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31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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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 | 105/2015 |
2. | 《2015年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修訂)規例》 | 106/2015 |
3. | 《2015年食物業(修訂)規例》 | 107/2015 |
4. | 《2015年商船(防止污水污染)(修訂)規例》 | 108/2015 |
5. | 《競爭事務審裁處規則》 | 109/2015 |
6. | 《競爭事務審裁處費用規則》 | 110/2015 |
7. | 《競爭事務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規則》 | 111/2015 |
8. | 《2015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 | 112/2015 |
9. | 《2015年宣布增加退休金公告》 | 113/2015 |
10. | 《2015年孤寡撫恤金(增加)公告》 | 114/2015 |
11. | 《〈2015年陪審員津貼(修訂)令〉(生效日期)公告》 | 115/2015 |
12. | 《〈2015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 | 116/2015 |
13. | 《〈2015年死因裁判官(證人津貼)(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 | 117/2015 |
14. |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 11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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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警方有否評估大樓外可能出現公共安全受威脅及公共秩序受破壞的風險,並作出相應的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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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針對大樓被包圍和衝擊的可能性,警方將會採取甚麼措施(包括現場的警力及交通安排等方面),以維護法紀及維持公共秩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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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警方有否與立法會秘書處商討,如何防止示威者衝擊大樓及進入大樓搗亂,以確保本會可不受干擾就政改方案進行表決,以及本會議員及職員在有關期間能夠安全地進出大樓? |
(一) | 是否知悉在去年下半年,各油公司各項營運成本的上升比率;若知悉,該等上升比率為何;當局有何新措施改善汽油牌價出現"加快減慢"的現象,例如要求油公司因應每天變動的國際原油價格,較頻密地調整汽油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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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據悉有部分國家以競爭法規管油品行業,而香港的《競爭條例》尚未全面實施,當局會否要求競爭事務委員會制訂規管汽油牌價的措施,例如要求油公司提高調整汽油牌價機制的透明度,以便消費者監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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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市民質疑為何在國際原油價格持續下跌的情況下,公共交通票價未有相應地下調,當局是否知悉燃料開支佔各公共交通營辦商的經營成本的比例;若知悉,過去3年,該等比例為何;是否知悉公共交通營辦商有否計劃調低票價? |
(一) | 鑒於有社工向本人反映,現時"嚴重肢體傷殘人士綜合支援服務計劃"並不包括家居清潔服務,以及"香港康復計劃方案"建議的服務未能照顧殘疾人士人口上升帶來的額外需求,當局會否檢討現時的家居照顧服務,以及制訂新的康復計劃方案,向殘疾人士提供適切服務;若會,細節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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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當局現正籌劃"安老服務計劃方案",並諮詢不同持份者,當局推展該方案的詳情為何;當局如何確保建議的安老服務計劃方案可照顧殘疾程度不同的長者的需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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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政府在2008年制訂的《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的有關建築標準不能追溯適用,亦不適用於由政府或房屋委員會管理的處所,而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曾對此表示遺憾,並建議政府強化無障礙通道的監測工作,當局會否因應殘疾人士人口上升,修訂 《設計手冊》並接納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若會,細節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證監會自發出上述通函以來,有否改變其就規管投連壽險產品所定政策;若有,改變的原因及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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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投連壽險涉及基金投資、市場風險及投保人的利益,是否知悉證監會有何理據不對保險中介人銷售投連壽險(包括向投保人士就相關基金提供意見)作出規管,以及不規定該等人士就從事有關活動申領牌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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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加強規管此類與投資表現掛鈎的保險產品的銷售活動,包括立法把相關銷售活動列為《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以加強保障此類保險產品投保人的利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工務工程項目由構思至完成一般需時多久,以及當中的每個程序所需時間為何;該等時間與當局在去年和今年向財委會提交撥款申請的工務工程項目的有關時間如何比較;若該等項目所涉時間較過去長,有關的額外開支金額為何;過去5個立法年度,政府每年向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委會提交的工務工程項目撥款申請當中,獲通過的申請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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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去年至今,有多少個工務工程項目因未能及時獲批撥款而押後招標工作,又有多少項工務工程因追加撥款申請未能及時獲批而出現延誤,以及政府須否為該等延誤向承建商支付賠償;若須賠償,所涉金額及資金來源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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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報道指出,行政立法關係欠佳導致工務工程項目申請撥款及其他政府工作阻力重重,政府有否評估,至今獲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委會通過的項目的數目遠低於目標是否涉及行政失當;政府有何措施改善這情況,例如會否檢討招標制度,或就部分工務工程項目改用"先招標後申請撥款"安排,以提高施政效率? |
(一) | 當局將於何時開展修訂駕駛學院用地規劃用途的法定程序,以及具體的工作計劃和時間表是甚麼;當局會否為此諮詢鴨脷洲居民的意見;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當局會否考慮把駕駛學院用地一帶的海濱地段改劃為社區休憩或水上活動設施用地;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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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就修訂駕駛學院用地的規劃用途而進行的交通評估,有否考慮該用地作新用途對鴨脷洲大橋、香港仔和黃竹坑的主幹道路,以及香港仔隧道的交通流量的影響;若有,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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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不少居民表示擔憂鴨脷洲的石油氣及石油製品轉運庫對附近的海怡半島居民構成危險,當局在修訂駕駛學院用地規劃用途的過程中,會否考慮修訂油庫用地的規劃用途,以釋除居民的安全疑慮;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
