標(例如50%);若有,目標為何;若否,當局如何評估調解服務的成效;

    (三)鑒於調評會由成立至今已運作超過兩年,當局有否評估現時是否適當時候就成立法定資格評審組織進行研究;若評估結果為是,何時會展開研究;若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四)對於未被調評會認可其資歷的調解員,當局如何評估他們的資歷,以及監管他們進行調解工作時的操守及處理利益衝突的做法;

    (五)當局現時以何機制處理涉及以下事宜的投訴:(i)未被調評會認可其資歷的調解員的操守、(ii)非調評會成員的機構的運作,以及(iii)該等機構提供的調解課程的質素;及

    (六)有否考慮在社區推廣調解服務,以鼓勵市民更多使用調解服務來解決糾紛;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律政司司長

*10. 梁耀忠議員問:


最近有不少荃灣及葵青("荃葵")區的街坊向本人反映,該等地區的公營普通科門診診所("診所")每日可供預約的診症籌額供不應求。他們又指出,隨着未來數年荃葵區新建公屋陸續落成,該兩區的人口將會大幅增加,令當區公營醫療系統百上加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荃葵區各診所每年的診症籌額(按下表列出);

    診所201220132014
    下葵涌普通科門診診所   
    伍若瑜夫人普通科門診診所   
    北葵涌普通科門診診所   
    南葵涌賽馬會普通科門診診所   
    青衣長康普通科門診診所   
    青衣市區普通科門診診所   
    戴麟趾夫人普通科門診診所   
    仁濟醫院全科診所   

    (二)是否知悉每間載於第(一)項的診所去年的(i)平均每日診症人次及(ii)平均每名病人的診症時間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三)是否知悉每間載於第(一)項的診所去年每月的剩餘籌數為何(以表列出);

    (四)是否知悉,醫院管理局("醫管局")以何考慮因素訂定各診所每日派發的診症籌額,以及某天實際駐診的醫生人數如何影響該天的診症籌額;有沒有機制檢討該等籌額是否足以應付需求;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每隔多久進行檢討一次;及

    (五)會否要求醫管局,除了在其網頁上載有關資料外,以其他方式(例如於各診所內張貼告示或透過現有的普通科門診電話預約服務系統)公布各診所每日的診症籌額及剩餘籌數,以便市民更快找到可提供治療服務的診所?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梁國雄議員問:


有不少馬鞍山(包括烏溪沙)的居民向本人投訴,指出區內蚊患問題嚴重。另外,近年有大量內地遊客入住烏溪沙青年新村,而附近的渡頭沙灘至烏溪沙沙灘一帶的垃圾問題非常嚴重。有市民曾多次向1823政府熱線或食物環境衞生署投訴,但該署未有派員跟進。有居民在面書開設"馬鞍山之友"群組,並相約數十名居民在假日到有關沙灘清理垃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6個月,政府有否在馬鞍山區內下列地方進行滅蚊行動:

    (i)錦泰苑至天宇海一帶的公共地方;

    (ii)富安花園一帶的公共地方及附近山邊;

    (iii)錦英苑一帶的公共地方及附近山邊;

    (iv)馬鞍山村至馬鞍山郊野公園一帶的公共地方及附近山邊;

    (v)青年新村至渡頭村一帶公共地方及附近海邊;及

    (vi)利安村至渡頭村一帶公共地方、附近山邊及海邊;

    若有,分別進行了多少次行動,以及有否檢討其成效;若沒有進行,何時進行;

    (二)未來3個月,會否增加在馬鞍山進行滅蚊行動的次數;若會,每星期會進行多少次;若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5年,有否由渡頭村沙灘至烏溪沙沙灘一帶,向亂拋垃圾的市民或遊客提出警告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若有,數目分別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5年,有否派員巡視由渡頭村沙灘至烏溪沙沙灘一帶的環境衞生情況;若有,每星期巡視多少次,以及平均每次巡視多久;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立即派員每天巡視該處的環境衞生情況、向違法人士提出檢控,以及派員清理垃圾;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對於由渡頭沙灘至烏溪沙沙灘一帶的環境衞生情況惡劣,而需由當地居民在假日時間自行清理垃圾,政府會否向他們道歉;若會,何時道歉;若否,原因為何,以及如何體現政府向公眾負責?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范國威議員問:


