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2
附属法例/文书 | 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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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稅务(关于收入稅项的双重课稅宽免和防止逃稅)(大韩民国)令》 | 法律公告 119/2014 |
2. | 《2014年稅务(关于收入稅项的双重课稅宽免和防止逃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修订)令》 | 法律公告 120/2014 |
3. | 《2014年掳拐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修订)令》 | 法律公告 121/2014 |
4. | 《〈2014年海外律师(认许资格)(修订)规则〉(生效日期)公告》 | 法律公告 122/2014 |
5. | 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额第四份技术备忘录 | 2014年第42期宪报 第5号特别副刊 |
1. | 第6号 | - | 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
2013-2014年报 |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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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7号 | - | 蔬菜统营处
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 |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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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8号 | - | 鱼类统营处
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 |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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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9号 | - | 海鱼奖学基金
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报告 |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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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10号 | - | 农产品奖学基金
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报告 |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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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11号 | - | 香港科技园公司
2013-2014年报、董事会报告及财务报告 |
(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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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12号 | - |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
2013-2014年报、独立核数师报告及财务报告 |
(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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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13号 | - | 香港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
2013-14年报 |
(由发展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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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14号 | - | 公司注册处营运基金
2013-14年报 |
(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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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15号 | - | 回应政府帐目委员会第六十二号(2014年7月)报告书的政府覆文 |
(由政务司司长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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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第1/14-15号报告 | ||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梁君彦议员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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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否计划检讨增加巴士班次的载客率标准;如有,时间表为何,以及有关检讨的范围会否包括废除现时以目测评估巴士载客情况的方法、将巴士站候车乘客数目纳入标准,并参考香港铁路有限公司(下称"港铁公司")新采用以每平方米站立4人的标准来计算巴士载客率;若沒有计划检讨,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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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在繁忙时段,交通挤塞加剧巴士脫班情况,以致候车乘客未能上车,政府有何对策,以及警方会否加强执法,以减少出现交通挤塞的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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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会否促请专营巴士公司效法港铁公司,试行早晨折扣优惠计划,以疏导繁忙时段的巴士服务需求? |
(一) | 鉴于开展沪港通需时半年,当局会否在沪港通正式实施后与內地当局进行全面检讨及订出未来发展蓝图,以便沪港通更能配合金融巿场的需要及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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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有报道指出,本港衍生工具发行商以本港或上海上市的股票或指数为基础发行窝轮和牛熊证,并于另一方市场上市后,有关产品收益将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平分,当局是否知悉该安排的理据,以及有否研究该安排跟现时本港股票市场的相关做法有何分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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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计划促进內地与本港证券商在对方巿场进一步发展的商机,例如爭取让本港证券商独资在內地经营沪港通证券业务;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
(一) | 有否调查上述黑客组织进行网络攻击的手法及该等攻击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害;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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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该黑客组织宣布发动网络战爭以来,当局有否全面检视及加强各政府部门的网络安全措施;会否采取措施确保公营及私人机构(包括个别人士)免受本地或海外黑客的攻击;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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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调查该黑客组织是否与外国政府或机构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若有调查,结果为何? |
