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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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5-16)5*註釋符號代表2015年6月23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運輸及房屋局運輸科第五分科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編外職位,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為期約5年,至2020年3月31日,以指導和監督促進香港航運業的長遠發展的工作 |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運輸及房屋局助理秘書長(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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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C(2015-16)6*註釋符號代表2015年6月23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司法機構的司法機構政務處的發展組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編外職位,為期3年,由財務委員會批准起即時生效,以於未來數年督導及監督法例修訂的工作 |
(出席人員:署理司法機構政務長/司法機構助理政務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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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2015-16)7*註釋符號代表2015年6月23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機電工程署開設2個常額職位,即1個總機電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職位和1個總電子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職位,由財務委員會批准起即時生效,以加強對現有鐵路服務及新鐵路項目的安全巡查及監管 |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運輸及房屋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運輸)/機電工程署署長/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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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C(2015-16)1#註釋符號代表2015年4月29日、5月12日和27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以及2015年5月27日會議中止討論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運輸及房屋局運輸科機場擴建工程統籌辦公室(下稱「機場擴建統籌辦」)開設3個編外職位,即1個首席政府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3點)職位、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職位,以及1個總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職位,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為期約3年,至2018年3月31日,以統領機場擴建統籌辦,督導和協調推展三跑道系統計劃的相關工作 |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運輸及房屋局助理秘書長(運輸)(機場擴建統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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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C(2014-15)21@註釋符號代表2015年3月11日、4月29日、5月12日和27日,以及6月10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以及2015年6月10日會議中止討論的議程項目。 | 建議保留路政署鐵路拓展處1個總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編外職位,由2015年7月7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為期最長4年6個月,以繼續提供專責支援,並監察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完成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工程項目 |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運輸及房屋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運輸)/路政署署長/路政署鐵路拓展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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