據報,有一名港人在9年前安排其在大陸出生的3歲外孫持他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俗稱"雙程證")來港,之後一直把該小童匿藏在港。該名港人近日帶同該兒童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自首,期望入境處處長("處長")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酌情批准該兒童在港居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1997年7月1日以來,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從大陸來港的成年及未成年人士逾期在港居留;該等人士當中,分別有多少人持雙程證、個人遊計劃(俗稱"自由行")簽注及一年多次赴港個人遊(俗稱"一簽多行")簽注入境;

    (二)自1997年7月1日以來,持雙程證、自由行簽注及一簽多行簽注入境並逾期居留的人士當中,分別有多少人因(i)向入境處自首及(ii)被入境處調查而被發現逾期居留,以及分別有多少人(iii)被入境處遣返大陸、(iv)獲處長酌情批准在港居留及(v)目前仍只持有入境處發出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按年份、所持入境證件類別及有關人士是否已成年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三)過去5年,持行街紙的未成年人士的入學申請獲入境處支持的個案宗數,以及入境處考慮該等個案的一般準則為何;

    (四)過去5年,逾期在港居留人士獲處長酌情批准在港居留的數目,並按(i)他們的原居地及(ii)處長作出批准理由列出分項數字;

    (五)處長在行使酌情權(特別是基於人道理由)批准逾期居留人士在港居留時須考慮的準則為何;及

    (六)入境處現時有何機制主動調查懷疑逾期居留的個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3. 葉建源議員問:


據悉,近日有深圳的中介機構為雙非兒童(即父母均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在香港出生)的家長推出香港陪讀計劃,協助該等家長辦理報讀本地專上院校的專上課程,以便合法留港照顧其在港的雙非子女,以及申請其內地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住。此外,中介機構建議該等家長修讀兩年制副學士及四年制學士學位課程,然後留港工作一年,便可符合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7年的居港年期規定,從而取得香港居留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個學年,每年在港修讀經本地評審的自資專上課程("自資專上課程")(包括副學位、學士學位和研究院課程)的內地人士數目及其佔有關課程的學生總數的百分比為何(按課程類別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過去5個學年,每年在港修讀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專上課程("資助專上課程")或自資專上課程的內地人士當中,有多少人是雙非兒童的家長(按課程類別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三)過去5個學年,在港修讀資助專上課程或自資專上課程的內地人士當中,成功申請受養人來港的人數及所涉受養人數目分別為何;

    (四)過去5年,專上課程的非本地畢業生在港就業的人數,並按他們的原居國家/地區和課程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五)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曾修讀資助專上課程或自資專上課程的內地人士及其受養人取得香港居留權;及

    (六)有否檢討向來港修讀專上課程的人士及其受養人簽發入境簽證的制度;若有檢討,結果為何,以及當局有何改善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4. 陳恒鑌議員問:


據報,本年4月29日,屋宇署人員聯同警務人員對荃灣榮豐工業大廈內兩個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執行封閉令及進行清拆。其後,約二十多名受影響住客及支援團體的代表,到屋宇署旺角辦事處請願,要求當局"先安置、後清拆",並在辦事處外走廊通宵守候了數天。此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當局在進行取締工業大廈("工廈")劏房行動時對受影響住戶的安置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是否掌握現時工廈內的劏房數目;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3年,各個中轉房屋的入住率分別為何;當局會否考慮把中轉房屋單位,用作臨時安置受取締工廈劏房行動影響的住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上述取締劏房行動引起住戶的強烈反抗,政府會否暫緩計劃中的取締行動;及

    (四)鑒於當局於2012年表示,正探討如何在活化工廈的政策下,利便合適的工廈業主將整幢工廈改裝為合規的過渡性住房作臨時居住用途,該項工作現時的進展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5. 梁志祥議員問:


一些舊區的居民向本人反映,區內的賣淫問題嚴重,對居民造成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3年:
  • (一)警方進行的掃黃行動次數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或警區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警方在掃黃行動中拘捕(i)涉嫌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及(ii)涉嫌因賣淫而違反逗留條件的人士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或警區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三)警方拘捕涉嫌控制他人賣淫的人士數目,以及當中被定罪人士的一般判罰為何;

    (四)警方在掃黃行動中發現從事賣淫活動的16歲以下人士或學生的人數,以及他們的男女比例為何,並按年齡組別列出分項數字;警方如何處理該等人士;及

    (五)當局就打撃透過互聯網組織的賣淫活動而採取的措施為何;有否評估該等措施的成效;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6. 郭偉强議員問:


政府統計處於2011年第2季透過綜合住戶統計調查的一項附加問卷,收集有關香港僱員放取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的比例與特徵的數據。該項調查的結果顯示,在全港2 343 500名可享有薪法定假日的僱員當中,放取公眾假期及沒有放取公眾假期的僱員人數分別為1 365 400名(49.5%)及852 200名(30.9%)。關於僱員放取公眾假期,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目前的中小企業(即聘用少於100名員工的製造業公司和聘用少於50名員工的非製造業公司)當中,(i)有及沒有給予僱員放取公眾假期的數目及百分比,以及(ii)它們的僱員總數及其佔勞動人口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行業及僱員人數組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5年,當局就推動把法定假日日數提高至每年17天,使其與公眾假期日數看齊,做過甚麼工作及其進展為何;及

    (三)有否計劃在其本屆餘下任期內,盡快立法把法定假日日數提高至每年17天,使其與公眾假期日數看齊;若有計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7. 林大輝議員問:


有很多市民向本人反映,佔領行動自去年底結束至今已有多個月,但現時仍有不少人佔用金鐘添美道的行人路及附近的公眾地方。該等佔用人在該處搭建帳篷、攤位、木屋等未經批准搭建物,並擺放大量雜物,因而嚴重阻塞通道,亦有違法之嫌。該等市民表示不明白為何政府至今仍沒有採取行動處理該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在上述地方(i)有多少個帳篷、攤位、木屋等搭建物、(ii)該等搭建物分別佔用了多少地方,以及(iii)該等佔用人的數目為何;

    (二)有否了解該等佔用人佔用公眾地方的目的為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了解該等佔用人士來自哪些組織、團體及政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該等佔用人現時每天製造多少垃圾及發出噪音的水平;當局動用了多少額外人手和資源處理該等垃圾;

    (五)有否評估佔用公眾地方的行為對社會各方面(包括行人通道暢達性、治安、環境衞生、公共秩序、行人安全等)有何影響;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六)有否評估上述佔用公眾地方的行為有否違法;若評估結果為有,違反了哪些法例,以及當局會否及何時作出檢控;若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七)警方已處理、跟進和回覆的有關投訴的數目及其詳情為何;

    (八)哪些政府部門負責處理上述佔用公眾地方的情況;它們就該情況採取了的跟進行動為何;

    (九)當局對非法佔用公眾地方作露宿之用的行為,有否一套執法準則;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為何一直不採取清場行動;

    (十一)會否考慮定出佔用人自行把搭建物及雜物移除的期限,並在限期過後採取行動移除該等物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二)行政長官及問責制下的主要官員有否到上述地點了解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三)有否評估,政府持續多月沒有處理佔用公眾地方的情況有否打擊其管治威信、影響香港的整體形象,以及窒礙旅遊業的發展;及

    (十四)在本會就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方案進行表決後,當局會否即時處理佔用行人路的情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8. 劉慧卿議員問:


政府於2009年4月制訂指引,鼓勵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定期為建築面積超過10 000平方米的政府建築物進行碳排放審計。此外,當局於2012年9月推出一項3年計劃,為政府建築物及公共設施進行能源暨碳排放審計。關於推動碳排放審計及減少建築物的碳排放,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每個參與能源暨碳排放審計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在(i)碳排放總量及(ii)用電量方面的表現分別為何;