(一) | 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在過去12個月檢驗從日本進口食品的工作詳情為何,以及發現不符食物安全標準的食品樣本數目為何(按食物種類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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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如何確保從日本進口食品的食物安全;食安中心會否加強抽驗該等食品,特別是其輻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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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參考美國及台灣的做法,規定所有從日本進口食品須附有產地證明,以及禁止不能通過輻射檢測的日本食品進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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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上月有報道指出,有經貨櫃碼頭進口、來自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的食品未經檢測便流入市面,當局會否設立經海路進口食品的檢查設施,以確保不會有違禁食品流入本港? |
(一) | 去年透過計劃來港工作的人數為何,以及當局是否知悉他們及其僱主作出的強積金供款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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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部分透過計劃來港的人士,在永久性地離港時未有提取其強積金戶口的累算權益,當局是否知悉強積金受託人如何處置有關的款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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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修訂有關法例,豁免透過計劃來港的人士參加強積金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就調解服務的使用情況進行統計;若有,過去3年,調解個案(包括法院要求與訟各方進行調解或經由提供調解服務的機構協助進行調解的個案)的總數、涉及的當事人和調解員人數,以及當中達成協議的個案的百分比(按個案種類列出有關資料);若沒有進行統計,原因為何,以及當局如何透過客觀數據評估調解服務的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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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就每年進行調解的個案當中,經調解後達成協議的個案所佔比例設定目標(例如50%);若有,目標為何;若否,當局如何評估調解服務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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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調評會由成立至今已運作超過兩年,當局有否評估現時是否適當時候就成立法定資格評審組織進行研究;若評估結果為是,何時會展開研究;若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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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對於未被調評會認可其資歷的調解員,當局如何評估他們的資歷,以及監管他們進行調解工作時的操守及處理利益衝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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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現時以何機制處理涉及以下事宜的投訴:(i)未被調評會認可其資歷的調解員的操守、(ii)非調評會成員的機構的運作,以及(iii)該等機構提供的調解課程的質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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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否考慮在社區推廣調解服務,以鼓勵市民更多使用調解服務來解決糾紛;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3年,荃葵區各診所每年的診症籌額(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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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每間載於第(一)項的診所去年的(i)平均每日診症人次及(ii)平均每名病人的診症時間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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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每間載於第(一)項的診所去年每月的剩餘籌數為何(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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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醫院管理局("醫管局")以何考慮因素訂定各診所每日派發的診症籌額,以及某天實際駐診的醫生人數如何影響該天的診症籌額;有沒有機制檢討該等籌額是否足以應付需求;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每隔多久進行檢討一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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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否要求醫管局,除了在其網頁上載有關資料外,以其他方式(例如於各診所內張貼告示或透過現有的普通科門診電話預約服務系統)公布各診所每日的診症籌額及剩餘籌數,以便市民更快找到可提供治療服務的診所? |
(一) | 過去6個月,政府有否在馬鞍山區內下列地方進行滅蚊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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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錦泰苑至天宇海一帶的公共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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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富安花園一帶的公共地方及附近山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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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錦英苑一帶的公共地方及附近山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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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馬鞍山村至馬鞍山郊野公園一帶的公共地方及附近山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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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青年新村至渡頭村一帶公共地方及附近海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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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利安村至渡頭村一帶公共地方、附近山邊及海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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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分別進行了多少次行動,以及有否檢討其成效;若沒有進行,何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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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未來3個月,會否增加在馬鞍山進行滅蚊行動的次數;若會,每星期會進行多少次;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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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有否由渡頭村沙灘至烏溪沙沙灘一帶,向亂拋垃圾的市民或遊客提出警告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若有,數目分別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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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年,有否派員巡視由渡頭村沙灘至烏溪沙沙灘一帶的環境衞生情況;若有,每星期巡視多少次,以及平均每次巡視多久;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立即派員每天巡視該處的環境衞生情況、向違法人士提出檢控,以及派員清理垃圾;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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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對於由渡頭沙灘至烏溪沙沙灘一帶的環境衞生情況惡劣,而需由當地居民在假日時間自行清理垃圾,政府會否向他們道歉;若會,何時道歉;若否,原因為何,以及如何體現政府向公眾負責? |
