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1

立法会

议程

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

IA. 提交呈请书



1. 谭耀宗议员及叶国谦议员提交呈请书(附录Ia)

2. 单仲偕议员及郭家麒议员提交呈请书(附录Ib)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法律公告编号
1.《2014年简易处理申诉(律师)(修订)规则》116/2014
2.《2014年吸烟(公众卫生)(指定禁止吸烟区)(修订)公告》117/2014
3.《2014年预防及控制疾病(修订)(第2号)规例》118/2014

其他文件

1.第1号-竞爭事务委员会
2013/2014年报
(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交)

2.第2号-市区重建局
2013-2014年报
(由财政司司长提交)

3.第3号-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
2013-14周年报告
(由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提交)

4.第4号-二○一四至一五年度第一季
核准开支预算所作出的修改报告
《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
(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提交)

5.第5号-西九文化区管理局
2013/14周年报告
(由财政司司长提交)

IIA. 根据《议事规则》第24(4)条提出的质询



1. 冯检基议员问:


上月28日,警方向处于添美道和干诺道中/夏愨道等地方的示威者施放87枚催泪弹。警方事后强调施放催泪弹符合国际标准,而当日有示威者猛烈冲击警方防线,在劝喻及警告无效和别无选择下,警方才施放催泪弹。然而,根据目击者的报告和电视新闻片段,警方多次在未有发出警告和遭遇任何冲击的情况下在多处向示威者施放催泪弹。例如,警方在首轮施放催泪弹时,向站立在添美道政府总部外铁马后的学生施放催泪弹,但据知该等学生由始至终沒有作任何冲击警方防线的行为,而警方事前亦沒有向他们展示任何将会施放催泪弹的警告橫额。鉴于公众非常关注警方施放催泪弹是否合乎有关准则,以及忧虑警方在短期內再施放催泪弹以驱散示威者,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警方现时施放催泪弹的准则为何(包括在甚么情况下可施放、是否必须事先向示威者作出警告,以及可否在沒有任何受到冲击和暴力对待的情况下施放);警方在甚么情况下可使用更大威力的武器(例如橡胶子弹等);鉴于警方曾表示胡椒喷雾及催泪弹的武力层次相若,警务人员在获准使用胡椒喷雾的情况,是否亦获准施放催泪弹;

    (二)鉴于示威活动现时仍然持续,警方在维持公共秩序时,会否以避免冲突和危险情况发生为最大考虑,还是有其他考虑,例如只会为执行政府高层的清场指令而施放催泪弹,甚至动用威力更大的武器,来对付和平示威者;及

    (三)鉴于有人指称警务人员于上月28日在未经发出任何警告和在沒有遭到冲击的情况下,向在添美道进行和平集结的学生投掷催泪弹,当局会否即时就有否误用或滥用催泪弹的情况进行彻底调查,以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若会进行调查,会否在调查完成前暂时停止施放催泪弹;若不会暂时停止,原因为何;当局会否立即追究有关官员需否为作出清场和向示威者施放催泪弹的决定负上政治责任,以免其再作出类似的决定?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2. 何秀兰议员问:


据报,警方在上月28日多次施放催泪弹及胡椒喷雾镇压和平集会人士,引起滔天民愤,而警队向和平集会人士使用暴力成为国际传媒焦点。鉴于该集会现时仍然有大量市民参与,危机仍未过去,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当局现时使用催泪弹、橡胶子弹、实弹等具杀伤力武器,以驱散和平集会人士的决策机制为何,包括在该机制下,行政长官、警务处处长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官员分别有何角色,以及动用有关武器的决定须由哪个职级的官员作出;自上月28日以来,有否立即检讨该机制;若否,当局有何即时的措施,避免警方向和平集会人士无理使用具杀伤力武器引致流血悲剧?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3. 黃碧云议员问:


据报,本月3日及4日,有参与占领中环运动并在旺角聚集的市民和采访该等活动的新闻工作者,遭人殴打受伤,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亦有女集会人士疑被非礼及性骚扰。有传媒报道指在场警员放走施袭者。此外,英国广播公司记者表示从警方获得消息,袭击事件明显牵涉黑社会成员。鉴于有关集会仍然持续,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 (一)警方有否立即检讨,是否因为收集黑社会成员活动情报的工作不力,或调配警力迟缓,以致未能防止多名黑社会成员向集会人士施袭的事件发生,以便根据检讨结果采取措施,防止类似的事件再发生;若有检讨,结果为何;

    (二)鉴于有报道指警方沒有即时拘捕和扣留涉嫌蓄意挑衅、推撞、拳打脚踼及非礼集会人士的人士,警方会否立即加强执法,以遏止该类违法行为再发生;及

    (三)有否采取针对性的即时措施及跟进警方处理事件的决策程序,以防止集会人士再次被袭击,保障集会人士及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若有,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4. 郭家麒议员问:


