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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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5-16)3*註釋符號代表2015年5月27日和6月10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開設環境保護署2個編外職位,即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3點)職位和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職位,為期3年,由財務委員會批准起即時生效,以領導新設立的廢物管理(特別職務)科 |
(出席人員:環境局常任秘書長/環境保護署署長/環境保護署副署長/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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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C(2015-16)4#註釋符號代表2015年6月10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開設消防處總部總區1個副消防總長常額職位,由財務委員會批准起即時生效,以推行質素保證及訓練課程認證機制 |
(出席人員:保安局副局長/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消防處副處長/消防處副院長(消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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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2015-16)5 | 建議在運輸及房屋局運輸科第五分科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編外職位,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為期約5年,至2020年3月31日,以指導和監督促進香港航運業的長遠發展的工作 |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運輸)/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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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C(2015-16)6 | 建議在司法機構的司法機構政務處的發展組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編外職位,為期3年,由財務委員會批准起即時生效,以於未來數年督導及監督法例修訂的工作 |
(出席人員:署任司法機構政務長/司法機構助理政務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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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C(2015-16)7 | 建議在機電工程署開設2個常額職位,即1個總機電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職位和1個總電子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職位,由財務委員會批准起即時生效,以加強對現有鐵路服務及新鐵路項目的安全巡查及監管 |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運輸及房屋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運輸)/機電工程署署長/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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