    (二)鑒於上述的3年計劃的目標是為120所政府建築物及公共設施進行能源暨碳排放審計,但該目標截至本年3月只達到一半,有否評估該目標能否如期達到;及

    (三)除了在2008年推出"綠色香港‧碳審計"運動及制定相關法定要求(例如《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第610章))外,當局有何措施推動私人建築物業主為其建築物進行碳排放審計及實行節能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9. 涂謹申議員問:


近年,市民日益關注動物權益,但殘酷對待動物的事件卻不時發生。此外,有不少貓狗被主人遺棄或因走失而流落街頭,而被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捕獲的流浪貓狗,若無人認領或領養便會被人道毀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i)漁護署轄下動物管理中心、(ii)警方及(iii)愛護動物協會分別接獲多少宗報失寵物的個案,以及當中重複向多於一個機構報失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第(一)項的個案中,尋回的寵物數目為何,並按寵物種類以表列出分項數目及其佔個案總數的百分比;

    (三)鑒於《狂犬病規例》(第421A章)訂明,任何人飼養超過5個月大的狗隻必須領有牌照,而簽發牌照程序包括替狗隻植入以辨認身份的微型晶片,過去5年的報失個案中,按狗隻體內微型晶片所載資料尋回主人的個案數目為何;

    (四)有否計劃立法規定貓隻主人為貓隻安排植入微型晶片和領取牌照,以便當局更容易為捕獲的貓隻尋回主人;

    (五)過往5年,漁護署人道毀滅的動物數目為何,並按動物種類列出分項數目;

    (六)會否(i)制訂因殘酷對待動物而被判觸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所訂罪行成立人士的黑名單、(ii)永久禁止他們購買或領養動物,以及(iii)拒絶他們的畜養動物牌照申請;及

    (七)鑒於當局於2014年7月表示,會著手草擬《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第139B章)的修訂條文,以加強規管寵物買賣,包括狗隻繁殖和售賣活動,從而促進動物健康和福利,並希望在本會2014-2015年度會期內提交修訂規例,現時有關的草擬工作進度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胡志偉議員問:


據報,近年公共屋邨內有不少項長者/兒童遊樂設施損壞多時,但房屋署("房署")仍未予以更換或維修,受公屋居民詬病。房署發言人解釋,該等設施的維修工程遲遲未能進行是因為訂購有關的配件需時。與此同時,公屋遊樂場內的部分或全部遊樂設施因房署去年提升有關的安全標準而須更換。該等遊樂設施在維修或更換工程進行期間無法供公屋居民使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房署每年收到多少宗涉及更換上述遊樂設施的查詢或投訴,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5年,房署為多少套遊樂設施進行維修或更換工程,並逐一列出(i)設施的類型、(ii)所涉屋邨、(iii)工程類別(更換零件或整套設施)、(iv)所涉開支,以及(v)工程展開及完成日期;在該等設施當中,有多少套設施因應提升安全標準而須更換及更換的詳情為何;

    (三)現時房署有否就維修遊樂設施的時間制訂服務承諾;若有,詳情為何;過去5年,達到該承諾的維修工程的數目佔總數的百分比為何;若否,房署會否制訂有關承諾;及

    (四)房署現時有何指引或方法確保外判承辦商盡快完成遊樂設施的維修工程;房署會否檢討該等指引,以期改善維修工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1. 鄧家彪議員問:


本年4月26日,慈雲山一間車輛維修工場("工場")發生致命爆炸意外。據報,由於該意外可能因現場一部維修中的石油氣的士洩漏石油氣所致,公眾及運輸業界關注石油氣工場的安全,以及當局對工場的規管是否足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當局就石油氣車輛的維修事宜而根據《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制訂的相關指引、指令、規例或工作守則的詳情(包括文書名稱、內容簡介、公布及刊憲日期、更新/修訂的日期,以及不遵從的罰則)為何;有何機制確保有關人員遵從該等文書;

    (二)現時由機電工程署("機電署")發出的《石油氣車輛燃料缸覆檢指引》、《石油氣車輛燃氣系統維修及保養工作守則》、《香港石油氣車輛維修工場指引》及《棄置石油氣車輛燃料缸指引》的(i)公布、更新/修訂日期,以及(ii)曾作出的修訂詳情;該等守則/指引有否刊憲、是否具法律效力,以及不遵從的罰則為何;