上月28日,警方在施放催泪弹驱散金钟一带的集会人士前,曾多次向他们展示一面印有"警告.催泪烟",而另一面印有"速离.否则开枪"字眼的警告橫额。警察公共关系科总警司于9月30日的记者会上解释,该橫额可能因现场环境混乱而掉转展示,警方无意向人群开枪。然而,有多张相片显示,警方向集会人士展示多幅该款橫额,而橫额的两面均有面向集会人士。鉴于有关的集会现时仍然持续,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警方有否立即检讨向示威者展示各类警告橫额的机制,包括决定展示何种橫额的人员的职级、作出决定的程序,以及未来处理上述的集会时应否停止使用各类两面印有不同字眼的警告橫额,以免再度因传递错误信息而引起公众恐慌;若有检讨,结果为何;若否,会否立即进行检讨?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5. 谭耀宗议员问:


据悉,占领中环运动所引发的集会至今已持续10多天,造成港岛及九龙多条主要干道被集会人士堵塞,以致约有200多条公共巴士路线、20多条专线小巴路线以及电车的服务受到影响。由于受影响地区內的替代道路可承受的交通流量有限,该等地区普遍出现大范围的交通挤塞情况,车龙总计曾经长达20多公里,严重影响市民生活及商业营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铁路现已成为大部分市民的唯一交通工具,当局有否即时制订应变计划,以应付任何铁路线(特别是港岛线、荃湾线及观塘线)的列车服务因发生事故而暂停的情况,以免港岛及九龙的交通陷于瘫瘓;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立即制订应变计划;

    (二)鉴于有不少从事运输、零售、餐饮及旅游业的小企业东主向本人反映,道路堵塞严重打击他们的生意,而他们的雇员亦顿失生计,当局有否即时评估该等行业所蒙受的损失,并根据评估结果为该等行业推出具针对性的紧急纾困措施;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立即进行评估;及

    (三)有否制订应急方案,以确保一旦发生大型的车祸、火灾或工业意外等事故时,提供各类紧急服务的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及救护车)及其人员能在最短的时间內到达现场;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立即制订应急方案?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民政事务局局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II. 质询



1. 张超雄议员问:


《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分别订明,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就"立法会全体议员"一词的解释,前政务司司长在2010年4月14日的立法会会议就《二零一二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建议方案》发表声明时表示,经律政司仔细研究,以及经过不同角度的详细考虑后,政府认为应该以立法会的全部认可议员,即《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全体60名立法会议员人数,而非当时实际在任的议员人数,作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的计算基数(下称"2010年的解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现届政府对"立法会全体议员"一词的解释,是否与2010年的解释一致;若否,现届政府的解释为何,以及该解释在何种情况下适用;

    (二)有否研究,在立法会就修改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议案进行表决期间,议员因非自愿的原因(例如正被执法机构扣留)而缺席,会否影响"立法会全体议员"一词实际所指的议员数目,以致可能影响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若有研究,结果为何;及

    (三)当局会如何处理政府和立法会主席对"立法会全体议员"一词有不同理解的情况,政府会否以立法会主席的理解为准;若会,原因为何;若否,理据为何,以及政府会否采取措施,例如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立法会全体议员"一词进行解释?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2. 莫乃光议员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4月6日,就《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所作解释(下称"2004年解释"),是否需要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应由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然后由人大常委会确定;至于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案,则应由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然而,人大常委会于本年8月31日,在审议行政长官提交的有关报告后作出决定,当中包括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按照现行选举委员会的组成而规定、提名委员会提名产生二至三名候选人,以及每名候选人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下称"关于提名委员会的决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2004年解释只提及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由人大常委会确定,而无提及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如何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有否研究人大常委会所作关于提名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研究结果为有,所依据的《基本法》条文为何;

    (二)鉴于2004年解释订明,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案应由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有否研究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提名委员会的决定,有否违反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原则,以及有否抵触《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和2004年解释;如有研究,结果为何;及

    (三)有否研究人大常委会所作关于提名委员会的决定,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五、二十六及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有研究,结果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3. 谢伟俊议员问:


据报,较早前有一名19岁青年,疑不满有线宽频通讯有限公司(下称"有线")在其家人终止与该公司的电讯服务合约(下称"合约")后仍继续追收费用,持刀闯入有线电视大楼求见管理层。事件中有一名保安员及两名有线员工受伤。其后,传媒相继报道多宗涉及终止该公司服务合约的爭议个案。有社论更抨击该公司及其他电讯服务营办商(下称"营办商")"仗势欺凌顾客"、"如同街头恶霸",以及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下称"通讯办")"包庇网络商,更加是最大的共犯"。本人亦屡次接获市民有关与有线终止合约的投诉及求助个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有否研究众多市民投诉及传媒相继抨击有关营办商终止合约安排的原因;如有,研究结果为何,以及有何改善措施;如否,原因为何;

    (二)是否知悉通讯办有否检讨现行政策及《电讯服务合约业界实务守则》能否有效防止营办商故意用繁复及费时程序,使顾客难以终止合约,藉此强占市场份额;如有检讨,详情为何,以及有何改善措施;如沒有检讨,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财力雄厚的营办商可聘用法律专才拟备对其有利的电讯服务合约,加上当市民就终止合约事宜与营办商发生爭议时,往往因无法负担高昂的诉讼费用而只能放弃循法律途径解决,当局有何措施保障市民(特别是不合资格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士)的合理权益?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4. 锺树根议员问:


据报,早前多份本港报章接获电邮,指称某位本地传媒集团主席向多名前任和现任立法会议员、知名政界人士及前政府官员作出大额政治性捐款。报道又指出,该人与某国家的政府高层和军方要人有密切关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现时政治委任官员或公务员在职时,皆受《防止贿赂条例》或相关的政府內部守则规管,严禁收受任何利益,现时有否法例或守则规管该等人员在退休后,直接或间接收受来自本港或外国的利益;若有,详情为何;

    (二)现时有否法例禁止任何外国政府或政治性组织,透过本地企业或人士等中介人,向本港政治组织或政界人士提供金钱利益、非金钱利益或延后利益,以图干预香港的內部事务;若否,政府有否计划立法规管;若有计划,时间表为何;及

    (三)鉴于有报道指称有外国势力企图透过捐款招揽本地政界人士或立法会议员,成为其在港利益代言人或左右本港政制发展的讨论,政府会否主动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或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在外交方面提供协助,以防止外国势力间接干预香港的內部事务;若会,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5. 涂谨申议员问:


2008年,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现称"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因进行杠杆式外汇合约投资而蒙受巨额亏损。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就中信当时向公众披露其财务状况及相关事宜(下称"中信事件")展开各项调查,至今已有6年。证监会刚于上月11日公布,已分别于原讼法庭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下称"审裁处"),对中信及其5名前执行董事展开法律程序和研讯程序。证监会指中信及该等董事曾从事市场失当行为,披露关于该公司财务状况的虛假或具误导性信息。证监会正寻求原讼法庭颁发令状,以使在中信公布该等信息至披露真实财务状况的一段期间(下称"指明期间"),购入中信股份的4 500名投资者得以回复至原状或得到赔偿。证监会亦正寻求审裁处对中信及该等董事施加制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除了上述的投资者外,当局有否计划协助其他因中信事件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包括在指明期间前已持有中信股份的投资者,以及在指明期间內购入或之前已持有中信相关认股证或期权的投资者)寻求赔偿;如有计划,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是否知悉证监会、警方及财务汇报局等机构进行的各项调查的范围分别为何;证监会曾于何时把调查结果呈交律政司及财政司司长,以及何时获后者同意提起研讯;各机构进行的调查的最新进展,以及预计何时会决定是否对有关人士提出检控或作出惩处;及

    (三)鉴于当局曾在2010年回覆本会议员质询时表示,证监会一般只会在律政司决定不提出刑事检控后,才考虑在审裁处提起研讯程序,而《证券及期货条例》亦订明如已对某人提起研讯程序则不得就同一行为对该人提出刑事检控,当局有否评估,证监会今次在审裁处提起法律程序,有否减损律政司就中信事件提出刑事检控的权力;如评估结果为有减损,程度为何;如评估结果为沒有,理据为何,以及当局如何保障小股东的权益和维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6. 陈家洛议员问:


本年8月14日,一棵大树从罗便臣道一个私人屋苑內的斜坡塌下行人路,压死一名途经的孕妇。事后有不少树木专家敦促政府从速订立树木法和改善树木管理政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除了发信和举办讲座,提醒私人屋苑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妥善护养屋苑內树木,以及向他们发放有关资讯外,当局现时有沒有具体措施,协助他们进行树木护养的工作;若有,详情是甚么;若沒有,当局会不会考虑立即制订有关措施;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二)有沒有因应上述塌树事件改善树木管理的工作;若有,最新的进展和详情是甚么;若沒有,当局会不会考虑采取跟进行动;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及

    (三)鉴于前发展局局长曾在2011年6月表示,会认真考虑开始研究订立树木法,该项工作的最新进展,以及立法工作的计划和时间表是甚么;若沒有计划和时间表,原因是甚么?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发展局局长

*7. 刘皇发议员问:


据报,香港大学("港大")与深圳市政府合作营运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医院")自成立以来,港大已为该院作出巨额垫支,而且在短期內难望收回该笔款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有否规定获其资助的专上院校("资助院校")在外地自资开设合营或独营的机构时须知会教资会,以确保该等院校沒有使用公帑补贴自资项目;

    (二)鉴于港大曾表示,它在深圳医院的运作上一直遵守教资会《程序便览》中不得补贴非教资会资助活动的政策,是否知悉教资会有否进行核实工作,以释除公众疑虑;及

    (三)鉴于在为专上教育界别推行的配对补助金计划下,政府会向资助院校批拨配对补助金,当局会否调查港大有否利用政府向其批拨的配对补助金应付有关深圳医院的任何开支(包括开办及垫支的费用)?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局局长

*8. 葛珮帆议员问:


乳癌是本港女性中最常见的癌症,并在本港女性致命癌症中排行第三。卫生署癌症预防及普查专家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于2014年4月出版的《乳癌预防及筛检》指出,有证据显示接受乳 癌筛检对患乳癌风险较高的妇女有帮助,工作小组因此建议该等妇女"应咨询医生的意见,以了解清楚应否接受乳癌筛检"。另外,香港乳癌基金会("基金会")于2013年出版的《香港乳癌资料库第5号报告》显示,在9 800多名报告涵盖的乳癌患者中,只有14.5%患者有家族成员曾患乳癌。基金会亦曾指出,现时在內地、台湾及多个西方国家推行的妇女乳癌筛检有助减低乳癌患者的死亡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有否统计现时本港属患乳癌风险较高群组的妇女人口;