(一) | 当局有何新措施,取缔该等不法行为,以及避免市民不知情下成为诈骗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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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3年,法庭对涉及诈骗行为的公证行人员施加的惩处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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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调查现时本港有多少间专门就交通意外索偿提供服务的公证行,以及有否核实他们聘用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当局会否考虑加强监管公证行,包括成立公证行须符合的资格、所聘专业人员的资格、收费标准,以及对所发公证行报告须负上的责任等方面;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现时本港市面上有多少项已根据相关法例注册的电子烟产品;该等产品须符合甚么条件才可注册;过去3年,当局有否调查电子烟在本港的销售及使用情况;如有调查,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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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3年,有关的政府部门有否就涉及电子烟产品的违法行为提出检控;如有,检控数字及主要的控罪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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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世界卫生组织建议规管电子烟,当局会否考虑加强规管电子烟产品,包括把电子烟纳入《吸烟(公众卫生)条例》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立法规定电子烟产品的包装必须列明成分,以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士销售电子烟? |
(一) | 有否评估行政署对广场实施上述的出入管制措施,是否构成违反承诺,即在加设围栏后市民仍可如常进出广场,以及有否剝夺市民享用广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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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对广场实施上述的出入管制措施的详细理据为何;有关措施是否只属临时性质;若然,计划何时撤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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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以甚么准则决定何时对广场实施出入管制措施? |
(一) | 过去3年,当局有否在全民运动日为残疾人士举办体育活动;若有,残疾人士参与该等体育活动的人数为何;若否,当局会否考虑在全民运动日举办该等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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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3年,当局每年为残疾人士举办的体育活动的性质和参与人数为何;当局有否考虑参照全港运动会的模式为残疾人士举办全港性体育比赛;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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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现时康文署有否为残疾人士提供辅助器材(例如适合肢体残疾人士使用的独木舟),以协助他们参与体育活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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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康文署有否为全职和兼职职员提供关于协助残疾人士参与体育活动的培训、资讯或指引;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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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现时康文署管理的各个体育设施,为残疾人士(包括视障、听障和肢体伤残人士)而设置的无障碍设施的详情为何;当局会否考虑增拨资源改善各体育设施的无障碍设施;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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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当局会否考虑制订具体政策和措施及增拨资源,以鼓励更多残疾人士参与体育活动;若会,有关工作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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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当局会否考虑检讨体育总会的运作和管治,以期改善他们在推动和发展残疾人士体育活动的有关工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有否考虑实施短期措施以纾缓青年人和新婚夫妇的置业困难,包括向他们提供租金津贴,让他们先租楼后置业;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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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考虑实施不同措施以鼓励未婚青年人与父母同 住,从而减低他们的置业需求;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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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参考海外国家有关青年宿舍的政策及申请条件;若有,详情和结论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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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过去3年,青年人因置业困难而移居海外的数据为何;有否就此问题作出研究;若有,详情和结论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2011年至本年8月,使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即非永久性居民)或其他证件登记的康体通用戶/临时用戶,每年预订康体设施的次数分别为何,并以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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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统计过去4年,访港旅客透过康体通预订康体设施的次数为何,并在下表按他们来自的国家/地区分项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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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康文署现时依据甚么准则决定在各区兴建的主要康体设施(包括体育馆、各类球场等)的数目;当局在订立该等准则时,有否考虑访港旅客使用康体设施的需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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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鉴于有评论指出,大量访港旅客租用康文署辖下康体设施,令本港居民使用该等设施的机会减少,政府会否修改有关规定,取消访港旅客申请成为康体通临时用戶的资格,以减低他们来港使用康体设施的意欲? |
(一) | 鉴于车载资讯及通讯系统正朝互动模式操作的方向发展,当局会否研究修订上述规定,以平衡新一代系统于本港应用的需要和维持道路安全的考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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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当局有否计划研究新一代车载资讯及通讯系统在本港的应用,以配合智能运输系统和交通管理的发展? |
(一) | 会否因应上述报告及巴菲特先生的建议,研究修改本港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容许供款人可选择将其全部或部分供款,不经受托人或基金经理,直接投资于盈富基金等被动投资指数基金,长远减省强积金管理费及提高投资回报;如会研究,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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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现行强制强积金计划供款人必须经由受托人或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的法理依据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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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评估现时强逼强积金计划供款人,特别是不懂选择投资基金人士,不论赚蚀必须经受托人或基金经理投资,是否等同不合理地强制供款人保障基金经理的收入,及容许他们蚕食供款人的回报,以及有否评估此安排与强积金原意为保障雇员退休生活的目标违背? |
(一) | 鉴于现时的供应标准是每287 000人设一个公众游泳池场馆,即为每85人提供1平方米的水面面积,而游泳池场馆所需土地面积为2公顷,最近一次检讨该标准的日期为何;由于有意见认为使用公众游泳池的人数已超出有关容量,当局会否检讨该标准;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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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现时的供应标准是在每个分区设一间分区公共图书馆和每20万人应设一间分区公共图书馆,而目前各区的住宅用地大部分作高密度发展,当局会否考虑检讨该标准;会否考虑在人口为4万至5万的社区增设规模较少的"小型公共图书馆";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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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有意见认为《标准与准则》所载的"工业用途"定义(即"凡任何地方、处所或搭建物,若是用作货品或物料的制造、更改、清洗、修理、装饰、精加工、出售前改装、捣碎或拆除或变換,或用作贮存、装卸或处理货品及货物,或用作进行与上述程序有关的培训、研究、设计、发展、品质管制及包装者,均属工业用途")已过时,未能配合现今的多元化产业发展,当局会否考虑修订该定义,以便有兴趣人士利用工业大厦的单位从事不同产业,例如艺术工作室或室內种植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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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过去3年,负责制订和检讨《标准与准则》的规划标准小组委员会召开了多少次会议,以及就《标准与准则》作出修改的详情(包括修改日期和內容)? |