    (三)根據現行法例,現時從事一般車輛保養及維修工作的工場("一般工場")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包括在選址、防火、通風、排污和危險品儲存設施,以及維修人員須配備的安全裝備)為何;現行法例對可進行維修石油氣車輛的燃料系統或相關配件的工場(即有僱用合資格監督及進行相關維修工作的"第六類勝任人士"的工場)("合資格工場")有否額外及更嚴格的規定;如有,具體規定為何;如否,會否檢討相關規定;

    (四)過去3年,各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就遵守安全規定事宜定期巡查合資格及一般工場;如有,該等工場的平均巡查次數分別為何;當局最後一次巡查發生爆炸的車輛維修工場的日期為何;

    (五)過去3年,機電署巡查了多少間工場,當中屬:(a)獲准儲存超過130公升石油氣燃料缸,即"應具報氣體裝置"工場、(b)有僱用第六類勝任人士維修石油氣車輛燃氣系統的工場,以及(c)一般工場的數目為何;過去3年,機電署就(i)違例儲存超過130公升石油氣燃料缸、以及(ii)在沒有第六類勝任人士的監督下,進行更換石油氣燃料缸或相關配件進行保養、修理或更換工作,分別向多少名工場東主提出檢控;

    (六)過去5年,每年第六類勝任人士的人數、年齡分布及佔車輛維修技工的百分比為何;當中在合資格工場工作的人數與在一般工場工作的人數的比例為何;

    (七)現時機電署網站上公開的第六類勝任人士登記名冊只有該等人士的姓名及他們修畢的相關汽車維修課程資料,當局會否考慮公開更多資料,例如他們工作的工場的地址或聯絡方式,以供公眾查閱;

    (八)鑒於據報發生爆炸意外的工場只屬一般工場而非合資格工場,並無僱用第六類勝任人士監督及進行維修石油氣車輛相關工作,當局有否檢討機電署對一般工場為石油氣車輛進行維修工作的監管是否不足;及

    (九)有沒有計劃修改相關法例,或制定法定指引,加強規管所有維修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的工場的安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22. 莫乃光議員問:


現時,《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指明的團體的"合資格的人"(例如資深會員、正式會員),可登記為立法會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選民。本人於去年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就該功能界別提交建議,修改3個團體(即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工程及科技學會香港分會,以及專業資訊保安協會)的合資格的人的定義,以及新增6個團體(即資訊保安及法證公會、資訊科技服務管理協會香港分會、香港零售科技商會、香港電腦商會、香港電子業商會及政府資訊科技專業人員協會)的合資格的人為選民,並要求聯同有關團體約見當局商討,但未獲接見。另一方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本年3月向本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就2016年立法會選舉的法例修訂提交文件,當中建議把"有權在資訊保安及法證公會的大會上表決的會士及專家會員"列為該功能界別的新增選民。然而,有該界別人士指出,該建議對擴大該功能界別的成效並不顯著。關於當局就更新功能界別選民基礎的諮詢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擬定上述建議前,有否就更新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選民基礎諮詢上述9個團體;若有,會面的日期和討論的詳情為何;該等團體提出的意見為何,以及當局有否採納該等意見及其理據為何;

    (二)鑒於在本會《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本年5月18日的會議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表示,當局制訂有關更新功能界別選民基礎的建議時有諮詢相關的政策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供的意見的詳情為何;前者在提供該等意見前,有否諮詢上述9個團體;若有,詳情為何,並提供相關來往的信件、通訊或會面紀錄;

    (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就更新功能界別選民基礎曾諮詢哪些政策局,以及每個被諮詢的政策局曾就哪些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提供意見;

    (四)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就更新功能界別選民基礎諮詢相關政策局的做法是否政府的一貫政策;若是,最初由何人及在何時決定採用該做法,以及當時有否公布該做法;若有公布,詳情為何;及

    (五)當局在檢討立法會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時,有否就第542章指明的功能界別下團體的"合資格的人"定義,與有關團體聯繫,包括查詢該等團體的會員資格有否於被列為功能界別下團體後變更;該等團體有否法定責任向當局匯報此等變更;如有責任,詳情為何;當局於得悉該等團體的會員資格有所變更後,會否重新考慮與該等團體有關的"合資格的人"定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案