(一) | 自1997年7月1日以來,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從大陸來港的成年及未成年人士逾期在港居留;該等人士當中,分別有多少人持雙程證、個人遊計劃(俗稱"自由行")簽注及一年多次赴港個人遊(俗稱"一簽多行")簽注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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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1997年7月1日以來,持雙程證、自由行簽注及一簽多行簽注入境並逾期居留的人士當中,分別有多少人因(i)向入境處自首及(ii)被入境處調查而被發現逾期居留,以及分別有多少人(iii)被入境處遣返大陸、(iv)獲處長酌情批准在港居留及(v)目前仍只持有入境處發出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按年份、所持入境證件類別及有關人士是否已成年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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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持行街紙的未成年人士的入學申請獲入境處支持的個案宗數,以及入境處考慮該等個案的一般準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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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年,逾期在港居留人士獲處長酌情批准在港居留的數目,並按(i)他們的原居地及(ii)處長作出批准理由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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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處長在行使酌情權(特別是基於人道理由)批准逾期居留人士在港居留時須考慮的準則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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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入境處現時有何機制主動調查懷疑逾期居留的個案?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5個學年,每年在港修讀經本地評審的自資專上課程("自資專上課程")(包括副學位、學士學位和研究院課程)的內地人士數目及其佔有關課程的學生總數的百分比為何(按課程類別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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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過去5個學年,每年在港修讀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專上課程("資助專上課程")或自資專上課程的內地人士當中,有多少人是雙非兒童的家長(按課程類別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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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個學年,在港修讀資助專上課程或自資專上課程的內地人士當中,成功申請受養人來港的人數及所涉受養人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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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年,專上課程的非本地畢業生在港就業的人數,並按他們的原居國家/地區和課程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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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曾修讀資助專上課程或自資專上課程的內地人士及其受養人取得香港居留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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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否檢討向來港修讀專上課程的人士及其受養人簽發入境簽證的制度;若有檢討,結果為何,以及當局有何改善措施? |
(一) | 當局是否掌握現時工廈內的劏房數目;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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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各個中轉房屋的入住率分別為何;當局會否考慮把中轉房屋單位,用作臨時安置受取締工廈劏房行動影響的住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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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上述取締劏房行動引起住戶的強烈反抗,政府會否暫緩計劃中的取締行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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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當局於2012年表示,正探討如何在活化工廈的政策下,利便合適的工廈業主將整幢工廈改裝為合規的過渡性住房作臨時居住用途,該項工作現時的進展為何? |
(一) | 警方進行的掃黃行動次數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或警區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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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警方在掃黃行動中拘捕(i)涉嫌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及(ii)涉嫌因賣淫而違反逗留條件的人士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或警區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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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警方拘捕涉嫌控制他人賣淫的人士數目,以及當中被定罪人士的一般判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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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警方在掃黃行動中發現從事賣淫活動的16歲以下人士或學生的人數,以及他們的男女比例為何,並按年齡組別列出分項數字;警方如何處理該等人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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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就打撃透過互聯網組織的賣淫活動而採取的措施為何;有否評估該等措施的成效;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目前的中小企業(即聘用少於100名員工的製造業公司和聘用少於50名員工的非製造業公司)當中,(i)有及沒有給予僱員放取公眾假期的數目及百分比,以及(ii)它們的僱員總數及其佔勞動人口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行業及僱員人數組別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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