(一) | 该民意调查的下列详情:(i)进行日期、(ii)受委托进行调查的机构、(iii)受访者人数、(iv)抽样方法、(v)向受访者提出的问题的具体字眼,以及(vi)结果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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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两年,政府有否就政制发展进行其他民意调查;如有,有关调查的详情,包括:(i)进行日期、(ii)受委托进行调查的机构、(iii)受访者人数、(iv)抽样方法、(v)向受访者提出的问题的具体字眼、(vi)调查结果,以及(vii)开支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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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会否考虑定期公布政府委托进行的民意调查的结果,以体现公众知情权? |
(一) | 政府会否增加临时公营龛位供有需要的市民暂时存放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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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政府曾表示会加强公众教育,提醒市民在条例草案通过前选购龛位时要格外审慎,有关宣传工作的进展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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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会否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就私营骨灰安置所营办商在销售过程中有否作出虛假商品说明,加强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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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对于购买了最终不获发牌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內龛位的市民,有否计划向他们提供协助;若有计划,详情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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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鉴于当局定期更新符合土地契约內的用途限制、法定城市规划规定及未有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列表,该表所载的骨灰安置所在甚么情况下会不获发牌;当局何时会向该等骨灰安置所发出牌照,让市民有多一个合法的选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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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鉴于本人获悉现时仍有一些经营不属第(五)项所述列表的私营骨灰安置所的营办商,以"低价高佣金"的销售手法,务求将龛位在条例草案通过前全部出售以便将来与政府谈判,当局如何处理该情况,以保障市民的权益? |
(一) | 由警方于上月28日中午宣布添美道集会为非法集会,至首度施放催泪弹期间,行政长官、政务司司长、保安局局长及警务处处长曾否及如何参与关于处理集会的决策;由警方首度施放催泪弹至翌日中午12时,上述官员有否继续及如何参与关于处理集会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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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警方施放的87枚催泪弹的型号,以及施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射或拋掷)为何,并夹附地图明确显示施放的地点及时间;警方在上述期间共动用了多少瓶胡椒喷雾,并按型号及瓶装大小列出分项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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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有目击者声称警方在旧立法会大楼对出一段干诺道中连续向示威者施放多枚催泪弹,但当时该处只有约20名示威者,为何警方需要动用催泪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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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决定施放催泪弹官员的姓名及职级为何;若该官员的职级低于警务处处长,该官员事前曾否向后者及/或更高级的官员请示;若否,主要官员在警方首次施放催泪弹至翌日清晨期间,有否参与有关决策;若有参与,具体时间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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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鉴于一名警务处助理处长在上月29日的记者会上表示,施放催泪弹是由在场指挥官决定,而政务司司长向传媒表示,行政长官知悉亦同意有关政府部门因应占领中环运动发生的状况而作的决定,行政长官何时知悉警方处理示威的部署并表示同意,以及上月28日的决策过程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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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政府官员曾否就处理上述集会的事宜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的官员作任何形式(包括知会或请示)的沟通? |
(一) | 会否重新考虑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当局会如何正视该等电话对市民构成滋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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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计划修订第593章,引入《拒收人对人促销电话登记册》,并交由现正管理《拒收信息登记册》的通讯办一并管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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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考虑设立促销电话中心登记及规管制度,以打击本地违规的促销电话中心,并规定该等中心使用以指定数字开头的号码的电话进行促销,以方便公众识别由该等中心拨出的来电;若有,详情为何? |
(一) | 在过去3年及本年內落成的公屋及居屋项目的资料,包括:(i)项目名称、(ii)提供的单位数目、(iii)动工日期、(iv)在动工时预计的完工日期、(v)实际完工日期、(vi)预计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差距、(vii)项目延误的原因(如适用)、(viii)动工时的预计开支、(ix)最终开支,以及(x)项目的开支有否以房委会储备以外的公帑支付,并在表一列出该等资料;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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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过去3年內动工而现时尚未完成的公屋及居屋项目的资料,包括:(i)项目名称、(ii)将提供的单位数目、(iii)动工日期、(iv)动工时预计的完工日期、(v)动工时的预计开支,以及(vi)项目的开支会否以房委会储备以外的公帑支付,并在表二列出该等资料;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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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将在未来18个月內动工或正在招标兴建的公屋及居屋项目的资料,包括:(i)项目位置、(ii)占地面积、(iii)将提供的单位数目、(iv)预计动工日期、(v)预计完工日期、(vi)预计项目开支,以及(vii)项目的开支会否以房委会储备以外的公帑支付,并在表三列出该等资料;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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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过去3年,每年的预计公屋落成量与实际落成量的差额分别为何;鉴于当局在去年12月曾向本会房屋事务委员会简报未来5年(即2013-2014至2017-2018年度)的公屋屋村及居屋屋苑的落成情况(包括落成项目、单位数量及落成日期),有沒有评估该情况至今有否改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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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统计在过去5年,完成公屋项目的各个阶段(包括规划及兴建)的平均所需时间为何,以及该等时间有否上升趋势;除了当局在去年12月向房屋事务委员会提及的一些稳定公屋及居屋单位供应的措施外,当局有否采取其他新措施缩短完成该等阶段的所需时间? |