1.根據《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批准載列於本議案附件的公告。公告指明在警務處處長根據《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向任何人發給保安人員許可證前,該人須先符合的修訂準則。

(該項議案的附件載於載於附錄I,並已於2015年5月27日
隨立法會CB(3) 707/14-15號文件發出)

2.根據《建築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5年5月28日
隨立法會CB(3) 711/14-15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5年5月20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5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10)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90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5年7月8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5年5月20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5年〈2014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95號法律公告);

(b)《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 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96號法律公告);及

(c)《證券及期貨(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及結算所)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97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5年7月8日的會議。

3.加強監管私人樓宇維修及保養工程

謝偉銓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現時,本港可供發展土地及新建住宅單位的供應不足,令不少市民承受沉重的住屋壓力,預期有關情況在短期內仍會持續;除了政府、發展商及其他公共或非牟利機構需加快增加土地及住宅單位的供應外,政府應鼓勵市民加強維修、保養和管理樓宇,以延長樓宇的壽命;近年,政府推出多項樓宇維修計劃,包括強制驗樓計劃,令樓宇維修及保養的工程數量大增;然而,現時樓宇維修及保養服務的提供者良莠不齊,令部分業主蒙受金錢及其他不必要損失;就此,本會促請政府加強監管私人樓宇維修及保養工程,包括採取有效措施,為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及樓宇維修和保養業界提供適切協助,令市民能夠獲取優質及物有所值的樓宇維修保養的專業服務。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郭偉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現時,"之前加上"本港的住屋問題一直備受社會關注;";在"然而,"之後加上"不少樓宇的設計並沒有考慮日後樓宇維修及保養的可行性和安全問題,直接增加工業意外的風險,而";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政府亦應正視就樓宇外牆進行維修及保養工程裝設安全裝置的問題,以加強保障建造業工人的職業安全"。

(ii)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現時,"之前加上"本港房屋供求失衡持續;";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為鼓勵及支援市民加強維修、保養和管理樓宇,政府應推出以下具體措施:(一) 設立舊樓管理專員,以統籌私人樓宇的維修、保養和管理工作;(二) 積極協助舊樓業主組織業主立案法團或委聘管理公司,以解決樓宇管理及維修的問題;(三) 成立'大廈維修費用資料庫'及盡快實施《競爭條例》,以打擊樓宇維修及保養的圍標活動;(四) 提供資源予香港房屋協會及市區重建局,以加強向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提供樓宇維修的技術及法律支援服務;(五) 進一步簡化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的申請程序;(六) 成立'樓宇事務審裁處',以解決現時處理樓宇管理糾紛需時冗長及法律費用昂貴等問題;(七) 為有實際困難而未能遵從《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在其樓宇安裝水缸及喉轆等消防設施及裝置的業主,提供財政及技術上的支援;(八) 增加資源清拆樓宇外牆的棄置招牌,並打擊擅自在樓宇外牆懸掛招牌的行為;及(九) 推出第三期樓宇更新大行動"。

(iii)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住宅單位的供應不足"之前刪除"現時,本港可供發展土地及新建",並以"住屋是市民的必需品,但本港"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具體措施包括:(一) 就樓宇維修工程引入註冊制度,包括羅列各工程顧問公司及承建商過去承包或參與的工程項目,使業主能清楚了解有關的工程顧問公司及承建商的背景及信譽;(二) 成立'樓宇維修工程監管局',專責制訂樓宇維修及保養工程的服務標準及指引,以便工程顧問公司及承建商向業主提供有質素的服務,令業主的利益得到保障;(三) 成立'樓宇事務審裁處',並參考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做法,處理業主立案法團與業主之間就《建築物管理條例》引伸的問題,減少業主就訴訟所花費的金錢及時間;及(四) 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訂明價值超過1百萬元或相等於業主立案法團每年預算的30%的大型維修工程,須取決於在業主大會上通過的業主決議,而業主大會的法定人數須提升至業主人數的20%,以及決議須由親自投票或委派代表投票的業主以超過75%票數通過;同時,任何大型維修工程的決議都必須給予合理的冷靜期(如7至14天),讓業主有更多時間了解決議的內容"。

