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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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4-15)18*註釋符號代表2015年1月28日、2月11日和16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開設運輸及房屋局運輸科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編外職位,由2015年4月1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為期2年6個月,以便統籌及指導《公共交通策略研究》中《角色定位檢視》的工作 |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運輸)/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輔助客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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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C(2014-15)19#註釋符號代表2015年2月11日和16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開設香港警務處刑事部1個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第55點)常額職位,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領導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從而防止並打擊科技罪行及應付網絡安全事故 |
(出席人員:保安局副局長/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香港警務處刑事部總部總警司/香港警務處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高級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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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2014-15)20 | 建議開設2個常額職位,即1個總機電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職位,以領導運輸署車輛安全及標準部;以及1個首席行政主任(首長級薪級第1點)職位,以擔任運輸署部門主任秘書一職,並刪除1個總行政主任(總薪級表第45至49點)常額職位,以作抵銷,由財務委員會批准起即時生效 |
(出席人員:運輸署署長/運輸署助理署長(行政及牌照)/運輸及房屋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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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C(2014-15)21 | 建議保留路政署鐵路拓展處1個總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編外職位,由2015年7月7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為期最長4年6個月,以繼續提供專責支援,並監察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完成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工程項目 |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運輸及房屋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運輸)/路政署署長/路政署鐵路拓展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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