    (二)会否因应工作小组的建议,为患乳癌风险较高的妇女提供所需的医疗咨询及乳癌筛检服务;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现时本港有哪些公营医疗机构可以为该等妇女进行乳癌筛检;

    (三)鉴于基金会的报告显示,大部分乳癌患者沒有家族成员曾患乳癌,政府有何措施协助该类妇女及早发现患上乳癌和获得治疗;

    (四)鉴于有妇女反映,在公立医院接受乳房X光造影及超声波乳房检查的轮候时间过长,以致可能延误诊治,政府有否措施缩短轮候时间;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政府会否考虑效法內地、台湾及其他国家,推行妇女乳癌筛检计划,并以公私营合作的模式或与社区的非牟利妇女健康中心合作,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乳癌筛检服务?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9. 陈克勤议员问:


据报,全球各地当局日益关注在化妆产品研发过程中进行动物实验的做法。欧盟已颁布化妆产品零动物实验禁令,由去年3月起,禁止在境內贩售经动物实验的新生产化妆产品及其成分,而日本、印度、巴西等国家亦已开始推行有关的禁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现时有多少个本地注册的化妆产品制造商;是否知悉当中有多少个制造商在研发化妆产品的过程中有进行动物实验;当局会否考虑立法禁止该等动物实验,以禁止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鼓励化妆产品制造商及入口商签署"零残酷化妆品"约章,承诺不售卖在研发过程有进行动物实验的化妆产品;

    (三)会否考虑推行标签制度,规定在本港出售的化妆产品须列明其在研发过程有否进行动物实验,以协助消费者选择不涉及动物实验的化妆产品;

    (四)会否考虑立法禁止在研发过程中有进行动物实验的化妆产品进口;若会,立法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有否计划向公众宣传"零残酷化妆产品"的信息,例如在化妆产品研发过程中进行动物实验并非必要的信息,并鼓励市民购买不涉及动物实验的化妆产品;若有计划,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0. 吴亮星议员问:


香港金融发展局于上月就《內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安排》")发表的政策发展建议报告("报告")指出,金融业各个领域在目前的《安排》框架下,仍然有很多可探索的发展空间,并提出9项具体的政策建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政府与內地当局现时有否沟通机制,定期检讨《安排》在金融业方面的落实情况及进展;如有,详情及最新的检讨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二)有否就报告所提9项建议进行可行性评估;如有,评估结果为何,以及落实有关建议的计划为何;如否,会否尽快进行评估?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1. 郭荣铿议员问:


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第74及78条,如教育局常任秘书长觉得有任何儿童沒有在小学或中学就学而无合理辩解,可在进行他认为需要的探究后,向有关儿童的家长发出入学令,规定安排该儿童定时就学于该命令所指名的小学或中学;任何家长无合理辩解而沒有遵守入学令,即属犯罪。该条例沒有订明家长如何可合法地在家为子女提供教育及有关的申请程序,但据悉台湾和新加坡等已发展地区已订立规范儿童在家受教育的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现时教育局批准了多少名适龄入学儿童在家受教育,以及有关的审批程序详情为何;有否计划把有关的统计资料和审批程序上载到教育局网站,并推广在家受教育的学习模式;及

    (二)鉴于有教育界人士指出,现时本港的教育制度僵化、以考试成绩作为教学目标,加上老师工作量过大,往往造成学生囫囵吞枣的情况,以及个别学生的需要无法得到照顾,教育局会否考虑建立儿童在家受教育的制度,并成立专责小组制订有关的政策,以提供多一个学习模式供学生选择;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局局长

*12. 胡志伟议员问: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在2012年4月批准向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拨款1.5亿元,以推行一次过资助车主为其汽油和石油气的士和小巴更換催化器和含氧感知器的计划("更換计划")。更換计划已于去年年底展开。本人近日接获运输业人士的投诉,指出有关催化器的品质有问题:催化器的性能较与过往的为差,以致部分车辆在安装催化器后不久便频频出现发动机熄火的情况。该等人士亦不满环保署拒绝公开有关催化器性能的测试报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自更換计划推出至今,环保署接获关于催化器的投诉宗数,以及就该等投诉采取的跟进行动为何;

    (二)有关催化器的招标条款为何;环保署在甄选供应商时,投标价和其他考虑因素所占比重分别为何,以及有沒有要求供应商就催化器的使用年期和品质提供保证;如有,详情为何;如沒有,原因为何;

    (三)鉴于环保署曾表示催化器损毀与车辆未有妥善保养及维修有关,环保署有沒有向车辆出现催化器问题的司机了解,他们在使用新安装催化器后,有沒有更改车辆的保养及维修程序;如有了解,详情为何;如沒有,原因为何;及