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當局就推動把法定假日日數提高至每年17天,使其與公眾假期日數看齊,做過甚麼工作及其進展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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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計劃在其本屆餘下任期內,盡快立法把法定假日日數提高至每年17天,使其與公眾假期日數看齊;若有計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統計在上述地方(i)有多少個帳篷、攤位、木屋等搭建物、(ii)該等搭建物分別佔用了多少地方,以及(iii)該等佔用人的數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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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了解該等佔用人佔用公眾地方的目的為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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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了解該等佔用人士來自哪些組織、團體及政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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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該等佔用人現時每天製造多少垃圾及發出噪音的水平;當局動用了多少額外人手和資源處理該等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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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評估佔用公眾地方的行為對社會各方面(包括行人通道暢達性、治安、環境衞生、公共秩序、行人安全等)有何影響;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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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否評估上述佔用公眾地方的行為有否違法;若評估結果為有,違反了哪些法例,以及當局會否及何時作出檢控;若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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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警方已處理、跟進和回覆的有關投訴的數目及其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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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哪些政府部門負責處理上述佔用公眾地方的情況;它們就該情況採取了的跟進行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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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當局對非法佔用公眾地方作露宿之用的行為,有否一套執法準則;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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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為何一直不採取清場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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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會否考慮定出佔用人自行把搭建物及雜物移除的期限,並在限期過後採取行動移除該等物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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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行政長官及問責制下的主要官員有否到上述地點了解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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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有否評估,政府持續多月沒有處理佔用公眾地方的情況有否打擊其管治威信、影響香港的整體形象,以及窒礙旅遊業的發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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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在本會就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方案進行表決後,當局會否即時處理佔用行人路的情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每年每個參與能源暨碳排放審計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在(i)碳排放總量及(ii)用電量方面的表現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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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上述的3年計劃的目標是為120所政府建築物及公共設施進行能源暨碳排放審計,但該目標截至本年3月只達到一半,有否評估該目標能否如期達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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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除了在2008年推出"綠色香港‧碳審計"運動及制定相關法定要求(例如《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第610章))外,當局有何措施推動私人建築物業主為其建築物進行碳排放審計及實行節能措施?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i)漁護署轄下動物管理中心、(ii)警方及(iii)愛護動物協會分別接獲多少宗報失寵物的個案,以及當中重複向多於一個機構報失的個案數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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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第(一)項的個案中,尋回的寵物數目為何,並按寵物種類以表列出分項數目及其佔個案總數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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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狂犬病規例》(第421A章)訂明,任何人飼養超過5個月大的狗隻必須領有牌照,而簽發牌照程序包括替狗隻植入以辨認身份的微型晶片,過去5年的報失個案中,按狗隻體內微型晶片所載資料尋回主人的個案數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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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計劃立法規定貓隻主人為貓隻安排植入微型晶片和領取牌照,以便當局更容易為捕獲的貓隻尋回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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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往5年,漁護署人道毀滅的動物數目為何,並按動物種類列出分項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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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會否(i)制訂因殘酷對待動物而被判觸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所訂罪行成立人士的黑名單、(ii)永久禁止他們購買或領養動物,以及(iii)拒絶他們的畜養動物牌照申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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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當局於2014年7月表示,會著手草擬《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第139B章)的修訂條文,以加強規管寵物買賣,包括狗隻繁殖和售賣活動,從而促進動物健康和福利,並希望在本會2014-2015年度會期內提交修訂規例,現時有關的草擬工作進度為何? |