(iv)胡志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應鼓勵"之前刪除"現時,本港可供發展土地及新建住宅單位的供應不足,令不少市民承受沉重的住屋壓力,預期有關情況在短期內仍會持續;除了政府、發展商及其他公共或非牟利機構需加快增加土地及住宅單位的供應外",並以"鑒於香港樓宇日漸老化"代替;在"良莠不齊"之後刪除",令部分",並以"及圍標活動肆虐,包括有人透過貪污等非法手段,誇大工程費用,令"代替;在"蒙受"之後刪除"金錢及其他不必要",並以"嚴重"代替;及在"工程,包括"之後刪除"採取有效措施,為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及樓宇維修和保養業界提供適切協助",並以":加強執法,打擊圍標集團;為小業主提供適切專業支援;加強公眾教育,宣傳圍標禍害;設立'樓宇維修工程監管局',以監管樓宇維修及保養服務的提供者的服務質素;以及由具公信力的法定機構(例如香港房屋協會及市區重建局)向業主提供樓宇維修工程認可人士的專業服務,包括工程監督及造價估算等資訊,讓樓宇維修及保養行業重回正軌"代替。

(v)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現時樓宇"之前刪除"現時,本港可供發展土地及新建住宅單位的供應不足,令不少市民承受沉重的住屋壓力,預期有關情況在短期內仍會持續;除了政府、發展商及其他公共或非牟利機構需加快增加土地及住宅單位的供應外,政府應鼓勵市民加強維修、保養和管理樓宇,以延長樓宇的壽命;近年,政府推出多項樓宇維修計劃,包括強制驗樓計劃,令樓宇維修及保養的工程數量大增;然而,";及在"工程,包括"之後刪除"採取有效措施,為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及樓宇維修和保養業界提供適切協助,",並以":(一) 增加業主大會表決大型維修工程決議的法定人數和提高通過有關決議的門檻;(二) 制訂措施杜絕以'斬件'方式繞過業主大會進行大型維修工程;(三) 制訂大型維修工程標書的標準格式,清楚列明業主有權查閱工程的相關文件;(四) 規定業主大會的委任代表文書須交由民政事務總署核實,以防止造假;及(五) 援引《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以規管業主大會的投票和競選活動,從而打擊公然收購委任代表文書的行為,"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4.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面對的新挑戰

吳亮星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針對瞬息萬變的全球宏觀經濟及金融發展的情況、內地對金融改革的要求及新興金融中心的崛起,制訂及實施全面的策略,以迎接挑戰,從而鞏固及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並加速推動香港成為金融科技中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廖長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正當全球經濟處於相對疲弱的時期,";在"崛起,"之後加上"及早";及在"迎接挑戰"之後刪除",從而",並以";同時,政府應抓緊國家'一帶一路'重大政策帶來的新機遇,"代替。

(ii)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崛起,"之後加上"並配合國家'新絲綢之路經濟帶'和'二十一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一帶一路')的新發展戰略,";及在"競爭力,"之後加上"強化香港在'一帶一路'的發展戰略中擔當的角色,"。

(ii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策略,"之後加上"包括提供合適的投資環境、稅制、規管制度、基建和人才培訓,";及在"競爭力,"之後加上"鼓勵市場競爭和吸引人才,"。

(iv)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同時,政府亦應檢討現行相關監管法例,並與內地監管當局加強合作,打擊任何透過兩地及國際金融市場資金流動而進行的跨境違法活動及市場失當行為,特別是內幕交易及披露信息的監管,以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及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v)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具體策略包括:(一) 與中央政府商討將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亞投行')總部設在香港;(二) 促使亞投行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及(三) 與中央政府研究將滬港通和深港通等促進內地及香港金融市場互聯互通的政策,由股票市場拓展至內地以人民幣定價的債券、外匯及商品市場,多層面連接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擴闊香港金融中心'金融光譜',推動人民幣國際化,鞏固香港人民幣離岸中心地位,達致中港互贏"。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