    (四)环保署有沒有就中标催化器的品质进行追踪研究,以检验其长期效能;如有,详情为何;如沒有,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13. 潘兆平议员问:


关于本港的职业安全及工业意外,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本年1月至今,工业意外引致的伤亡人数为何,并按行业列出分项数字;

    (二)2012年至今,当局每年引用《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和《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包括它们的附属规例)对雇主提出检控的个案数字,以及被定罪雇主被判处的平均和最高的罚款/监禁年期为何;及

    (三)2012年至今,当局引用《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分别对沒有按规定呈报雇员工伤事件或于呈报时提供虛假或误导性资料的雇主提出检控的个案数字,以及被定罪雇主被判处的平均和最高的罚款/监禁年期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14. 梁继昌议员问:


近日有报道指出,有不少航班因內地当局实施航空交通流量管制("空管")而延迟在香港国际机场升降。亦有报章评论指出,解放军空军规定,从香港起飞的航机必须在15 700英呎以上的高度进入內地空域(此高度限制俗称"空墙")。空墙令航班飞行时间延长,亦使香港国际机场现有的双跑道系统未能达致最大的营运效益,因此影响航班升降量。此外,有关注团体近日指出,当局在1992年《新机场规划总纲》中建议的向北航道至今仍未开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2010至今,机场管理局或民航处收到內地当局实施空管的通知次数(并按实施空管的內地空域列出分项数字),以及抵港及离港航机因空管而延迟升降的总时数;

    (二)2010至今,每年因內地当局实施空管而延迟在本港升降的航班数目,以及该数目按航班目的地划分的分项数字及其占全年航班升降量的百分比(以下表列出);

    年份航班数目航班目的地占全年航班升降量的百分比
      內地中东欧洲美洲东南亚东北亚非洲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至9月止)
             

    (三)过去3年,有否就"空墙"对航班升降量的影响进行研究;如有,详请为何;如否,当局能否承诺进行研究并公布研究结果;及

    (四)向北航道至今仍未开通的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5. 冯检基议员问:


去年10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原则上批准两间机构提出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据报,其中一间机构于本年8月表示,仍就牌照的条件及细则与通讯事务管理局进行商讨,但进度未如理想,并批评"规管框架要求新经营者面对远较目前持牌者更严苛的规管,完全无视现有经营者所拥有无法比拟的领先优势",因而难以达到开放免费电视市场的目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当局向上述两间机构发出正式牌照和制订有关业务守则的最新进展为何;

    (二)鉴于现时某免费电视台占市场的主导地位,当局在订立规管框架时,会否考虑采取措施或安排,在初期为新营办商提供较宽松的环境;若不会考虑,原因为何,以及有否考虑这样会否令新营办商无法在短期內与该电视台作公平竞爭;及

    (三)当局预期根据现时情况,两间获原则上批准申请的机构最早可于何时启播?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16. 莫乃光议员问:


数码地面电视广播服务已于2007年年底推出。当局曾表示,拟于2015年年底终止模拟电视广播服务,但会视乎进一步的市场和技术研究结果而定。当局正在审批两家免费电视台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续期的申请,而有关结果或会影响频谱日后的分配。此外,去年底,有免费电视台因违反平均共用多频网传输容量的规定而被罚款。关于善用和公平分配珍贵的频谱资源,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现时有否考虑押后终止模拟电视广播服务的日期;如有考虑,会否调整有关的考虑因素;若会,详情为何;当局会采取甚么措施以尽早落实终止模拟电视广播的目标;

    (二)现时模拟电视广播服务使用中及闲置的频谱的传输容量分别为何;终止模拟电视服务后腾出的频谱的传输容量为何;有否估计腾出的频谱首3年的使用率;

    (三)如何确保终止模拟电视服务后腾出的频谱得以有效运用,并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更多竞爭;会否考虑以拍卖方式分配频谱使用权;若会,详情为何;会否考虑修订《广播条例》(第562章)和《电讯条例》(第106章),以改善有关的拍卖机制;及

    (四)现时各个电视台的频谱分配比例和使用情况为何,以及是否知悉有否电视台沒有完全使用获分配的频谱传输容量;若有,详情为何;当局有否机制收回被电视台闲置的频谱传输容量;若有,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17. 涂谨申议员问:


根据互联网搜寻服务供应商谷歌每半年发表的《资讯公开报告》,政府向该公司提出披露其用戶资料的要求,由2010年上半年的50次,增至2014年上半年的359次,增幅逾6倍。据悉,各政府部门目前仍未有统一的索取网上用戶资料的程序指引,亦沒有规定须根据法庭命令才可向有关供应商提出披露或移除用戶资料的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2014年2月至今,每个政府部门向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包括谷歌、雅虎)/网络平台/网站(统称"供应商")提出公开其用戶资料要求的详情,包括:(i)供应商名称、(ii)供应商属本地或外地公司、(iii)提出要求的类别和各类别的次数、(iv)提出要求的原因、(v)是否根据法庭命令提出、(vi)要求的资料详情、(vii)供应商是否受理,以及(viii)供应商就不受理要求给予的理由;