(一) | 過去5年,房署每年收到多少宗涉及更換上述遊樂設施的查詢或投訴,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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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房署為多少套遊樂設施進行維修或更換工程,並逐一列出(i)設施的類型、(ii)所涉屋邨、(iii)工程類別(更換零件或整套設施)、(iv)所涉開支,以及(v)工程展開及完成日期;在該等設施當中,有多少套設施因應提升安全標準而須更換及更換的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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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房署有否就維修遊樂設施的時間制訂服務承諾;若有,詳情為何;過去5年,達到該承諾的維修工程的數目佔總數的百分比為何;若否,房署會否制訂有關承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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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房署現時有何指引或方法確保外判承辦商盡快完成遊樂設施的維修工程;房署會否檢討該等指引,以期改善維修工作? |
(一) | 過去5年,當局就石油氣車輛的維修事宜而根據《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制訂的相關指引、指令、規例或工作守則的詳情(包括文書名稱、內容簡介、公布及刊憲日期、更新/修訂的日期,以及不遵從的罰則)為何;有何機制確保有關人員遵從該等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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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由機電工程署("機電署")發出的《石油氣車輛燃料缸覆檢指引》、《石油氣車輛燃氣系統維修及保養工作守則》、《香港石油氣車輛維修工場指引》及《棄置石油氣車輛燃料缸指引》的(i)公布、更新/修訂日期,以及(ii)曾作出的修訂詳情;該等守則/指引有否刊憲、是否具法律效力,以及不遵從的罰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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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根據現行法例,現時從事一般車輛保養及維修工作的工場("一般工場")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包括在選址、防火、通風、排污和危險品儲存設施,以及維修人員須配備的安全裝備)為何;現行法例對可進行維修石油氣車輛的燃料系統或相關配件的工場(即有僱用合資格監督及進行相關維修工作的"第六類勝任人士"的工場)("合資格工場")有否額外及更嚴格的規定;如有,具體規定為何;如否,會否檢討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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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各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就遵守安全規定事宜定期巡查合資格及一般工場;如有,該等工場的平均巡查次數分別為何;當局最後一次巡查發生爆炸的車輛維修工場的日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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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3年,機電署巡查了多少間工場,當中屬:(a)獲准儲存超過130公升石油氣燃料缸,即"應具報氣體裝置"工場、(b)有僱用第六類勝任人士維修石油氣車輛燃氣系統的工場,以及(c)一般工場的數目為何;過去3年,機電署就(i)違例儲存超過130公升石油氣燃料缸、以及(ii)在沒有第六類勝任人士的監督下,進行更換石油氣燃料缸或相關配件進行保養、修理或更換工作,分別向多少名工場東主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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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過去5年,每年第六類勝任人士的人數、年齡分布及佔車輛維修技工的百分比為何;當中在合資格工場工作的人數與在一般工場工作的人數的比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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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現時機電署網站上公開的第六類勝任人士登記名冊只有該等人士的姓名及他們修畢的相關汽車維修課程資料,當局會否考慮公開更多資料,例如他們工作的工場的地址或聯絡方式,以供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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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鑒於據報發生爆炸意外的工場只屬一般工場而非合資格工場,並無僱用第六類勝任人士監督及進行維修石油氣車輛相關工作,當局有否檢討機電署對一般工場為石油氣車輛進行維修工作的監管是否不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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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有沒有計劃修改相關法例,或制定法定指引,加強規管所有維修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的工場的安全? |
(一)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擬定上述建議前,有否就更新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選民基礎諮詢上述9個團體;若有,會面的日期和討論的詳情為何;該等團體提出的意見為何,以及當局有否採納該等意見及其理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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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在本會《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本年5月18日的會議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表示,當局制訂有關更新功能界別選民基礎的建議時有諮詢相關的政策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供的意見的詳情為何;前者在提供該等意見前,有否諮詢上述9個團體;若有,詳情為何,並提供相關來往的信件、通訊或會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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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就更新功能界別選民基礎曾諮詢哪些政策局,以及每個被諮詢的政策局曾就哪些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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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就更新功能界別選民基礎諮詢相關政策局的做法是否政府的一貫政策;若是,最初由何人及在何時決定採用該做法,以及當時有否公布該做法;若有公布,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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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在檢討立法會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時,有否就第542章指明的功能界別下團體的"合資格的人"定義,與有關團體聯繫,包括查詢該等團體的會員資格有否於被列為功能界別下團體後變更;該等團體有否法定責任向當局匯報此等變更;如有責任,詳情為何;當局於得悉該等團體的會員資格有所變更後,會否重新考慮與該等團體有關的"合資格的人"定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1. | 根據《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批准載列於本議案附件的公告。公告指明在警務處處長根據《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向任何人發給保安人員許可證前,該人須先符合的修訂準則。 |
(該項議案的附件載於載於附錄I,並已於2015年5月27日
隨立法會CB(3) 707/14-15號文件發出) | |
2. | 根據《建築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I的議案。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5年5月28日
隨立法會CB(3) 711/14-15號文件發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