(一) | 每个区议会分区现有的(i)康乐设施、(ii)医疗及保健设施及(iii)长者社区照顾及支援设施,是否分别达到《准则》所订标准,并列出每个未达标分区的有关差额;有否计划在未达标分区增建相关设施使其达标;若有,详请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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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政府近年在多处地方透过更改土地用途增加房屋土地供应,当局在进行更改土地用途的规划时,有否考虑相关土地附近是否有足够地方兴建康乐及社区设施,以应付人口增长带来对有关设施的额外需求;若有考虑,有否参照《准则》所订标准;若沒有考虑,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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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规划署的有关网页显示,《准则》中关于"社会福利设施"及"康乐、休憩用地及绿化"的标准与准则的最后修订日期分别为2011年3月及2007年12月,为何当局此后沒有修订该等标准与准则;当局会否考虑检讨现行《准则》,以便在进行土地规划工作时更准确评估市民对各项设施的需求;若会,详请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当局至今接获多少宗更改工厦用途的申请,以及当中获批准和不获批准的申请宗数分别为何;部分申请不获批准的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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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获批准的申请涉及的新用途有否包括"康体文娛场所"用途,并按新用途列出获批准申请的分项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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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搜集由实施活化工厦措施至今,全港整体及各区工厦单位的每平方呎售价、每平方呎租金和空置率的变动数据;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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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艺术或体育团体有否基于现行消防和城市规划条例限制他们在工厦內进行相关活动而向当局求助;如有,当局有何措施协助他们;有否计划放宽有关规定,容许创作、艺术、音乐,以及体育和康乐等活动在工厦內进行;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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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全面评估活化工厦措施实施至今的成效,包括是否已达原定目标,以及该等措施对土地供应、商业,以及文化和艺术等方面带来的正面及负面影响;如有评估,结果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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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鉴于有意见认为活化工厦措施成效不彰,当局会否考虑修订甚至撤销该等措施,以减少在工厦进行艺术及体育活动的团体所受到的负面影响;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
(一) | 过去5年,社会福利署("社署")每年用于社区照顾服务和安老院舍服务的资助额及其年度增幅分别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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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10年,社署从奖券基金拨出多少款项,以资助各类安老院舍、长者日间护理中心、长者地区中心和长者邻舍中心支付建筑、装修、购置家具和安装新设备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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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过去10年,综合家居照顾服务(普通个案)、综合家居照顾服务(体弱个案),以及改善家居及社区照顾服务每年的服务单位成本及其年度增幅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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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社署现时是否以招标方式批出综合家居照顾服务(普通个案)、综合家居照顾服务(体弱个案),以及改善家居及社区照顾服务的合约;如是,过去10年,社署就各项服务共进行了多少次招标、每次批出的合约年期为何、合约內每个服务的名额为何,以及每个服务名额的资助额是否划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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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社署有否考虑以弹性的方式拨款予服务营办机构,让他们有充裕的资源满足日趋殷切的服务需求,确保服务质素;如否,原因为何? |
(一) | 对于沒有经济能力同时支付医院及院舍费用的单身长者,社署提供的支援为何;社署会否酌情代他们支付医院及院舍费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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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对于因住院期间无法负担院舍费用而需迁出院舍的长者,社署会否为他们安排临时居所,以及重新安排入住院舍;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
(一) | 有否统计政府部门管理的博物馆、剧院和公园、香港旅游发展局营运的旅客咨询中心,以及私人机构管理的公共场所提供充电服务的情况;若有统计,详情为何(以表列出);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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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对于目前在第(一)项提述的地点提供的充电服务,当局会如何加强宣传及增加说明指示,让游客和市民知悉如何使用该等服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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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计划投入资源,在旅游景点、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增设充电服务,以方便游客及市民;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 | : | 保安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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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54A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载于附录I的议案。 | |
(该项议案并已于2014年6月16日
随立法会CB(3) 723/13-14号文件发出) 陈志全议员及陈伟业议员就拟议决议案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4年6月27日 随立法会CB(3) 767/13-14号文件发出) | ||
(拟议决议案的表决安排已于2014年6月30日及9月30日随立法会CB(3) 770/13-14及CB(3) 13/14-15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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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其他政府官员 :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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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批准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于2014年6月16日订立的 - | |
(a) | 《2014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2号)规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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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14年毒药表(修订)(第2号)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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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两项规例载于附录II及III,并已于2014年6月19日
随立法会CB(3) 735/13-14号文件发出) |