    (二)2014年2月至今,每个政府部门向供应商提出移除用戶资料要求的详情,包括:(i)供应商名称、(ii)供应商属本地或外地公司、(iii)提出要求的类别和各类别的次数、(iv)提出要求的原因、(v)是否根据法庭命令提出、(vi)要求移除的资料的详情、(vii)供应商是否受理,以及(viii)供应商就不受理要求给予的理由;

    (三)当局会否考虑定期(例如每半年)就第(一)及(二)项所述资料发表报告,以增加透明度;

    (四)各政府部门要求供应商公开或移除用戶资料时所使用的程序指引或表格內容有何差异;当局有否就该等指引和表格征询个人私隐专员公署("公署")的意见;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考虑征询公署的意见;会否再次考虑统一该等指引和表格;若会,有否订立时间表;若不会考虑,原因为何;及

    (五)当局会否考虑检讨现行法例,规定政府部门须取得法庭命令才可向供应商提出公开或移除用戶资料的要求,以防止个人资料被滥用及保障市民私隐?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18. 谢伟俊议员问:


在首次有两艘邮轮同日(即上月29日)在启德邮轮码头("码头")停泊前,传媒再次报道码头交通配套不足,恐怕再现旅客逼爆码头內的士站的场面。的士商会因不满码头营办商的安排,以及恐怕乘客数目不足,以致的士"空车入空车出",扬言会呼吁会员采取杯葛行动,拒绝驶入码头。报道又指出,码头內的指示牌、通往食肆及商铺的路线、商铺叫座力等都令旅客和市民不满。更有旅客形容码头"非常沉闷",指配套设施远逊日本、韩国、澳洲等地的邮轮码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有否检讨的士商会声称驶入码头载客的的士会"空车入空车出"的情况,以及的士司机拒绝驶入码头载客的原因;鉴于第二个泊位已于上月尾启用,经码头入境的旅客将有增无减,有何方法避免日后再发生公共交通营办商拒绝驶入码头载客事件;

    (二)鉴于有评论指出,现时往返码头的车辆均须绕经九龙湾,路线十分迂回和费时失事,政府会否考虑采纳某智库组织向政府推介兴建浮桥、移动驳桥、利用街渡(即水上的士),或在现行观塘至西湾河渡轮航线,加入邮轮码头中转站等连接观塘及码头的方案,甚或落实观塘区议会多次建议政府兴建码头连接桥,以改善码头的交通安排;

    (三)针对有记者、旅客及市民指出码头商铺的叫座力有限、指示不清、食肆数目少、升降机运作对光顾零售店铺的旅客造成不便、旅客不知悉穿梭巴士站位置,以及除周日较多本地旅行团及市民到码头外,平日人迹罕至等问题,政府有何方法改善;及

    (四)鉴于昔日尖沙咀海运码头借助的士高、酒吧及餐厅带旺夜市人流,政府有否评估在码头设置酒吧街将可带来多少人流;鉴于本人得悉有酒吧业团体已向码头营运商递交在码头顶层营办露天酒吧街申请书,是否知悉最新的审批进展为何;当局可否进一步研究酒吧街所带来的人流能否带动的士、小巴等公共交通工具往返码头接载乘客?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19. 胡志伟议员问:


《2014年施政报告》提出,长者及合资格残疾人士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计划("优惠计划")由明年第一季起分阶段扩展至专线小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现时分别有多少条行走港岛、九龙、新界及跨区域的专线小巴路线,其营办商已申请参加优惠计划,并按上述分类分别列出有关申请已获接纳、正等候审批和不被接纳的数目;

    (二)将于何时公布纳入优惠计划的专线小巴路线及详情;预计有多少条专线小巴路线能于明年第一季內开始提供票价优惠;及

    (三)会否考虑日后批出专线小巴营运权时施加条款,规定营办商必须参加优惠计划,并须配合有关的技术、操作、会计和核数安排,以期优惠计划最终涵盖所有专线小巴路线?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20. 陈克勤议员问:


关于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辖下场地的植物的灌溉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自2010-2011年度至今,康文署每年的灌溉用水量为何;

    (二)有否检视现时的灌溉方法的效益,以及研究哪种灌溉方法的效益最高;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过去3年,康文署有否发现辖下员工或承办商在灌溉时用水过多的情况;若有,详情为何;康文署向他们提供的灌溉指引的內容为何;及

    (四)现时在兴建公园时,有否考虑参考內地或海外国家利用天然水源灌溉植物的做法,以期公园在用水方面可以自给自足?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21. 陈恒镔议员问:


有不少少数族裔人士向本人反映,他们前往公立医院或诊所求诊时往往因言语不通而遇到沟通困难,因而未获适切诊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医院管理局:
  • (一)有否检讨现行为少数族裔人士提供的传译服务;

    (二)在过去3年接获少数族裔人士作出因言语不通而未获适切诊治的投诉数目,以及有否跟进和处理有关的投诉;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增拨资源,聘用更多少数族裔人士在公立医院或诊所工作,以便他们在有需要时兼任传译工作;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22. 梁继昌议员问:


政府于本年9月上旬成功发售首批10亿美元的5年期伊斯兰债券,使香港正式成为伊斯兰债券的发行平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香港的法律、稅务及监管框架可支持伊斯兰债券的发行,当局有何具体计划鼓励更多公私营机构透过香港的平台发行伊斯兰债券;如无相关计划,原因为何;

    (二)有否分析相对于其他国际竞爭者,特别是邻近国家如马来西亚及新加坡,香港作为伊斯兰债券的发行平台的独特性和主要竞爭优势为何;如有分析,结果为何;

    (三)当局与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有哪些合作计划(例如借助对方在监管伊斯兰资本市场和培训金融人才方面的经验),促使香港更有效地把握正在急速增长的伊斯兰金融市场的机遇;该等计划的目标和时间表为何;

    (四)鉴于首批在香港发售伊斯兰债券的投资者接近一半来自亚洲,逾三分之一来自中东,欧美投资者则占余下的17%,当局有否计划吸引更多国际投资者(包括来自中东及其他伊斯兰地区的投资者)参与香港债券市场;如有,详情为何;及

    (五)政府有否计划就未来3年发行伊斯兰债券的规模订立具体目标;如有,每年的目标发行额分别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法案



首读

《区域供冷服务条例草案》

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区域供冷服务条例草案》环境局局长

IIIA. 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



根据《议事规则》第16(2)条动议的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

梁家杰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现即休会待续,以就下述事项进行辩论:自本年9月26日起特区政府及香港警察处理市民集会的手法。

出席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III. 法案



二读 (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保安局局长

(i)保安局局长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4年10月3日
随立法会CB(3) 19/14-15号文件发出)

(ii)郭荣铿议员及陈志全议员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4年7月8日
随立法会CB(3) 825/13-14号文件发出)

(《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辩论及表决安排(于2014年10月3日随立法会CB(3) 19/14-15(01)号文件发出))

IV. 议案



1.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54A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载于附录I的议案。


(该项议案并已于2014年6月16日
随立法会CB(3) 723/13-14号文件发出)

陈志全议员及陈伟业议员就拟议决议案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4年6月27日
随立法会CB(3) 767/13-14号文件发出)

(拟议决议案的表决安排已于2014年6月30日及9月30日随立法会CB(3) 770/13-14CB(3) 13/14-15号文件发出)

2.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批准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于2014年6月16日订立的 -

(a)《2014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2号)规例》;及

(b)《2014年毒药表(修订)(第2号)规例》。

(该两项规例载于附录IIIII,并已于2014年6月19日
随立法会CB(3) 735/13-14号文件发出)

V. 议员议案



1.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4)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麦美娟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就2014年6月18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201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第2号)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14年第90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并按该条例第34(3)条视为延展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14年11月12日的会议。

2.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4)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郭荣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就2014年7月2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a)《2014年高等法院规则(修订)(第2号)规则》(即刊登于宪报的2014年第99号法律公告);及

(b)《2014年区域法院规则(修订)规则》(即刊登于宪报的2014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并按该条例第34(3)条视为延展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14年11月12日的会议。

3.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4)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卢伟国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就2014年7月2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2012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于宪报的2014年第102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并按该条例第34(3)条视为延展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14年11月12日的会议。

4.还学生快乐童年

田北辰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社会的主流意见一直认为,'有压力才有进步';现时,市面上有大量有关'虎爸虎妈'、'直升机家长'及'怪兽家长'等催谷儿童学习的书籍和讨论,但过度的催谷很可能会增加儿童的压力及降低他们的学习兴趣;学生能力国际评估计划的调查结果显示,部分香港家长过分介入子女的学习,揠苗助长,导致儿童的学习动力下降,对其学业成绩造成负面影响;不少传媒报道亦指出,部分香港的学生因沉重的学习压力而有情绪问题,他们容易变得焦虑,并出现失眠、食欲不振、烦躁等征状;凡此种种的问题,可归咎于只着重考试成绩的教育制度;在幼稚园阶段,家长已为子女报读林林总总的兴趣班,并要求他们默书及串字等;在小学阶段,学生要参与全港性系统评估、小五下学期及小六上、下学期的呈分试及中一入学前香港学科测验;到中学阶段,学生要面对大学学位不足及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一试定生死'的压力;反观不少先进地区的教育制度和教学模式更能给予学生空间探索自己的兴趣,以提升他们的创意发展;就此,本会促请政府当局:

(一)重新评估现行教育制度对学生造成的压力和心理影响,以及全面检讨考试制度、课程内容和升学机制;

(二)加强家长教育,避免家长过分催谷子女学习;及

(三)加强支援学校社工和老师,以便他们及早识别学生有否承受过分压力。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碧云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社会的"之前加上"'愉快学习'是教育局向学校发出的学习指引,但";在"催谷子女学习;"之后删除"及";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及(四) 检讨全港性系统评估的考核內容,避免学生要机械式操练试题,以及研究应否取消全港性系统评估,以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

(ii)麦美娟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社会的"之前加上"虽然";在"'有压力才有进步'"之后删除";",并以",而"代替;在"催谷子女学习;"之后删除"及";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四) 增拨资源协助在学习遇上困难及有特殊学习需要的学生,包括及早识别该些学生及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训练及支援,以减轻他们的学习压力;(五) 精简现时中、小学的课程內容,使教师及学生不会因追赶课程而产生压力,而学生能利用多出的课时培养个人的学习兴趣;(六) 鼓励学校邀请不同行业的专家举行工作坊及体验活动,让学生扩阔视野及了解自己的潜能,从而培养相关的兴趣以至发展未来的事业;及(七) 疏理学习压力对学生的负面影响,以及全面关顾学生的身心发展,包括增加临床心理学家及医务社工在校的支援服务,为学生提供情绪及心理辅导,并扩大学童牙科保健及学生健康服务,以确保他们有健康的体魄学习"。

(iii)叶建源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社会的"之前加上"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而公约缔约国应鼓励为儿童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娛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香港委员会亦呼吁家长每天给予儿童最少1小时的自由游戏时间;可是,";在"征状"之后加上",甚至出现自毀行为";在"升学机制;"之后加上"(二) 坚守小学小班教育的政策,并尽快在中学推行小班教学,以改善学生的学习环境、加强学生的专注力和增加师生互动;(三) 检视全港性系统评估带来的教育异化和变质对学校和学生的影响,并尽快纠正弊端;如无法纠正,政府当局应取消全港性系统评估,让学校教育重回正轨及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四) 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和非华语学生提供更多支援,以消除他们在学习和社交上的障碍;(五) 研究市面上的游戏小组和兴趣班课程对儿童的智能和心理发展的影响,并作出适当监管,以避免课程及活动对儿童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删除原有的"(二)",并以"(六)"代替;及删除原有的"(三)",并以"(七)"代替。

(iv)梁美芬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的主流意见"之前删除"社会",并以"鉴于社会竞爭激烈,本港"代替;在"市面上"之后删除"有大量有关'虎爸虎妈'、'直升机家长'及'怪兽家长'等",并以"出现大量"代替;在"书籍"之后删除"和讨论";在"要求他们"之后删除"默书及串字等",并以"以'死板'的方式学习,大大扼杀其创意"代替;在"(一)"之后加上"订立教育的真正理想,";在"升学机制"之后加上"是否能真正达致教育的目标";在"家长教育,"之后加上"鼓励家长更加重视子女的学习过程、成长和兴趣,";在"催谷子女学习"之后加上",令子女更快乐地成长;(三) 加强学生建立自信心的教育及多元化就业出路的推广工作,避免学生以考试成绩为唯一的学习目标";及删除原有的"(三)",并以"(四)"代替。

(v)莫乃光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认为"之前删除"社会的主流意见一直",并以"部分香港家长"代替;在"催谷子女学习;"之后删除"及";及在紧接句号之前加上";(四) 发展多元化教育体制,包括加强职业教育、艺术教育和体育教育,以减少公开试对学生造成的压力,以及协助未能适应传统教育的学生按其能力和兴趣选择升学途径;及(五) 增加专上教育的学额,尤其是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的学士学位,以纾缓学生要竞爭学位的压力"。

出席的政府官员: 教育局局长

5.重组政府架构,改善政府施政

梁继昌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届政府的施政多次出现失误,所推行的政策未能到位及回应市民的诉求,加上多名官员接连出现丑闻及严重失职的情况,以致政府的管治及施政能力备受质疑;就此,本会促请政府重新检视运作架构,在咨询立法会及公众意见后,就各政策局的职能、目标,以及负责的政策范畴作出优化、调整及分工,并按需要进行架构重组,以提升各政策局及辖下部门在制订和执行政策时的质素及能力,令政府施政更公开、贴近民意、整全及具一致性。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刘慧卿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届"之前加上"鉴于";在"加上"之后加上"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及";在"接连出现"之后加上"利益冲突、";在"质疑"之后删除";就此";及在"促请政府"之后加上"检讨及改善行政会议成员的利益申报制度和《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落实《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报告》中各项建议,并"。

(ii)葛珮帆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的管治"之前删除"本届政府的施政多次出现失误,所推行的政策未能到位及回应市民的诉求,加上多名官员接连出现丑闻及严重失职的情况,以致",并以"面对复杂多变的外围环境,以及香港本身的发展需要,政府的管治架构应与时并进,以提升"代替;在"施政能力"之后删除"备受质疑";及在"重组,"之后加上"包括尽快成立创新及科技局,"。

(iii)莫乃光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诉求,"之后加上"在推出政策前缺乏周详考虑,亦欠缺有效的检讨机制;对于本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结构性问题,政府多以短期或临时措施处理,拖延推行长远规划;";在"多名官员"之后加上"亦不具备与职能相称的经验,更";在"运作架构"之后加上"及问责官员的职能和相关的入职要求,起用与相关职能相符的人选出任政府主要官员,并清晰订出主要官员须对其过失负责的准则";在"分工"之后加上",检讨主要官员问责制的成效";在"架构重组"之后加上";政府亦应改善政策检讨机制";及在"质素"之后加上"、效率"。

出席的政府官员: 政务司司长

6.根据《议事规则》第16(4)条动议的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

黃毓民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现即休会待续,以就下述事项进行辩论:立法会针对大型群众事件的保安安排。

出席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